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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常用提單

發布時間: 2021-03-06 16:40:09

1、國際貿易中關於提單的問題

elroy85810不懂不要亂說。
樓主問題里,付款方式是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那麼大致的流程是:
1. 賣方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後發貨
2. 發貨後賣方備好全套單據,開具遠期匯票,連同正本提單交銀行
3. 銀行把單據轉往國外開證行
4. 開證行通知買方前來承兌遠期匯票,並把單據交買方
5. 買方憑正本提單提貨
6. 遠期匯票到期後,買方到銀行付款
7. 開證行收到貨款後轉往賣方銀行
8. 賣方銀行把貨款劃入賣方賬戶

2、外貿中的出現的「提單」是什麼意思

一.提單是擁有貨物的憑證,擁有提單可以提貨。提單確認件是船公司簽發真正提單前的最後一次確認,確認發給客戶確認上面的收貨人是否跟客戶要求的一樣
二.提單確認是件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事情:
1.shipper: 公司名稱中:co.,ltd.中的標點經常有貨代會出錯. 公司地址中:有格式錯誤,換行錯誤 電話傳真:很多貨代會打成: tel;+86 574 63218692 ,tel後面的標點符號是錯誤的.或者86前的 + 是沒有的. fax後也常有.

2.consignee: 對方公司名稱與地址電話是極其重要的.貨代的錯誤經常有,最嚴重的是缺少了一個單詞或打錯了一個單詞. 例如 :正確為:rm.170tung ning building,貨代打成:rm.170 tung building

3.place of receipt,portof loading:最常見的是只打ningbo, 不打"ningbo,china".最好都打

4.port of discharge卸貨港,如:hamburg,germany. 貨代經常會缺germany

5.place of delivery這是目的地,實際的目的地,要注意,防範貨代打錯或缺少國名

6.marks and numbers有時候由於mark太長,一行打不下,貨代會打到下一行

3、誰能講解一下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的相關知識?謝謝!

1) 提單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在目的港交付的單證。

2) 貨運提單 HOUSE B/L

是指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貨運提單往往是貨物從內陸運出並運至內陸時簽發的。國際貨代通常都使用此種提單。一般貨代為滿足客戶的倒簽或其他船東無法滿足的要求時也使用這種提單。

3) 船東提單 MASTER B/L

是指由船東簽發的提單。

4) 已裝船提單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已經裝船的提單。

5) 收貨待運提單或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

6) 直達提單 DIRECT B/L

指貨物自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駛到卸貨港卸貨而簽發的提單。

8) 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 THROUGH B/L

指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至目的港的提單。

9) 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於全程運輸的提單。

10) 班輪提單 LINER B/L

班輪是在一定的航線上按照公布的時間表,在規定的港口間連續從事貨運的船舶。班輪可分定線定期和定線不定期兩種。

11) 租船合同提單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運租船人的全部貨物,船東簽給租船人的提單,或者並非全部裝運租船人的貨物,而由船東或租船人所簽發的提單。

12)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單上指名的收貨人可以提貨的提單,一般不具備流通性。

13) 指示提單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僅寫 ORDER ),列名指示( 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種提單通過指示人背書後可以轉讓。

14) 不記名提單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單內沒有任何收貨人或 ORDER 字樣,即提單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權提貨。

15) 清潔提單 CLEAN B/L

貨物交運時,表面情況良好,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的

批註。

16) 不清潔提單 FOUL B/L

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方可以批註,即為不清潔提單。

17) 包裹提單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適用於少量貨物、行李或樣品等。

18) 最低運費提單或稱起碼提單 MINIMUM B/L

運費未到運價本規定的最低額,而按規定的最低運費計收。

19) 並提單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數的貨物合並在一份提單上,或不同批數的相同的液體貨裝在一個油艙內,簽發

幾份提單時,前者叫並提單,後者叫拼裝提單。

20) 分提單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貨物,即同一裝貨單的貨物,可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單。

21) 過期提單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距離過久,以致無法於船到目的地以前送達目的港收貨人的提單,銀行一般不接受這種提單。

22) 交換提單 SWITCH B/L

是指起運港簽發提單後,在中途港另行換發的一套提單,作為該批貨物由中途或中轉站出運

23) 倒簽提單 ANTI-DATED B/L

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後,提單簽發的日期早於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

24) 預借提單 ADVANCED B/L

因信用證規定裝運期和結匯期到期而貨物因故未能及時裝船,但已在承運人掌握之下或已開始裝船,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預借的提單。

25) 艙面提單或稱甲板貨提單 ON DECK B/L

指貨物裝載於船舶露天甲板,並註明「甲板上」字樣的提單。

國際商會的統計數字表明,在所有有關UCP500條款的爭議中,針對第23條關於海運提單規定的爭議佔10.5%。近年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關於該條款的咨詢意見也達近50個之多。由此可見,如何正確理解及應用第23條的規定,一直是擺在各方當事人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如何對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務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針對海運提單的部分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及規范。

一、UCP第23條的適用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的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海運」或「海洋」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只要運輸單據是港至港運輸單據,單據不一定要使用「海運」或「海洋」等措詞,才符合UCP第23條的規定。 例如,在第R342號意見中,信用證允許提交多式運輸單據,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聯運提單(僅使用了海運一種運輸方式,沒有轉運),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商會認為仍應適用第23條。

二、收貨人、指示方、托運人、通知人及背書

(一)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則提單不得在收貨人一欄中具名人的名稱前出現「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樣,不論該字樣是列印還是預先印就的。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憑指示提單,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單就不能做成以該具名人為收貨人的記名形式。

(二)如果提單做成指示式或憑托運人指示式抬頭,則該提單須經托運人背書。代理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證未規定通知人,則提單中的相關欄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不過,實務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寫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裝運港和卸貨港

(一)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裝運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是由船隻從收貨地運輸,且有裝船批註表明貨物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裝載在該船上的話,也可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若信用證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註明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收貨地的提單。

若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是某一地理范圍,且信用證允許轉運,根據第R227號意見,如海運提單註明了不同的收貨地和裝運港(均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內),則必須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上船隻的裝運港、船隻名稱及日期;若海運提單僅註明該范圍內的一個港口為裝運港及相應船名,裝船批註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貨地和裝運港相同,則不需批註港口、船名,條件是「前程運輸」欄為空白;若「前程運輸」欄包含一些信息,則必須批註起運港及相應船名。

(二)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卸貨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將由船隻運送至該最終目的地,且有批註表明卸貨港就是「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同上,若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顯示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目的地的提單。

(三)如果收貨地為一集裝箱堆場(CY)或集裝箱貨運站(CFS),且與規定的裝運港相同,例如,收貨地為香港集裝箱堆場,裝運港為香港,這些地點將被視為同一地點,因此,無需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運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裝運港和/或卸貨港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如「任一歐洲港口」),則提單必須標明實際的裝運港和/或卸貨港,而且該港口必須位於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范圍之內。

四、轉運和分批裝運

(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至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貨和再裝船不是發生在裝運港和卸貨港之間,則不視為轉運。

(二)雖然信用證可能禁止轉運,但UCP500第23條d款仍然允許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轉運。但是,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且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則表面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第23條d款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對註明將發生轉運的提單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單上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並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轉運,信用證還須註明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

(三)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而提交的正本提單不止一套,裝運港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港口(信用證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特定地理范圍內),只要單據表明貨物是用同一艘船並經同一航程,目的地為同一卸貨港,則此種單據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單,而提單表明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最遲的裝運日期將被用來計算交單期限,且該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或之前。貨裝多艘船即構成分批裝運,即是這些船在同日出發並駛向同一目的地。

五、裝船批註

(一)如果提交的是預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單,提單的出具日期視為裝運日,除非提單帶有加註日期的單獨的裝船批註,此時,該裝船批註的日期視為裝運日,而不論該批註日期是在提單出具日期之前還是之後。

上述規定明確了何為提單日期(B/L date),以及裝運日期能否早於或晚於提單出具日期。根據第R284號意見,對於已裝船提單,其簽發日即為裝運日期,不需另加「已裝船」批註;對於收妥待運提單,必須加具含有裝船日期的「已裝船」批註,該日期可以早於、遲於或等於簽發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類用語的措詞與「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樣效力。

六、清潔提單

(一)載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的提單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如「包裝狀況可能無法滿足海運航程」),不構成不符點。說明包裝「是無法滿足海運航程」的聲明則不可接受。

(二)即使信用證可能要求「清潔已裝船提單」或註明「清潔已裝船」的提單,提單也無需顯示「清潔」字樣。

(三)如果提單上出現「清潔」字樣,但又被刪除,並不視為有不清潔批註或不清潔,除非提單載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

七、提單的簽署

(一)正本提單必須以UCP500第20條b款規定的方式進行簽署,且承運人的名稱必須出現在提單的表面,並表明承運人身份。

1.如果提單由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署,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時表明其所代理的承運人,除非提單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經標明了承運人。

2.如果由船長簽署提單,則其簽字必須表明「船長」身份。在此情況下,不必標明船長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提單,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須註明被代理的船長姓名。

(二)如果信用證規定「可以接受運輸行提單(freight forwarder』s B/L)」或使用了類似用語,則提單可以由運輸行以運輸行的身份簽署而不必表明其為承運人或具名承運人的代理人。提單也不必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但是,上述運輸行提單仍應滿足除第23條a款i項以外的第23條的其它規定的要求。

八、更正及證實

(一)對提單的更正必須加以證實。證實從表面看來必須是由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可以與出具或簽署提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為承運人或船長的代理人身份。

提單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對提單的更正予以確認。根據第R344號意見,對提單更正的確認可以由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該簽署人是否簽發了該提單和/或證實過提單的任何其他更正。

裝船批註並非對提單的更正,無需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單獨的簽名或小簽,即,無需證實。

(二)不可轉讓的副本提單無需任何簽字或證實。

九、全套正本

適用UCP第23條的運輸單據必須註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數。標明「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類似表述的運輸單據都是正本。提單並非一定要註明「正本」字樣才能接受為正本。參見國際商會的《關於UCP500第20條b款項下正本單據的確定》。

4、國際貿易中的提單及如何交貨

具體要看你使用什麼貿易術語結算了。
FOB:提單有兩份,一份隨船走,一份在賣方那裡, 一般情況下賣方需要拿著下列文件到議付行結算:海運提單、原產地證明、形式發票(其他看合同時怎麼簽的,如果要求賣方提供質量證明、重量證明、保險單等,則提供)。

5、誰能講解一下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的相關知識

什麼叫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英文名BILL OF LADING 簡稱B/L,一般指的是正本提單,提單上註明有「Original」字樣,有承運人正式簽字蓋章並註明簽發日期。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貨運代理根據發貨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提單也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提單還是發貨人向銀行結匯貨款的主要單證之—。

正本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海運代理手寫簽署或用簽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簽發。為防止流通過程中遺失或延誤而使銀行或收貨人無法及時收到提單,正本提單通常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貨港憑其中一份辦理提貨手續後,其他各份自動失效。

提單分類,按不同的分類標准,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劃分: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船舶公司已將貨物裝在指定的船舶上後簽發的提單;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貨待運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貨物,等待裝運貨物期間簽發的提單。

2.根據提單有無不良批註劃分:「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Clean B/L)是在提單上未批註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的提單;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提單上註明貨物表面狀況受損或包裝不良等的提單。國際貿易結算中,銀行只接受「清潔提單」,即承運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外表狀況有任何不良情況。

3.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據提單「收貨人」欄內的書寫內容劃分:「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在提單的抬頭上註明指定的收貨人,這種提單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提單上註明的收貨人提貨;

指示提單(Order B/L)又分不記名指示和記名指示:

不記名指示提單僅填寫「To order「(憑指定),必須由托運人背書後才能轉讓,又稱「空白抬頭」。

記名指示提單填寫「To the order of...」(憑某某指定),該某某即為具體的指示人,提單由其背書後可以轉讓,通常為受託銀行;

背書又分兩種形式:一種由有權背書人單純簽署,稱為空白背書;另一種除背書人簽署外,還寫明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稱為記名背書。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憑指示空白背書提單」習慣上稱「空白抬頭、空白背書」 。

4.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直運提單」、「轉運提單」和「聯運提單」。

直運提單(Direct B/L)是指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運達指定港口的提單;

轉運提單(Transhipment B/L)是在貨運過程中至少經過兩艘輪船運輸的貨運提單。即裝運港船舶不抵達指定交貨港,在中途卸貨交另一艘船舶繼續運輸的提單;

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由第一程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並能在目地港提貨的運單。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

5.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劃分:「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

全式提單(Long Form B/L)又稱繁式提單,是在提單的背面詳細註明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的提單;

略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只註明承運的貨物的基本情況和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收貨人等基本情況的提單。

6.根據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過期提單。

倒簽提單(Anti-dated B/L)在貨物裝船完畢後,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

順簽提單(Post-date B/L)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

預借提單(Advanced B/L)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裡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提單的作用提單具有以下三項首要作用

1、提單是證實承運人已接收產品和產品已裝船的產品收條,關於將產品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產品收條的作用。

不只關於已裝船產品,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並且依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便產品尚未裝船,只要產品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標明承運人已將產品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收。提單作為產品收條,不只證明收到產品的品種、數量、標記、外表情況,並且還證明收到產品的時間,即產品裝船的時間。原本,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產品和產品的情況即可,並非一定要求已將產品裝船。

但是,將產品裝船意味賣方將產品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實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單來證實產品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產品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關於正當獲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提單的正當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交換來提取產品,而承運人只需出於好心,憑提單發貨,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並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贊同而讓轉讓給其他人,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正當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錄產品的正當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益和義務也跟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便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蒙受損壞或滅掉,也因產品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補償要求。

3、提單是海上產品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提單上印就的條目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並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產品運輸的根據,因此常被人們以為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

然而依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有經濟合同應具有的根本條件:它不是兩邊意思表現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兩邊的提單條目是承運人單獨擬定的;它實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承受託運人托運產品和將產品裝船的有關產品運輸的各項任務。

所以,與其說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假如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兩邊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管提單條目有何規定,兩邊都應按原先簽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沒有任何商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因為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究竟不同於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單持有人能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目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海運提單特別提示

一套提單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見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因此買方應向賣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單。

發貨人發貨後,可通過銀行(跟單L/C或托收結匯)將提單交給收貨人,或者直接通過郵遞,或者通過人轉交收貨人。

收貨人應注意提單上的通知方。提單所列貨物到港後,船方會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貨人持提單去港口提貨。 交貨人收錢的時間根據你們商定的結匯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提單以及其他議付單據交付銀行後,銀行審核無誤就可以將貨款議付給發貨人。如果是遠期信用證或其他結匯方式就要具體分析了。

6、國際貿易中提單日具體是在什麼時候?

提單日一般就是裝船的日期也就是On board date.

各種單據的簽發日期應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單據日期的關鍵,匯票日期應晚於提單、發票等其他單據,但不能晚於L/C的效期。各單據日期關系如下:

發票日期應在各單據日期之首;

提單日不能超過L/C規定的裝運期也不得早於L/C的最早裝運期;

保單的簽發日應早於或等於提單日期(一般早於提單2天),不能早於發票;

箱單應等於或遲於發票日期,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產地證不早於發票日期,不遲於提單日;

商檢證日期不晚於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提單日,尤其是鮮貨,容易變質的商品;

受益人證明:等於或晚於提單日;

裝船通知:等於或晚於提單日後三天內;

船公司證明:等於或早於提單日。

7、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通常採用的海運提單是哪種?

首先要弄清楚你是從哪個方面將海運提單分類的,比較常見的是根據提單收貨人抬頭的不同予以分類,可以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目前在實際業務中使用最多的是「空白抬頭、空白背書」提單,該提單是指在收貨人一欄內填寫「憑指定(To order)」字樣,在提單的背面只寫上背書人的名稱。

8、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提單是什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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