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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類進口

發布時間: 2022-08-18 23:51:07

1、從國外進口飼料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
進口飼料需要國內企業在已經具備一般進出口權後辦理
1、進口飼料備案
2、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境外飼料生產廠傢具備
1、海關總署核發的允許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境外生產廠家輸華企業名單
2、農業部飼料進口登記證(具體需要看產品種類)

2、飼料進口報關流程?

首先需要確定進口的國家和飼料品種都是什麼進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查詢《允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國家(地區)產品名單》,確定進口的國家和飼料品種是否可以進口。可以進口,進入第二步,不可以進口,應由國外官方部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風險分析申請。
然後需要確定是否需要農業部飼料進口登記證
根據所要進口的飼料品種,咨詢農業部或查詢相關文件,確認是否需要取得農業部的飼料進口登記證。一般情況下單一飼料原料(農業部1773號公告飼料原料目錄第四部分)、飼料添加劑(農業部1126號公告農業部飼料添加劑目錄)、配合飼料、寵物食品(僅指干糧,不包括罐頭和零食)需要辦理農業部的飼料進口登記證。
接著進口飼料經營企業備案
確定飼料品種和國家可以進口後,根據《進口飼料經營企業備案辦理指南》辦理進口飼料經營企業備案。
緊接著需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
提出進口飼料經營企業備案材料後,根據《關於發布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級別及檢驗檢疫監管方式的公告》,對風險級別高的產品按照《進境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辦事指南》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其次就是報檢了
根據要求辦理報檢手續,除常規單證外,還需要根據《關於發布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級別及檢驗檢疫監管方式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79號公告)提供特定單證,包括《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預核銷單、農業部進口登記證、國外官方檢疫證書、原產地證明及其他檢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單證。
最後一步就是查驗貨物需經現場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必要時抽取樣品送樣檢測。

3、飼料進口需要哪些證件

根據《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由境外企業生產的、首次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必須申請在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登記注冊,取得《進口飼料登記證》後方可辦理相關進口手續。適用范圍:單一飼料:脂肪粉(植物來源)、飼料用滅活釀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發酵黃豆粉、馬鈴薯蛋白粉及其發酵製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經特殊加工工藝處理的單一飼料產品。

4、進口飼料種類都有哪些

飼料分為乳豬料,預混料,和濃縮料,全價料。農村賣料,主要還是濃縮為主。配料也好陪成全價料,主要加玉米就可以。農村賣點乳豬料和濃縮就好。;利潤也還不錯。

5、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進出口資質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在進口方面,國家質檢總局對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進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對飼料進口企業實施備案管理。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報檢前或者報檢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出口方面,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飼料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出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對飼料出口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出口企業應當在首次報檢前或者報檢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在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6、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保證養殖動物的安全生產,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第三條 外國企業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申請登記,取得產品登記證;未取得產品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第四條 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安全、有效和不污染環境的原則。生產國(地區)已淘汰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予登記。第五條 外國廠商或其代理人申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交下列資料和產品樣品:
(一)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寫)。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產企業委託登記授權書。
(三)提交申請資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商品名稱);
2、生產國(地區)批准在本國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和在其他國家的登記資料;
3、產品來源、組成成分和製造方法;
4、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
5、標簽式樣、使用說明書和商標;
6、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
8、必要時提供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9、飼喂試驗資料及推廣應用情況;
10、其他相關資料。
(四)提交產品樣品。
1、每個品種需3個不同批號,每個批號3份樣品,每份為檢驗需要量的3-5倍。同時附同批號樣品的質檢報告單;
2、必要時提供該產品相對應的標准品或對照品。第六條 農業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資料和產品樣品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復核檢驗。第七條 飼料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產品樣品和相關資料後3個月內完成產品質量復核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報送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申請人應當協助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核質量檢驗。第八條 凡未獲得生產國(地區)注冊登記許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在中國境內登記時,必須進行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九條 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但出口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進行飼喂試驗,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方案應經農業部審查,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認可。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十條 試驗過程中因產品樣品應用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第十一條 申請資料完整,質量復核檢驗合格的產品,經農業部審核合格後,發給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屬於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況的,應當將飼喂試驗、安全性評價試驗結果提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後,由農業部發給產品登記證。第十二條 凡已登記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一旦證實對人體、養殖動物和環境有危害時,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銷登記。外國廠商應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第十三條 從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評審、復核試驗等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保密。第十四條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仍需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在產品登記證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登記。第十五條 辦理續展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和產品樣品:
(一)提交續展登記申請表;
(二)提交原產品登記證復印件;
(三)提供生產國(地區)最新批准文件、質量標准和產品說明書等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續展登記或監督抽查檢驗1次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送交產品樣品,進行復核檢驗。但受到停業經營處罰的除外。第十七條 生產國(地區)已停止生產、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或連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予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