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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單證實務審核信用證

發布時間: 2021-12-05 01:13:52

1、聽說國際貿易單證員證和國際貿易業務員證已經被國家取消認證被國家取消認證了,是真的嗎?

國際貿易單證員證和國際貿易業務員證,已經被國家取消認證被國家取消認證,是真的。在2015年7月20日,國務院以國發〔2015〕41號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取消6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1、國際商務單證員指在國際貿易結算業務中,根據銷售合約和信用證條款從事審核、製作各種貿易結算單據和證書,提交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或委託銀行進行收款等工作的人員。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外向型經濟的不斷發展,外貿業務量迅速增加,各類應用型外貿專業人才供不應求的狀況已初見端倪。

2、以外貿單證處理為主要工作內容的國際商務單證員是各企業開展外貿業務的基礎性人才之一,目前不論是學歷教育體系還是職業教育體系中針對該崗位的職業培訓較少,現有的少量培訓也存在內容單一,覆蓋面狹小等問題,大量崗上人員未經過較系統的職業培訓,企業也很難招聘到符合業務需要的人員,使得外貿業務風險大大增加。

2、國際貿易單證實務 信用證翻譯喜歡翻譯哪段 信用證翻譯哪部分是重點

當然是單據的要求部分咯,不過最好都得認真看一下

3、國際貿易單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單證員的工作基本就是處理出口過程中涉及交付、運輸、保險、商檢、結匯的各項單據、證書,對其進行審證、制單、審單、交單與歸檔等—系列業務活動,具有工作大、涉及面廣、時間性強與要求高等特點。單證崗位的基本工作內容包括:

1、制備貨物出運前的基本報關文件。比如,根據工廠提供的裝箱資料,製作出口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文件。

2、商檢:如果是國家法定商檢產品,在給工廠下訂單時要說明商檢要求,並提供出口合同,發票等商檢所需資料。而且要告訴工廠將來產品的出口口岸,便於工廠辦理商檢。應在發貨一周之前拿到商檢換證憑單/條。

(3)國際貿易單證實務審核信用證擴展資料:

國貿特點:

國際貨物貿易屬商品交換范圍,與國內貿易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但由於它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所以與國內貿易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所涉及的問題遠比國內貿易復雜。

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因此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遠比國內貿易要大。

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

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較國內貿易要復雜得多。

4、國際貿易實務和國際貿易單證實務的區別

單證實務是整個國際貿易中一部分,就是專業處理各類貿易單據。兩者之間屬於從屬關系。

5、外貿實務信用證中通常會出現什麼樣的不符點?能提供一個詳細的案例敘述遇到不符點是怎麼處理的?

最總要的是保持你的單證一致 1 提單要求是已裝船清潔提單 2 提單必須是在有效期內 3 信用證上的規定要與合同中的規定一致 如果不一致 需要改正 總之要求嚴格的相符 對你使用百利無一害
如果發現不符 要及時想開證申請人要求其改正 切記 要等改正完事後 確定能夠符合要求後再發貨貨 一定不要邊改證便發貨 祝你成功

6、誰能幫我解決下這題 國際貿易單證實務與實驗信用證銷售書審證改證

整體感覺這題出的不嚴謹,原因是合同上並沒有明確指出付款方式是信用證,即使從該條款中判斷出是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但是並沒有明確指出是即期還是遠期。一般來說,如沒有特殊說明,默認為即期。
第一、50、中信用證申請人(買方)地址、59受益人(賣方)名稱、地址均有誤;
第二、31C信用證開證日期應為20080831,31D信用證到期日應為20081115(做題時嚴格按合同需改,實際操作中21天可以),到期地點應為CHINA;
第三、32B金額幣種有誤、42C應為DRAFTS AT SIGHT FOR 100PCT....
第四、43P、43T應為ALLOWED;
第五、45A貨描中幣種有誤;
第六、46A第三款應為"FREIGHT PREPAID";第四款中投保加成應為110%;第六款為軟條款,應刪掉;
另外47A第二款要求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單給客戶,理論上講是有風險的,但是實際操作中銀行只負責單證一致,並不過問你是否真的寄出,所以這條可以保留。
大抵就這么多吧。

7、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核的風險分析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銀行信用介入商業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滿足了進出口雙方加速資金周轉的願望,故在國際上得以廣泛應用。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的50%以上採用信用證方式。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游離於基礎合同的獨立抽象性加大了風險防範和金融監管的難度。因信用證引起的經濟、法律糾紛此起彼伏。
在信用證業務中最關鍵和最復雜的環節是單證審核,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最多。根據國際商會(1CC)的統計,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投訴中,涉及單據問題的案例所佔比例高達43%.本文試圖對信用證單證審核中的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一、信用證自身的理論缺陷——「純單據性」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缺陷是風險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純單據業務,它針對的是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獨立抽象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中:「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鈔票、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信用證或是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從我國的實際看,最常見的是出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後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進口方和銀行都是很危險的。除了假提單外還有其他一些欺詐形式,如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後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除這種構成刑事犯罪的詐騙外,各方當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證」純單據性「的特點鑽空子,以獲得對自身有利的結果。比如當市場不景氣的時候,進口人和開證行往往對單據百般挑剔,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提出異議,拖延甚至拒絕付款。

可見,信用證脫離於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與程式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以及各方當事人謀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造成大量的爭執和糾紛,是風險形成的源頭。

二、關於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核原則的爭論

針對上述情況,各當事人尤其是從事外貿結算的銀行,如何把好單證審核關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損失,這就涉及到單證審核原則、標準的問題。關於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的原則,長期以來存在嚴格符合原則和實質一致原則兩種。所謂「嚴格符合」原則(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單據就像是信用證的「鏡子影像」(Mirrorlmage)一樣,單據中的每個字、字母皆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寫法相同,否則即構成不符點。通常將其歸納為「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單據表面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之間表面必須互為一致。所謂「實質一致」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許受益人所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有差異,只要該差異不損害進口人,或不違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做法,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中做出如下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UCP歷經幾次修改,但其條例中對單據審核須把握的標准卻始終如一,嚴格規定單據的「表面一致」是單據審核的唯一依據。然而在實務中,對這一原則的把握是一大難點,造成大量的不符點問題和訴訟案件的激增。試舉一例說明。

我國作為出口方向西歐銷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證中規定的品名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個「s」。「Barytes」與「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繕制發票,並以此向開證行索償,卻遭到拒付,其理由是開證申請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與信用證的品名不同」的發票。實際情況是,裝運時,西歐的重晶石粉的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後幾經爭取,我方被迫同意降價後進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來,「嚴格符合原則」在實務中的基本意義是銀行有權對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或其他單據文件的單據拒絕支付貨款。這種拒付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給信用證交易中的各方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而且還往往影響貨物買賣契約的履行,導致貨物買賣雙方或某一方違約甚至解除契約。在實務中,因單據內容的復雜或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條款不清以及各國法律規范、文字含義、貿易習慣等的不同,雖然有UCP500作為原則性的規定,但因理解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或者買方根本不付款等,發生拒付的情況不足為奇。有時有人專在單據上找毛病,藉以延期付款或拒付。這對出口方造成較大的風險威脅。

因此,有人認為,「嚴格符合」原則是導致信用證業務產生風險的一大原因,提出審單原則按「實質一致」來掌握比「嚴格一致」更可行。蘇宗祥主編的《國際結算》一書在「單據審核」章節中提出了這一觀點。書中解釋說,「單據沒有實質不符點,即達到單證一致,」進而又補充說,「要求單證嚴格一致是很難達到的,也是不易實行的,」「故要求達到單證實質一致是比較適用的。」書中還舉出了ICC第535號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證對貨源產地的條款規定為:「E.E.C.Counrty」,受益人發票上的相應記載是:「E.E.C.」議付行審單通過,敘作出口押匯和寄單索償。單到開證行卻遭拒付,緣由是發票關於產地的標稱與證中條款所列不符。雙方為此各執己見,爭論不休,既而以訴訟求解。最後,ICC作了表態,認為開證行「聲稱有不符點不是正確的」。筆者對此專門查閱了ICC此號出版物的原文,發現ICC專家們對此案分析的要領部分未被該書載入。專家們在作結論時並不是認為開證行錯在沒有按「實質一致」原則收單,而是申明它錯在開證條款失誤,錯在產地國要求定義混亂,客觀上已令交單方無所適從。歸納開證行敗訴的原因,用專家們的原話來陳述是「由於開證行指示不明確,」「作為含糊要求的開證者,它必須承擔其後果。」顯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體現了單據要「嚴格一致」的主張,案評的真諦旨在強調如何去實現這種一致,而不應為單據審核「嚴格一致」標準的執行人為地設置障礙。

任何業務的指導原則或標准尺度都必須是單一和明確的。筆者認為「實質一致」在實踐中更難把握,假若單據合格與否的核驗標准既可此又可彼,勢必帶來信用證結算關鍵環節上無定規可循,單據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況且,信用證單據審核環節中風險產生的根源並不在於「嚴格符合原則」,而恰恰是因為沒有達到這一原則規定的標准。「實質一致」的主張會對我們的外貿結算實務造成誤導。跟單信用證的基本運作原理之一就是「憑單付/E」,認單不認貨,也就是說,單據的合格與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應盡責任的基本憑證,進口方的付款責任也只取決於單據能否無可置疑地達到信用證的條款要求。不言而喻,作為外貿結算銀行,只有審單時能確保信用證對單據的各項要求全部地和嚴格地得到滿足,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才有起碼的安全保障。從我國的實際看,審單原則的鬆懈或疏漏已構成外貿結算中的一項主要風險來源。許多令人痛心的教訓就是因為信用證出口單據僅是一字一詞之差,若論「實質」毫無疑問應屬「一致」,但是它們都被對方以有違國際慣例為由,拒絕承付或趁機壓價。上文所舉的我國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嚴格單證審核是減少風險發生的重要舉攢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貿易業務將日益增多。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銀行和貿易商共同關心的問題。由於信用證涉及銀行在國際上的信譽,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引起外國銀行對中國銀行的懷疑,導致不保兌中國銀行的信用證,嚴重影響中國外貿的正常進行。正是基於此,必須通過加強貿易商、銀行自身的防範措施,盡量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這其中,嚴格單據審核是關鍵一環。

從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應該從嚴審核來證和制備單據。信用證業務具有銀行信用介入商業信用的特點,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請求付款時,所有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條款,才構成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即使只是對信用證條款稍有背離,銀行也有權拒收不符單據。為此,對國外來證應及時嚴加審核。以便對不能接受的條款盡早妥善處理,遇有難於理解的條款應咨詢銀行求得解答。

另外,與銀行審單「嚴格符合」的原則相適應,對貿易企業制單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單工作必須以銀行審單工作依據的原則為基礎,做到單證、單單、單貨三相符,即信用證的條款必須在單據上體現,各種單據之間必須相互一致,單據與貨物一致。在實務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單不夠謹慎而在細節上(如海運提單上受益人的名址等)產生問題,由此引發的爭議乃至拒付屢見不鮮。1926年,紐約公平信託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訴道森合夥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經典判例,薩姆納(Sumner)法官提出「就單據而言,不存在幾乎一樣或作用相當的餘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這是對上述問題的有力闡明。

外貿企業制單之後,為保證一次性成功議付,在向銀行交單前,應先行嚴審單據。審單時採用縱橫審單法:即先將信用證從頭到尾閱讀一遍,每涉及到一種單據,立即與那種單據核對。以達到「單證一致」(橫審);橫審完畢後,再以發票為中心,與其他單據挨個核對,特別注意各單據簽發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項目的一致性,確保「單單一致」(縱審)。審核過程中,每發現一個不符點,應立即記錄在審單記錄表上,並在記錄文字後寫上「改」、「加」、「補」字。待改妥單據後,在這些字上劃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點。當全部字劃圈後,單據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單議付。

從銀行的角度看,我國是外國賣方利用假單證行騙的主要受害國。為此,銀行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單證審核能力是尤為必要的。

作為出口地銀行,若經審單發現不符點,應在審單記錄上簡明扼要地逐條記錄下來,連同單據和信用證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爭取單證相符出單,確保安全及時收匯。如遇受益人無法更改不符點的情形,可酌情進行相應處理,包括:(1)對單據中非實質性及有爭議的不符點,如受益人信譽較好,可作保留議付/付款或憑保函議付,即銀行憑受益人出具的賠償擔保書付款或議付,並向開證行索匯。若單據經另一銀行提示,則由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出具擔保。如果單據遭申清人拒付,銀行向受益人或其往來銀行行使迫索權追回墊付款項及有關利息費用。(2)如果單據金額較大,不符點較嚴重,為收匯安全,銀行可以電報、電傳、SWIFT等電提不符點方式徵求開證行意見,要求開證行回電授權付款;承兌或議付不符點單據。(3)若單據存在嚴重不符點,受益人徵得進口商同意且、進口商資信較好的情況下,寄單行可將單據寄開證行作托收處理,並在寄單函上列明所有不符點,亦可單寄開證行徵求其意見。(4)若單據嚴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銀行不願作托收處理,受理單據的銀行可將單據退回。

作為開證行,在收到索償行寄來的單據後,經審單如發現不符點,應立即洽開證申請人或自行決定是否拒收單據。多數情況下,經買賣雙方協商。買方最終會願意接受不符點單據或經貨物降價處理後接受單據,但若有關各方就不符點發生爭執,必要時須提請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律機構進行仲裁。一般地,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開證行審單後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復審,限其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對單據無異議,開證行即對外付匯。若提出不符點,開證行可重審,看是否確有銀行遺漏之處。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開證行有權接受單據。

此外,還有一些具體問題也值得注意。我們知道,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獨立於有關契約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條a款明確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並不受其約束。」然而在實務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等地的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常常隨附形式發票、銷售確認書等商業合同。如果遇到此類信用證的交單,我方銀行應對形式發票或是銷售確認書給予一並審核。針對這一問題,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是「如果信用證附有形式發票,則形式發票構成信用證的組成部分,在審核單據時必須使其相符。」可見,諸如標書、形式發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業合同,—旦列入信用證條款,仍須相應審核。

8、怎樣學好國際貿易單證實務這門課

主要是要理論結合實際進行操作,通過具體的業務操作,把涉及到的國際貿易相關的單據通過自己的實際操作,把合同或信用證中所要求的單據做出來。其實國際貿易單證實務就是需要實際操作,做單據!實際操作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