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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國際貿易降價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9-30 04:24:51

1、國際貿易案例

1、合同中應規定對方應在裝運期前發出有效的信用證,且信用證的裝運期不得早於合同規定。審證時應注意處理對方的軟條款或欺詐條款即得到對方授權後生效,應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或及時授權!了解當地海關規定,開出符合要求的產地證和相關單據!

2、扣除費用不合理!

2、列舉兩則貿易案例

1.我國某企業緊急出口一批服裝到迪拜,共計300公噸,對方企業也已經開好信用證,信用證上要求該批貨物不允許分批裝運。但由於我方企業生產能力有限,不能及時提供300公噸的服裝,因此,我方企業按對方企業的要求,在國內組織了其他同類貨源,並於青島、上海和寧波三個港口各裝運了100公噸的貨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上,同時在提單註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運日期。鑒於該種情形,我方企業是否違約?銀行最終能否議付?
2.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麵粉,雙方簽訂了一份CIF合同,裝運前按合同規定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水漬險,貨物裝妥後順利開航。載貨船舶啟航後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艙內,致使部分麵粉遭到水漬,損失價值達2000美元;數日後,又發現部分麵粉袋包裝破裂,損失達2500美元。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請問這些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3.中國A公司向澳大利亞B公司發盤,銷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條件外,發盤表明,以即期信用證付款,收到信用證後2個月交貨。B商在發盤有效期內回電,稱接受發盤,同時要求立即裝運。但A公司未做答復。隨即B商開來即期信用證,並註明「立即裝運」。當時該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A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3.我A公司以FOB條件從國外進口一批農產品,雙方在合同檢驗條款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港檢驗,由裝運港公證行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後依據。貨到目的港後,我國海關檢驗發現部分貨物霉變,且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於是A公司委託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後向賣方提出索賠。請問A公司索賠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從英國進口一批貨物,雙方約定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開證行中國銀行按時向英方開出信用證。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匯豐銀行對單據予以審查,認為單據合格後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便要求開證行中國銀行拒絕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請問我方要求是否合理?並說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按CIF條件成交,B公司通過C銀行開給A公司一張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當A公司於貨物裝船後持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時,B公司倒閉。同時傳來消息,稱這批貨在離港72小時後觸礁沉沒。問:C銀行能否以B公司倒閉及貨物滅失為由拒付貨款,並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產品在東南亞市場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市場銷路較好。俄羅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訂貨,說明最終市場在上海公司從未涉及的中東國家,並以開拓新市場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價20%,上海公司考慮到開拓新市場同意俄羅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術語成交,價值10萬美金,並在合同中註明俄羅斯公司不得將貨物賣至東南亞。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俄羅斯公司直接把貨物銷往印度,於是向俄羅斯公司索賠20%的優惠款,俄羅斯公司以FOB項下目的地由買方指定,賣方無權干涉為由予以拒絕。試問: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1.沒有違約,銀行不能拒付。UCP規定同意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運輸路線的即使裝期跟裝運港不同,只要是到達同一目的地的,不視為分批裝運。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因為符合水漬險的賠償范圍,而後面的2500美元損失因為不是直接由海水進艙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發盤中規定了一個期限那麼就是說明這個要約是個不可撤銷要約,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開立了信用證,說明其已經採取了實質的行為,也表明此要約的不可撤銷性。要約發出並且對方做出來承諾那麼這個合同關系就產生了。賴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規定出口裝運港檢驗那麼就得以出口國裝運港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依據,如果證書證明該票貨物達到了檢驗要求那麼也是不能索賠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證開立後就是一個獨立於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約束,信用證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只要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單據符合了信用證規定銀行就必須無條件地付款。這個業務中讓銀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後期再對賣方進行索賠了。

5.不能!都說了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是獨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既然全套單據合格,銀行不能拒付。剩下的雙方間解決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經規定了不能賣給東南亞國家了,那麼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東南亞國家,否則誰要給你那個20%的優惠了,哪有這么便宜的事!

3、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4、四道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非常感謝50分奉上~~

第一題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為: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這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條就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於收到逾期接受後,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確認其為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題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於8日要求降價,是對原發盤提出修改的表示。屬於還盤。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發盤。A方的發盤經過B方的還盤後即失去效力。

第三題
合同不成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此題中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所以甲公司可將發盤撤回。

第四題
該合同成立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也可以用行動表示。此題B公司收到發盤後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並用行動匯款給A公司。所以此接受為有效接受。

5、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後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後, A公司於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並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聖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聖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並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後,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准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後對採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採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隻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採用海運方式。後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隻(總數量的1/4)打火機,並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並提出這部分貨款採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後立即空運10000隻打火機,然後,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餘30000隻打火機,隨後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隻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隻打火機,出口商也可採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准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採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並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後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後(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後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後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採用裝船後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於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4.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於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恆通,甲方於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後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於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並採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並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並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後,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並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並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並指出由於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並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並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於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後,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於種種原因並為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並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並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後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於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於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後,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於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於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於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後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於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後,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於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隻的航海日誌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於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5.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後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於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後,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誌,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法院控告並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後,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後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誌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6、急用!國際貿易舉例

我們不難想像和體會,國際貿易的確是一個頗具風險的行當。大宗的貨物和款項在國際間傳遞交易,各國商人語言不同,法律各異,相隔萬里,交易時甚至沒有見過面,交易耗時也長。生意場本來就是個爾虞我詐的戰場,更何況面對的是遙遠陌生的客戶。

如果像菜市場買個西瓜那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自然方便,可是國際貿易不行,即便在科技發達的現在,貨物從深圳港口海運到歐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個多月,同樣地,一筆款項從國外銀行轉至國內銀行,輾轉幾天到半個月一點也不奇怪。這樣一來,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自然會頗有疑忌。

作為賣方,首先擔心買方訂了合同,到時候卻不要貨。須知國際貿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賣方備貨費時費力,萬一屆時買方毀約,大批貨物積壓在手裡可就頭疼了。更何況很多時候貨物是按照買方要求而定製的,想轉售他人都很麻煩。其次,擔心把貨物交付買方後,買方拖延付款甚至賴賬。畢竟海運費用不菲,比如一個20尺標准集裝箱的貨物從深圳運到歐洲港口,單程的海運雜費就遠遠超過1萬元人民幣。即便能保住貨物不被騙走,往返運費也吃不消。因為有這些擔心,賣方自然希望買方能在簽訂合同以後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預付款,或者在交貨運輸之前把貨款結清。

作為買方,則擔心賣方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地交貨。同時,也不願意提前就把貨款交給賣方,一來佔用資金影響生意周轉;二來萬一賣方出現紕漏,買方隔著萬水千山地也很難費力追討。因此與賣方相反,買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貨,查驗無誤了再付款。

當然了,理論上是有國際貿易慣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萬不得已,打官司實在是勞民傷財,勝負難卜。再者說了,現在大多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且注冊一家公司玩兒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誰去?歸根結底,國際貿易最頭疼的就是一個「信用」。而貨、款的問題,光憑雙方的商業信用是很難協商解決的,尤其是剛接觸沒多久的客戶。

怎麼辦?找居中的擔保人。找誰做擔保人?找銀行。為什麼找銀行?因為銀行有錢呵,實力雄厚比較信得過,出了事情能擔帶得起。而且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那樣說垮就垮說跑就跑,相對穩妥安全一些。於是,國際貿易中就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做法:買賣雙方磋商交易以後,由買方出面,把交易的內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數量、品質要求、金額、交貨期等等條款開列清單,交給某一家銀行(通常就是買方的開戶行),請銀行做居中擔保人,根據這些條款開立一份證明給賣方。只要賣方按時、按質、按量交貨,銀行就監督買方付款。因為買方本身在此銀行開戶,或交納了一定的保證金,所以這種銀行監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過來對於買方而言,在賣方交貨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預付款,賣方交貨不及時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絕付款,也很穩妥,雙方皆大歡喜。這樣一來,

國際貿易商之間的商業信用就得到了銀行的擔保證明。這份證明「信用」的文件,就是傳說中的「信用證」,英文全稱Letter of Credit,行話簡稱L/C。
用一套單證來代表貨物,這樣就使買賣雙方、銀行之間的運作成為可能。在信用證中,對需要哪些單證來代表貨物作出詳細規定。賣方按照約定的交貨期限把代表貨物的這套單證交給銀行,就等於是把貨物交給了銀行。銀行不需要跑到倉庫去驗貨,只需要檢驗這套單證即可。單證符合要求就意味著交貨合格,就必須付款給賣方。

可見,對於信用證來說,單證是最核心部分。一份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也正是細致入微地規定單證的。包括需要哪些單證,每種單證需要幾份,單證由誰出具,何時出具,甚至詳細到單據上的字句如何表述。這樣謹慎的做法,就是為了能夠使這套單證最大程度地准確反映貨物本身和交付過程的情況,制約賣方造假的可能。

信用證簡單地說就是這么一個東西:列明了交易事項條款要求,由銀行居中做擔保,賣方拿到信用證以後,只要按照信用證的要求交貨並准備好信用證上規定的所有單證,交給銀行,就能安全順利拿到貨款。

7、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要求合理,因為雙方沒有約定的數量為100公噸,沒有數量增減條款,所以賣方交貨必須為100公噸
2、銀行可以拒付,因為雖然合同規定數量可以有10%的增減,但是,是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的,而我方裝出22公噸,貨款應為8800美元,超出了信用證金額,銀行有權拒付

8、關於國際貿易的案例

同意樓上的。A公司不違約。
在本案中,我國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國B公司發盤(法律稱為「要約」),發盤中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裝運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法國B公司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回應並未接受全部內容,而是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按《公約》規定,在磋商中,有關價格,裝運條件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經構成了還盤(法律稱為「反要約「),所以原來的發盤已經失效了,又構成了一個新的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所以該合同不成立,又何來違約呢?

9、CIF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時間太緊,應該提前做倒簽提單.
2.降價5%雖然不是合同的具體條款,但涉及的事件確實可以讓進口方以此作為條件.但是這個條件並沒有列名在進口方和趁運人的合同里,要求全額賠償法律上難勝利.
綜上,為避免紛爭,在簽立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時,請附加發生以外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