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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貿的管理有哪些措施

發布時間: 2022-05-18 05:40:32

1、如何更好的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一、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促進

1、一方面要「引進來」,如針對目前大型商業性跨國公司急於進入中國市場的情況,以開放市場為條件,加強與國際著名跨國公司的聯絡,了解他們的需求動態,及時邀請負責采購的買家來華,組織相關企業做好准備貿易促進體系,從而實現內貿帶動外貿發展,促進產品出口

2、另一方面要「走出去」,如組織企業參與境外的各類國際專業展會和境內的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對於「結伴參展」的中小企業給予適當的鼓勵;組織專業貿易小組到重點開拓的國家和地區進行市場考察和產品推廣;結合國內 國際貿易 形勢,適時組織企業代表團出訪,搞好雙邊或多邊的經貿關系

3、加大貿易環境和出口產品的宣傳力度。在每年的對外宣傳計劃中列入對外貿易宣傳內容,加強外經貿發展的總體性宣傳,整體推介我國的科技水平和製造業能力。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和尋找經濟技術合作夥伴。

4、明確貿易促進機構的職能定位和分工。構建新型貿易促進體系的關鍵在於理順各類貿易促進機構的運行機制。根據不同主體賦予不同的職能和權責,真正形成相互溝通、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研究發現,發達國家一般只在中央政府層面設立貿易管理的政府部門,在地方政府層面,一般只有貿易促進機構貿易促進體系,而無管理機構。  

5、創新貿易促進方式和手段

創新貿易促進方式的著力點要通過提供完備的公共信息服務,創造直接的交流機會,加大對國際市場的宣傳力度。建立完備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提供國際市場信息。

對重點行業、地區設立專家小組,協助企業對相關國外市場進行調研,為企業出謀劃策;組織聯合國等大型國際組織來華采購,舉辦有針對性的采購說明會和網上專欄,讓更多的企業了解采購程序和招標信息。

(1)我國對外貿的管理有哪些措施擴展資料:

我國對外貿易的特點

1、貿易管制政策是一國對外政策的體現。

2、貿易管制會因時因勢而變化。

3、對外貿易管制以實現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目標為基本出發點。

4、對外貿易管制是國家管制。

5、對外貿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

6、對外貿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屬於強制性法律范疇。

2、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制度有哪些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徵收稅賦的一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為目的而徵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徵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一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的 。
2、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相關法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國務院對外經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相應內容做出了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總和構成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眾多管理制度之一。
3、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並廣泛運用。
4、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M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我國國境的貨物及其包裝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進出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對外貿易需要,公布並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5、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這里所提的國家有關規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對包括經營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和外匯市場等領域實施的監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是我國實施外匯管理的主要手段,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

3、試述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 試述我國現階段的環境標准體系。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改革信息來源: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改革 發布時間:2011-12-30 19:46:27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的改革
一、入世前的改革
我國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始於1979年,到2001年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前,改
革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1979年一1986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外貿行政管理過於集中,經營統得太死,產銷脫節,地方政府、工業部門和生產企業缺乏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外匯分配製度不合理等方面的問題。改革的范圍十分廣泛,幾乎涉及到對外貿易的所有方面。改革的主要做法是通過下放外貿經營權,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工業部門、外貿公司和生產企業的積極性,使外貿取得較大的發展並具有相對的超前性,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要求。這次改革改變了對外貿易宏觀管理中過去那種主要直接依靠行政干預手段的控制,逐漸採取了間接市場經濟杠桿加以調節的措施,從而在許多方面有力地促進了外貿宏觀調節體系的發育成長。
(2)第二階段(1987年一1990年)。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是全面實行了對外貿易的承包責任制。這種改革首先使執行對外貿易的主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即由過去的外貿公司進行承包改為地方政府作為承包人。同時,在外貿的計劃、財務、經營、管理價格和外匯分配體制方面的改革有了一些新的突破。_

(3)第三階段(1991年一1993年)。這一階段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對前三年實行外貿承包責任制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的目標。同時,政府對外經貿的管理轉向主要以經濟、法律和政策的手段,進一步減少了對企業經營運作的行政干預。
(4)第四階段(1994年一2001年)。根據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的精神,從1994年起我國開始了以外匯體制改革為核心、綜合配套的新一輪外貿
體制改革。其目的是:統一政策、平等競爭、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推行代理制,建立國際通行規則的外貿運行機制。
1994年制定的《對外貿易法》全面體現了我國從1994年開始的外貿管理體
制改革的精神口其主要內容包括:
(1)關於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許可。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主體。根據原《對外貿易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當時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原《對外貿易法》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也
就是說,現階段中國對各類企業獲得外貿經營權實行許可管理,只有依法經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許可,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凡未取得外貿經營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從事外貿經曹活動。這些企業如果直接對外簽訂了進出口合同,這種合同是無效的,因而也是不能執行的。
我國當時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類:外貿專業公司,主要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領導下的各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農貿、技貿公司,是指各生產部門成立的進出口貿易公司;③各省、市地方外貿公司;④有權自營進出口的生產企業,主要包括國有大中型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除已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可以進口本企業需要的物資、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外,雖然我國企業當時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是以經審批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為前提,但從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考慮,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審批制度將會逐步放寬以至取消;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完成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2)關於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原《對外貿易法》第巧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集中體現了我國進出口貿易管理的基本原則,即在一定的必要限度管理下,對貨物、技術採取自由進出口的原則。

(3)關於對外貿易秩序。為進一步規范中國的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
法》突出強調了下列問題:關於對外貿易的國內秩序。對外貿易的國內秩序是指中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國內從事外貿活動必須遵守的秩序。為了確保在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基礎上進行對外貿易,我國的原《對外貿易法》第27條對於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活動做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
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以不止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這些都是針對近年來在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中暴露出來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制定的,也是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集中起來作出的強制性規定。L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在上述領域還不斷加強專門立法和執法力度。如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於1993年9月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於2007年8月30日又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作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外貿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范。關於對外貿易的進口秩序。對外貿易的進口秩序是指外國產品進人我國國內市場時,按我國
法律規定應遵守的公平競爭秩序。我國原《對外貿易法》關於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三項措施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直到1997年才制定了相應的條例。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經過20多年改革,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對經濟運行的市場化進程,對開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的培育和發展,對提高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使用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在對外貿易經營上,逐步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由外貿部門獨家壟斷經營的局面,較好地調動了地方、部門和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在國民經濟增長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得到加強;貿易方式向著靈活性、手段向著多樣性的方向發展,逐漸向著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靠攏;通過引進國際竟爭機制,促使企業的素質不斷提高,推動我國企業逐漸走向國際市場,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市場化的進程,加快了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互補與對接,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創造了條件。

4、如何加強外貿企業風險管理

(一)風險分類標准
按照回收風險程度大小,將授信資產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授信。
正常: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理由懷疑授信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還授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授信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債務人無法足額償還授信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授信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部分。
授信資產風險分類的核心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歸還授信本息的可能性,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1、債務人的還款、履約能力;
2、債務人的還款、履約記錄;
3、債務人的還款、履約意願;
4、授信的擔保;
5、授信償還的法律責任,授信抵押與擔保的完善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只要出現不良授信,我公司需協助貸款發放客戶對該筆貸款進行合法的清收,抵押物的處置,以保證貸款發放客戶合法的本息受益。
(二)風險准備金提取
五級分類為不良類的貸款全部為減值貸款。公司將在每筆業務收入中提取30%作為風險准備金,以應付突發性的風險在時間上給貸款發放人所帶來的不便。
八、資產質量監控
(一)監控原則
1、真實合規原則。2、主動預防原則。3重點和全面、總量和結構相結和原則。4、日常監控和專項調研、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原則。5、靜態監控和動態監控相結合的原則。
(二)監控對象
1、授信業務及其變動
通過對授信總量、結構分布及發展趨勢的分析,把握授信總量和風險狀況,從源頭控制風險。包括對授信總額及其變動情況的監控和授信結構及其變動情況的監控。
2、授信業務的監控
對上所有授信業務的監控,應結合地區、行業、客戶的情況,作到「以點帶面、點面結合、集中資源、重點突破」。
(三)監控方法
1、非現場監控(通過電話,網路,借款人業務鏈,上下遊客戶,借款人業務市場,生意圈,合作夥伴,朋友親戚,鄰居。)
2、現場監控(實地了解:經營情況,經營動向,經營變動,生產經營環境的變更,抵押的使用情況)

5、對外貿易政策主要包括哪幾個部分

一項完整的貿易政策應包括:政策主體、政策客體、政策目標、政策內容和政策手段。
從對外貿易政策的內部構成看應包括三個層次:
1、對外貿易總政策,其中包括進口總政策和出口總政策
這是根據本國國民經濟的總體情況,本國在世界舞台上所處的經濟和政治地位,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本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以及本國的資源、產業結構等情況,制定的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實行的對外貿易基本政策。
2、對外貿易國別(或地區)政策
這是根據對外貿易總政策及世界經濟政治形勢,本國與不同國別(或地區)的經濟政治關系,分別制定的適應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對外貿易政策。
3、對外貿易具體政策,又稱進出口商品政策
這是在對外貿易總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產業的發展需要,不同商品在國內外的需求和供應情況以及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分別制定的適用於不同產業或不同類別商品的對外貿易政策。
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一般反映本國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在資本主義國家,占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內部,一般存在著若干不同的利益集團。在一定時期,某一集團在政治上占上風,則該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就反映這個集團的利益和意志,主要為這個集團服務。因此,在資本主義國家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常在此問題上發生爭吵。
一個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一般是由該國的立法機構進行。在資本主義國家是由其議會直接通過貿易法案,或由議會授權總統或政府制訂 、頒布有關的法令或規章,如進出口商品關稅的提高或降低、進出口商品的限額、是否實行許可證制、商品檢驗規章以及與外國簽訂貿易協定等。
對外貿易政策在制定以前,立法機構一般要征詢各大企業集團的意見。大企業主也必然通過各種方式,包括通過其組織──企業主協會或商會向立法機構提出建議,施加影響。
在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和貫徹方面,國家一般設立一系列專門機構,按照對外貿易政策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管理。如在政府中設立外貿部或商業部作為對外貿易的行政管理機構;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地點設立海關作為進出口商品的通道,對商品進行監督查驗、徵收關稅、查禁走私;設立進出口銀行,從金融上支持商品的進出口,發放出口信貸、辦理國際支付結算;設立商品檢驗局和衛生檢疫機構,從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衛生和技術標准等方面進行把關。

6、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實現手段

對外貿易行政管理手段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憑借行政組織權力,採取發布命令,制定指令性計劃及實施措施,規定製度程序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組織系統對對外貿易經濟活動進行直接調控的一種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對外貿易的宏觀管理採取的是以法律手段為依據,以經濟調控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模式。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允許成員方採用某些行政手段進行對外貿易管理。
根據國際貿易規范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運用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外貿經營者資格管理、進出口配額管理、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海關管理、進出口外匯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進出口商品原產地管理等。

7、在我國的對外貿易管理中運用的主要行政手段有哪些?

1進出口配額與許可證的管理
2外貿經營者備案登陸管理
3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
4外匯管理
5海關管理
6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管理
7對外出口商品商標的協調管理
8進出口商品原產地管理

8、管制有哪幾類,我國外貿管制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管制分類如下:
兩類管制:
1.經濟管制:對價格、市場進入和推出條件、服務標准等進行的控制。例如公用設施管制,電話、天然氣、水。
2.社會管制:這類管制用來保護環境以及勞工和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有關規定可以用以矯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種派生後果和外部性問題。例如:凈化空氣水源、確保核安全。
二、我國外貿管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我國的外貿管制制度是由進出口許可制度(包括貨物、技術進出「許可和經營許可)、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對外貿易救濟措施以及海關監管和其他有關的管理制度組成的一種綜合性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世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廣泛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按對象劃分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在我國,對於那些屬於國家進出口許可管理范圍的貨物和技術(定期由國務院下屬相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目錄),依法獲取進出口許可證是企業進出口這些貨物或技術的必要條件。同時,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於一些特殊進出口商品,如瀕危野生動植物與進出口、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葯品葯材的進出口、文物的出口、黃金及其製品的進出口音像製品的進口和廢物進口等,要求事先申領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明。這些許可證件和批文,作為允許相關貨物或技術進出口的證明文件,報關時,必須向海關交驗,否則,海關不予放行。我國關於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批准文件的管理范圍.內容和管理程序的規定,構成了我國貨物、技術的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制度不僅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核心管理制度,而且也是我國外貿管制的主要實現方式之一。
(一)我國貨物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及其范圍
我國貨物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圍包括禁止進出口貨物、限制進出口貨物和部分實行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自由進出口貨物,其中以限制進出口貨物為主體。
1.禁止進出口貨物的范圍及其管理
我國政府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包括:列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的「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的商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因各種原因停止進出口的商品。
(1)禁止進口貨物: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商品。目前,我國公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共五批,其中;
——國家制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一批)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為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世界自然生態環境相關的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協定而發布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國自然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如國家禁止進口屬破壞臭氧層物質的「四氯化碳」、禁止進口屬世界瀕危物種管理范圍的「犀牛角」和「虎骨」。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均為舊機電產品類,是國家對涉及生產安全(壓力容器類)、人身安全(電器、醫療設備類)和環境保護(汽車、工程及車船機械類)的舊機電產品所實施的禁止進口管理。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對環境有污染的固體廢物類,包括城市垃圾、醫療廢物、曾鉛、油淤渣等13類廢物。
二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進口的商品
三是其他商品。例如:
——停止進口以cFc一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
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停止進口方向盤右置的汽車。
——停止進口日服裝、國產手錶復進口、Ⅷ因子制劑等血液製品、黑人牙膏
等。
(2)禁止出口貨物:
一是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商品。目前,我國公布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是指《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貨物耳錄》(第二批)。
——國家制定《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為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世界自然生態環境相關的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協定而發布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國自然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如國家禁止出口屬破壞臭氧層物質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屬世界瀕危物種管理范疇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風圓沙作用的「發菜」和「麻黃草」等植物。
——國家制定《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二批)主要是為了保護我國匱乏的森林資源,防止亂砍濫伐。如禁止出口截面直徑>4cm、長度>lOcrr·棒狀木炭。
二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三是其他商品,如禁止出口勞改產品等單行規定。
貨物既然被納入禁止進出口之列,任何已經被國家授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都不得擅自進出口這樣的貨物。根據國家有關禁止進出口的規定,國家對外貿易主管機關與進出境主管機關都有責任與義務在貨物進出境整個過程中,對違反禁止進出H規定的貨物依法查處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必要的防範。例如,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我國海關在對進出境貨物實行監管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有涉嫌違反國家禁止進出口規定的貨物,有權採取扣留、沒收等行政措施。
2.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范圍及其管理
(1)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具體范圍。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屬於該條所述情形之一的貨物,均由國家實行限制進出口。
對於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國家通過相關目錄來劃定或調整這類貨物的具體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在實施前一定期限內公布。
(2)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我國對於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按其限制方式主要分為兩種:進出口配額限制和進出口非配額限制。另外,我國還規定,為履行紡織品雙邊協議,對於輸往設限國家協議項下的紡織品實行出口被動配額限制。

9、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是什麼

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有出口退稅,出口補貼,一帶一路,自貿區等等,都是為了企業能更好的發展外貿採取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