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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的CIP

發布時間: 2021-03-06 16:21:57

1、外貿基礎知識:CIP是什麼意思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及保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賣方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代買方辦理運輸與保險。

2、請問在外貿術語中「CIP"怎麼解釋?

CIP - 基本簡介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縮寫 CIP)在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至於風險的轉移則與CPT術語一樣,都是從賣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時起,即由賣方移轉達於買方。CIP術語與CIF術語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後者僅適用於海上和內河運輸,而前者則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CIP - 基本義務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若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不能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佳限度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向按照A3規定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交貨,或如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買方如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工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以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按照A3b)發生的保險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除A3規定者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約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發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A3訂立的運輸合同所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的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以能要求的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辦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1]

CIP - 主要責任
CIP一、賣方主要責任:
1.賣方必須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與商業發票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證件。

2.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並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3.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將合同規定的貨物,按通常的方式經慣常路線,運至目的指定地點或其他合適地點。

4.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按合同約定辦理貨物保險,並使買方或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以及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5.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或者若有後續承運人的,交給第一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指定地點。

6.賣方必須承擔貨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為止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7.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為止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和因交貨而產生的運費和其他費用,包括裝貨費和依據運輸合同應當由賣方承擔在目的地卸貨費以及保險費、出口海關手續費、一切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8.賣方在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接管後,必須向買方發出交貨通知以及為使買方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收取貨物所需的其他通知。

9.賣方必須承擔費用,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

10.賣方必須支付交貨所必需的檢查費用。賣方自負費用提供貨物運輸包裝和包裝標記。

11.賣方應買方請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協助買方取得為貨物進口以及經由其他國家過境所需要的啟運國或原產地國簽發的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

二、買方主要責任:
1.買方必須按買賣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其他國家過境運輸的一切 海關 手續費。

3.買方必須在目的地指定地點收取貨物。

4.買方必須承擔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時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5.買方必須支付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以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地的一切費用。買方支付卸貨費和自交貨期屆滿之日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貨物進口和經由其他國家過境運輸所支付的 海關 手續,一切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6.買方必須將交貨時間和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通知賣方。

7.買方必須接收符合約定的運輸單據。

8.買方必須向賣方支付為取得貨物進口或經由其他國家過境所需的由啟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 [2]

CIP - 注意事項
一、辦理保險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在CIP 貿易術語條件下由賣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在CIP條件下,賣方投保的性質與CIF條件一樣都是賣方為買方利益保險,是賣方代替買方投保的性質,可以從投保險別的選擇、保險金額的確定、保險期限和保險權利轉讓等幾個方面充分說明這一點。

投保險別的選擇是由買賣雙方根據使用不同運輸方式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投保的險別,也可以在 信用證 中規定賣方投保險別。如果買方未能提出任何投保的險別,賣方也必須按照不同運輸方式貨物保險條款中投保最低承保范圍的險別,但不包括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特殊附加險,若買方提出請求並由其承擔費用的條件下,賣方可以予以投保。

保險金額的確定是由買賣雙方按CIP合同規定的做一定的加成,至於加成率多少是根據買方要求加以確定的。如果買方未提出任何加成要求,賣方必須按CIP價款加成110%,並應當以買賣合同貨幣的幣種投保。

保險期限已在CIP貿易術語中作出明確規定。盡管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承擔責任起訖是「倉至倉條款」,但在「倉至倉條款」中卻有兩個可保利益階段,即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止為賣方可保利益階段;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起直至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為買方可保利益階段。因此慣例規定,在CIP條件下,賣方投保期限為本術語買方承擔風險區間和從買方接受交貨時起,也就是買方可保利益階段。

保險權利轉讓是賣方投保的根本目的。按照CIP的規定,賣方必須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賣方在投保後,必須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上背書,實施保險權利轉讓。買方合法取得保險單據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持保險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按照CIP貿易術語簽訂的進口合同,由國外的賣方辦理保險。盡管在慣例中規定,賣方必須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在實際進口業務中,國外賣方為了節省保險費而選擇資信較差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如果貨物發生重大損失,保險公司可能無力賠償。

二、訂立運輸合同
CIP貿易術語適合各種運輸方式,其中包括空運、陸運、鐵路運輸和多式聯運。賣方訂立運輸合同是有條件的,只限「按照通常方式經慣常路線」,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這里所指慣常路線「應該是人們往往以從事此類貿易人士的經常性的或一般做法必經的路線」。就是說,如果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慣常路線發生不可抗力受阻,賣方對訂立運輸合同可以免責,因此而造成晚交貨或不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

三、裝卸費和過境海關費用
在CIP條件下,賣方應該在合同規定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接管。若交貨地點在賣方所在地,賣方應該負擔裝貨費;若在其他地點交貨,賣方則不負擔裝貨費。至於在目的地(港)的卸貨費由買方負擔。按照慣例規定,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負擔裝貨費和在目的地任何卸貨費是指CIP貿易術語採用班輪運輸,運費中已包括裝卸費用,均由托運人即賣方負擔。

按照慣例規定,在CIP條件下,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需經第三國轉運時,由買方或賣方負擔經由國家 海關 的有關費用必須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會產生爭議。在《2000年通則》中提出該類稅費原則上由買方負擔,這樣與買方負責辦理途經第三國的進口清關手續相協調。但是,有時根據運輸合同規定,賣方有可能需負擔貨物經第三國過境運輸所產生的有關海關費用,這一點必須引起賣方的注意。 [3]

CIP - 與CIF的區別
一、 CIP 和CIF 區別
對貿易 術語 CIP 的解釋: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對貿易 術語 CIF 的解釋: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二、 CIP 和 CIF 有相似之處

主要表現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但兩者也有明顯不同,也正是這些不同使CIP 術語 比CIF術語更適合內陸出口業務。

1、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F只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 海運 、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而對於內陸地區而言,出口時運輸方式也是多種的,比如出口到美國、東南亞地區,一般是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一般是陸運。

2、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CIF術語下,出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不管貨物處於何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等責任。CIP術語下則比較靈活,由雙方約定,可以是港口 ,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但無論在哪裡,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後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元關。

3、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於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於CIF,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單據,又可以是陸運運單、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後,出口方即可據以結匯。這樣,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4]

3、誰知道國際貿易條件CIP和CIF有啥區別?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4、什麼是外貿術語CIP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保險費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專付將貨屬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詳情參考網路:http://ke.baidu.com/link?url=IR_h9jHLvjZ5dY2sgNzqteKciM9g7O_jIoV5L-zURmectRBdGs3-eqrI-8vpmkXLTnnDdy1DRSoFPwWS-K296_

5、國際貿易術語CIP

C組的術語中的運費,指的是從裝運地(港)到目的地(港)的運費,由賣方承擔。
所以CIP也不例外,術語中所指的運費是從A地(裝運地交貨,交貨地即為裝運地)到B地的運費,由賣方承擔。
不管是哪個術語,所有的術語關於費用的劃分,都遵循以下規則:交貨前的費用(運費、保險除外,由術語本身規定)由賣方承擔,交貨後的費用由買方承擔。根據這個原則,因為從賣方所在地到A地的費用屬於交貨前的費用,所以也是由賣方承擔

既然術語本身規定運費是賣方承擔的,又怎麼能找買方報銷啊?要能報銷的話,就不是CIP這個術語了

6、在國際貿易中,CIF與CIP的區別?

對貿易術語CIP的解釋: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對貿易術語CIF的解釋: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二、CIP和CIF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但兩者也有明顯不同,也正是這些不同使CIP術語比CIF術語更適合內陸出口業務。

1、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F只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而對於內陸地區而言,出口時運輸方式也是多種的,比如出口到美國、東南亞地區,一般是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一般是陸運。

2、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CIF術語下,出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不管貨物處於何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等責任。CIP術語下則比較靈活,由雙方約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但無論在哪裡,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後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元關。

3、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於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於CIF,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單據,又可以是陸運運單、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後,出口方即可據以結匯。這樣,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

7、懂外貿報價術語FCA和CIP的區別

FCA、CPT、CIP與傳統的FOB、CFR、CIF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1)都是象徵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專合同;(2)均由出口方負責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CPT和CFR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PT和CFR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於:(1)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於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lF,只適合於海運和內河運輸;(2)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船舷」為界;(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 、 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據性質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從海運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

8、什麼是CIP貿易條款?CIP與CIF有什麼區別?

CIP與CIF的區別: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適用於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並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8)外貿的CIP擴展資料:

CIP與CIF的費用不同,如收貨人指定的目的地為新加坡可直達或經轉運可到達的國際空運港機場(IATA規定)如:北京首都國際機場(Beijing Airport),上海浦東國際機場(Shanghai Pudong Air-port),南京祿口國際機場(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則上述二條款在費用方面無實質上的區別。因為,按國際慣例貨物到達目的港機場後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收貨人即買方承擔,如提貨費、倉儲費和勞務費等。如收貨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國際空港機場,而是國內內陸城市(如:江蘇無錫、浙江嘉興)或收貨人指定的工廠,就不能使用CIF條款而只能使用CIP條款。

CIF是「港口到港口」條款,空運方式可套用為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CIP條款適合任何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發貨人將承擔到「事實上的目的地」的保險費和運費。使用CIP條款航空公司一般無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方可完成上述運輸任務。

但在實踐中,由於CIF的過於「深入人心」,所以許多的實際業務,按照理論應該使用CIP術語的,仍然使用了CIF。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個內陸城市,那麼聯運就在所難免,但是此時用了CIF而沒有用CIP的例子是不勝枚舉的。比如空運,應該使用CIP,但是大多數使用的是CIF。因此,我個人認為,只要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或者實際業務的慣例中,已經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費用的分擔方式,那麼,是使用CIF或者CIP,沒有必要做過多的爭執。當然,能完全按照國際商會的相關條款正確使用貿易術語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對方不理解或者無端堅持,該用CIP的時候偏要用CIF,我方也可以答應,關鍵是合同中有關費用、責任、義務的劃分寫明白,沒有什麼漏洞留給別人就行。

風險和保險問題,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於代辦性質。根據《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即CIF合同價款的1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應合理確定價格,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這些都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並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方面問題

9、外貿中的CIP 付款方式

【CIP的解釋】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抄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襲費用、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則》規定,CIP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一)買賣雙方義務
賣方除負有與CPT術語相同的義務外,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海運保險,即賣方除訂立運輸合同和支付通常的運費,還負責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交貨。

(二)CIP與CIF的區別

價格中都包括了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按照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都屬於裝運合同。

CIP: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CIF:適用於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並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