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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與中國法律

發布時間: 2023-03-25 17:59:00

1、聯系實際說明在全球化時代如何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標志,我國已完全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歷史進程中。經濟全球化的巨大影響不僅體現在經濟領域,也涉及到民主政治領域。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生什麼影響?我們應如何應對?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經濟全球化給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強大的助推外力
如果說,加入WTO前,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主要來自國內的民主訴求的話,那麼,加入WTO後,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又多了一種外來的客觀要求,增加了一種強大的外力助推。
1.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國改革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制,促進國家權力的社會化。
國家權力的社會化既是人類歷史進化的必然趨勢,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WTO的宗旨是倡導經濟貿易的自由化,由此出發,它必然要求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干預必須適度,反對政府過分干涉市場經濟。顯然,我國目前的體制還不適應WTO的要求。新中國建立以後,我國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經濟政治體制,「國家-社會」一體化,「國家本位」的特徵十分明顯。市場經濟在中國的確立打破了國家權力一統天下的局面,國家權力的分流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權力逐漸增強,但從總體上說,國家權力一元化的格局尚未根本改變。適應WTO的要求,我們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理順各種職權關系,推動國家權力合理分權,還政於社會、還政於民,使社會由「國家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
2.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國擴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自由度和增強自主化。
WTO要求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的發展是自由的,包括企業的投資自由、進入自由、退出自由、生產自由、經營自由、買賣自由,公民的發展自由、遷徙自由、擇業自由等。目前,我國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的自由發展的程度距WTO的要求還有相當的距離,市場主體的貿易自由和公民個人發展的自由還受到許多傳統的體制性和非體制性因素的障礙:審批事項過多過濫仍在嚴重地阻礙著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和公民活動的自由;國家在一些行業、領域的壟斷阻礙了國內外市場主體的自由進入;過度行政干預妨礙了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自主經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部門和地方為了局部利益而設置的市場壁壘限制了外單位和外地市場主體進入的自由;過去形成的戶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限制了公民的擇業自由和遷徙自由。經過這些年來的改革,上述限制有所松動,但未根本改觀,適應WTO的要求,進一步放鬆管制,擴大自由度仍是我們面臨的重要改革任務。
3.經濟全球化要求擴大我國政治生活的公開化。
公開性是民主應有之義,是現代民主的基本價值,「沒有公開性而來談民主是很可笑的。」[1]WTO要求各成員方遵守「透明度」的原則,包括:(1)要求各成員方公布所有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協議、協定、條例、決定、政策、司法判決等及各成員國間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的協定和條約。(2)要求各成員方政府設立信息咨詢點,給其他成員方的政府或政府機構、企業及公民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3)要求各成員方政府向WTO的有關機構報告其所採取的有可能對協議的各成員方產生影響的貿易措施。(4)規定對各成員方的對外貿易政策進行定期審查,以增強各國國內政策法規的透明度,使各成員方的國內法律制度符合WTO的需要。
過去由於我們長期處於封閉的社會環境中,權力的行使具有內部性、隱秘性。政策、文件等政治信息自上而下內部傳達,政治行為「暗箱操作」,決策過程秘而不宣,公眾對重要政治信息知之甚少。這使政治過程缺乏應有的監督,導致「幕後交易」、「尋租」等腐敗現象不斷滋生,同時也助長了不良的政治文化,小道消息、謠言滿天飛,政治被神秘化,民眾對政治疑惑、猜忌。這種狀況既有悖於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接受WTO的透明度原則的約束,我們必須加快推行政治公開的進程,讓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權。
4.經濟全球化要求擴大經濟政治和社會的平等化。
「民主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2]。長期以來,我們在對待各種經濟成分上,不能做到一視同仁,重公輕私,未給予國內非公有經濟一個參與平等競爭的條件和待遇。非公有經濟企業在市場准入、貸款、稅賦、進出口、人才使用、司法保護、享用公共服務以及企業經營者的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等方面享受不到同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的待遇。在發展問題上,採取允許讓一部分地區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傾斜政策,客觀上帶來了政策上的不統一,造成了競爭條件的不公平和發展環境的不一致。在吸引投資上,重外輕內,內資和外資存在著不同的待遇。這些都與WTO規則相距甚遠。加入WTO,就應兌現「國民待遇」原則,確立平等對待國內外各方當事人、平等對待各成員國公民或組織的機制和觀念。
5.經濟全球化要求政治過程的程序化、法治化。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和法治政治的統一。程序的民主價值就在於它通過法定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把權力的運作、民眾對政治參與納入到了規范化、制度化的渠道,實現現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法制化。WTO的規則理念對我國政治的程序化、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WTO是由一整套規則體系構成的,它要求各成員國的政府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運作,按通行的程序辦事,與國際慣例接軌,樹立規則觀念和法制觀念。我國傳統的政治和行政方式是以權力為中心運作的,其運作的程序化、法治化程度較低,無序運作、非規范運作、隨意運作、違法運作嚴重,這是與WTO規則相沖突的。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們需要加快從以權力為中心的運作方式向以規則為中心的運作方式的轉變,建立符合國際規則、與國際慣例對接的管理模式。
二、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帶來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也面臨著一系列新的挑戰:
1.入世後我國民主需求的迅速增長與民主制度化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凸顯出來。
一方面,加入WTO對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強力助推,要求我們進一步擴大民主。同時,隨著這些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公民的自主意識、平等意識、法制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期望大增。國內外的民主訴求呼應、疊加使我們的民主訴求在這個特定的時期驟然增加。另一方面,我國民主制度化的有效供給不足。這是因為在現代政治中,政治參與需求的增長速度總是快於創設政治參與渠道(即制度化)的速度。我們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健全WTO所要求的一切制度,再加上我國原有的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渠道不多、不完善。這一切造成我國目前不能滿足民主需求的「瓶頸」。如果不能解決這個「瓶頸」問題,就可能對政治穩定構成威脅。正如亨廷頓所說:「社會動員和政治參與的速度偏高,政治組織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結果只能是政治不穩定和無秩序。」[3]這是因為,如果參與渠道不暢通,公民的參與慾望得不到渲泄,就會導致公民的挫折感,民眾對政府就會產生離心離德的傾向,社會缺乏凝聚力,政府權威和合法性就會缺失。同時正常的民主渠道阻塞,民眾就會尋求體制外的政治參與,這勢必影響社會秩序和國家穩定。
2.經濟全球化增大了西方民主觀念和模式傳播蔓延的機會,「西化」的威脅性增大。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為了建立其主導的世界秩序,歷來強調其民主的普適性,力圖按照它們的觀念來塑造世界。而當今全球化的趨勢為西方民主觀念的傳播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當今世界信息技術的巨大進步,地球成了一個網路化的空間,這十分有利於西方價值觀的傳播。中國加入WTO後,西方可能會藉助於WTO的組織形式對我國實施「西化」影響。西方國家會通過自己控制的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及游戲規則,打著「貿易自由化」的幌子,推行其全球治理模式。同時,入世後,隨著西方企業更多地進入中國,隨著旅遊、服務、文化等產業的逐步開放,中外人員往來更加方便、頻繁,西方敵對勢力可能會運用這些交流方式進行「西化」滲透,對此,我們要有所防備。
3.經濟全球化對我國主權、人權構成現實威脅。
在全球化的進程中,跨國公司對國家主權的削弱值得注意,跨國公司為實現其市場目標和利潤目標,必然會利用其超強的經濟勢力去影響母國和東道國的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僅如此,跨國公司還經常以其強大的「經濟主權」去影響母國和東道國的「政治主權」。我們看到,跨國公司直接介入國家政治、外交甚至軍事領域的事屢見不鮮,進行院外活動、行賄政府官員的丑聞時有披露就是有力的證明。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伴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種所謂的「全球主義」思潮在西方興起。它貶抑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中的主權原則,鼓吹「國家主權過時論」、「國家主權有限論」、「人權高於主權論」等。其實質是借經濟全球化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實現全球政治的一體化、西方化。少數發達國家以「人權」為借口,粗暴干涉他國內政,肆意踐踏別國主權就是對「全球主義」的實踐。主權是現代國際關系的基礎,是國家平等的前提,也是一國人民當家作主、內政自主以及人權保護的前提。破壞了主權原則,不僅導致國際關系的混亂,也使民族國家的民主難以實施,人權難以保障。事實上,由於全球化帶來的各種風險加大,客觀上需要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強化國家主權,而不能淡化主權,貶抑主權。全球化時代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首先要捍衛國家主權,「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4]
三、應對經濟全球化的社會主義民主發展觀
全球化時代、我們需要從世界歷史的高度和全球性的思維來考慮社會主義民主發展,自覺地把我國民主建設置於人類文明和世界歷史發展的進程中,從中把握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方向,從中改革創新,吸取營養,建設世界上最先進的民主政治。
1.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方向和發展道路。
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兩大潮流,我們既要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也要追求政治民主化。但我們的民主化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堅定不移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而決不照搬西方民主模式。這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原則。鄧小平曾針對國內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主張照搬西方民主的錯誤觀點指出:「我們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而這種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謂的民主,不能搬用他們的三權鼎立,不能搬用他們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要搞社會主義民主。」[5]我們之所以要堅持社會主義民主的方向就在於,社會主義民主從本質上說要比資本主義民主優越,它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民主,代表了人類民主政治發展的先進方向,並且適合我國的國情。一些發展中國家不顧自己的國情,盲目接受了西方民主,結果多黨制和議會民主引發了這些國家持續不斷的政治動亂和社會危機,經濟停滯倒退,人民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些教訓足以值得我們記取。
面對全球化時代西方民主觀影響加大的現實,我們首先要牢牢把握輿論陣地,進行正面宣傳,加強馬克思主義民主觀教育,除了要利用傳統的媒體,如廣播、報紙、電視外,尤其是要利用好網路這一新的媒體,積極搶占網路這一新的思想陣地。其次,加強對互聯網等媒體的管理,積極尋找抵禦西方價值觀滲透的技術,強化對西方媒體傳播信息的屏障能力。再次,堅持國家主權原則的當代有效性,堅決批判和抵制「主權有限」、「人權高於主權」的霸權主義論調,揭露少數西方國家「西化」、「分化」我國的企圖,堅決同侵害我國主權和人權的現象作斗爭。
2.適應WTO的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積極推進我國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創新。
(1)推行公開政治。首先要擴大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外,有關會議、法律、決策、人事、審批、收費、許可、發證、登記、收支、招標、采購、評議等信息都應及時向人民公開。為此,需要強化信息公開的「剛性約束」,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開法》,對信息公開的目的、原則、適應范圍、限制以及不公開的法律責任等都明確予以規定,使政府信息公開有法可依,使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其次要完善政務公開的制度體系。應完善行政許可、審批、收費公開制度,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公開制度,社會保障公開制度,社會評議政府施政行為公開制度,以及集體討論決定製度,群眾代表議政制度等等。再次,完善政務公開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政務公開。可在公共信息網上設立「政務公開欄目」和「公眾評議政府欄目」,以增強政務公開的時效性和透明度。
(2)倡導參與政治。人民民主不僅體現在人民以委託的形式治理國家上,還體現在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生活上。為此,政府首先應根據市場經濟和WTO的要求,准確定位自己的權能,減少過度干預,理清並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將不屬於自己管的事全部交給社會去做,交給市場去做。擴大社會的權力,給社會更多的自由發展的空間。其次,吸納公民全方位參與政治過程。一是賦予公民、基層、下級組織群眾團體及中介組織以參與決策的權力。國家應通過建立重大決策的建議制度、提案制度、咨詢制度、公眾討論制度、聽證制度、公決制度,把公眾納入決策過程,使決策民主化。二是要加強公民對執行過程的參與。在國家法律、政策和重大決策的執行過程中,應吸收公民參與執行的監督,防止執行不力,執法混亂、行為不規范。三是加強公民對執行後果評價的參與。要允許公民對執行結果、執行績效發表意見,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執行後果評價的根本指標,改變執行績效由「官方」自我評估的趨向,以及由此帶來的虛報浮誇,「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不良風氣。
(3)強化服務政治。從人民主權來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源於人民的委託,它與人民之間本質上是一種服務關系,而不是一種「管制」關系、「命令-服從」關系。過去,我們雖然確立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但為人民服務的意識並不強,政府提供服務時,總是一副「施捨者」的姿態。加入WTO凸顯出政府服務至上的理念,這要求政府的角色要來一個轉變,由原來的「管制者」的角色向「服務者」的角色轉變,重塑政府服務者的新形象。「民主政府是為它們的公民服務而存在的。」[6]政府應抓住入世的契機,走出「管制」的誤區,增強服務意識,健全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使政府不再是凌駕於市民社會之上的「管僚機構」,而是成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
(4)健全責任政治。責任政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理念,這是由人民主權原則所決定的。人民把管理國家的權力委託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得到人民授權的同時,必須承擔作為「公僕」的責任,它們必須對人民負責,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承擔道義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責任。民主政治必然是責任政治。過去我們的責任政治觀念不強,國家的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多,承擔責任少,要求公民履行責任多,政府盡義務少,甚至不少執法部門和執法者濫用公共權力,權力與責任嚴重脫節導致權力異化,嚴重背離了人民民主。加入WTO呼喚著責任政治的回歸。第一,要強化責任意識。通過經常性的為人民服務的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責任教育,強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責任觀念,第二,理清各種政治主體間的職責關系。從大的方面說,要黨政分開,劃清黨組織和政府之間的權責關系;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權力和責任關系;要分清政府各職能部門間的權責關系。各政治主體之間的職責搞清楚了,才能各負其責。第三,健全黨政機關首長責任制。這是建立責任政治的關鍵。第四,健全責任體系,包括道德責任制、政治責任制、工作責任制及法律責任制。第五,健全對國家權力監督機制。通過完善的監督機制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好其職責。
(5)厲行法治政治。在我國的國家管理上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治現象。加入WTO要求我們進一步轉變「人治」觀念,樹立法治觀念,嚴格依法治國,由權力政治轉向規則政治,由任意裁決轉向依法辦事。特別是針對一些執法者頭腦里存在依法治國就是依法「治民」、「治事」的觀念,更要強調依法治權,依法治官。這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機關要依法立法、依法執政、依法司法、依法監督。
3.參與全球化的進程中,借鑒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某些文明成果。
全球化時代要求我們打破封閉保守落後的政治發展觀,樹立開放的發展觀,吸取世界上一切優秀的政治文明成果。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先進、最高類型的民主不可能脫離世界歷史潮流和人類文明發展的大道而獨立發展。它必須繼承以往人類優秀的政治文明成果,才能真正實現對以往政治文明的超越。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們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方向,不隨「西化」逐流,並不意味著我們全盤否定資本主義民主的某些進步因素,相反,對於資本主義民主政治中那些反映社會化大生產要求,體現民主政治共性和普遍性的某些具體形式和做法,我們應大膽的吸收和借鑒。具體說,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一些原則,如主權在民原則、自由權利原則、人權原則、平等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一些具體制度,如選舉制度、公務員制度、輿論監督制度、法律制度等都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當前應對入世的要求,我們還急需要引進WTO的一些規制,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我們應承認和遵循經濟政治和行政領域里的國際慣例,包括各國協議的形式、談判的形式、行為的規范、決策結果的公布和實施方式等;遵循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共同的標准,包括行政行為標准、行政道德標准、行政決策優化標准、行政效率標准、行政考核標准等;借鑒一些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的行政體制和法律制度。只有以開放的姿態,博大的胸懷,善於借鑒和吸取人類文明的一切優秀成果,才能建設比資本主義更高更切實的民主,使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成為世界最好的民主制度。

2、論中國傳統文化對法律運行的影響;論全球化趨勢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法治與人治的矛盾
人治的思想太根深蒂固了
還有,老百姓對於「打官司」的恐懼,不利於法律的普及。
倫理道德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之一的家庭倫理道德,自古就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近代以降,我國法制改革吸收引進了西方的一些法律原則及法律制度。但這不能否認傳統倫理道德在中國近現代法律制度中的傳承.其對中國法律現代化的影響.從歷代先哲中的法律思想中便可略窺一二。
論全球化趨勢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這里有一篇論文,自己看吧
http://www.ilib.cn/Abstract.aspx?A=shszxb200202009

3、簡述國內法與國際法關系的國家實踐。

前言
隨著科學技術革新的不斷深入、各國經濟交往的日趨頻繁以及國際分工深層次的細化,經濟的全球化已經成為了全球經濟走向的必然趨勢,所以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也必然受到經濟基礎的改變所帶來的影響,對於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關系的實踐是法律能否實現全球大融合的關鍵。
一、國內法概述
國內法是指由某一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在只能在本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生效的法律。一般國內法主要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等。國內法的主體一般是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我國國內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斷案時一定要在弄清事實的情況下以法律為唯一準則。其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國,法律對於全體公民都是統一適用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只有國家司法機關享有執行國家的司法權的權利,並不能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所干涉。最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從實際出發,將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二、國際法概述
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法的法律主體主要是國家[1]。國際法以條約、國際習慣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為表現形式,其主要是各國之間在國際交往中通過協議逐步形成的,或者是被各個國家所認可的,用以協調各國意志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概括為七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意味著,依照國際法,共處各國一律平等,不得超過自己管轄范圍管施行權利;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同意是指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信實是指有約定的雙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國際責任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任何國際法的主體都必須無條件遵守。自衛是指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問題之一。從法律體繫上看,國際法與國內法是相對應的兩個法律體系,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為主要是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法人或作為法人的國家機構,國際法的調整主體為國家或者國際組織。
其次,制定方式不同;國內法是國內立法機關依據一定程序制定的。而在國際社會中不像國內法一樣存在一個統一的最高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國際法,而是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各國,在相互協議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無論是條約法還是國際習慣法,都必須有主權國家的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才能生效。
再次,表現形式不同;國內法通常為制定法和判例法,然而,國際法的主要形式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家學說等[2]。
最後,執行主體不同;國內法的執行主體為一國國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由國內執法、司法機構強制執行。而國際法的執行主體則包括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反政府武裝團體等,並且一般都是由國家自己執行,不得強制執行。
四、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系
理論上講,個人的總體是國家,國家的總體是國際社會,所以從國際社會的大環境來看,國際法是具應該有優先性的。從國際方面來看,其與國內法的主要關系如下:
第一,國際法上所做的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實施還是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3];因為國際社會中的各個國家因為風俗和習慣的各不相同,各國的國內法會對不同的罪行,處以不同的懲罰方式,但是各國均承認該罪行,並且各自對於該罪行施行處罰,這點是與國際習慣相吻合的。所以說國際法只能進行原則性規定,引導國內法結合國內的道德風俗習慣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規定。
第二,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4];可以說,國際法和國內法在立法層次上講是相互獨立的,國際法是國際社會各國通過的約定性條約,不受個別國家國內法影響。
由此可見,雖然在國際大環境下,國際法較國內法是有優先性的,並且不能被個別國家與國際法相沖突的國內法所改變,因為在國際大環境下,對於國際條約的制定是順從大多數成員國的意志的,少數成員國是無法改變大環境的。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系
從國內角度來看,國際法的效力是有限的,畢竟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是國家,而國內的案件主要是以個人為主,所以應用國內法較為合理,所以,就國內來講,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與在國際上來講是不盡相同的。
第一,在國內,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從而才能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5];因為只有國內法才能在國內產生法律效力,國際法的約束主體不包括個人。所以國際法要想在國內應用就必須融入到國內法當中。
第二,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因為國際法所規定的是一些普適的原則,所以應用在一些國家內時要根據本國國情對其內容加以規定,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認為國內法理應優於國內法,有的在憲法上作出明確規定,國際法效力高於國內法;對於此問題,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規定,但是法律規定表明: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國際條約優於國內法。不管怎樣,國際法在國內的適應完全是由一國自行裁量的,其他國家無權干涉。
因此,從在國內的法律效力的角度來講,國際法就沒有了其在國際范圍的無可爭議的法律效力,其適用性完全由國家自己決定,同時,國際條約、慣例或者原則要想應用在國內,必須要將其原則性規定具體化並納入國內法當中才能發揮效力。
五、我國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
以2001年中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為標志,中國開始加入了全球范圍內的無國界經濟的浪潮[6],並且經濟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如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法律作為上層建築也在經歷著一個全球化的歷史進程,國際法是國際上的處理沖突的法律准則,國內法是國內一切法律行為的衡量標准。所以為了法律全球化的實現,必須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明確國際法在國內的地位
理論上講,國際法作為國際通用的准則,國內法的修訂過程應該以國際法作為指導。但是,實際上,國內法的成立是早於國內法的,所以當國際法形成的時候,國內法早已成形,所以要想以國際法來規范國內法是不太容易的,在我國,對於國際法在國內的地位主要持尊重的態度[7]。
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主要是採用自動納入的方式。即凡是我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或者經過國務院審核批準的,都可以在中國國內發生效力,並且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經過其他特別的程序。例如《種花人民共和國外教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由此可見,在中國的立法上,部分情況下,特別是當國內法與國內法有所沖突的時候,是建立在對國際法尊重的基礎上的,即對於國際條約是優先適用的。
然而,關於國際條約在國內的法律地位,中國的現行憲法沒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只是在一些專門性的法律上對於一些特定情況下,當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國際法的效力高於國內法。所以,我國對於明確國際法在國內的地位方面做得還不夠完善。
(二)解決好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沖突
正如前文所述,國內法早於國際法形成,並且由於世界各國文化差異很大,國際法的制定無法權衡各個國家,所以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沖突是無法避免的。如何解決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從中國的實踐來看,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第一,修改國際條約或國內法,消除兩者之間的沖突。這也可以說是最為徹底、最有利於沖突解決的一種方式。作為成員國的各國是有權對某個條約提出修改意見的,但是國際法的修改需要條約的簽署國同意才可以進行修改,國際法的修改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所以更多情況下所採取的是對國內法進行修改以適應國際法,從而消除沖突,促進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適用「解釋一致」規則消除國際條約與國內法之間不一致的情況[8],即當二者不一致時,在沒有太大沖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解釋來補充說明,這樣才能求大同存小異達成宏觀的統一。
第三,規定國際條約調整的事項不再適用國內法。也就是說,只要有關事項屬於國際條約的調整對象,就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不再適用有關的中國法。這樣可以有效地規避二者在法律問題上的直接碰面,避免了兩者間的沖突。
第四,規定在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這種做法如今正成為一種趨勢,因為我國本著尊重國際法的原則,目前很多條款都已經規定了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國際法,目前司法機關更傾向於用該方法來解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
(三)尊重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一個國家對於國際慣例的態度直接反映了其對於國際法的態度。
對於國際慣例,我國採取了積極的態度,肯定了國際習慣作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的重大意義。對於一些國際公約,我國也會積極響應,並嚴格遵守國際習慣規則,就比如我國在1975年加入《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之前早已自覺遵循相關的國際習慣規則,這足以說明我國遵守國際習慣的決心,認真履行國際習慣規定的國際義務。這一點在我國與世界各國所簽訂的雙邊、多邊條約中得到了體現。
可以說,我國近年來,積極響應國際號召,嚴格遵守國際習慣,並譴責違背國際習慣的行為,已經贏得了世界各國的尊重。
結語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是國際法基礎理論問題之一,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更是關繫到法律全球化進程的重要課題,所以如何明確國際法在國內的地位和如何解決好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等諸多問題都是我國未來需要處理好的,當然,經歷過經濟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巨大成功,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全球化必然會給我國帶來更深遠的影響,我國也一定會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中越走越遠。

參考文獻
[1] 曾令良.國際法[M].1.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 :34.
[2] 李玲.淺談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D].四川大學法學院, 2011.
[3] 江虹.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思考[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 2014, 16(3).
[4] 馬源迪.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J].南陽師范學院學報, 2011(1).
[5] 溫遙超.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區別的探討[J].經濟與法, 2010(196).
[6] 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的理論[J].國際經濟法論叢, 2001, 4(2).
[7] 馬碩文.論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及國際條約在我國適用存[J].河池學院學報, 2007(1).
[8] 高長富.淺議法律全球化[J].吉首大學學報, 2008, 29(3):107-111.

4、法律的本土化和國際化?

法律的本土化的含義及其意義如下:
法律文化的本土化,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發揮其內在的價值、功能和社會作用,必須與其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結合,成為該國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人們所接受並自覺遵守。當前中國學者們主張的「法律本土化」術語在其應用層面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含義:其一,就是將理論研究的目光投射到市場經濟和民間社會的實踐中間,主張到中華民族的實際生活中去尋找社會和法律的關聯域,側重於研究制度的歷史傳承,研究由民間社會和社會公共體自發創制與選擇法律的法制建設模式。他們反對脫離「本土」實際而奢談對法治理想的理解和信仰,強調對法律規范作用的實用化理解和對本土法律資源的重視和理解,而不是簡單地照搬西方法治的經驗。這種「本土化」觀點又可理解為學者的「法律本土化」。
法律的國際化的含義及其意義:
法律文化的另一個運動方向是國際化,它主要是指相關的國家和地區在彼此承認和尊重主權獨立的前提之下,基於相同的國際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傳統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契合性和影響力。
隨著人類公共交往的場域日益超越國家的邊界,法律國際化亦成為當今世界法律發展的基本態勢。盡管西方國家的現代化範式和法律治理結構在全球化過程中占盡先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話語霸權,但法律的文化屬性決定了法律全球化並不應當是法律的西方化。哈貝馬斯把其對話理論作為解決文化沖突的基本方式,這對於如何推進法律全球化極具參考價值。對話,亦應當做為法律全球化的路徑倚賴。我國參與全球化對話,要克服法律"失語"現象,從傳統中尋找"談資",並注重解決當下中國的問題。如何藉助法律全球化的"東風"推進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同樣需要各個層面的對話。

5、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法理學的發展趨勢

這個問題相當復雜啊,不過我也感興趣,分析如下:
1.全球化背景下,中國以前歷年來作為世界大工廠的局面將不復存在,越來越高昂的物價,越來越嚴格的國家人力資源政策,越來越復雜的企業成本,這都將使外資對我國沿海外貿加工企業投資或建立穩定貿易往來的選擇望而卻步,相反,亞太地區很多周邊國冢急於發展經濟,給予更寬松的投資政策,也正是把這類行業吸引往他國的原因之一。
2.但有些行業在周邊國家難以發展,原因是東南亞國家的人民數千年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力量讓他們本來就很易滿足,很易生存,比較起勤勞的中國人民,他們不見得能承擔所以行業的世界工廠的角色,所以還是要考慮行業細分才能進一步討論發展策略,但從宏觀角度講,中國沿海作為世界工廠的格局絕不再存在,從東莞等地的蕭條可見一二。
3.如果要說轉型升級,應該參考中山的做法,但是這一步要早做准備,而不是在危機發生時來臨時抱佛腳。加工業的好處是自有工廠,對於設計、生產什麼產品,產品的質量控制可以進行最前端的控制,面對市場的變化,也可以很快的調整產品。所以在轉型上重要的是,獲得准確的市場發展趨勢的判斷、有足夠力量的新產品研發設計力量、有自己培養的一定知名度的品牌,這些將是轉型策略的重點關鍵。

6、法律全球化是什麼?

一、法律全球化的歷史軌跡
從法史學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時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羅繼承了古希臘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類普遍理性」的觀點,提出了「世界天國政府」中存在著普遍的自然法則。他認為:出於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緣故,天國的自然法則在人類社會中就體現為世界國家的共同法則。然而,作為一個社會運動的全球化,則始於羅馬法的復興運動。18世紀下葉至19世紀初,法、德兩國一反過去的習慣法傳統,在全面吸收羅馬法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先後制訂和頒布了法國民法典(1804年)和德國民法典(1900年)。19世紀中葉直到20世紀從歐洲開始擴展到世界范圍內的依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法典編纂運動。從而建立了以羅馬法為基點,以法、德兩國民法典為主幹遍及歐洲、亞洲和美洲的主要國家的民法法系。這可謂法律全球化的第一個階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個階段當屬美國憲法的域外影響以及憲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國憲法創立了分權型政府體制以及其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創立的違憲審查制度等等,成為美洲、歐洲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及亞洲的日本、韓國、印度等國家的制憲模本,這些國家不但創制了成文憲法典,建立了適合本國國情的分權型政府體制,而且很多國家還直接照搬了美國型的司法審查制度。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於二戰結束之後。1945年10月經中、蘇、美、英、法和其它多數國家代表簽字並批准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目前,《憲章》已成為一部公認的世界性法律。其後,聯合國又先後於1948年和1966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建立健全了人權保障的國際法體系。目前參與簽署和批准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有100多個。在法律全球化過程中,影響范圍最廣的應該是《關貿總協定》的通過和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個國家和地區同時簽署了包括全部關稅減讓談判成果的《關稅減讓總表》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後文件》及其「臨時適用議定書」等等,從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圍內的自由貿易體制。《關貿總協定》從1948年生效至今,經過了8個回合的談判,形成了近200萬字的法律文件和32項單獨協議;其成員國從最初的23個國家和地區,增加到目前的128個,另外還有20個潛在成員國排隊等待加入。
二、法律全球化與相關國家法律制度的沖突
法律全球化,從其表徵形式和特徵來說,主要是指相關的國家和地區在彼此承認和尊重主權獨立的前提之下,基於相同的國際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傳統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契合性和影響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過程中,特定地域范圍內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的獨立性是客觀存在、不容置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過程中,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受到的沖擊也是必然的。
1.國家主權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經濟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同時也是經濟全球化的保障。作為法律全球化之先導的經濟全球化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權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達到了這樣的程度;即資本的力量要沖破國界的限制,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這樣一來,過去在一國范圍內,由該國所有並受該國法律調整的經濟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國資本介入的沖擊,國家主權也因此受到挑戰。針對這種沖擊和挑戰,主權國家基於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一方面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組織,並簽訂和批准有益於維護成員國共同利益的國際公約,承諾在某些領域的讓步和妥協;另一方面變革本國傳統的經濟法律模式。這樣,既保證跨國資本的准入並維護了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有利於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2.國家管理職能式微。在傳統的封閉式的國家中,國家是國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對國民來說,國家就像一個奶媽,管吃管住,國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底;而社會組織,尤其是企業組織,則成了政府的附屬物,成了一個永遠長不大的孩子。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市場的橫向聯合,尤其是跨國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外資企業依據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獨立自主、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權利和抵抗內國主權非法干預的權利,同時又為該國國民的就業、勞保和社會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機會、條件和保障,弱化了國家職能,也減少了國家對國民的負擔和壓力。
3.地方法律體系的泛化。相對特定國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個動態的法律滲透、摻合和協調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特定國家相對穩定的法律體系必然會出現松動甚至混亂。表現最為明顯的是,開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法律與發展運動。在這一運動中,美國提供了2500萬美元資助亞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個國家進行法律改革,企圖在這些國家傳播和建立美國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這種法律霸權主義的作法對這些國家傳統的法律體系的影響和破壞是不容置疑的。

7、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

法律分析:法律全球化是時下比較時髦的一種話語,是建立在全球化,尤其是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的一種上層建築的架構,是各個國家和文化間不同實力和話語權的一種碰撞和交流.大抵有"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之勢.本文力圖在法哲學的層面上,立足於歷史淵源和全球社會現實,逐步呈現和分析法律全球化的內涵和外延,並將克服一種片面性的極端,將其限定在適宜人類社會秩序和地球家園良性發展的范圍內,旨在尋求一種"和諧共存"的全球法律觀. 全球大社會的形成,給了我們新的研究空間和維度.在全球范圍內,法律承載著對國家,政府間國家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超國家組織,各種公益性的國際社會團體,跨國公司以及個人等復雜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和良好秩序的調整和規劃,更重要的,在時間的維度中,法律也承擔著解決各個民族國家在發展工商業過程中已經衍生或者正在衍生的各種全球性的問題.本文是基於當前全球化的現實的基礎上,對法律全球化做一辯證的看待,認為法律全球化是人類法律文明在國際經濟一體化和現代通訊,交通,計算機網路的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法律一體化(趨同化)與多元化的矛盾統一的過程.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剖析和梳理法律全球化過程中的"一體化"和"多元化"的限度,對法律全球化這一現象進行"家譜式"的截圖分析.最後,但並不是最不重要的,作者倡導正視現實,立足傳統,以和諧世界為宗旨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凸顯全球范圍內的主體性中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