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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2000通則

發布時間: 2021-02-24 17:44:16

1、《2000通則》是一套國際貿易慣例,但它也可用於國內貨物買賣對嗎

當然可以。

貿易術語的作用是明確交易各方權責,簡化交易磋商的過程,提高交易效率。

既然可用於國際貿易,當然也可用於國內貿易。

再者,早期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翻譯不準確,原文是「international ru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本意是關於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而不是關於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

Incoterms2010的全稱更改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更是明確了其適用范圍。

2、Inco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Incoterms2010區別

雖然Incoterms2010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實施後並非Incoterms2000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
Incoterms2010主要變化: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術語分類的調整: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3,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3、試述《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特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1936,以後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體)交貨有關的事項。

4、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若以CFR條件成交,買賣雙

選C
在2000通則規定中,FOB、CFR、CIF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風險劃分界限的。FOB、CFR、CIF三者的風險轉移界限是一樣的,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只不過三者的費用劃分不一樣,FOB賣方不承擔運費和保險,CFR賣方承擔運費但不承擔保險費用,而CIF賣方需要承擔主運費和保險費用。
另外:新版的2010通則將這一條修改了,FOB、CFR、CIF都不再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

5、2000貿易術語通則可繼續使用嗎?

可以。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內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容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1936,以後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體)交貨有關的事項。

6、《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包括多少種貿易術語

2000通則共有13個價格術語,分為E、F、C、D 四組。(最新的2010通則只有11個術語了)。
分別是:
E組(發貨)
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FCA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到達)
DAF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7、國際貿易2000通則制定時的國際貿易背景

2000通則修訂的背景
21世紀是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尋找供應商,產品在全球范圍內銷售 在多數發達國家,貨物流動的增多更多表現為貨物運輸距離的增加而非經濟擴張的結果,經濟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的特徵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從生產和銷售的角度,供應鏈變得越來越長,技術擴散、資本流動以及勞動市場的放鬆管制為供應鏈的延伸提供了保證,導致這一趨勢還會持續進行下去。
然而發生於2001年的 9.11事件也為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敲起了警鍾,除了一些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人為的因素可能會導致全球供應鏈的中斷,其後果可能會為全球經濟帶來災難性後果,因此保障全球供應鏈的安全成為國際貿易乃至國際物流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21世紀也帶來了全球交通運輸方式的重大變革。集裝箱的大規模使用、多式聯運的蓬勃發展,大陸橋的暢通,大批航線的開通,類似英吉利海底隧道等多處跨國交通的貫通,帶來了運輸的極大便利,也改變了以往國際貿易以海運為主的格局。隨著世界的不斷開放,國際分工進一步明顯,貿易方式也發生了重大改變。盡管WTO談判受阻不斷,但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卻不斷加快,雙邊以及多邊區域性經濟組織內部的整合力度在加速,標准化的推行、 關稅的取消或削減使過去圍繞著關稅為主的交易條款變得無足輕重,過去屬於國際貿易特徵的業務正呈現出國內貿易的特徵。
國際貿易術語是基於西方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制定的規則,過去西方發達國家的貿易更多是以產業內貿易為主和以產業間貿易為輔的貿易格局,隨著國際分工的進一步明顯,產業間貿易的比重正日趨上升。美國基於這種背景,於 2004 年修訂了在北美大陸推行已久的統一商業代碼(UCC),在規則制定和操作規范上與國際商會所制定的貿易規則更趨一致。比如未修訂前的統一商業代碼中也有類似 FOB 這樣的術語,它所確定的買賣雙方交貨可以是 FOB工廠交貨、也可以是 FOB 目的地交貨。 這樣不僅歐洲與北美的貿易操作容易引起歧義或誤解,同樣即使在北美的公司內不同部門比如采購部門和銷售部門對這一術語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標准,即使是其它地區的貿易夥伴與北美和歐洲貿易夥伴交易時不得不採用不同的術語,不得慎之又慎。美國在修訂統一商業代碼時,對與國際商會所制定術語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盡可能刪除。

8、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13個貿易術語

EXW(EX works)工廠交貨,賣方義務: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買方義務: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交貨地點:賣方工廠。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組,賣方共同義務:1,履行交貨義務;2,辦理出口結關手續;3,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共同義務:1,辦理貨物的運輸和保險;2,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FAS(Free Along Side)船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交貨時。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辦理運輸的手續和承擔運費,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須辦理投保手續和承擔保險費;2,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3,辦理出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在CFR何CPT術語下辦理投保並支付保險費;2,辦理進口手續。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交貨地點:裝運港船舷。運輸方式:海運內河。風險轉移:裝運港船舷。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交貨地點:交承運人。運輸方式:各種運輸。風險轉移:交貨時。

D組,賣方的共同義務:1,負責把貨物運至約定的地點或目的地交貨;2,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3,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再DDP的情況下,還要辦理進口手續。買方的共同義務:1,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交付後的風險和費用。2,除DDP術語外,買方應辦理進口手續。本組的風險轉移全部是在:交貨時。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交貨地點:邊境指定地點交貨。運輸方式:路上運輸。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船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交貨地點:目的港碼頭。運輸方式:海運內河。
DDU(Delivered Duty Upaid)未完稅交貨,交貨地點:制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交貨,交貨地點:指定目的地。運輸方式:各種運輸。

其中關於保險問題,除了在CIF何CIP中明確規定了賣方辦理保險外,其他各術語均未規定辦理保險的義務,有關的保險應由「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去辦理。

看的時候沒發現這么長,原來打出來這么多,好費勁,希望你珍惜使用。

9、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

《2010通則》與《2000通則》相比主要區別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與DAP(DeliveredAtPlace)。

4、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5、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6、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9)國際貿易2000通則擴展資料

具體變化:

1、使用指南

每一種2010通則中的術語在其條款前面都有一個使用指南。指南解釋了每種術語的基本原理:何種情況應使用次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麼;費用在買賣是如何分配的。這些指南並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們是用來幫助和引導使用者准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

2、電子通訊

通則的早期版本已經對需要的單據作出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不過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這一規定有利於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

3、保險

2010通則是自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這個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內容中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

2010通則在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的A3/A4條款中羅列了有關保險責任的內容,原本它們屬於內容比較泛化而且有著比較泛化標題「其他義務」的A10/B10款。在這方面,為了闡明當事人的義務,對A3/A4款中涉及保險的內容作出修改。

4、有關安全的核准書及這種核准書要求的信息

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產生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準的義務,比如貨物保管鏈。

10、貿易通則2000與貿易通則2010的區別

《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2010通則》與《2000通則》相比主要區別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5、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6、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10)國際貿易2000通則擴展資料: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文又稱之為「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版本,於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實施。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