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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貨物遲到進口商可以拒付嗎

發布時間: 2021-10-27 18:30:23

1、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關於信用證支付問題,求助!

問題一有以下來幾種情況源:
1,信用證中規定的原油顏色與進口商要求的不同,那麼有可能是開立信用證時的錯誤。可以查看開證申請書,如果是進口商自己寫錯,自己負責。如果是銀行寫錯,可以要求銀行承擔損失。
2,開證時沒有出錯,那麼如果單據中原油顏色與信用證不一致,進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銀行拒付。
3,如果單據中的原油顏色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而實際貨物顏色確不同,那麼就存在欺詐,進口商可以以「欺詐例外原則」向法院申請止付令。(如果有第3方議付行已進行了善意議付,那麼法院是不會下止付令的,進口商自認倒霉吧)
第二個問題:
銀行是沒有權利決定是否退單的,只能聽憑指示。如果單據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就發拒付電文給交單行,交單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可以選擇退單,或者與進口商接洽,讓進口商接受不符點。所以是否退單是由出口商決定的,開證行拒付後,只是等待出口商的下一步指示。

2、關於國際貿易的問題``大家幫下我``

1. (1)船貨均告失蹤可以直接通過貨代來找到這個船,這種失蹤的情況基本上屬於不可能發生回的事情。
(2)按照答ucp600慣例,銀行進行單證審核並支付,所以進口方無權進行支付或者拒付,不過你這里有6項瑕疵,沒有大問題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可以做擔保,他們還是可以支付的,不過你的船找不到這個情況屬於外星人的問題。所以他們可以拒付,我想你提單都沒有拿到把?
(3)一般這種官司不是通過法院完成,而是通過貿易仲裁機構來判決,具體判罰還是主要看過錯放在於誰以及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責任義務。

2.可以接受,對於客戶來說cif更方便,對於我們來說cif能夠為我們節約點運費,對提貨的控制權更強,和樂而不為?其實關鍵看cif價格是多少。

3、國際貿易實務關稅問題?

1、 實盤可否撤回?為什麼?

可撤回。發盤人必須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趕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到達收盤人,或者與發盤同時到達,否則不能撤回

2、 什麼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發盤人,這在法律上成為「遲到的接受」,又稱逾期接受。

對於逾期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兩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盤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其發盤已經失效。

3、 簡述FOB術語與CIF術語的區別。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2) FOB中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中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CIF由賣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指定裝運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簡述FOB術語與FAS術語的區別。

1) 交貨地點不同。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FAS是裝運港船邊交貨。

2) 風險轉移不同。FOB以船舷為界,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都由賣方承擔;FAS風險以船邊為界,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5、 分析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的異同點。

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CFR是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1) 相同點:

1 三者都適合水上運輸方式。

2 風險轉移相同,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3 都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關稅和費用。

4 都由買方在目的港辦理收獲和進口手續。

5 都在裝運港交貨,。

6 都是象徵性交貨。

2) 不同點: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運費,CIF包含成本、保險費和運費。

2 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CIF、CFR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CFR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6、 CIF條件下,買方付款前得知貨物已滅失,可否拒絕支付貨款?為什麼?

不可以。

CIF從交貨方式來看,屬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交貨,並向買方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以收取貨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是符合要求的,無論貨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損失,買方都必須支付貨款。

7、 按CFR術語成交賣方應特別注意哪些問題?為什麼?

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辦理保險手續。因為如果 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未能及時投保,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由賣方負擔。

8、班輪運輸的特點有哪些?

班輪運輸具有航線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費率相對固定的4個基本特點。此外,班輪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班輪運價已包括裝卸費。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班輪運輸承運貨物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一般在碼頭倉庫即可交接貨物。

9、按「件」為單位成交能否利用增減5%的慣例?為什麼?

不可以。根據UCP600規定,對合同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散裝貨,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增減,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准許有5%的增減幅度。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溢短裝條款則不適用。所以當以「件」為單位時不能用溢短裝,即不能用此慣例。

10、什麼是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

轉船是指貨物在裝運後允許在中途轉裝其他船舶均達目的港。

11、出口時可否接受「選擇港」,為什麼?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幾個要求:

1)規定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各個選擇港必須在同一航線上,而且是一般班輪公司的船都能夠停靠的基本港口;

2)應該在合同內規定由於選擇卸貨港所增加的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負擔;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選擇港總最高的費率和附加費計算。

因此,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便可以接受「選擇港」。

12、試述海運提單的性質。(論述)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出具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物權憑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者有權支配該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貨物所有權。

3)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條款將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都列明在內,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應以此條款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裝載是否作分批裝運論?為什麼?

不作為分批裝運。因為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只要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及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14、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危險必須是確實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危險必須是危及到船舶、貨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有意採取的。

4)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的或額外的。

5)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6)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有效果的。

15、超過簽發日期21天的提單銀行可否拒絕付款?為什麼?

可以拒絕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管理》規定,向銀行交單議付日超過提單簽發日21天的提單為過期提單,銀行不在其信用證項下予以議付。

16、除外責任及其范圍。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於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基本險中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品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17、托收的含義和特點是什麼?(論述)

含義: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受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諾,或者憑付款/承諾交出商業單據,或者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特點:

1)對出口商來講,付款交單的方式比承兌方式更為有利。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在未付清貨款代收行不能將有關的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因此進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處置權仍屬於出口商。而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以從代收行處取走商業單據,提取貨物。如果進口商提貨後,匯票到期卻拒不付款,或者進口商破產倒閉無力償付,出口商會因此遭受損失。

2)對進口商來說,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在先,進口商付款在後,等於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進口商不需要預墊資金,或者僅需要墊付較短時間的資金。

18、戰爭險與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有什麼區別?

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通常採用國際保險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運在內,直至該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是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

19、出口時採用托收方式應注意哪些問題?

1)認真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並根據進口商的具體情況控製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信用額度。

2)制單環節要謹慎。托收項下銀行只檢查單據,並不審核單據。進口商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要仔細審核單據,以保證出口的貨物與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於制單的錯誤導致 進口商拒付貨款。

3)要特別注意遠期付款交單,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4)從保險方面控制風險。出口合同應爭取以CIP或CIF術語成交,由出口商辦理貨運保險,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風險。

20、以托收方式進口,向銀行付款取得單據,事後發現單據是假的,銀行是否有責任,為什麼?

銀行無責任。因為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僅以委託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無保證付款人必然對付款的責任,也無檢查審核商業單據是否真實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規定的義務。

21、說明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論述)

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特點: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因此銀行也就代替了開證申請人而處於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證是獨立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依據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了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到原來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處理的是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即信用證業務項下的各方,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與貨物無關。

22、什麼是對開信用證?它所適用的貿易方式有哪些?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的結算。

23、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1)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業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才能向開證行要求付款。

2)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更加廣泛,其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而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結算。

4、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和出口商要做的事情分別是什麼

5、國際貿易專業問題 進口方以貨物晚到為由拒收貨物的理由是否充分?

進口方有權拒付:
1、時令性的商品,如:火雞,聖誕商品等等,這類進口方有權拒付,且出口方要賠償全部貨款和進口方可能獲得的利益。
2、貨物是進口方關鍵性的商品,給進口方造成損失,進口方有權拒付。但一般由進口方做出足夠的補償,然後繼續合同。
3、一般性的商品(非必須,非緊急),進口方也有權拒付,但一般是出口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雙方繼續合同。

6、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收到的貨物與同不符銀行如何處理?

銀行只負責審核單據,不管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

7、關於國際貿易在進口貨物時的問題

FOB條件下,定船由進口方辦理,不管支付方式是信用證還是電匯;運費一般是進口方直接和船公司或者貨代結算,跟信用證無關。

8、國際貿易中,為什麼進口商大多不願意開信用證?

1. 手續復雜:首先要和銀行溝通確認融資金額(可開證金額),自己專還要辦開證手續,必要時還屬有改證手續和確認不符點的手續。
2. 耽誤時間:上面那些手續都是需要時間去辦理,銀行開出LC後再發給通知行,通知行再發給受益人,時間有些滯後。中間涉及四方,光是通知這個過程就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有時候會耽誤報關(貨到了單據沒到)。
3. 費用繁多:對於進口商光是涉及信用證的費用就有開證費、改證費、贖單費、電報費、單證處理費,合起來有時候會達到貨物總價值的0.5%或更多。
4. 詐騙風險:LC項下,只要滿足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會付款贖單,很多情況下,賣方欺騙買方已經發貨並將假的單據交給銀行,銀行審核單據符合規定後就會將貨款付給賣方。

9、國際貿易的風險有哪些?

目前,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即匯款、信用證、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麼,究竟選擇何種國際結算品種對於成交最有利呢?這主要取決於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融資需求,風險保障程度以及銀行服務范圍等因素。在這里僅就各種結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問題進行分析,供客戶根據自身的要求量體裁衣。

1.匯款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外貿活動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匯款結算」又根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後T/T」(DEF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後T/T」又稱「貨到付款」,就是在簽署合同後,賣方先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後,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預付貨款」是一種對於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於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經得到了控制。換言之,出口商已經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也可以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不利的結算品種,因為(1)貨未到手就付了款,等於向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造成了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後,不按時、按量、按質地發貨,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

而「後T/T」,即「貨到付款」,則剛好相反,是一種有利於進口商,而不利於出口商的結算方式。所以,「匯款」的交易方式實際上完全處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而,被稱為「商業信用」。當前,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種沿用「國內貿易」的結算辦法(在浙江省的義烏、柯橋等地使用得最為廣泛),即,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後,由買方先付50%~60%的訂金。工廠先開工生產,等到貨物出運後,再以交付提單為憑據(即,象徵性「交貨」),支付餘下的40%~50%的貨款。

一般而言,這種貿易結算辦法,所付「訂金」數額的多寡,要視買、賣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當的伸縮餘地。如果雙方是「老客戶」,對方所付訂金也可在30%~40%之間。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驗貨之後,再支付餘下的貨款。

「分批發貨、分批收匯」,可以降低結匯風險程度。在實務中,是一個可以考慮「規避風險」的結匯模式。

2.托收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於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體做法,是由出口商開立跟單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單據交給出口地銀行,委託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D/P即期」和「D/A遠期」兩種。「D/P即期」就是出口國的托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後,寄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因此,「D/P即期」手續較簡單,風險相對也較校「D/A遠期」的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這次進口商並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貨物的單據取走。

因而,「D/A遠期」的風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時,如果進口商取單後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的。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此並不承擔責任。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手續迅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貨」。而銀行的「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先決條件。

但是,「托收結算方式」對於出口商來說,就較為不利了。因為賣方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用。假如進口商因商情變化,到時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買方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對此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所謂「商業信用」的風險性也就在這里。特別是當採用「空運交貨」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應謹慎從事。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選擇做「D/P即期」比選擇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買方付了款之後,才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是不會落得「財貨兩空」的境地。從理論上來說,只要買方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那麼,貨權仍歸賣方,賣方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由此可見,在外貿結匯中,如果使用「匯款」或「托收」結算方式時,同時選擇「續做出口信用保險」,不失為一個規避風險的最佳選擇。

3.信用證--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信用證結算方式

正因為「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存在著諸多弊病,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互不信任問題,「信用證」結算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結匯方式。它的主要特點是,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責任,轉由銀行來承擔。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而且,銀行的資金也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從而大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因為有了開證行所作的「付款承諾」,進、出口雙方在與他們相關的銀行打交道時,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可以做「打包貸款」;交單、議付時,可以做「押匯」等。此一資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商人資金周轉的困難,有利於他們的外貿拓展。

有的進口國存在著「外匯管制」,該國的一切進出口業務,都要報請當局批准。但是,如果他們開得出信用證,也就意味著該項貿易已經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了。但是,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無缺,「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點有:

(1)由於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種純粹的「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證相符」,開證銀行就一定要付款,進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贖單」。因而,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可是並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2)信用證業務中,有可能存在欺詐。無良商人利用信用證的上述特點,進行不法活動。如,提供無貨單據、假冒單據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由於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4)開證行和進口商可能無理拒付或無力支付;

(5)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通常向進口商收取一定數目的押金,由於信用證結算的周期較長,該資金被銀行佔用;

(6)信用證的手續過繁、費用過高;

(7)開證行可能在信用證中列出一些「軟條款」,使信用證失去了其「保證付款」的功能等等。雖然信用證結算有以上不足之處,但是,由於信用證結算方式,「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實際上,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的結匯方式。今天,各國經貿交往日趨密切,因此,我們不僅要「學會」這些「游戲規則」,而且,還要在貿易風浪中,對「游戲規則」運用「游刃有餘」。


我是做外貿的,希望這些對您有用
09年更是要規避風險,一定要重視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