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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分析德國

發布時間: 2021-12-05 06:24:41

1、德國對外貿易基本特徵

對外貿易

對外貿易政策 德國政府強調:「聯邦政府應始終將發展對外貿易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考慮。」號召要使德國經濟「走向世界」。貿易活動主要由企業自主進行、政府的職能重點在於實行宏觀調控,同時在保證企業外貿充分自主前提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努力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一、建立並扶持以出口為主的企業集團和大財團。尤其是促進以化學、鋼鐵、電氣、汽車和航空、石油加工、機械製造等工業重頭產品的企業集團和財團。《公司法》中規定:禁止設立資本額低於50萬馬克的股份公司;加強大企業之間的合並和對小企業的收買、兼並,同時對這些收買和兼並提供金融信貸支持。德國中小企業大多從屬於實力雄厚的大公司,而這些大企業集團和財團日益向多樣化和跨國經營發展,成為德國「走向世界」的先鋒。二、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經濟手段鼓勵出口。實行優惠稅率或免稅,給予出口津貼、發放出口信貸、建立國家擔保出口的貸款制度,以及對遭遇風險的出口商給予補償,多次運用匯率杠桿促進出口貿易。三、積極參與國際經濟組織的活動,並通過國家間簽定雙邊和多邊互惠協定,為本國企業擴大對外貿易創造有利條件。德國加入了如國際清算組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國際互惠組織,並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四、引導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更新出口商品結構。消化吸收引進的先進技術和開發新產品,促使生產能力迅速提高,促進對外貿易發展。五、建立外貿服務機構,為企業走向世界服務,這些機構大致有三類:進出口銀行、外貿保險公司、外貿商情咨詢機構。總之,由於德國政府在上述各方面的宏觀調控,以及國內國際環境中比較有利因素的綜合作用,德國對外貿易發展很快,成為世界的外貿大國。

德國最大貿易夥伴 聯邦德國進出口區域主要在歐洲。1991年歐洲各國在德國進出口貿易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分別為50.4%和72%。德國頭12個主要進口夥伴國依次是:法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和盧森堡、美國、英國、日本、奧地利、瑞士、西班牙和獨聯體。頭12個出口夥伴是法國、義大利、荷蘭、英國、比利時和盧森堡、美國、奧地利、瑞士、西班牙、獨聯體、日本。其中10個國家在歐洲。法國是德國最大的貿易夥伴,從法國進口額達789億馬克,向法國出口額共875億馬克,德國通過西歐夥伴國解決了它的部分農產品和礦產資源不足的矛盾。例如,1989年聯邦德國從西歐各國進口的食品和肉類占本國消費總量的52.3%,飼料和煙草的55.l%,礦物燃料的31.7%,聯邦德國主要向西歐各國出口工業製成品。美國商品在德國進口中所佔比重逐步下降,同時德國的汽車、鋼鐵、機器和化學品出口到美國的數量越來越大。德國與日本的貿易逆差越來越大(1991年逆差達335億馬克)。對於日本的挑戰,德國一方面要求日本採取「自行節制」措施,另一方面加強本國工業技術實力,增加對日本的出口。此外德國同東南亞、南非、東歐各國有較多的貿易往來,中國和德國的貿易雖不是很多,但逐年增加。

對外貿易結構 德國進出口商品的結構在各個歷史時期有所不同,近年來聯邦德國以製成品出口逐步代替半成品出口。進口方面製成品比重也越來越大。在聯邦德國的出口總額中主要由原來的食品、原料等初級產品逐步過渡到製成品,尤其是它的工業製成品在世界市場上很具競爭力。機械設備、化工品、電子技術產品、汽車、鋼鐵,在出口商品中居首位。進口商品以農產品和紡織品為主。德國商品成本高,出口競爭力受到削弱,因此德國集中力量發展高質量和高技術的產品生產。加上全面周到的服務和信守交貨合同,使得「德國造」商品享譽世界。從1952年起,至今多半是貿易順差。1989年德國出口余額達到1345億馬克,1991年降到208億馬克。

外貿服務機構 德國對外貿易服務機構比較健全,這些機構大致可分為三類:進出口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貿商情咨詢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具有半官方性質,對推動德國的對外貿易起著重要的作用。一、進出口銀行。主要從事對外貿易的結算和國際金融業務,參與德國的出口信貸業務。二、外貿保險公司。其業務分兩類:一類是國家辦理的出口信貸保險業務;另一類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在國家控制下承保的普通商業保險。在德國必須由這類公司提供擔保才能取得2年以上的出口信貸。三、外貿商憎咨詢機構。1949年11月,在聯邦政府授意和資助下,建立了以聯邦德國五大經濟研究所作為主要成員的德意志經濟學研究聯合會,主要目的是觀察、分析對外貿易和世界經濟問題,對外貿易地區,價格、匯率和商品結構井為企業提供咨詢。所有這些機構的服務使政府和企業界能迅速地掌握世界市場變化的大趨勢和具體的商品行情、及時地採取對策和措施,對促進德國的企業走向世界起了重要作用。

赫爾梅斯擔保 德國政府為鼓勵出口,對出口企業和商業銀行提供的官方擔保。赫爾梅斯是希臘神話中商神的名字,故以此命名。設在漢堡的赫爾梅斯信貸保險公司受聯邦政府委託,專門對德國商業銀行發放出口信貸,給予風險擔保。如果由於國際政治、軍事等原因、德國的出口企業或提供出口信貸的銀行收不回貨款或貸款,政府即通過保險補償其損失。赫爾梅斯擔保只對馬克貸款擔保,而且主要用來購買德國的工業設備。由於德國近年財政困難,當局對申請者審查越來越嚴。

高技術工業品出口 德國是世界貿易大國。它的高技術工業品在世界市場上所佔份額很高,1989年下列產品佔到1/4至1/3:蒸汽發動機40.7%,印刷機38.3%,焊接技術33.3%,紡織機32.l%,測試機31.8%,包裝機和食品機器31.8%,精密機床29.5%,車床29.4%,軋機軸承27.6%,天秤26.8%。這只是部分出口商品。德國商品以質優取勝。

(《西方七國知識辭典》)

2、德國的進出口商品結構

截至2018年,中國出口商品結構:

一是進出口更趨平衡。進口增速快於出口4.3個百分點,貿易順差收窄21.8%,中國市場向世界進一步開放、共享。

二是貿易夥伴多元化積極推進。對東盟、拉美和非洲等新興市場進出口分別增長13.7%、14%和12.4%,共同拉動同期外貿增長3.1個百分點,我國外貿多元化發展步伐進一步加快。

三是市場主體表現更加活躍。民營企業進出口增長14.5%,對我國進出口總值增長的貢獻率最高,達到56.5%。其他各類型企業進出口也實現增長,市場主體參與外貿發展的動力更趨強勁。

(2)國際貿易分析德國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的流程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商務過程。僅以出口貿易過程為例,即可分為四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交易前的准備工作主要有:出口計劃的編制,按計劃進行收購或調撥出口貨源,並採取各種方式和通過各種渠道對國際市場和客戶進行調查研究,選擇適當的市場和客戶;制訂出口營銷方案、宣傳等工作。

第二階段為出口交易洽談。就是通過函電或談判洽商每筆出口也的具體事宜。一般要經過詢價、發價、還價和接受四個環節。

第三階段為簽定合同。按中國政府規定,若企業沒有直接進出口權的話,交易必須找到一個進出口商作為中間商來進行。

第四階段為履行合同。此階段將涉及備貨、領證、排載、報關、報檢、裝船、投保、議付、結匯、退稅、索賠等環節。

3、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4、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後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後, A公司於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並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聖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聖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並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後,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准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後對採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採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隻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採用海運方式。後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隻(總數量的1/4)打火機,並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並提出這部分貨款採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後立即空運10000隻打火機,然後,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餘30000隻打火機,隨後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隻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隻打火機,出口商也可採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准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採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並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後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後(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後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後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採用裝船後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於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4.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於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恆通,甲方於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後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於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並採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並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並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後,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並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並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並指出由於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並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並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於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後,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於種種原因並為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並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並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後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於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於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後,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於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於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於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後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於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後,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於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隻的航海日誌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於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5.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後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於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後,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誌,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法院控告並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後,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後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誌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5、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求高手幫忙...

本題付款方式未明確是電付或信用證或承兌及期限,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保險公司賠付需要明確損失原因等情況,如因產品生產工藝原因造成損失,則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如因運輸途中海損造成,則保險公司酌情定損賠償。

出口商需提供證明非生產因素至損要素,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取證及聯系進口商處理索賠事宜。

6、國際貿易 中的一個案例分析

.(1)按英國法律,A商提出撤銷要約的要求不合法,英國法律規定:承諾一經發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諾,A上兩商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A上雙方存在合同關系。按《公約》規定:一項發價在被發價人發出承諾通知前通知被發價人,發價可以撤銷,但本案A商作出撤銷要約通知前上商已作出承諾人商撤銷不能成立出商承諾於5月8日下午到達A商時生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