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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跨境為什麼管控的嚴格了

發布時間: 2022-10-05 20:03:25

1、跨境支付的資金監管一直是我比較撓頭的問題,如何解決好呢?

匯支付有跨境支付的功能,也解決了資金監管的問題,建議了解一下,試試能否解決你的問題。

2、向境外匯款的規定

1、額度規定:
個人境外匯款(包括收匯結匯)規定,每人每年向境外匯款不能超過5萬美元,如果超出金額,多餘部分要到下一個年度才能結匯,也可以將多餘的美金轉入他人賬戶結匯或者取出美金現金以別人的名義以現鈔的方式結匯。
2、資金申報
目前我國對外匯跨境支付在資金用途方面是有嚴格監管的。
所有跨境匯款需要申報,包括個人跨境匯款也要申報。
申報的內容包括:收款人信息、匯款的用途、匯款的金額;
3、資金用途申報說明
國家規定中,有許多用途是可以匯出境外的,比如說個人出國旅遊、公幹、留學、購物、贈予、贍養費等,這些資金用途的話都是可以匯出去的。但是資本項下禁止在國外購房、買人壽保險、買基金和股票。
個人要對自己申報的信息負責,如果被查到申報虛假信息會被上報。
拓展資料
跨境匯款是指個人網上銀行客戶在規定的限額之內,向大陸以外地區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進行外匯匯款的業務。跨境匯款既有電訊費,又有手續費,操作比較費時。
由於跨境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建議在最高限額內盡量增加單次匯款金額,以減少匯款筆數,省去每筆匯款的電報費。
跨境匯款—--國內銀行手續費一覽
中國銀行:
櫃台: 手續費1‰,最低50rmb,最高260rmb,電訊費80rmb。 網上銀行:按櫃台手續費的8折收取。
工商銀行:
櫃台: 手續費1‰,最低50rmb,最高260rmb,電訊費150rmb。 網上銀行:按櫃台手續費的8折收取,手續費最低16rmb,最高160rmb 工銀速匯:按櫃台手續費的8折收取。
招商銀行:
櫃台: 手續費1‰,最低100rmb,最高1000rmb,電訊費150rmb。 網上銀行:手續費1‰,最低100rmb,最高1000rmb,電訊費150rmb。 註:需開通網上銀行專業版,才能在網上銀行進行換匯和境外匯款。
建設銀行:
櫃台: 手續費1‰,最低20rmb,最高300rmb,電報費80rmb。 網上銀行:手續費1‰,最低20rmb,最高300rmb,電報費80rmb。
註:用網銀做境外匯款,手續費是換算成外幣進行扣除,所以換匯時可多換出一部分作為手續費。
交通銀行:
櫃台: 手續費0.6~1‰,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電訊費80~150元。 網上銀行:
普通匯款:手續費0.5‰,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免電報費。
快速匯款:手續費0.6~1‰,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電訊費減半收取。 注1:開通有U盾的網上銀行,才能做跨境匯款。
注2:手續費根據匯款幣種不同,有一個浮動范圍,具體資費標准可與銀行櫃台咨詢。

3、何為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在銀行屬於資金池類產品,歸類於中間業務中的流動性產品的大類。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該份文件相當於全國開展跨境資金池的操作細則。問題中所說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發【2014】22號)的文件僅規定了上海自貿區內的資金池的相關問題,而且關於資金池的部分僅有區區的半頁,頂多算是個指導性文件。人行關於這塊業務政策文件變遷我後續會說到。

因為這個產品國家還處於推行試點階段,就是銀行和企業向當地人行申報一個批准一個,所以各家的賬戶體系、系統設置都有所不同。具體到產品可以分為准入條件、賬戶設置、行內流程、系統設置。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是資本項目項下,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資金調劑和歸集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是跨國企業集團對境內外成員企業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款集中處理,可採用軋差凈額結算方式。

簡單些說,就是資金池是屬於資本項下的,不需要貿易背景,就可以劃轉資金。人民幣集中收付需要實打實的貿易往來。同時,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相類業務就構成了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所以有關跨境外幣資金池業務的政策是放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2014年6月實施)規定的。

啊,為什麼會有這個業務呢?因為之前資金的跨境流動在我國是嚴格限制,只有經常項下的貿易往來才能實現資金的跨境支付和匯兌,而資本項下的跨境流動必須經過有權機構的嚴格審批,在核準的額度內才可以跨境收支。現在國家想要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鼓勵人民幣走出去,所以想通過該項業務,微觀上先提高跨國公司境內外關聯企業自有資金集中調度和統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們的人民幣資金首先走出去。

4、禁止銀行跨境資金轉移意味著什麼?

合法合規的銀行電匯是不被禁止的,你這里說的禁止的應該是有洗錢嫌疑的,洗錢是違法的,是被國家禁止的。

5、嚴格執行什麼有關規定,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

嚴格執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全文如下: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准。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許可權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許可權。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許可權,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並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許可權、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准: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並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准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6、我國加強跨境資本監管有哪些措施

採取的舉措包括:加大對境外投資熱點地區的外匯檢查力度。檢查中發現其中潛藏著洗錢、境外證券和房地產市場投資、境內個人投資移民等利用境外投資渠道匯出資金的虛假投資行為。嚴厲查處相關涉案企業,有效封堵異常資金跨境流出通道。

7、央行: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於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間,共收到33家機構及個人的意見建議188條,經充分研究論證,絕大多數意見已經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幣種及折算匯率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

二、建議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外幣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的,不論幣種均需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建議調整境外貸款使用范圍

採納情況:部分採納。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主要考慮:境外貸款應用於支持境外企業真實合理的經營需求,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規避其他監管要求。

四、建議進一步明確涉及跨境擔保的報送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涉及跨境擔保業務時,銀行應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通知》不再提出額外要求。

五、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業務數據報送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境內銀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信息外,還需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後續將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內容和路徑。

六、建議進一步明確通過分賬核算單元及離岸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一是明確分賬核算單元發放的外幣貸款與人民幣貸款管理邏輯保持一致,使用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發放的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二是明確通過離岸賬戶發放的境外貸款遵循外來外用原則,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

七、建議調整部分參數設置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一是考慮到口行一級資本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的特殊情況,將口行境外貸款杠桿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蓋其存量業務及未來增長潛力;二是針對一級資本規模較小銀行的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公式設置,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在20億元以下的銀行,統一給予20億元的余額上限。

此外,還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細節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後續工作中進一步落實。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通知》發布實施工作,督促相關主體嚴格落實《通知》要求,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8、中國資本管制有效嗎

對於資本管制,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資本管制只改變資本流動的方式,而不改變其總量。嚴格管理的人民幣匯率表明,中國的貨幣政策很重要,需要對人民幣短期利率進行管制。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中國目前實行的是有限浮動的匯率制度,但資本管制仍然具有很強的約束力,這使中國政府能夠對短期利率適當進行調整。在目前全球金融動盪的背景下,以上兩種觀點的對比更加鮮明。由此,對於資本自由流動的影響,人們也有完全不同的詮釋。對於資本自由流動,一種觀點認為,資本項目自由化會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改變跨境資本流動組合,但不一定影響資本流動總量。另一種觀點認為,資本項目自由化將會影響資本流動的規模和結構,並最終迫使政策制定者在匯率管理和獨立的貨幣政策之間作出選擇。中國的貨幣政策,除了調節短期利率外,還採用了其他廣泛的政策工具,包括對存款利率和最低貸款利率的行政管制,以及對儲備需求、貸款配額、窗口指導和投資限制等方面的數量調節。這些措施使中國的貨幣政策在短期利率受到匯率制度約束的情況下,仍然具有極大的迴旋餘地。我們發現,中國短期利率沒有受到強大的制約,這從更廣泛的意義上進一步表明了人民幣的獨立性。這一發現更加符合中國的實際。中國的資本管制制度有兩個重要的特點。首先,越不穩定的跨境資本流動,對其管制越嚴格;其次,隨著時間推移,管理模式已從一味地防止資本流出,轉向對跨境資本雙向流動進行更為均衡的管理。對於後者而言,決策者更加傾向於「逆風」管制。中國跨境資金流量大幅增長,表明中國經濟日益開放並融入世界經濟,受全球市場影響的程度也不斷擴大。在岸—離岸貨幣市場人民幣利差較大,而且通過跨境套利交易不能使在岸—離岸貨幣市場人民幣利差消失,表明資本管制是有效的,同時亦表明了中國貨幣政策的相對自主性。中國香港可以看做牢牢釘住美元的小型開放經濟體。歐元區可以看做實行浮動匯率的大型開放經濟體。中國由於持續實行資本管制,其短期利率的調整比香港地區或歐元區受美國的影響似乎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