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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cipak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3-26 12:02:57

1、FOB/CIF/CIP/DDP的區別

區別如下:

1、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自貨物被裝上船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且FOB只適用於海運;

2、CIF是目的港交貨,賣方負責運費和保險費,自貨物被裝上船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同FOB一樣,CIF只適用於海運;

3、CIP是目的地交貨,賣方負責運費和保險費,自貨物被裝上船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CIP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4、DDP是目的地交貨,賣方要承擔所有的費用和風險,包括進口國的清關和關稅,且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1)外貿cipak是什麼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於代辦性質。根據《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即CIF合同價款的1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2、應合理確定價格

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這些都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並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方面問題。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

2、外貿中的CIP 付款方式

【CIP的解釋】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抄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襲費用、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則》規定,CIP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一)買賣雙方義務
賣方除負有與CPT術語相同的義務外,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海運保險,即賣方除訂立運輸合同和支付通常的運費,還負責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交貨。

(二)CIP與CIF的區別

價格中都包括了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按照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都屬於裝運合同。

CIP: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CIF:適用於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並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3、什麼是外貿術語CIP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保險費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專付將貨屬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詳情參考網路:http://ke.baidu.com/link?url=IR_h9jHLvjZ5dY2sgNzqteKciM9g7O_jIoV5L-zURmectRBdGs3-eqrI-8vpmkXLTnnDdy1DRSoFPwWS-K296_

4、懂外貿報價術語FCA和CIP的區別

FCA、CPT、CIP與傳統的FOB、CFR、CIF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1)都是象徵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專合同;(2)均由出口方負責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CPT和CFR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PT和CFR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於:(1)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於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lF,只適合於海運和內河運輸;(2)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船舷」為界;(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 、 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據性質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 FOB、CFR、CIF方式從海運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

5、外貿中各種證書英文簡寫,比如提單是B/L , I\O是什麼??求總結!!!!

B/L:提單
L/C:信用證來
S/C:銷售合自同
DOC:單據
PO:訂購單
INV:發票 全:INVOICE
PI:形式發票
C/O:原產地證

I/O真的是沒有碰到過,到是有instead of 的意思

另外還有FA FE FF等等,都翻譯作From XXX ,一般是出口到某些地區的特惠或優惠產地證

6、貿易術語之FOB、CFR、CIF Vs FCA、CPT、CIP

貿易術語之FOB、CFR、CIF Vs FCA、CPT、CIP

最常見的幾種貿易術語是FOB,CIF,CFR,FCA,CPT和CIP。這幾種貿易術語也是有一定的相似性的,關注國際采購網外貿知識平台,我們一起學習一下這幾種外貿術語的異同。

相信大家應該能分別了解FOB、CFR、CIF、FCA、CPT、CIP這幾種貿易術語的意思,概念及操作了,如果迅李喚不是很了解的請參照我們上一周的周刊中我的介紹了!首先,還是應該要先介紹以下這兩組中,他們存在的聯系。FOB、CFR、CIF這三個貿易術語可以說的一個遞進的關系擾棚,我給大家三個公式就可以很自然的得知:
FOB=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出口利潤
CFR=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國外費用+出口利潤
CIF=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國外費用+國外保費+出口利潤
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三個貿易術語的交貨地點、運輸方式、風險劃分點都是一樣的,從下面的具體分析中,也能夠了解到這一點!當然,FCA、CPT、CIP這一組中,他們的交貨地點、運輸方式、風險劃分也是基本一樣的。
下面我就主要從他們的不同點來做一個小小的PK,他們的`不同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運輸不同: FOB、CFR、CIF適合海洋運輸、內河運輸;FCA、CPT、CIP適合任何一種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費用和風險劃分轉移點不同:FOB、CFR、CIF是以裝運交貨,船舷為風險劃分點;FCA、CPT、CIP則是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有不同的交貨地點,風險、費用的轉移點是貨交承運人。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OB、CFR、CIF是以變形後或是合同規定;FCA、CPT、CIP則是由支付運費的一方畝凱負擔。
4.運輸單據的不同:FOB、CFR、CIF是以海運提單為主要單據,而FCA、CPT、CIP則是因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5.運輸負擔:FOB、CFR、CIF是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而FCA、CPT、CIP可以是多種運輸方式。
6.保險的內容不同:FOB、CFR、CIF是海洋運輸保險,FCA、CPT、CIP因可以多種個運輸方式,而可以選用多種運輸保險。

以上就是這幾種外貿術語的異同。 ;

7、cip貿易術語是?

cip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則》規定,CIP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按CIP術語成交,賣方除負有與CPT術語相同的義務外,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的保險,即賣方除應訂立運輸合同和支付通常的運費,還應負責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

貿易術語注意事項

FOB術語下,理論上買方應該去租船/訂艙並將結果通知賣方,但是在外貿實務中,尤其是件雜貨運輸,買方往往不是去租船/訂艙,而是指定貨代,准確來說應該是船代或是承運人來幫助其安排運輸的相關事宜。准確說來, 貨代是貨主的代理,負責報關、報檢、內陸運輸等地面操作。

船代是船公司的代理,接受貨主委託向船公司訂艙,處理運輸相關的事情,並負責簽發或者向船公司申請提單給發貨人。在FOB術語下,買方有權指定船代,而不是貨代。

8、fob, cif, cfr, cip有什麼區別?

四者的概述不同:
1、FOB的概述:FOB(Free On 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2、CIF的概述: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
3、C&F的概述:成本加運費(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目的港。
4、CFR的概述: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簡稱,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拓展資料:
四者的相關規定:
1、FOB的相關規定: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讓激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CIF的相關規定: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坦罩襪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3、C&F的相關規定: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4、CFR的相關規定: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四者的注意事項不同:
1、FOB的注意事項:
(1)我國外貿企業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製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徵得托收行同意。
(3)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CIF的注意事項:
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悶橡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F的注意事項:
在CFR術語下,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自行辦理保險,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因此INCOTERMS強調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否則,賣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9、外貿常用術語有那幾個,各是什麼意思 啊

FOB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指定裝運港),該術語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CIF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FR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自阿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FCA
FCA(FREE CARRER...named place),即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即使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賣方只要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處置時,交貨即算完成。

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並辦理了出口結關手續,就算履行了其交貨義務。FCA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置於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控制下,並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有關的運費,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3)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並支付貨款。

(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關於交貨問題
《2000年通則》規定,在FCA術語下,賣方交貨的指定地點如是在賣方貨物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時,交貨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點是在任何其他地點,當貨物在賣方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時,交貨即算完成。
2.關於運輸合同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應由買方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並指定承運人,但《通則》又規定,當賣方被要求協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時,只要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賣方也可以辦理。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若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作安排。
3.FCA與FOB的異同點
FCA與FOB兩種術語均屬C組術語,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FCA與FOB的主要不同在於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FCA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FOB術語僅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此外,在裝卸費的負擔和運輸單據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貨運單據中最常見的當然是提單(B/L),船東或船代。不過近幾年,用FCR/FTBL代替提單的情形越來越多。
CIP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CPT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EXW
EXW(Ex Works---named place)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後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那個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時,則不宜採用此貿易術語。
EXW是賣方責任最小的貿易術語。
FAS
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裝運港的船邊或駁船內交貨,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承擔自裝運港船邊(或駁船)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AF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DES
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交給買方,但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指定卸貨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擔貨物從船上開始卸貨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EQ
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卸貨港並卸至碼頭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則負擔隨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DU
DDU(Delivered 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進口國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DDP
DDP(Delivered 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進口國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採用該術語。
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對比表
術語 交貨地點 運輸 保險 出口手續 進口手續 風險轉移 所有權轉移
EXW 出口國工廠 買方 買方 買方 買方 交貨地轉移 隨買賣轉移
FAS 裝運港船邊 買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DAF 進出口邊境 買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DES 目的港船上 賣方 賣方 賣方 買方
DEQ 目的港碼頭 賣方 賣方 賣方 買方
DDU 進口國
指定地點 賣方 賣方 賣方 買方
DDP 賣方 賣方 賣方 賣方
FOB 裝運港 買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裝運港
船舷為界 隨交單而轉移
CIF 賣方 賣方 賣方 買方
CFR 賣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FCA 出口國
指定地點 買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貨交
承運人
CIP 賣方 賣方 賣方 買方
CPT 賣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10、請問在外貿術語中「CIP"怎麼解釋?

CIP - 基本簡介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縮寫 CIP)在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至於風險的轉移則與CPT術語一樣,都是從賣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時起,即由賣方移轉達於買方。CIP術語與CIF術語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後者僅適用於海上和內河運輸,而前者則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CIP - 基本義務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若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不能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佳限度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向按照A3規定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交貨,或如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買方如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工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以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按照A3b)發生的保險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除A3規定者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約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發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A3訂立的運輸合同所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的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以能要求的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辦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1]

CIP - 主要責任
CIP一、賣方主要責任:
1.賣方必須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與商業發票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證件。

2.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並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3.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將合同規定的貨物,按通常的方式經慣常路線,運至目的指定地點或其他合適地點。

4.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按合同約定辦理貨物保險,並使買方或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以及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5.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或者若有後續承運人的,交給第一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指定地點。

6.賣方必須承擔貨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為止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7.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為止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和因交貨而產生的運費和其他費用,包括裝貨費和依據運輸合同應當由賣方承擔在目的地卸貨費以及保險費、出口海關手續費、一切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8.賣方在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接管後,必須向買方發出交貨通知以及為使買方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收取貨物所需的其他通知。

9.賣方必須承擔費用,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

10.賣方必須支付交貨所必需的檢查費用。賣方自負費用提供貨物運輸包裝和包裝標記。

11.賣方應買方請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協助買方取得為貨物進口以及經由其他國家過境所需要的啟運國或原產地國簽發的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

二、買方主要責任:
1.買方必須按買賣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核准文件,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其他國家過境運輸的一切 海關 手續費。

3.買方必須在目的地指定地點收取貨物。

4.買方必須承擔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時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5.買方必須支付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以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地的一切費用。買方支付卸貨費和自交貨期屆滿之日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貨物進口和經由其他國家過境運輸所支付的 海關 手續,一切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6.買方必須將交貨時間和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通知賣方。

7.買方必須接收符合約定的運輸單據。

8.買方必須向賣方支付為取得貨物進口或經由其他國家過境所需的由啟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 [2]

CIP - 注意事項
一、辦理保險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在CIP 貿易術語條件下由賣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在CIP條件下,賣方投保的性質與CIF條件一樣都是賣方為買方利益保險,是賣方代替買方投保的性質,可以從投保險別的選擇、保險金額的確定、保險期限和保險權利轉讓等幾個方面充分說明這一點。

投保險別的選擇是由買賣雙方根據使用不同運輸方式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投保的險別,也可以在 信用證 中規定賣方投保險別。如果買方未能提出任何投保的險別,賣方也必須按照不同運輸方式貨物保險條款中投保最低承保范圍的險別,但不包括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特殊附加險,若買方提出請求並由其承擔費用的條件下,賣方可以予以投保。

保險金額的確定是由買賣雙方按CIP合同規定的做一定的加成,至於加成率多少是根據買方要求加以確定的。如果買方未提出任何加成要求,賣方必須按CIP價款加成110%,並應當以買賣合同貨幣的幣種投保。

保險期限已在CIP貿易術語中作出明確規定。盡管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承擔責任起訖是「倉至倉條款」,但在「倉至倉條款」中卻有兩個可保利益階段,即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止為賣方可保利益階段;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起直至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為買方可保利益階段。因此慣例規定,在CIP條件下,賣方投保期限為本術語買方承擔風險區間和從買方接受交貨時起,也就是買方可保利益階段。

保險權利轉讓是賣方投保的根本目的。按照CIP的規定,賣方必須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賣方在投保後,必須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上背書,實施保險權利轉讓。買方合法取得保險單據後,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有可保利益的人有權持保險單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按照CIP貿易術語簽訂的進口合同,由國外的賣方辦理保險。盡管在慣例中規定,賣方必須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在實際進口業務中,國外賣方為了節省保險費而選擇資信較差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如果貨物發生重大損失,保險公司可能無力賠償。

二、訂立運輸合同
CIP貿易術語適合各種運輸方式,其中包括空運、陸運、鐵路運輸和多式聯運。賣方訂立運輸合同是有條件的,只限「按照通常方式經慣常路線」,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這里所指慣常路線「應該是人們往往以從事此類貿易人士的經常性的或一般做法必經的路線」。就是說,如果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慣常路線發生不可抗力受阻,賣方對訂立運輸合同可以免責,因此而造成晚交貨或不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

三、裝卸費和過境海關費用
在CIP條件下,賣方應該在合同規定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接管。若交貨地點在賣方所在地,賣方應該負擔裝貨費;若在其他地點交貨,賣方則不負擔裝貨費。至於在目的地(港)的卸貨費由買方負擔。按照慣例規定,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負擔裝貨費和在目的地任何卸貨費是指CIP貿易術語採用班輪運輸,運費中已包括裝卸費用,均由托運人即賣方負擔。

按照慣例規定,在CIP條件下,由賣方訂立運輸合同,需經第三國轉運時,由買方或賣方負擔經由國家 海關 的有關費用必須在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否則會產生爭議。在《2000年通則》中提出該類稅費原則上由買方負擔,這樣與買方負責辦理途經第三國的進口清關手續相協調。但是,有時根據運輸合同規定,賣方有可能需負擔貨物經第三國過境運輸所產生的有關海關費用,這一點必須引起賣方的注意。 [3]

CIP - 與CIF的區別
一、 CIP 和CIF 區別
對貿易 術語 CIP 的解釋: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對貿易 術語 CIF 的解釋: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二、 CIP 和 CIF 有相似之處

主要表現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但兩者也有明顯不同,也正是這些不同使CIP 術語 比CIF術語更適合內陸出口業務。

1、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F只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 海運 、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而對於內陸地區而言,出口時運輸方式也是多種的,比如出口到美國、東南亞地區,一般是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一般是陸運。

2、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CIF術語下,出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不管貨物處於何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等責任。CIP術語下則比較靈活,由雙方約定,可以是港口 ,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但無論在哪裡,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後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元關。

3、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於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於CIF,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單據,又可以是陸運運單、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後,出口方即可據以結匯。這樣,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