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貿合同中「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溢短裝」是什麼意思?
溢就是多,短就是少,貨物實際裝運的量可能或多或少,這個就是溢短裝,一般有個百分比,最好不要超過,要不然有索賠的!
2、外貿、銀行高手幫幫忙?信用證中39A 中可以有10%的溢短裝,
10%的溢短裝是總數的10%
3、國際貿易中的溢短裝條款的多交還是少交怎麼決定?
溢短裝是可以上下浮動百分之五。前提是貨物的數量單位不是件,套這類,而是千克,立方米之類的。另外,如果信用證對貨物的總金額明確規定不能超額,那溢短裝條款就只能下調百分之五,而不能上調。
案例的話,等我待會上電腦課,我在給你答哈。或者你可以加我Q哈,很高興為你解答此類問題。
4、什麼是國際貿易中的溢短裝條款?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
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5、請問國際貿易中賣方如果在溢短裝的范圍給買方多交貨
買方需要為超出溢裝部分付錢的,價格按正常的合同單價計算
比如合同100噸 可允許溢短5% 也就是說5噸老外可付可不付,如果合同沒特殊規定這溢短裝,在5%內的差距都不需要費用變更
(因為溢短基本上都是LC付款,TT基本上都是根據實數,畢竟訂數跟裝櫃數量不可能100%一致)
而如果裝了10噸,比規定超出5噸,那麼先跟客戶確認是否裝進去這5噸,客戶讓裝,就要出錢的
也就是裝超了X% 只出超出溢短的數量的錢
6、在國際貿易的合同中,溢短裝條款的內容包括有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商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商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准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商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准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准方法、按生產國的標准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准和方法、按國際標准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7、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未規定,可以溢短裝嗎?
信用證付款的話,請開證人在金額,數量前加打上 ABOUT XXX, 可以有百分之十的溢短裝,但是
先跟你的押匯銀行確認好。
如果沒有信用證,就要跟買方協議好。取得同意。
8、國際貿易中對溢短裝部分商品的價格應如何確定?
對溢短裝部分商品的價格是按合同價確定的。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礦砂、化肥、糧食、食糖等大宗散裝貨物的交易中,由於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要求准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避免因實際交貨不足或超過合同規定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對於一些數量難以嚴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規定交貨數量允許有一定范圍的機動幅度,這種條款一般稱為溢短裝條款。它一般包括機動幅度的選擇權以及計價方法。
9、國際貿易實務題目
1、本案中由於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單位不明確,最終導致糾紛。外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約定不明確按合同的履約地慣例解決。
2、溢短裝條款下,如果涉及多個規格產品的,所有規格的產品都應符合溢短裝的規定,否則視為全部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