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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案例選編

發布時間: 2020-12-01 12:34:57

1、國際貿易合同糾紛處理地

一般來說 貿易雙方在合同里規定的仲裁機構 如果雙方在存在所在地分歧的話,相互讓步選擇第三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這個沒什麼問題。
問題是你要了解第三方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一個糾紛在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可能會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
還有就是 千萬別上對方的套, 意思很簡單,就是一方懷疑另一方規定的仲裁地對方"關系"很到位.

你說的問題不存在是賣方所在地還是買方所在地,那看誰強勢了

商品暢銷的時候,幾乎合同怎麼訂都是賣方說了算.
商品滯銷的時候,同樣,合同都是買方訂.

2、急急急,十萬火急!!!1在哪可以找到最近的正在審理的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案件?

查找法院的案件審理公告,或者去你所在地的法院看開庭安排,一般都能找到的。

3、兩工廠訴某公司外貿代理合同糾紛案評析走向如何?

虞軍紅

案情簡介

2002—2003年期間,外貿個體戶甲某通過香港某公司承接了金額為50萬美元左右的服裝訂單。甲方通過與杭州乙進出口公司簽訂出口代理協議的方式,委託乙公司代理甲方將貨物出口至國外。而在國內的服裝生產環節,甲方通過自己以及僱傭的人員將50萬美元的訂單交由大約8—10家生產工廠進行生產。

在眾多的生產廠家中,A工廠共計為甲某生產了價值人民幣34萬元左右的服裝,B工廠為甲某生產了價值約為人民幣53萬元的貨物。貨物通過乙公司代理出口後,甲某共計從國外客戶收到款項約為人民幣200萬元。甲某通過乙公司將上述款項分給了各個生產廠家,但由於國外客戶沒有將全款匯入,導致各個生產廠家均沒有收到足額貨款。2005年,A工廠、B工廠以開具給乙公司的增值稅發票、乙公司支付款項的憑證、稅務部門出具的增值稅已經申報退稅等證據在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貨款,訴訟的事實和理由為乙公司與工廠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乙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的買家,應當支付相應的貨款。

此後,又有四家生產工廠先後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

上述兩個案件以及其他四家生產工廠提起訴訟的案件,其爭議的焦點是A工廠、B工廠與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乙公司是否需要向A工廠、B工廠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

從上述爭議焦點可以延伸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在涉及外貿出口代理合同的糾紛中:(1)在委託方(本案中的甲某)未向第三人(本案中的A工廠、B工廠)告知受託人(本案中的乙公司)情況下,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受託人承擔買賣合同責任?(2)受託人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以應當由委託人甲某承擔責任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3)存在受託人乙公司、委託人甲某、第三人A工廠和B工廠的情況下,如何根據現有證據確定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4)增值稅發票在證明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問題上的證明力如何?其他證據是否可以對抗增值稅發票的證明效力?審理判決

某基層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A工廠、B工廠分別起訴乙公司買賣合同(加工合同)糾紛案件後,均作出駁回原告即A工廠、B工廠訴訟請求的判決。其主要理由是A工廠、B工廠盡管提供了增值稅發票,且乙公司也已經將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和出口退稅,但是乙公司提供的包括甲某的驗貨報告,甲某出具的證人證言,甲某在業務過程中與A工廠、B工廠的聯系函件等證據,足以說明A工廠、B工廠並非與乙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或者加工合同關系,A工廠、B工廠應當向甲某主張權利。

一審判決後,A工廠、B工廠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兩個不同的合議庭分別對兩個上訴案件進行審理。經二審法院審理後,A工廠與乙公司的案件,二審法院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乙公司支付貨款的判決。該二審判決的主要理由是A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已經由乙公司收取,且乙公司已經用於抵扣和退稅,因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乙公司理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B工廠與乙公司的案件,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該二審判決的重要理由是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抵扣與退稅只是外貿出口代理中的操作慣例,並不能說明B工廠與乙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乙公司提供的證據說明其只是代理人的身份,且貨物的生產、交付等過程均未參與,因此乙公司無需承擔付款責任。

4、外貿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應提供的證據

首先肯定是買賣雙方的合同,包括合同的補充等文件。然後是買賣雙方的往來郵件,現在電子郵件也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接著是貨代和船務公司的運輸單據。如果是信用證等與銀行或第三方擔保相關的付款方式,那還應該有於此相關的銀行或第三方的相關文件。如果有投保過信保通等外貿保險的,還包括投保的相關文件。如果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糾紛,那還包括第三方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有些國家必須是國家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

5、國際貿易中有關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與討論

合同成立——因為接受在先(10月11日,B收到A的實盤,並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而撤回的通知晚於接受到達受盤方(十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

所以,合同成立。

6、外貿公司合同糾紛

有幾個問題你還得說明一下:

1。 跟外商的合同,是怎麼簽的,違約責任等,還有就是打官司細節是怎麼規定的,在哪打?
2。 你朋友的收據是怎麼寫的,你們之見有沒有什麼代理協議?
3。 如果都是以你公司的抬頭出面的,你就等著吃官司吧

找個好點的律師咨詢一下,只做咨詢。 律師都是騙子。

7、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中原告需提交什麼證據

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中的的證據,與其他合同糾紛的證據是一樣的,凡是能構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起訴時,都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
下面是證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8、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個完整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關於貨物本身的內容;第二,關於貨物運輸的內容;第三,關於貨物保險的內容;第四,關於貨款結算的內容;第五,萬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疑義、異議,糾紛,採取什麼方法解決。

國際貿易中,一般會發生來自以下這些方面的風險:如果合同中,以上內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條款沒有訂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後的糾紛。

買賣雙方必須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仔細斟酌買賣條件。比如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環保設備,當時由於這個環保工程的資金還沒有完全到位,這個公司也不能確認到底要不要買這些設備,到底什麼時候買。

所以這個公司在合同中要求賣方憑買方的指示發貨,並說這樣做的原因是由於工程進度比較難以預料,而且沒有足夠的倉庫。後來國外的供貨商等來等去等不到發貨指示,設備也生產好了,就直接把設備先運過來了,結果中方不收貨,造成外方較大的經濟損失。

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更加要注意邏輯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鑄鋼件,雙方約定採用D/P結算方式,同時合同中還規定: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5天之內必須檢驗貨物,如果貨物合格,必須在10天之內到銀行贖單。

結果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出口方怎麼也等不來貨款。去催促買方,買方說因為沒有辦法檢驗貨物,所以不能去贖單;這個合同中規定的這個條款根本就是不合邏輯的,沒有可操作性的。

簽訂合同的時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約能力,不要承諾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難做到的事情,任何條件都要留有餘地,要本著平等的原則,要對雙方都有有效的約束,不能簽訂專門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還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8)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案例選編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

國際貿易合同屬於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徵有助於對其理解和運用。

國際貿易合同爭議的仲裁案件中,許多爭議需要首先根據適用的法律及國際公約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國際仲裁的過程和結果 一個國際貿易合同的有效訂立。

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合同當事人須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當事人之間要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一項可履行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合同

9、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數量條款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燈泡2000個。買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開來不可撤

《UCP600》規定,即使信用證不準分批,在數量上也允許有5%的數量增減比例這個規定主要回針對的是散裝答貨,而對於有包裝的貨物是不適用的。本案中的貨物是燈泡,不可能是散裝貨,所以不適用此條款。因此銀行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