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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際貿易

發布時間: 2020-10-30 14:15:09

1、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與聯系

區別: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官的許可權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3、在法律思維方式方面:大陸法系屬於演繹型思維,英美法系屬刊納式思維,注重類比推理。 

4、在法的淵源方面:大陸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5、在法律的分類方面:大陸法系國家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英美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6、在立法技術方面: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採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採用單行的法律、法規的形式,而不採用法典的形式。後來,英美法法系也開始逐步採用法典的形式,但從本質上講,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規范化。


聯系:

1、兩者都重視法洽。  

2、兩者的法律淵源都含有制定法。  

3、兩者在二戰後有趨同趨勢比如都進行法典編纂.  

4、都是資本主義性質的法,本質上都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  

5、判例法其實裡面也有制定法,當法官遇到新問題沒有實例可以照搬,就會根據陪審團的最後表決,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則的基礎上,自由心證,宣布判決這種判決實際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陸法系也會考慮曾經的判斷。

6、如果法官遇到一種新的案例,法律上沒有很明確的規定,這時候不能擅自判決,在經過合議庭審理,並且已經提交審判委員會後,那麼考慮以前的判決就是首選,這種以前的判決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釋類的。兩大法系在趨於融合。

(1)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際貿易擴展資料: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還有一個特徵,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礎上,另有一個更加直接體現公平、正義和良心的「衡平法」。

如果普通法與它發生沖突,法官一般會選擇適用衡平法。這即所謂司法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原則所在。衡平法實際上也可以說是平衡法,主要適用於民商事案件。

中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是沒有衡平法這個概念的。法官比較拘泥於法條,很少有公平正義的考量。

這一點,從法律思想上說也有淵源,那就是韓非子以降的法家傳統,這個傳統以穩定統治為第一要務,不那麼注重民生與人權。

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襲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陸法系,即以制定法為判案依據。

不過現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經典案例,引導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參考,這說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2、大陸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民法來講,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是並行於世界的兩大法律流派,羅馬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於古羅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因起源於英國,並著稱於英美兩國而得名。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即有區別,又有聯系,屬於辨證的統一。

一、起源

現代法律原則及流派主要是起源於歐洲大陸。從古希臘的民主和哲學,到古羅馬的法律,古老的歐洲文明給世界留下了寶貴的文化遺產。古羅馬的開拓者,根據其需要,結合其民族特點及生活習慣,借鑒古希臘的民主和哲學,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羅馬帝國時期,比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塊銅表上的十二銅表法,對世界影響最大的要算東羅馬帝國時期(又稱拜占庭帝國時期)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稱《國法大全》。《國法大全》由四部分組成,古老的慣例、過去皇帝的敕令、《法學階梯》、《優帝新律》等。其結構分為人、物、訴。由於帝國的擴張,羅馬法的精神原則在歐洲大陸傳播開來。

後期,由於馬其頓民族及野蠻的日耳曼民族的興起,野蠻戰勝了文明,羅馬帝國衰落了。這時,盎魯格森民族在不列顛群島登陸,其將羅馬法的精神原則與當地的習慣相結合,產生了不同於羅馬法的擁有顯著特點的普通法。

英國殖民者後來,將其法律帶到了美洲大陸,在美國獨立後,仍遵循英國的法律傳統。

二、表現形式

從形式上講,兩大法系最大的區別在於,羅馬法系注重於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於遵循先例。,因此兩大法系也被稱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從一般意義來講,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有利於法律的穩定與傳播,但其也會因落後於時代發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責。判例法由法官運用而產生,因法律人的編纂而表現,判例法有其靈活的特點,但往往不宜被人們所掌握,在沒有先例可尋的情況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現不同的判決。為解決上述判例法的問題,根據英國王室法庭的判決又產生了衡平法,以對普通法進行補充。

三、不同的規定

兩大法系,在法律技術上也有著不同的特點。有法律術語及概念的區別,有體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術語和概念上,對股東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稱為戳穿公司面紗制度,而在羅馬法系則稱為直索制度;在契約法上,普通法系稱協議為契約,大陸法系稱為合同。從內容上講,契約是否有效必須考察契約是否具有約因(即對價),而大陸法系則無約因的規定。從體例上講,大陸法系將侵權作為債發生的原因之一,規定在債法中,普通法系將侵權獨立出來。

四、不同的地域范圍

大陸法系以德、法、日為代表,包括大陸法系的起源地義大利及歐洲大陸各國,以及曾經是上述歐洲列強的殖民地國家。普通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包括英聯邦諸國及前英美殖民地國家。

中國,眾多學者認為屬於社會主義法系,但實質上從法律技術上講,其應屬於大陸法系。

五、兩者的融合

自上個世紀以來,兩大法系逐漸出現融合的趨勢。由於經濟的發展,各國的貿易往來逐日增多,需要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各方的行為,更由於上述的兩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點,所以兩大法系互相借鑒,取長補短,大陸法系增加了對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統一市場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強大,聯合國對經濟一體化的需求,各國之間訂立了諸多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這些條約有程序上的約定,但更多的是實體法上的規定。這對於兩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3、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合夥的差異是什麼?

大陸法系的法律以成文法為主,判例法為輔,英美法系正好相反,法官審判的每一個案例,如果有特殊性,均可作為法律的組成部分,為以後的審判所沿用
此外,在法院的審判機制上,大陸法系強調以法官為中心,法官有權利同時也有義務進行主動的調查,而英美法系則強調審判民主,審判權掌握在陪審團的手中,法官只是一個主持人,負責維持庭審秩序,以及向由非專業法律成員的陪審團成員提供法律咨詢,當事人未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的證據,法官不得主動替當事人提出。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優缺點,中國的法律體系接近於大陸法系。

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包括哪些主要國家

大陸法系主要適用於法、德兩國,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

英美法系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4)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際貿易擴展資料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

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特點:

1、英美法系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

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沖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

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制為主,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加關系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

參考資料:網路——英美法系

5、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

一、代表國家不同:

1、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代表國家為法國、德國、日本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代表國家為英國、美國、加拿大等

二、源自不同:

1、大陸法系:

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

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5)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際貿易擴展資料

英美法系根據人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進行判別誰是誰非,不看重學歷威望,用平民組成陪審團,即便沒有明文規定,只要不符合陪審團判別是非的觀念就是違法。

這樣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鑽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決更多容易產生爭議的案件,也有利於人們道德素質的進步。

而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大陸各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標志著近代意義上大陸法系的模式的確立。隨後在德國,在繼承羅馬法、研究和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6、國際商法簡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陸法系和英美

(1)法律淵源不同。在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在於判例是否是正式意義的法律淵源。在大陸法系中,一般情況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先前的判斷不能作為司法判決的直接根據,法官與無權通過判例創造法律規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師的法律觀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應用到判決中才被視為法的淵源。一般來說,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考慮適用的是普通法,而後是衡平法,最後才是制定法。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採用較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發展階段上,幾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制定法也在不斷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採用單行法形式,不採取包羅萬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類的不同。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英美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4)訴訟程序的不同。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法官既要幫助雙方當事人理清爭議的焦點,積極指導取證活動,還要在法庭上主動詢問雙方,積極影響案件審理的過程。這種訴訟程序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糾問式訴訟的特徵。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則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因此,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又被稱為對抗制訴訟程序。

7、用案例解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一、起源不一樣

大陸法系與羅馬法在精神上一脈相承;此為大陸法系由來,故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主要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隨著十七到十八世紀大英帝國的擴張,傳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聯邦國家流行。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二、傳承不一樣

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傳統,重視編寫法典,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范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規定;

英美法系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多問題並無成文法可供憑借,判案全靠依據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果有很大影響,此為今英美法系之濫觴。

三、依據不一樣

英美法系在司法審判原則上更遵循先例,即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成為日後法官審判的基本原則;

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並以此為依據實行司法審判,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

四、發展不一樣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展實質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志性的個案;

陸體系的諸多特徵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律的進步與完善的標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與實施。

舉個例子,比如美國著名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判定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從今往後,所有類似於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案子的判決均須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決。

於是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終成為歷史,美利堅迎來了歷史上民權運動的一個偉大的勝利。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作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兩大法系,並不是對立的,現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中也具有參考價值,而像美國這樣的海洋法系國家也開始積極編寫法典配合,而並非單依靠案例來發展法律。這種趨勢在世界各國都是越來越普遍。

(7)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際貿易擴展資料: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形成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在審判時,更注重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

由於歐陸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中國、日本等後進國家效仿的對象。

8、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麼區別?

1、法的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

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

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定義不同: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9、簡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形成的、有著共同法律文化傳統或共同的外在表現形式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首先產生於英國,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1)主要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包括立法機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條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
大陸法系承襲了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做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
(3)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自己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4)司法組織與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辦湖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5)概念、術語和技術風格不同。
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做出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案件,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這種不同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學傾向,大陸法系主要表現為理性主義的傾向,英美法系則更多的體現了經驗主義的特點。
(6)法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10、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兩者的聯系與區別?

一、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1、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結構不同。

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飲食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燕尾服起來的。

3、法官的許可權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4、訴訟程序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

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二、聯系:

大陸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傳統和司法傳統為代表,比如拿破崙上台後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崙法典」,主要是民法典。

經過歷朝歷代的創制與完善,法國建立起了包括各個部門法的完備的法典。德國也是。以著名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建立起了一個完備的成文法典。

(10)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際貿易擴展資料: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

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