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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政策有什麼新規定

發布時間: 2022-11-27 01:58:43

1、出口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稅政策是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

2、出口退稅政策文件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決定,通過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和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等項工作,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1.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標准:
①是適當降低了一類生產企業評定標准中企業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一類生產企業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於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條件,此次將該條件調整為「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於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60%」,使得一類生產企業和一類外貿企業關於年末凈資產比例要求的評定標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提高一類企業戶數。
②是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准中「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評定條件。此前,由於該條件限制,部分出口業務量小的中小出口企業不能被評為一、二類企業,取消此項條件後,原三類企業中其他條件符合一、二類企業評定標準的中小企業,可按規定調高分類管理類別,進而加快退稅進度。
2.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制。
《辦法》規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明確「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此次《公告》進一步明確「出口企業相關情形發生變更並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今後信用評級高、納稅記錄好的出口企業只要達到一、二類管理類別標准,就能盡快調整管理類別,提高其退稅效率。

3、我國出口退稅的具體政策是怎樣的?請詳細回答

一、適用主體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二、政策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免徵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如果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如果屬於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4、出口退稅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出口退稅政策是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出口退稅計算公式,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 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5、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政策是,適用百分之十七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百分之十七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百分之十六。
原適用百分之十一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百分之十一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百分之十,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
一般分為以下兩種:
1、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2、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出口退稅政策的要點如下:
1、將瓷製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十三,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九;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3、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
4、允許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選擇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5、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託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6、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6、出口退稅新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 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 增值稅稅率 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7、出口退稅最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出口企業銷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給生產企業加工,並將加工產品購回後出口的,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虧損,按我局國稅發(1991)075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產品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按原材料的增值稅扣除稅率計算應抵扣的稅款;如出口產品屬於產品稅征稅范圍並按綜合退稅率退稅的,按出口產品的綜合退稅率減去規定稅率後的差率計算扣除稅款;如出口產品屬產品稅征稅范圍且按產品稅規定稅率退稅的,銷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稅款。二、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用於國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機械,報關出口後可以退稅,運回國內的要照章全額補稅。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和外輪供應公司出口產品的退稅,屬於中央企業的,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8、出口退稅最新政策

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按照結構調整原則,將現行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對「兩高一資」和面臨去產能任務等產品退稅率維持不變。進一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七檔減為五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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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9、出口退稅新政策

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 二、規范地方出口 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 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 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採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 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三、改進出口 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 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

二、規范地方出口 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 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 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採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 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三、改進出口 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 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