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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貨運條款

發布時間: 2022-08-19 10:09:52

1、什麼是FCA條款

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該術語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當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但若買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業慣例而買方未適時給予賣方相反指示,則賣方可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當。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賣方都可以拒絕訂立此合同;如果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的地點運輸貨物的合同,賣方按照A3a)訂立了運輸合同時除外。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決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A4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A4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於買方指定的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接管貨物、或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付給承運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約定時間承運人未按照規定接收貨物,則賣方必須相應地通知買方。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就按照A4規定指定的人的名稱給予賣方充分通知,並根據需要指明運輸方式和向該指定的人交貨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況在指定的地點內的具體交貨點。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擔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托運單、公路托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所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按照A4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通常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按照該款給予協助以及按照A3a)訂立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當買方按照A3a)規定要求賣方協助訂立運輸合同時,買方必須給予賣方相應的指示。

2、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一、保險條款中對於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定義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置。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出售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貨物運輸險與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
四、如何看待承運人投保貨運險
由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的范圍寬泛,故出現更多承運人投保貨運險的現象。對於這種現象如何看待呢?承運人的責任能否得到保障呢?
實踐中,承運人代貨主投保一直是極為普遍的商業慣例,而承運人此時代貨主投保,即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單上往往記載承運人為投保人,貨主為被保險人,如果發生貨損,貨主有權獲得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而保險公司又可以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有過錯而向其追償。這對於承運人是不公平的。
在投保實際過程中,保險公司有義務向承運人充分說明投保險種的性質與區別,以便承運人在為自己投保或代貨主投保的過程中,可以在貨運險與承運人責任險之間作明確的衡量和選擇,以避免承運產生其為貨主投保了具有貨損性質的貨物運輸綜合險,就認為自己造成的交通保險事故全責或部分責任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誤解,明確貨主與承運人在投保理賠事項中各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市場管理及行業慣例,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五、雙險競合
兩險是否有競合的情形?如果貨主投保貨運險,承運人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一旦出現了因承運人過失導致的「意外事故」損失,貨主的保險公司在賠償了貨運險賠款後,向承運人追償,這時候承運人的保險公司又要對這個追償損失負責,這樣,一旦各家保險公司都大面積了承保了這兩種保險,就出現了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互相追償的現象。對於這個問題,國際通行辦法,是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簽署互撞免賠協議來解決,但由於我國產險行業在貨物運輸領域還沒有發展得如此深入,因此還沒有遇到這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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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想了解一些關於貨運方面的法律條款和保險賠償之類的知識。

《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三百零六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三百二十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貨運保險,我想大家一定對其的重要性深有體會吧。
首先,不管是空運還是海運,最好都為其貨物做保險,最好還是投一切險,因為你不知道這一路上會發生什麼事情。最好在簽訂合同,做好發票之後先預保,然後有了提單之後就可以出單了。假如你的客戶不知道要保險,你一定要告知他,並且說服他做保險,並不是要賺保險的幾十元錢手續費。。而是保險對大家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也不是保險公司的,更不可能說是來給保險公司打個廣告吧。
為了大家的生意興隆一定要做保險。比如說你出口一個貨值是幾十萬,或是幾百萬的,沒有做保險的話。假如運輸途中出現什麼問題,貨代或者船公司是會賠償你的,但是賠償的范圍是根據一定的合約,法律條款來賠償的,而不是根據貨值來賠償的,在這點這個也是為了保障船東的利益吧,沒辦法,運輸一個貨值很高的貨物與運輸一個貨值很低的貨物,只要體積重量一樣的話,海運費的收取是一樣的,賠償的金額也是一樣,不會有什麼偏差的。不會說貨值高的就賠的多些,貨值低的就賠得少些。所以一定要記得投保,記得預保。

4、SLAC、SLCS、STC等條款通常是什麼運輸提單中出現的條款?

SLAC、SLCS、STC等條款通常是集裝箱運輸提單中出現的條款
提單批註有兩種類型:正常的和不幹凈的。常見的正常註解有:「said to contain(簡稱STC)」、SBS(由shipper說,根據托運人)、「SLAC(shipper's load & count,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簡稱slcas)」, cy (yard), CFS (station), GP / DC (general container), HQ (high container) 與集裝箱運輸相關的等,銀行不接受有批註的提單,註明貨物和/或包裝是注意:如果提單上印有「預期船舶/裝貨港/卸貨港」和/或「預期」等其他不確定的描述,必須註明「裝運註解」並註明實際裝貨船名、裝貨港、卸貨港等項目。即使預期船名和裝貨港不變,也必須重復輸入;不得在上面註明「貨物在/將在甲板上」提單,而可以接受標記「貨物可能在甲板上」。
拓展資料:
運輸單證是承運人收到所運貨物後向出口商出具的證明。是貨物交接、理賠、理賠、與銀行結清貨款或議付的重要文件
運輸單據通常是指代表在途貨物或證明貨物已裝運的單據。它們具體反映了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各方(如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等)的責任和權利。它們不僅是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單據,也是結匯的主要單據。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鐵路運單、空運航空運單、包裹運輸包裹收據、多式聯運聯運提單或聯運單證。
提單蓋章
提單上可能的印章有:簽發提單的公司印章(最多兩個);提單的修改(一般不超過三個);日期文字印章(表示發貨);放電密封(用於貨物放電)等
提單日期
每張提單可能有「簽發日」、「裝船日」和「開航日」,實踐中一般標注為同一天;提單的簽發日期應在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最晚裝運期限內,即裝運完成或貨物已受到船舶相關方監督的時間。當事人和船務代理;收到裝運提單時,以「裝船」日期為准。

5、國際貨運保險的條款選擇原則是什麼意思

保險人所承保的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但被保險人(投保人)投保的並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這個利益,叫做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國際貨運保險同其他保險一樣,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利益,在國際貨運中,體現在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上。
一、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人所承保的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但被保險人(投保人)投保的並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這個利益,叫做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國際貨運保險同其他保險一樣,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利益,在國際貨運中,體現在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達成的交易,貨物在越過船舷後風險由買方承擔。一旦貨物發生損失,買方的利益受到損失,所以買方具有保險利益。
所以由買方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只在貨物越過船舷後才生效。貨物越過船舷以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屬於保險人對買方所投保險的承保范圍。以cif和cip方式達成的交易,投保是賣方的合同義務,賣方擁有貨物所有權,當然具有保險利益。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合同在貨物啟運地啟運後即生效。
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幾乎是每一單出口業務都要做的事,但要辦得既穩妥又經濟卻不簡單。由於實際操作中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如何靈活運用保險,迴避出口貨物運輸中的風險,是技巧性很強的專業工作。
二、險別選擇五要素
在投保時,你總是希望在保險范圍和保險費之間尋找平衡點。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對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做出評估,甄別哪種風險最大、最可能發生,並結合不同險種的保險費率來加以權衡。 多投險種當然安全感會強很多,但保費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時,通常要對以下幾個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貨物的種類、性質和特點;貨物的包裝情況;貨物的運輸情況(包括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發生在港口和裝卸過程中的損耗情況等;目的地的政治局勢。綜合考慮所出貨物的各種情況非常重要,這樣既可節省保費,又能較全面地提高風險保障程度。現在出口業務普遍利潤微薄,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卻有增加的趨勢,因此在投保時更應仔細權衡。
三、何時選用一切險
一切險是最常用的一個險種。買家開立的信用證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險。投保一切險最方便,因為它的責任范圍包括了平安險、水漬險和11種一般附加險,投保人不用費心思去考慮選擇什麼附加險。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務需要付出的代價也最大。
是否選擇一切險作為主險要視實際情況而定。例如,毛、棉、麻、絲、綢、服裝類和化學纖維類商品,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大,如粘污、鉤損、偷竊、短少、雨淋等,有必要投保一切險。

6、信用證貨運條款

1、第一選擇,在信用證提單條款裡面46A:註明是轉運提單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Hongkong Seaport in transit to Dongguan, China
2、第二選擇,告訴客戶沒有東莞港口,貨物不用在香港轉運至東莞,可以建議選擇為Guangzhou Port 或者是ShenZhen Port

7、貨運險條款解釋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是向民航部門(以下簡稱承運人)托運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依照本條款規定,將其空運貨物(鮮、活物品和動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二章 責任范圍
第二條 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保險貨物本身因遭受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三、保險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等損傷以及由此引起包裝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五、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盜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六、在裝貨、卸貨時和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第三條 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由於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或屬於托運人不遵守貨物運輸規則所造成的損失;
三、托運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責任起訖
第五條 本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航空貨運單註明保險時起,至空運目的地收貨人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空運至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以後的十五天為限。
第六條 飛機在飛行途中,因機件損壞或發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貨物嚴重積壓所保貨物需用其它運輸工具運往原目的地時,保險人仍繼續負責,但應辦理批改手續。如果所保貨物在被迫降落的地點出售或分配,保險責任的終止期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通知以後的十五天為限。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七條 空運貨物的保險金額可按貨物價格或貨價加運雜費、保險費確定。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應當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出保險單的同時,必須按照保險人制訂的費率規章,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九條 凡是應當包裝的貨物,其包裝應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准,並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運輸所訂的各種規章制度。必要時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防損查驗工作。
第十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從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或剔除擴大損失的部分。
第七章 貨損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後,如果發現保險貨物受損,應當及時向當地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所屬機構申請檢驗,最遲不得超過十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如果當地無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所屬機構,則由被保險人或收貨人會同承運人共同檢驗,並由承運人出具證明加蓋公章,向起運地保險人索賠。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航空貨運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發票、裝箱單、貨物運輸事故簽證、索賠請單、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及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其它證明文件,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申請和單證後,根據保險責任范圍,核定應否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物價值時,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與貨物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則保險人不再賠償或只賠償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按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保險人在賠償的同時即獲得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保險人共同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以後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利。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就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