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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以貨抵債

發布時間: 2022-08-19 02:49:35

1、以貨抵債方式銷售貨物時,需要什麼原始憑證

視同銷售,開局正常的銷售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抵免債務數額借記應付賬款,按貨物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或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同時按發出貨物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2、以貨抵債的增值稅如何計算求答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業企業採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徵收機關批准予以抵扣」所以A、B單位應將該汽車作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計算方法是: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3、以貨抵債的會計分錄

收到抵債資產,需要根據對方帳面固定資產帳面原值及已計提的折舊編制分錄
借:固定資產
(對方帳面固定資產原值)
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凈值少於債務金額的差額)
貸:累計折舊
(對方固定資產帳面所計提折舊)
貸:應收帳款
貸:營業外收入
(固定資產凈值多於債務金額的差額)
對稅務方面的影響: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可以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可以當交企業所得稅
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當多交企業所得稅

4、國際貿易的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的風險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在履約過程中)
1)進口國的局勢是否穩定,政策是否變動;(是否拒收,調高進口稅,是否提高質量標准等)
2)進口商的資信和經營狀況是否出現大的變化,足以影響已定合同的履行;
3)進口商銀行的實力;
4)匯率的變動;(升值對出口不利,而對進口有利,貶值則反之)
5)出口商在履約過程中,在質量,交貨期,數量的控制能力(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運輸過程的風險。(戰爭,海盜,油價上漲,港口罷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國對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變。(特別是退稅率的變化,調高有利,降低不利)
8)結匯單證的准備(在LC條件下是否單證完全相符)

以上風險,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約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盡人事,順天意。

5、如何看待國際貿易欠款如何追討?

當客戶找各種借口不歸還貨款時,企業催收人員要採取靈活的催收技巧。 首先,可以向對方表明自身的困境,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讓對方動惻隱之心,支付貨款;其次,可以通過談判向對方施壓;最後,法務部可以發送正式的催收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如果客戶仍不還款,可以對其進行施壓。表明如果對方繼續拖欠貨款,將會聯合他的客戶一同抵制,同時告訴客戶會登上信用黑名單,嚴重影響企業發展。

企業可以考慮委託專業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欠款的催收。美國法律規定,欠款必須直接付到債權人賬戶。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在美國欠款超過一定,被認為是已經放棄追償,催收難度將非常大。所以美國欠款催收,盡量控制在一年內,國內企業如果內部催收無果,切記盡快聯系第三方機構,及時追收。關於美國外貿公司欠款不付,可以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馬霏律師團隊,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他們在國際調查和國際貿易糾紛處理方面比較有經驗,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了。也可以去百度上面查一下。

6、以貨物抵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是什麼?

以貨物抵付應收賬款的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債務方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
借記應付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2、債權方視同購進進行賬務處理:
借記庫存商品以及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收賬款。
以物抵債的賬務處理範例:
假設A公司欠B公司1500元,A公司先用1000元貨物抵消這筆借款。後來A公司又補給B公司510元的貨物,B公司為了平賬,補給A公司10元錢(假設收到增值稅發票,稅率為17%)。請問,B公司如何做賬?
答:B公司收到A公司1000元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45.3
貸:應收賬款1000
B公司收到A公司510元貨物,又付給A公司10元錢時:
借:庫存商品435.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74.1
貸:應收賬款500
庫存現金10。
拓展資料:
以物抵債,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以被執行財產折價交給申請執行人抵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在執行過程中,借款人無金錢清償債務,卻有財務願意抵債。貸款人也同意的。以物抵債戒立,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這是自願以物抵債。我們這里討論強制以物抵債。根據《適用民訴法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精神和強制以物抵債的特點,執行法院實施強制以物抵債措施,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無支付金錢能力。被執行人有現金或者存款可供執行,應當直接執行其現金或者存款,使之符合金錢給付的基本要求。但是,被執行人沒有現金或者存款可供執行,其財產差無法通過變價程序取得價款清償債務,這時,強制以物抵債也就有其必要。
(2)被執行財產無法拍賣、變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先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只有在無法拍賣、變賣,或者拍賣、變賣不成後。才可以慢制抵債。而直接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給債權人抵債。
(3)申請執行人同意。強制以物抵債中的強制是對被執行人而言的。被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不影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對申請執行人不存在強制問題。在金錢給付的民間借款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是取得金錢並非財物,當人民法院將金錢給付變更為財物交付時實際上改變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因此必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4)抵債物價值已經有關部門評估。抵債物價款過高不利於申請執行人,價款過低不利於被執行人。而執行人民法院不具有專業估價職能和水平。因而,在以物抵債前,抵債物的價款要先經有關資產評估部門評估。然詹予以抵債。雙方當事人如果就價款問題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經評估就予以抵債。但這種抵債往往是自願抵債,而不是強制抵債。強制以物抵債應當作出裁定。該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然後將抵債物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借貸債權債務關系也就以抵償部分消滅。

7、以產品抵債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以產品抵債實質上賣個債權人產品,銷售收入用於抵債,因此視同銷售,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稅金,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產品銷售的賬務處理方法:

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符合所規定的五個確認條件的,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並結轉相關銷售成本。

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交款提貨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已根據企業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並取得提貨單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購貨方支付貨款取得提貨單,企業尚未交付商品,銷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同時,按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生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也可在月末結轉本月已銷商品的實際成本。

(7)國際貿易以貨抵債擴展資料:

以物抵債的范圍:

第九條銀行採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 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於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一)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財產已經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

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於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並抵償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以物抵債

8、貨物抵債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甲公司是用公允價值120萬抵150萬的債務其實是二個經濟行為一是銷售物資取得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二是清償債務借:應付賬款  150萬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0*1.17貸: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9.6萬債務重組利得是用債務的賬面價值減去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增值稅銷項稅額。

9、關於以貨抵債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問題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10、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

國際貿易交易方式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單純銷售方式,如逐筆售定、包銷、代理、招標投標、拍賣等;另一類是銷售和生產融資結合起來的方式,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對等貿易、租賃貿易等。

一、包銷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銷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銷的含義
包銷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包銷商達書面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獨家經營權力給予包銷商。在這種方式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建立起一種較為穩固的購銷關系,有利於擴大出口。
2 .包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1) 協議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2) 包銷協議雙方的關系。應明確規定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不是賣方的代表或代理人,無權以賣方的名義簽訂合同。
(3) 包銷權及其對等條件。賣方授予包銷商包銷權後,賣方在約定期限、地區內,不得自己直接銷售或通過第三者間接銷售約定商品,也不得將約定商品在同一區域內另選買主或代理商。作為對等條件,同時規定包銷商在約定期限和地區內不得銷售或代理銷售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其他來源的商品。
(4) 包銷商品、地區和期限。在包銷協議中,應將包銷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5) 最低購買額。它是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賣方購買的數額,是賣方將包銷權授予包銷商的一個前提條件。

( 二 ) 代理 (Agency) 方式 1.代理的含義與性質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授權,代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而由委託人直接負責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代理同包銷的性質不同,包銷商同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在包銷方式下,由包銷商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和自負盈虧;而銷售代理商同出由商之間的關系,不是買賣關系,故代理不墊資金、不擔風險和不負盈虧,他只獲取傭金。
2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l) 協議及雙方當事人名稱。 ( 2 )指定的代理商品和代理地區。 ( 3 )授予代理的權利。若是普通代理協議,委託人應在協議中規定:保留委託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區,在代理人不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同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利。若是獨家代理協議,一般有兩種規定方法:一是委託人向代理人提供絕對代理權,使其成為該地區唯一的獨家代理人,而貨主不能保留在該地區同買主進行交易的權利;二是委託人也可保留對買主直接供貨的權利,但通常規定委託人對代理人計付傭金。 (4) 代理傭金。它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商為推銷商品而支付的酬金。在代理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傭金率、傭金的計算基礎和支付方法等,

二、對等貿易

( 一 ) 對等貿易的含義
對等貿易 (Counter Trade) 也稱對銷貿易或反向貿易,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以貨物或勞務 ( 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 作為償付貸款手段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組成相互聯系的整體交易,交易雙方都有進有出。並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 二 ) 對等貿易的形式 對等貿易有多種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種,即:易貨貿易( Barter Trade )、互購 (Counter Purchase) 和補償貿易 (Compensation On Trade) 。 1 .易貨貿易:傳統的易貨貿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一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合同,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 ;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合同,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先開立的信用證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間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一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2 .互購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或「回購」,它是指交易雙方互相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系的合同;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合同,約定由行進口國 ( 往往是發展中國家 ) 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 ( 如機器、設備等 ) ,並由先出口國 ( 通常是發達國家 ) 在此合同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之後,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合同,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口國購買商定的回頭貨。互購不是單純的以貨換貨,而是現匯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換。

3 .補償貿易:補償貿易,是指在信貸基礎上進口設備,然後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進口設備的公款及利息。
補償貿易中,按照用來償付的標的的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 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補償貿易最基本的做法。
(2) 其他產品辦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不生產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協商,用回購其他產品來代替。
(3) 勞務補償。雙方根據協議,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外商墊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產後,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給外商。

( 三 ) 對等貿易的國家管理。
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採用並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後,這是因為戰後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於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於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