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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補貼怎麼退稅

發布時間: 2022-08-09 14:49:59

1、怎樣申報個人所得稅退稅流程

申報個人所得稅退稅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下載個人所得稅軟體,首次使用個稅軟體的需要注冊賬號並且綁定銀行卡;
2、登錄個人所得稅軟體,提前將專項附加扣除填報好,納稅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贍養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貸款利息和大病醫療等六個專項扣除,如果納稅人有這六項支出,可以在稅前收入中扣除;
3、填報好專項附加扣除後,點擊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進入到申報詳情的界面,按照提示完成申報操作;
4、填報的收入和扣除信息無誤後,點擊下一步開始計算稅款,系統會自動計算出本年度綜合所得需要補繳或退還的稅額;
5、確認結果後,點擊申請退稅,按照提示添加銀行卡信息,最後點擊確定,等待審核處理完成退稅;
6、個人所得稅申請退稅流程操作完成後,大概十個工作日退稅金額就會到賬指定銀行卡,如有其他情況以當地官方具體說法為准。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網上流傳關於個人公務交通補貼退稅操作是真的嗎?

假的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並且預繳申報時已經扣除,那麼年度匯算時可不能再重復填報扣除了。

如果沒有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請務必如實申報年度匯算,否則會影響個人納稅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停止傳播這些不準確甚至不實的消息,不信謠、不傳謠,務必如實申報、誠信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

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其實關於這項退稅是有規定的標準的,交通補貼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明確,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扣除一定標准後須按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方式為職工提供交通補貼的行為,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收入項目計征。公務開支的扣除標准由當地政府制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照交通補助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予以扣除。

企業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方式為職工提供交通補貼的行為,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工資薪金」收入項目計征。公務開支的扣除標准由當地政府制定。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助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除。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人民政府網-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

3、個人稅怎麼退稅什麼情況下會退稅

法律分析】:個人稅以下七種情況可以退稅:1、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2、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4、沒有任何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匯算清繳辦理稅前扣除;5、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稅率;6、預繳稅款時,為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異動補貼可以退稅嗎

可以。
,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有最新消息,可以申請公務交通補貼或者辦公通訊補貼,也就是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退一部分稅到個人手上。

5、發放手機通信補貼應如何正確財稅處理?

在我國,手機大多由個人購買,手機卡由個人辦理並顯示為持卡人姓名,但作為企業的經濟事項,費用票據反映到財務部門則表現為「以個人名義列支的手機費」,加之手機費用支出兼有辦公和日常私人事務用途,無法准確加以區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員工手機費支出、降低可能產生的涉稅風險成為企業財務人員財稅處理的難點。個人憑繳費發票報銷在這種方式下,手機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憑個人繳費發票在財務報銷。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員工的手機費支出屬於與企業收入直接相關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業能提供此類費用屬於企業正常支出的測評依據或依話費清單計算的結果,即使發票抬頭是個人,但符合「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該允許稅前扣除。但在往年的匯算清繳中,大多數稅務機關對此並不認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稅務人員依據「以票管稅」原則,認為此類抬頭為個人的發票所產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被調減補稅。部分省市稅務機關以本省有效的文件認可個人憑發票列支手機費,但是要視為職工福利費。顯然,在職工福利費已經明顯超支的企業,這樣的規定其實等同於不允許扣除。另外,有企業要求個人在索取手機費發票時向通信部門索取本企業抬頭的發票,但是索取過程並不順利,由於通信部門是微機聯網管理,在通信營業大廳裡面開具的針對具體手機號碼的發票抬頭是由微機自動帶出的個人機主姓名,無法更改,只能在一些個體代理收費處索取定額發票,此類發票是稅務機關監控的重點,假票、虛開情況大量存在,真實性不可控,如果稅務機關到通信經營商處調查原始檔案,發現並沒有以單位名義開通的手機號碼或者以單位名義開通的手機號碼並沒有發生大量話費支出,容易被認定為個人支出以單位名義索取發票報銷,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現金發放通信補貼現金發放通信補貼形式是企業根據不同崗位工作需求,測算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手機費支出後按定額現金發放,不需要員工提供發票。以現金發放通信補貼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是其屬於工資、薪金支出范疇還是職工福利費范疇。與此相關的政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上述稅務與財務法規都對職工福利費的范圍進行了正列舉。從稅務規定看,通信補貼沒有在列舉的范圍之內,並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如果發放,應視為工資、薪金;從財務規定看,通信補貼按貨幣化改革與否進行不同處理,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因此,對於以現金發放的通信補貼,應將其納入工資、薪金總額核算。在這種情況下,關於其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相關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如果沒有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則難以被認定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此外,還應考慮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以現金發放通信補貼的結果是員工為企業的業務性支出墊支了個人所得稅。職工取得的通信補貼是手機費支出,而手機費支出是為了單位業務收入取得而發生的支出,而非個人的真實收入。提供手機預付費充值卡手機預付費充值卡的處理是部分企業採取了先向通信業務經營商統一采購有面值的手機話費充值卡,取得了通信業務經營商對准企業開具的話費發票,以預付款下賬。然後以月份或季度為期間,員工根據本期間由通信業務經營商列印出的個人名義的話費實際清單、業務和財務部門測算出本月因工作發生的大致話費支出,單位補償充值卡,由員工自行充值,對於業務量不大的員工測算後定期發放定額充值卡,一般不變動。對於業務量較大,變動幅度較大的員工按期測算。在發放充值卡的當月,企業賬務處理將話費支出由預付款轉入當期費用支出。由於該種測算辦法符合真實性和合理性原則,在與稅務機關溝通並報稅務機關備案後,大多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發放手機預付費充值卡和個人報銷票據,現金發放通信補貼辦法相比,很好地解決了合法憑證的問題,並且不存在員工因公墊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由於稅務機關強調「以票管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由於取得的預付費充值卡發票是對單位開具,屬於符合規定的發票,此項支出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並且經過合理的測算,可提供相關的依據,容易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發放手機預付費充值卡也不用再墊支「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

1、個稅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月。

2、社會保險費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住房公積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的最高繳費比例為12%,超過部分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

4、年金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4、公益捐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內容,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6)通訊補貼怎麼退稅擴展資料:

2018年10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調整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

稅前扣除_網路

7、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退稅

法律分析: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8、2020年如何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POS機刷卡、銀行櫃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等轉賬方式繳納。

收入納稅明細查詢申報流程:

1、 登陸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平台,找到「收入納稅明細查詢」功能,查詢明細,為年度匯算做好准備。

2、用戶可以選擇全部所得類型進行查詢,也可以選擇正常工資薪金、不同種類獎金或賠償金、補貼、一般勞務報酬所得等分類查詢,明確不同類別按月所得稅款所屬期、收入金額、扣繳義務人、已申報稅額或應補(退)稅額。

3、在收入納稅明細查詢頁面,用戶如認為申報內容有誤,可直接通過分項或批量申訴功能進行投訴。用戶需要在申訴頁面寫清申訴類型(如「從未在職」、「曾經在職」)等,同時對申訴原因進行補充說明。

4、屆時,納稅人可通過個稅APP進行年度匯算的辦理,但是現在還不能申報,具體要等到3月1號正式施行。

(8)通訊補貼怎麼退稅擴展資料:

補繳稅費的情況:

稅務部門明確,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並補稅。導致需要補稅的原因,稅務部門分析主要有兩種:

1、市民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每月的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市民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其適用的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情況。

可以申請退稅的的情況: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例如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其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市民。例如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3、市民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最終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相關項目扣除不充分。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市民。

5、市民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市民預繳稅款時,未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情況。

7、市民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情況。

9、...企業員工可通過車費和交通補貼免徵17280元的稅費是真實的嗎?

根據官方回應稱,如果市民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並且預繳申報時已經扣除,那麼年度匯算時不能重復填報扣除。而且不同地區的退稅政策費用或許不一樣,所以這個企業員工可通過車費和交通補貼免徵17280元的稅費不一定是對的

基本政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具體規定為:

1、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文件明確了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通訊補貼收入,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補貼時,扣除一定當地省市規定標準的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制定標准(如北京市),就應該全額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