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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規定

發布時間: 2020-09-01 13:24:55

1、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2、國際貿易中品質規定的方法

做題之前,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在國際貿易中品質的規定是對於商品的信息不能含糊不清;也就是不能出現例如:「大概」「大約」的詞語````、還有就是應該把所規定的商品信息盡量容括在內,且簡單明了```
所以對與這到題而言答案應該是:3

3、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有哪些規定?

1)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2)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國家(地區)標准或者國際標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准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 

3)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法召回。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 

5)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6)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7)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8)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4、什麼是國際貿易規則

為了避免糾紛與誤解,保證銀行之間處理業務的一致性,以及獲得對貿易相關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規則。
如:貿易術語的Incoterms2010,之前的版本還有Incoterms2000,這個規則就是用來定義國際貿易中出現的價格術語(類似FOB、CIF、CFR等等); 信用證處理的UCP600,之前的版本有UCP500,這個規則是用來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業務的,定義了信用證中的專有名詞、各個相關方的責任等等; 銀行間償付規則的URR725,這個規則是用來解決在涉及國際貿易中銀行之間怎麼處理關系的規則;還有諸如URC522等等。。。
其他一些可參見之前的百度知道「http://.baidu.com/link?url=URuC4_uEK4Pd10l_」

5、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些?

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源自公制或米制,舊稱「萬國公制」,是現時世界上最普遍採用的標準度量衡單位系統,採用十進制進位系統。

是18世紀末科學家的努力,最早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1799年被法國作為度量衡單位。國際單位制是在公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單位制,於1960年第十一屆國際計量大會通過,推薦各國採用,其國際簡稱為SI。

(5)國際貿易規定擴展資料:

構成規則

國際單位制按一貫計量單位制的原則構成,採用十進制構成其倍數和分數單位;只能通過SI詞頭構成倍數和分數的單位,其基本單位及其定義只能由國際計量大會決定,SI導出單位的專門名稱及其符號只能由國際計量大會選定。

根據上述規則,諸如體積單位升、質量單位噸、光亮度單位尼特(nt,1尼特=1坎/平方米)等都不是國際單位制的單位。

兩類SI單位:在國際單位制中,7個基本單位以及按一貫性原則從基本單位導出的單位,總稱為SI單位。例如:SI導出單位中既包括那些由國際計量大會賦予專門名稱的單位,如牛頓、瓦特、伏特、流明等;也包括那些沒有賦予專門名稱的單位,如米每秒、焦耳每開爾文、弧度每秒等。

SI詞頭:當單位前加了SI詞頭後,即構成了一個新的整體。因而當有指數時,是指這個整體,並非只對未加詞頭的那個單位。例如:表達為cm³時,是指立方厘米;表達為μs⁻¹時,是指每微秒;表達為mm²/s時,是指二次方毫米每秒。

SI詞頭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單獨使用,例如不能用k代替kg或kΩ,或10³。

無量綱量的SI單位。有相當一批物理量的量綱是「1」。例如:折射率n,動摩擦因數μ,線應變ε,相對原子質量Ar,質子數Z,功率量級Lp,平面角φ。

所有這類量的SI單位是兩個相同的SI單位之比。例如:折射率的SI單位是兩個速度的SI單位之比,即m·s⁻¹/(m·s⁻¹)=1;動摩擦因數的SI單位是兩個力的SI單位之比,即N/N=1。

其倍數和分數單位不是用SI詞頭構成而是用10的冪,例如10、10³、10⁻⁶、10⁻³等,也可用數學符號%代替10⁻²,但也可以用諸如微克每克(μg/g),毫升每立方米(mL/m³)這樣的單位來代替10⁻⁶,但不應使用ppm這類的縮寫符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單位制

6、國際貿易中索賠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交易雙方一般是通過檢驗條款和索賠條款明確規定索賠期限的。在索賠期限內,買方才可就品質、數量、包裝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合之處向賣方索賠。另外,對於某些商品,特別是需經過一段時間的存放和使用後才能發現質量和性能方面問題的商品,合同中還規定有品質保證期。這里的品質保證期是指,買方接受賣方提交的貨物後,在保存和使用期發生質量問題向賣方提賠的期限。索賠期限以及品質保證期的長短,一般都由合同雙方根據商品特點、運輸方式和驗收條件協商確定。此外,索賠時效(索賠期和品質保證期)應正確選定起算日期,通常應訂為「貨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貨到買方最終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從進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從「發運之日起」。
在合同約定了索賠期的情況下,買方應抓緊檢驗驗收,一旦發現貨物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因立即請檢驗機關復驗出證,並嚴格按約定的期限提賠。而在對貨物訂有品質保證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出在保證期內,買方都可向賣方索賠。

7、如何界定一個貿易行為是國際貿易?

邊境貿易是指邊境地區,在一定范圍內邊民或企業與鄰國邊境地區的邊民或企業之間的貨物貿易。有兩種形式:一是邊民互市貿易。它是基於邊民個人之間買賣行為的一種貿易方式,兩國雙方邊境居民在規定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過規定的金額,買賣准許交換的商品。二是邊境小額貿易。指邊境地區的外貿公司,與鄰國邊境地區的貿易機構或企業之間進行的小額貿易。

8、國際貿易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8)國際貿易規定擴展資料:

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將其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引進到該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其他國家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A國的商品經過C國境內運至B國市場銷售,對C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此外輸入該國的商品再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再輸入該國時,稱為復進口。

9、國際貿易中關於「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麼,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並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於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10、國際貿易中,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法律?就是在每個國家都適用。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