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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物實驗報告

發布時間: 2020-10-30 12:57:23

1、國貿實驗報告怎麼寫

出口合同簽定就是,雙方詢盤還盤達成采購意向。買方要求賣方開出出口合同。有具體的交易條件,包括術語,價格,費用承擔方式,交期,貨物規格標准,所需要的單證,保險,付款方式等等。
投保就是向保險公司買保險咯。買什麼險,價值多大。
然後就是報關,報關是先備案港口,然後提供合同,發票,箱單,核銷單,報關委託書,通過報官員,或者報關行來向海關報關。報關完了海關會給你預錄單。後面可能會查驗。
做單證,就是根據合同或者信用證的要求,做好相應單證,一般是發票,箱單,提單,保險單,相關證書等。注意數量,做的單證的時間等。
請根據以上說的,完整的編寫個故事就好了。比如說出口一批鞋子。自己編寫就可以了。

2、誰有進出口報關設計實驗報告?麻煩傳過來一下

你好:

國際貿易是指一國和地區同別國和地區進行貨物和服務交換活動。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要比國內貿易困難、復雜、風險大。這是因為各國的語言、風俗習慣、法律、商業習慣、海關制度以及其他貿易法規不同等給國際貿易帶來一定的難度。另外,國際貿易中涉及國際匯兌、貨物的運輸與保險等給國際貿易帶來風險,在實際的國際貿易中,如果不稍加註意,就會給自己帶來風險和損失。因此我們在進行國際貿易時,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下面僅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貨物的運輸與保險」,「貨款的結算」,「單據製作」,「違約與索賠」等五個方面在實際的進出口貿易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舉例說明。

一、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1)一定要訂立合同而且合同一定要詳細、明確

國際貿易合同中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內容:品質(Quality)、價格(Price)、數量(Quantity)、包裝(Packing)、付款(Payment Terms)、商品檢驗(Commodity Inspection)、保險(Insurance)、裝運(Shipment)、運輸(Transportation)等等。那麼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把以上條款在合同中寫清楚,如商品的品質的表示方法、溢短裝條款、付款方式的選擇、裝運期、裝運港一定要明確。如裝運港盡量避免「**主要港口」字樣。

實驗中的案例4正是這樣一個由於沒有和船公司訂立好協議而不得不承擔運費上漲的費用的例子。

(2)有效發盤不能隨意撤消,有這樣一個案例: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頓電子有限公司(簡稱「休頓公司」)向我國H電子集團公司(簡稱「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電路板20萬塊,每塊FOB維多利亞港25美圓的發盤。我方接到發盤後,於2月7日去電還盤,請求將集成電路板的數量減少到10萬塊,價格降為20美圓/塊,並要求對方即期裝運。2月10日,休頓公司電傳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電路板的數量減少到10萬塊,保證能即期裝運,但集成電路板的價格每塊只能降到22塊;同時規定,新發盤的有效期為10天。接到新發盤後,H公司經多次研究,決定同意該新發盤,並於2月15日向休頓公司發出電傳,表示接受新的發盤。2月18日,休頓公司再次發來電傳,聲稱,貨已與其他公司簽約售出,現已無貨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發盤。2月19日,H公司復電:「我公司已按10萬塊集成電路板制定生產計劃,不同意撤消2月10日的發盤,請貴公司執行合同。」休頓公司則稱:「無法執行合同」。因此,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

  經過雙方多次協商,休頓公司同意賠償因不履行合同給H公司造成的損失,是爭議得到了解決。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關鍵是有效發盤的撤消問題。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生效後,發盤人將發盤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6(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 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發盤是不可撤銷的,或b.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本案中,休頓公司1993年2月5日向我國H公司的報盤,在2月7日由H公司做了還盤,因而1993年2月10日休頓公司再次向H公司發盤,這項新的發盤規定了發盤期限,該新發盤在送達H公司後,從H公司電傳接受新發盤時,合同即告成立並發生法律效力。休頓公司2月18日的電傳,是要撤銷2月10日的新發盤,但因2月15日H公司已對休頓公司2月10日的新發盤作出了接受,因此,休頓公司2月18日的電傳所作的撤銷發盤的行為是無效的,即2月10日的發盤是不能撤銷的。H公司作出接受之後,關於集成電路板的買賣合同即告成立。H公司要求休頓公司履行合同的做法完全正確。

  最後,經過雙方多次協商,休頓公司同意賠償因不履行合同給H公司造成的損失,終止履行合同。H公司考慮到休頓公司的實際困難以及休頓公司願意賠償損失的誠意,不再堅持履行合同,也是合乎常理的。

(二)貨運與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中應該注意下列問題:

(1)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FR,CIF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個別國家的法律對這些術語的特殊解釋。如美國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就對FOB術語下對「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海關手續」做出了與2000通則恰恰相反的解釋。

(2)分批裝運。一個合同能否分批裝運,應視合同中是否規定允許分批裝運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規定允許分批,按外國合同法,不等於允許分批裝運。但有的國際規則,例如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就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分批支款及/或裝運均被允許。」按此慣例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即有權分批裝運。有鑒於此,為防止誤解,在我國的外貿實踐中,如需要分期分批裝運的,一般均應在進出口合同中作明確具體的規定。

(3)倉至倉條款。FOB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賣方為保險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我進口業務通常FOB 合同,對此須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作同樣理解。實驗中案例6正是這樣一個例子。

保險索賠案例:

1997年,我國WK外貿公司向香港出口罐頭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但是因為海運提單上只寫明進口商的名稱,沒有詳細註明其地址,貨物抵達香港後,船公司無法通知進口商來貨場提貨,又未與WK公司的貨運代理聯系,自行決定將該批貨物運回起運港天津新港。在運回途中因為輪船滲水,有229箱罐頭受到海水浸泡。貨物運回新港後,WHHK公司沒有將貨物卸下,只是在海運提單上補寫進口商詳細地址後,又運回香港。進口商提貨後發現罐頭已經生銹,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銹的271箱罐頭,其餘的罐頭又運回新港。WK外貿公司發現貨物有銹蝕後,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要求賠償229箱貨物的銹損損失。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生銹發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對第二航次投保,不屬於承保范圍,於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案例分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是正當的。原因如下:

  (1)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單的承保范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只對貨物運輸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險,但是貨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發生了風險損失的,即使該項損失屬於一切險的承保范圍,保險人對此也不予負責。

  (2)被保險人在提出保險索賠時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明知是不屬於投保范圍的航次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險人的疏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保險人,這違反「最大誠實原則」,保險人有權拒絕陪付。

(三)貨款結算

外貿操作中,結算是很關鍵的一關,結算是否把握得好,直接關系你能否順利收到貨款,順利實現你的利潤以及資金是否能夠較快地周轉。國際結算的支付工具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常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匯付、托收、信用證付款、銀行保函等。進出口雙方為保證安全、迅速收取外匯,加速資金周轉,促進貿易的發展等方面來考慮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下面用一個很典型的案例來分析使用信用證結算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案例:

A、我某公司與往來多年的非洲一客戶簽訂某暢銷商品合同一筆,交貨條件為十二月至次年六月,每月等量裝運,憑不可撤銷信用證自提單日後六十天付款。

  該客戶按時開出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規定的總金額和總數量與合同相符,最遲裝運期為六月三十日,並有「分數批裝運」條款(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

公司除在十二月按照原定的數量裝運外,因見來證未列明「每月等量裝運」條款,為了「早出口,早收匯」,便於一月底將一季度應交數量一並裝出,我中國銀行憑單議付;二月底又將二季度應交數量一並裝運,中國銀行再憑單議付,並先後向開證行索匯,開證行審單後認為單、證無誤。

  當客戶接到裝船通知後,發現第二批和第三批貨物裝出的時間和數量與合同規定條件不符,隨即提出異議,開證行根據客戶申請致電中國銀行:「開證申請人要求緩付第二批和第三批貨款待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再告受益人確認」,以致我方未能按時收到第二、三批貨款。

  B、我某公司與中東商人成交出品合同一份,貨值五千美元,國外開證行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將總金額誤以五萬美元(來證未列明貨物數量),我公司未經客戶來信說明,就按合同單價增加數量,湊足貨值五萬美元交貨。我方銀行議付後,向國外開證行索匯。開證行接到單據時發現信用證金額有誤,即致電我方銀行說明因工作疏忽造成信用證錯誤,並以匯票金額超出有關進口許可證額度為由,表示無法付款,要求更正為五千美元,希我方確認。

  (1)從法律的觀點來觀察,信用證與買賣合同的聯系和區別。

  (2)從信用證的性質來分析開證行主動要求緩付貨款和修改條款的做法對不對?

  (3)從我外貿公司的地位來研究適當的處理辦法。

案例解析:

(1)信用證與買賣合同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買賣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開證申請人必須根據買賣合同中規定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銀行申請開證;第二,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關銀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在進出口業務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證與買賣合同的規定不一致,他有權要求申請人修改,直至與合同相符為止。

  信用證與買賣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契約,它們所約束的當事人不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買方和賣方,買賣合同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而信用證則體現了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它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具有約束力。按一般國際慣例,銀行只受信用證約束而不受買賣合同約束,銀行對貿易糾紛不介入。

  (2)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進口人的請求,開給出口人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憑證,只要出口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同時根據UCP500第四條的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因此,開證行主動要求緩付貨款和修改信用證條款的做法是不對的。

  (3)作為我外貿公司既是買賣合同的賣方,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證約束,又受買賣合同約束,必須做到既按信用證又按買賣合同規定行事。對於案例A,我公司應該①要求開證行審單付款,不能同意開證行緩付貨款的要求,否則,信用證過期,第二、第三批貨款能否收回就很成問題。②對於一月底和二月底的裝運給買方造成的損失,應按買方的實際損失額(主要包括利息和倉儲、保險費)負責賠償,因為這兩批交貨,賣方已經構成了違約,如不予賠償,對方提請仲裁,我方必然敗訴,還將負擔仲裁費用,損失更大。

  對於案例B,應同意開證行要求,更改為5千美元,重新製作一套單據要求開證行付款,此時要特別注意信用證有效期及做好其餘4.5萬美元貨物的保全工作,及時轉移。

(四)單據製作。主要的進出口操作單據包括保報檢單、報關單、投保單、貨物托運單、大副收據、出口壓匯核銷單、出口貨物退稅單;主要進出口結付匯單包括匯票、發票、海運提單、保險單、產地證明書、裝箱單和重量單、商檢證書等。製作單據外的最基本原則歸結起來可以用一句話來表示:單證相符,單單相符。

案例:

國內N公司對美國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1997年4月29日收到買方通過當地一銀行開來的信用證,信用證單據條款中規定:「plicate/photo Of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GSP Form A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由官方機構出具的GSP產地證正本一式兩份或正本影印件。)

該公司根據信用證特殊條款中的要求,將GSP正本(original)徑寄客戶,副本()隨附其它單據和匯票一起交銀行議付。開證行收到單據後於5月15日來電,提出單證不符,電文如下:「Copy Of C/O Form A submited I/O plicate/photoo Of original.」(GSP副本代替了正本一式兩份/正本影印件。)

N公司接到開證行拒付通知後,即對信用證條款和公司所提供的單據進行了研究,認為所交單據沒有錯誤,並於5月21日向開證行提出如下反駁意見:

1.你L/C規定GSP產地證的"plicate"交銀行議付,「original」(正本)寄交客戶,這不符合實際操作的要求。因一套GSP產地證均為一正兩副(original and ),商檢局不出具「plicate'』字樣的產地證。

2.L/C規定提供plicate/photo Of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GSP Form A。根據UCP500第20條c款Ⅱ項規定:「如L/C要求多份單據,諸如正副兩份,兩份等,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餘份數以副本單據來滿足,但單據本身有顯示者除外。」我方提供副本產地證並未違反國際慣例和l/C的規定。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單證相符,你應按時付款。

5月22日開證行又來電提出:你方單據已有字樣的顯示,UCP500第20條c款Ⅱ項條款不適用於此。根據UCP500第13條a條款,我方仍不接受此單據。與plicate/photo是有區別的。因此,單據仍在我行暫行保管。請速告處理意見。

N公司業務員對單據和往來電報反復研究,與客戶反復磋商。由於該商品正值滯銷時期,加之產品質量欠佳,談判艱難,最終同意客戶少付1,900美元而結案。

案例解析:從本案例來看,商品滯銷,國際市場商品價格下跌是客戶拒付的根本原因。但N公司在審證和制單中確有不少疏漏之處。

首先,L/C規定plicate/photo Of original,這里強調正本GSP兩份或將正本GSP影印一份,這段話與GSP Form A in plicate是有區別的。後者意指GSP產地證一式兩份。按UCPS00條款的規定,當信用證要求單據「一式兩份」,而未具體規定正本份數時,方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他份數用副本單據來滿足。由此可見,N公司以注有「」(副本)字樣的單據來替代注有"original」(正本)字樣的單據是明顯的單證不符。

其次,N公司沒有理解"plicate"的含義。該公司在5月21日的反駁電中提出:GSP產地證均為一正兩副,我商檢局不提供注有「plicate」宇樣的產地證。「plicate。」譯為復制的或兩份(可為一正一副),但"plicate」本身並不等於"」(副本),我商檢局固然不能提供注有"plicate」字樣的產地證,但也決非意味著我方可用注有「"字樣的產地證代替plicate。I original(正本一式兩份)。

再次,N公司未能正確理解UCP500的內容。UCP500第20條c款I項規定:除非信用證中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注有副本字樣或未標明正本字樣的單據作為副本單據。在本案例中,開證行開出的L/C中已明文規定產地證正本一式兩份,因而UCP500中第20條c款對我方已不適用。我方不能以未註明正本字樣的產地證,更不可以注有""字樣的產地證辦理議付。

(五)違約索賠。

由於國際貨物買賣涉及面比較廣,環節多,手續復雜,各方面原因造成的索賠情況時有發生,當事人對索賠處理不當,出現糾紛訴訟法律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在索賠與理賠中出現失誤,更好地作好索賠工作,我們應該注意下列問題:

1.明確索賠對象,短交、短御、短失、包裝破損導致貨物散失、品質與規格不符等應該向誰索賠,是買方/賣方、船公司、承運人還是保險公司,一定要搞清楚,避免不必要的費用或者因此錯過索賠的時間。

2.注意索賠時效;

3.收集好索賠的依據。

下面是一個信用證索賠的案例:

我一公司接到客戶發來的訂單上規定交貨期為今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戶開來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1997」。我方乃於九月十日裝船並順利結匯。約過了一個月,客戶卻來函要求因遲裝船的索賠,稱索賠費應按國際慣例每逾期一天,罰款千分之一,因遲裝船十天,所以應賠款百分之一。

問:(1)我方為什麼能順利結匯;(2)客戶的這種索賠有無道理?我公司是否得賠?

案例解析:(1)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與合同無關。因此,賣方所提交的單據只需「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即可結匯,而與合同相符否無關。我方提單中的裝船日期在信用證中規定的裝運期中,故我方單證是相符的,故可以順利結匯。

(2)由於我方違反了合同中有關裝運期的規定,故對方提出索賠要求是合理的,但對方的索賠金額是以國際慣例為依據提出的,而國際慣例本身不是法律,而是人們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對交易雙方並無約束性,因此,對對方的索賠金額我方可以討價還價。

小結:在實際的國際貿易中,有太多太多的值得我們去注意的地方,稍有不慎就可能為該我們帶來損失或者麻煩。因此,我們要熟悉國際貿易規則,嚴格地按照程序來進行貿易,訂立合同時一定要謹慎、細心;另外,對不同的國家,了解其國內的貿易法律、規則以及商業習慣。還有,總結以往發生的案例,避免發生類似的案例

3、外貿綜合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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