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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口葯材批件

發布時間: 2023-03-26 14:06:56

1、葯材進口需要什麼手續?

 作為中醫的發源地,文化源遠流長。但不為人知的是,很多中葯材的原材料居然是從國外進口的。近些年,葯材的進口量不斷增長。
葯材根據產品類型分為:動物源性中葯材和植物源性中葯材,同時每種葯材允許進口的都不一樣。那麼進口商在進口葯材時需要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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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進口葯材辦法》的規定:
進口葯材申請人,應當是境內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中葯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經營企業經營范圍應含有中葯材或中葯飲片。
進口葯材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進口葯材申請表》,並向允許進口的口岸或者允許葯材進口的邊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部門(以下簡稱口岸或者邊境口岸省級食品部門)報送申報資料。
食品總局口岸或者邊境口岸省級食品部門對進口葯材實施進口審批。進口葯材申請受理後,申請人應當同時將檢驗樣品和第九條規定的申報資料報送口岸或者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食品檢驗機構。
口岸或者邊境口岸省級食品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後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進口葯材批件》或者《葯材進口補充申請批件》或者《意見通知件》。
進口葯材申請人取得《葯材進口批件》後,應當從《進口葯材批件》註明的到貨口岸組織葯材進口。申請人應當向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部門登記備案,填報《進口葯材報驗單》,報送以下資料:
(一) 《進口葯材批件》和《進口葯材補充申請批件》(如有)復印件。
(二) 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三)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復印件。
(四)經其他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材,應當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
(五)涉及瀕危物種的葯材,應當提供進出口雙方瀕危物種進出口機構證明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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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材如何進口,企業在進口中需要注意哪些風險是非常多的葯材進口商關注的細節。
目前進口葯材主要由兩個機構:
食葯監局:進口前,在食品總局口岸或者邊境口岸省級食品部門辦理《進口葯材批件》
海關:取得《進口葯材批件》後向提供申報資料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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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貿通是一家為企業提供專業的「全球進口門到門」的物流供應鏈服務公司。從2004年成立起,經過15年的發展,目前在擁有10家公司,覆蓋沿海7個主要口岸,從華北的大連港一直延伸到華南的深圳港。2018年,我們操作的進口業務票數超過11000票。
與的貨代或報關公司相比,進貿通除了企業定位更加聚焦(專注進口),組織架構更為完善(12個內部部門協作),服務內容也更加深度。進貿通的客戶群體為的進口商、國外供應商以及物流同行。進貿通為國外的商品進入提供商品准入審核 、海外工廠提貨、物流運輸 、口岸通關 、倉儲物流配送 、外貿進口代理等配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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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品牌:鏈(上海)有限公司 / 萬享進貿通(上海)報關有限公司
廣州進貿通供應鏈有限公司 / 廣州萬享進貿通報關報檢有限公司
天津萬享進貿通供應鏈有限公司 / 天津萬享進貿通報關有限公司
與此同時,蘭州市還在全市開展庭院綠化,組織各區、縣開展園林化單位、小區評比,評選出了一批「年度蘭州市園林化先進單位(小區)」。按照規劃,今年的垂直綠化力度會逐步加大。目前,園林科學研究所正在繼續修改完善《蘭州市推廣城市屋頂綠化及垂直綠化工作實施方案》及《蘭州市屋頂綠化及垂直綠化補貼辦法》,並報請市研究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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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葯品進口流程

生病去葯店買葯,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有些罕見病,無法通過常規途徑獲取的特效葯,就需要從國外購買葯物。眾所周知,通過正規途徑從國外進口葯物,需要清關等一些列手續,那麼清關需要提供什麼資料,流程又是如何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清關要求和通關口岸
      首先,先來看看進口葯物的清關要求,我國進口葯品管制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確定,其中三十九條規定葯品進口,必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准且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並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四十條規定,葯品必須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由進口葯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放行。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通知葯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葯品進行抽查檢驗。目前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城市有19個,分別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連市、青島市、成都市、武漢市、重慶市、廈門市、南京市、杭州市、寧波市、福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寧市。對於生物製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國國內銷售的葯品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指定進口口岸有3個:分別為北京、上海和廣州。
      除了以上口岸,為了解決邊貿葯材進口需求,還有20個邊境口岸作為中葯材通關口岸,由對應的邊境口岸葯品檢驗所負責檢驗,這20個口岸分別是黑龍江省黑河、東寧,吉林省集安、長白、圖們、三合,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滿洲里,廣西憑祥、東興、龍邦,雲南省瑞麗、天保、景洪、河口,新疆阿拉山口、霍爾果斯、吐爾尕特、紅其拉甫,西藏自治區樟木。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海南擬出台一項新的措施,按規定進口葯企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葯品,向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無須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海關辦理通關手機時無須核驗進口葯品通關單。但該項規定目前還在向社會徵求意見階段,到真正實施應該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除了常規葯物,放射性葯品進口必須符合我國的葯品標准或其他葯用要求,並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進口麻醉葯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葯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
葯品進口和清關申請流程
      首先,進口商需要有一定的企業資質要求,包括:一、進出口經營權;二、中葯材或重要飲品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三、《進口葯品注冊證》、《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四、海關無紙化簽約、海關企業年報申報、電子委託協議簽約(進口辦理);五、需要辦理批件
      其次,需要提交的報關資料有:
      1
      、進口葯材申請表;
      2
      、申請人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申請人為中成葯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應當提供相關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出口商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4
      、購貨合同及其文書復印件;
      5
      、葯材產地生態、資源儲量、野生或者種植養殖情況、採收及產地初加工等信息;
      6
      、葯材及來源;
      7
      、由境內具有動、植物基原鑒定資質的機構出縣的載有鑒定依據、鑒定結論、樣品圖片、鑒定人、鑒定機構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葯材基原鑒定證明原件。
      最後,具體流程如下:
      1
      、進口葯品在經過簽署合同、付匯並提貨後,進行出口報關,通過空運或海運方式送至國內口岸進行進口葯品清關,清關後再運輸配送至目的地。在貨物到達港口之前就需要准備好所有的進口報關資料,否則會產生很多額外費用,並且時效較慢。
      2
      、省葯品監督管理局會依法對申請進行審查,目前已取消對申報材料中證明文件的原件核對,改為網路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類申報材料應當為原件或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電子材料,其他申報材料應為加蓋企業公章電子材料。
      3
      、省葯品監督管理局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等電子通知書。在系統提示審批結束後,申請人可按照審批結果公告要求,通過郵件寄送或到省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里,已經暈頭轉向了,葯品進口清關手續復雜,需要提供的資料也很多,普通人很難准備齊全,那麼有沒有簡便一點的方法呢?有人會選擇從香港清關,然後再將葯物發往目的地。香港是一個自由港,一般進口或出口貨物均毋須繳付任何進口關稅,亦無任何關稅限額或附加稅。此外,亦不設任何增值稅或一般服務稅。清關手續相較內地更加簡便,可採用電子報關形式。清關時,只需提供:艙單;扣留通知書副本;提單、空運提單或其他文件;發票、裝箱單;其他文件比如進口證、移走許可證等等。雖然流程簡化了,但是依舊需要提供很多資料,對於普通人來說,仍然不是那麼方便。
      相比之下香港濟民葯業一站式服務就方便多了,省去了資質不夠、文件缺失、流程不熟等各種麻煩。濟民(香港)醫葯有限公司的前身為南方醫葯對外貿易有限公司香港采購中心。公司業務主要集中在葯品進出口,一次性進口,臨床研究對照葯品進口等。濟民(香港)醫葯有限公司擁有香港衛生署批準的牌照,可進口所有種類醫葯產品,包括比較葯物(comparator drugs)、專科醫葯(specialty medicines)、罕用葯物(orphan drugs)、臨床試驗醫葯供應、市面缺乏的腫瘤醫葯、沒有注冊或沒有登記的醫葯、病人要求的特殊醫葯(需要醫生書面許可證明)、急症醫療需要、救急醫葯等。公司具有處理葯物的拍照,可以存放及批發葯物,同時也可為私人診所、醫院、政府機構乃至葯房進行采購,還可為病人所需要的葯物向政府申請進口。如果急需葯物又無法走進口清關途徑的人,不妨去香港濟民葯業尋求幫助,省心省時。

3、進口葯品批件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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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葯品管理辦法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葯品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葯品的質量和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進口葯品實行注冊審批制度。進口葯品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並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合格。
第三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進口葯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進口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口葯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接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其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進口葯品必須是臨床需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品種。
第二章 申報和注冊審批
第六條 申請注冊的進口葯品必須獲得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注冊批准和上市許可。
第七條 進口葯品的生產廠必須符合所在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中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要求,必要時須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查,達到與所生產品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進口葯品注冊,須由國外製葯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注冊代理提出申請,填寫《進口葯品注冊證申請表》,連同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國外製葯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注冊代理必須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合法機構。
第九條 申請進口葯品注冊,須報送以下資料:
(一)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准葯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和公證文件。
(二)國外製葯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證明文件,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製葯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三)葯品專利證明文件。
(四)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葯品說明書。
(五)葯品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
(六)葯品各項研究結果的綜述。
(七)葯品處方、生產工藝、葯理、毒理及臨床研究等詳細技術資料。
(八)葯品及包裝實樣和其他資料。
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口葯品申報資料細則》(附件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注冊的進口葯品,必須按照本辦法所附《進口葯品質量復核規則》(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質量復核。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的進口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試驗)。其中申請注冊的原料葯若中國尚未生產,則應用該原料葯製成的制劑在中國進行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須按照中國《新葯審批辦法》及《葯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的規定執行。特殊病種或其它情況需減免臨床研究的,需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申報品種的質量復核和臨床研究結束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進口葯品注冊證》。該品種的質量標准即成為進口葯品注冊標准,中文說明書為指導進口葯品在中國臨床使用的法定說明書。
第十三條 對特殊病種的治療葯物,在中國尚沒有其它替代葯物的情況下,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可採取加快審批措施。
第十四條 中國重大災情、疫情所需葯品,臨床特需、急需葯品,捐贈葯品和研究用樣品等,在尚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情況下,可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特別批准進口。此類葯品僅限在特定范圍內用於特定目的。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其進口注冊申請將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
(二)申報資料不符合中國進口葯品注冊審批要求的;
(三)臨床使用中存在嚴重不良反應的;
(四)臨床療效不確切或所報臨床研究資料無法說明葯品的確切療效的;
(五)質量標准及檢驗方法不完善,質量指標低於中國國家葯品標准、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際通用葯典以及已注冊同類品種的企業標準的;
(六)含有中國禁止進口的成份的;
(七)其他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三章 進口葯品注冊證
第十六條 《進口葯品注冊證》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允許國外生產的葯品在中國注冊、進口和銷售使用的批准文件。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葯品檢驗所憑《進口葯品注冊證》接受報驗。
第十七條 《進口葯品注冊證》分為正本和副本,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條 《進口葯品注冊證》按統一格式編號,為注冊證號。注冊證號由字母X(Z或S)後接八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四位為公元年號,後四位為年內順序編號;其中Z代表中葯,S代表生物製品,X代表化學葯品。
第十九條 《進口葯品注冊證》規定以下內容:葯品通用名稱、商品名、主要成分、劑型。規格、包裝規格、葯品有效期;公司、生產廠名稱及地址;注冊證有效期、檢驗標准、注冊證證號、批准時間、發證機關及印鑒等。
批准注冊品種的每個不同規格,分別核發《進口葯品注冊證》;每個《進口葯品注冊證》最多登載二個包裝規格。
第二十條 《進口葯品注冊證》只對載明的內容有效,其任何內容的改變必須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部分批准進口注冊的原料葯、輔料、制劑半成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將在《進口葯品注冊證》備注中,限定其使用范圍。
第四章 《進口葯品注冊證》的換發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 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應由國外製葯廠商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其在中國的注冊代理在注冊證期滿6個月前,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超過注冊證有效期的按新申請注冊品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須填寫《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申請表》,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簽發的批准葯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
(二)國外製葯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證明文件,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製葯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三)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葯品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四)葯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及檢驗方法。
(五)《進口葯品注冊證》有效期內在中國進口、銷售情況(包括進口批次、數量、進口口岸等)。
(六)進口葯品使用及不良反應情況的總結報告。
(七)葯品及包裝實樣和其他資料。
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按《進口葯品申報資料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葯品處方中輔料、生產工藝、質量標准和說明書等有變化的,須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修改理由及其說明。
(二)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准此項修改的證明文件。
(三)此項修改所依據的實驗研究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品種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安排質量考核或臨床再評價,符合要求的,批准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發給新的注冊證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其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申請將不予批准:
(一)發現嚴重不良反應的;
(二)臨床療效不確切、質量不穩定的;
(三)口岸檢驗二批不合格的;
(四)已被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處罰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其他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五章 補充申請
第二十七條 已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進口葯品,下列情形屬補充申請。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註明的通用名稱、商品名、公司名稱、生產廠名稱等改變。
(二)質量標准、生產工藝、有效期等改變。
(三)適應症增加。
(四)說明書內容改變。
(五)包裝和標簽式樣、內容改變。
(六)處方中輔料改變。
(七)產地改換。
(八)葯品規格改變或增加。
(九)包裝規格改變或增加。
(十)其它與批准注冊時申報內容有任何改變的。
第二十八條 補充申請需填寫《進口葯品補充申請表》,連同《進口葯品申報資料細則》規定的補充申請資料,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申請增加適應症,須在中國進行臨床試驗;葯品質量標准改變的,須進行質量標准復核。
第三十條 改換產地、增加葯品規格的補充申請,必須在原《進口葯品注冊證》有效期滿至少12個月前提交;不足12個月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申請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同時申請改換產地、增加葯品規格。
改換產地、增加葯品規格的補充申請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核發新產地、新增葯品規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新注冊證號為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構成,注冊證有效期以原注冊證為准。
第三十一條 《進口葯品注冊證》規定內容的補充申請,如變更包裝規格、通用名稱、商品名、公司名稱、生產廠名稱等,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核發新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原注冊證即行作廢,並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裝規格的補充申請,包括進口分裝生產所需大包裝規格,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核發新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原注冊證可繼續使用。
新注冊證號為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構成,注冊證有效期以原注冊證為准。
第三十二條 進口葯品中文說明書和質量標準的補充申請,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下發修訂後的說明書和質量標准,原說明書和質量標准即行廢止。
第三十三條 進口葯品的包裝、標簽的式樣和內容僅有微小改變的,應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申報備案。
第六章 葯品名稱、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進口葯品必須使用中文葯品名稱,必須符合中國葯品命名原則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進口葯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用中文註明葯品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進口葯品必須使用中文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進口葯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中國《葯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並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使用。一經批准,其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進口檢驗
第三十七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葯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口岸葯品檢驗所,負責已注冊品種的口岸檢驗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對進口葯品檢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有爭議的檢驗結果進行技術仲裁,其對進口葯品的技術仲裁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 進口葯品必須按照《進口葯品注冊證》載明的質量標准,逐批全項檢驗。進口葯品檢驗所需標准品、對照品,由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統一制備、標定和分發。《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實行統一格式。
第四十條 進口葯品必須從口岸葯品檢驗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組織進口。從其它口岸進口的,各口岸葯品檢驗所不得受理檢驗。
第四十一條 生物製品的進口檢驗,由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負責。
第四十二條 進口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須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附件三),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葯品檢驗所報驗,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申報品種《進口葯品注冊證》復印件。
(二)加蓋進口單位公章的《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申報品種《進口葯品注冊證》載明的生產國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地證明原件。
(四)申報品種的購貨合同副本。
(五)申報品種的裝箱單、運單和貨運發票。
(六)申報品種的出廠檢驗報告書。
(七)申報品種的中、英文說明書,包裝、標簽和樣品。
(八)其他有關資料。
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須同時出具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生物製品進口批件》;進口葯材應同時出具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材批件》。
第四十三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收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後,應及時查驗進口單位報送的全部資料,核對葯品數量,符合要求的,發給《進口葯品報驗證明》(附件四)。
第四十四條 海關放行後7日內,進口單位應將已交迄的海關稅單報所在口岸葯品檢驗所,並聯繫到存貨地點現場抽樣。口岸葯品檢驗所應將所有進口貨物數量與海關稅單核對一致並完成抽樣後,簽署《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附件五),並將全部貨物予以加封。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葯品不得擅自拆封、調撥和使用。
進口葯品抽樣,按照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進口葯品抽樣規定》(附件六)和《進口葯材抽樣規定》(附件七)執行。
第四十五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抽樣後,應及時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明確標有「符合規定,准予進口」或「不符合規定,不準進口」的檢驗結論。需索賠的,應及時出具英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進口檢驗的樣品留存二年。
第四十六條 對檢驗符合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及時啟封,允許調撥、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進口葯品就地封存。
第四十七條 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在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三十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如對復驗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驗結果三十日內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仲裁檢驗。
未申請復驗或經仲裁仍不合格的,不合格葯品由存貨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檢出的不合格進口葯品,各口岸葯品檢驗所須在7日內將檢驗報告書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同時送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和存貨地省級葯品監督管理局。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應在每月第一周將上月不合格進口葯品情況統計匯總後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其報驗申請將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正本或副本)、及《生物製品進口批件》或《進口葯材批件》原件的;
(二)《進口葯品注冊證》超過有效期30日的;
(三)未提供本次申報品種產地證明原件的;
(四)從事進口業務的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五)申報品種的包裝、標簽等與《進口葯品注冊證》不一致的;
(六)無中文說明書或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七)未在規定口岸進口的;
(八)報驗時,葯品制劑距失效期不滿六個月,原料葯、輔料距失效期不滿十二個月的;
(九)偽造、塗改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其他不符合進口葯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五十條 進口葯品必須在《進口葯品注冊證》載明的生產廠或包裝廠完成生產和最終包裝。不得在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生產、改換包裝、加貼中文標簽和補裝中文說明書等。違反上述規定的,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受理其已到岸葯品的進口報驗。
第五十一條 國內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單位采購進口葯品時,供貨單位必須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並加蓋供貨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二條 獲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國外製葯廠商,必須按照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不良反應監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進口葯品使用中發生的不良反應,包括在國外發生的不良反應。未按規定報告進口葯品的不良反應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國外製葯廠商負責。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禁止銷售、使用:
(一)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或《進口葯材批件》進口的;
(二)偽造、假冒《進口葯品注冊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或《葯材進口批件》進口的;
(三)偽造、假冒《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銷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國外製葯廠商提出警告:
(一)進口檢驗一批不合格的;
(二)未及時報告葯品不良反應情況的;
(三)擅自更改包裝和標簽的;
(四)包裝、標簽未註明《進口葯品注冊證》證號以及未用中文註明葯品名稱和主要成分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停止其進口檢驗:
(一)進口檢驗二批以上不合格的;
(二)未及時報告葯品不良反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更改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中文說明書內容的;
(四)被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警告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超出《進口葯品注冊證》限定的使用范圍的;
(六)已被國外葯品主管當局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中國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葯品,除原料葯、制劑外,還包括制劑半成品和葯用輔料等。
第五十七條 申報單位對我局進口葯品注冊審批的結論有異議的,可在一月內,逞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復審。
第五十八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進口管理,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和《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港、澳、台地區生產的葯品申請向內地銷售、使用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核發《醫葯產品注冊證》。
第六十條 申請進口葯品注冊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費。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有關進口葯品的管理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一:
進口葯品申報資料細則
一、申報資料必須符合所附《申請進口葯品注冊申報資料》、《申請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申報資料》和《進口葯品補充申請申報資料》規定的資料項目和編號。
二、《進口葯品注冊申請表》、《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申請表》需填寫一式三份,《進口葯品補充申請表》需填寫一式二份,除簽字和蓋章外,所有內容必須列印。
三、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或英文,其它文種的資料可附後參考。申報資料必須科學、真實、全面,凡字跡模糊、潦草、難以辨認的,一律不予受理。各類中文翻譯件必須忠實原文,並符合中國的專業規范。
四、申報品種的各類外國政府葯品主管當局證明文件、處方、質量標准、葯品說明書需全部譯成中文,其它各項研究資料須分別提供各項試驗的中文摘要。
五、申報資料須按規定的資料編號順序整理,不同編號的資料單獨裝訂,並在每項資料的封面上註明資料名稱,在右上角註明資料編號。同一資料的中文翻譯件應排在原文之前。全部資料應使用A4紙。
六、新申請注冊品種編號為A0l一A05的資料並《進口葯品注冊申請表》裝訂成一冊,為「第一卷」,申請表排在其它資料之前; A06一Al3項資料裝訂成一冊為「第二卷」; A14一A22項資料為「第三卷」; A23一A26項資料為「第四卷」。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的資料,按資料順序,各裝訂為一卷,申請表置於其它資料之前。
申報資料每一卷的封面上應用中文註明申報品種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生產公司、申請公司、申報日期以及該卷分屬的卷號。各卷首頁應備有本卷資料的中文目錄。
七、A01項資料必須報送原件,應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的統一格式。必要時,所報文件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公證。
1.區域國際組織批准葯品注冊、生產、銷售及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特別承認,可作為一國的證明文件使用。
2.申報品種在一地完成制劑生產,轉由另一地完成包裝的,須提供包裝廠所在國葯品主管當局簽署的關於該包裝廠符合GMP的證明文件。
3.制劑類申報品種在生產國尚未獲得注冊批准和銷售許可的,可提供其公司總部所在國和其它至少一個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但GMP證明文件必須由生產廠所在國葯品主管當局簽署。
4.原料葯和輔料,按照生產國對此類產品的管理要求,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可提供生產國或出口國使用該原料葯、輔料製成制劑的證明文件,或提供本國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該品確已上市銷售供葯用的證明文件。
5.申請進口注冊的原料葯或制劑半成品為專供中國國內葯品生產企業用於生產一類新葯,且該企業已獲得國內葯品生產批准文號,其注冊和銷售的政府證明文件可報送我國批准該葯的新葯證書和新葯批件的復印件,其GMP證明文件和出口證明必須由國外生產廠所在國葯品主管當局簽署。
6.部分非處方葯(OTC)和醫療營養葯品無法提供國家級證明文件的,可按生產國和出口國的法律規定,提供相應級別政府部門的證明文件。
八、國外製葯廠商在中國尚未設立辦事機構的,必須選定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其A02、H02項資料應報送國外製葯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並附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
如國外製葯廠商已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則該辦事機構可直接申報,其A02、H02項資料應報送中國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該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九、首次申報的原料葯或制劑半成品,必須報送全部技術資料,其中A23、 A24項資料可報送用本原料葯或制劑半成品製成制劑的試驗資料。
已有同類品種進口注冊的原料葯或制劑半成品, A14一A22項資料可報送文獻資料, A23、A24項資料必須報送用本原料葯或制劑半成品製成制劑的試驗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十、首次申報的葯品制劑,必須報送規定的全部技術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已有同類品種進口注冊的葯品制劑, A14一A22項資料可報送文獻資料, A23、A24項資料必須報送所申請品種的試驗資料,不得僅使用文獻資料。
十一、申請注冊葯用輔料,除單獨使用輔料無法進行的試驗項目外,應參照本細則的資料要求報送資料。
十二、傳統葯物和天然葯物的A06、H03項資料應詳細註明處方中所用每一原植(動)物或礦物的來源,分屬的科、屬、種和拉丁名、英文名。
十三、申報進口注冊的原料葯和輔料, A07、H04項資料必須詳細說明其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
十四、生物製品的A09、 H06項資料應包括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細胞株以及生產檢定用動物、主要原材料等技術資料。
十五、Al2、 H09項資料為擁有申報品種上市權公司質量控制部門的實驗室所作檢驗的報告,由質控部門的負責人簽字生效。
十六、A13項資料為申報注冊品種三批樣品室溫留樣的穩定性試驗資料和加速試驗的穩定性試驗資料。必須包括全部試驗數據,如質量檢驗報告書和定性、定量色譜分析圖譜等。
十七、疫苗製品的Al4項資料包括免疫學資料。
十八、 A23項資料,包括臨床試驗及人體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試驗資料,其中臨床資料應為I期、II期和III期試驗資料,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和統計方法;IV期臨床試驗資料可申報作為參考。
十九、A24、H10項資料必須提供生產國葯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英文說明書並附中文譯本。中文說明書必須嚴格按照英文說明書的內容翻譯,並符合中國的專業規范。如英文不是生產國官方文字,無法提供英文資料的,則必須提供生產國葯品主管當局批準的原文說明書,同時須提供其英文譯本和中文說明書。
二十、A25、H13項資料為該葯品在國外市場上所使用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不包括葯品本身; A26、H14項資料為國外市場上所銷售葯品的實樣,包括包裝、標簽、葯品本身和包裝盒內的說明書。
二十一、補充申請中有關政府證明文件和技術資料的要求,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申請進口葯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A0l 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准葯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A02 國外製葯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製葯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A03 葯品專利證明文件
A04 該葯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情況,生產廠基本概況以及申請在中國注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及其中文譯本
A05 葯品各項研究結果的綜述及其中文譯本
A06 葯品成分和/或處方組成及其中文譯本
A07 葯品生產工藝及其中文譯本
A08 葯品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09 制劑用原料葯的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0 所用輔料的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1 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的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A12 三批葯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A13 穩定性試驗資料
Al4 主要葯效學試驗資料
A15 一般葯理研究資料
Al6 急性毒性試驗資料
Al7 長期毒性試驗資料
Al8 致突變試驗資料
A19 生殖毒性試驗資料
A20 致癌試驗資料
A21 依賴性試驗資料
A22 動物葯代動力學資料
A23 葯品臨床研究資料
A24 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準的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A25 葯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A26 葯品實樣和其它資料
申請換發《進口葯品注冊證》申報資料項目
H01 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准葯品注冊、生產、銷售、出口及其生產廠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H02 國外製葯廠商授權中國代理商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商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國外製葯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H03 葯品現行處方組成及其中文譯本
H04葯品現行生產工藝及其中文譯本
H05 葯品現行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6 制劑用原料葯現行的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7 所用輔料的現行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8 直接接觸葯品的現行包裝材料的質量標准和檢驗方法及其中文譯本
H09 近期三批葯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Hl0 葯品生產國國家葯品主管當局批準的現行英文說明書(或原文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本
H11 《

4、進口中葯材/葯食同源類產品報關需要的資料、手續有哪些?

進口中葯材/葯食同源報關需要的單證資料:
1、國外原產地證(享受產地優惠提供優惠產地證,其他則提供一般產地證);
2、國外衛生證(健康證或者自由銷售證書);
3、國外植檢證(植物檢疫證書,大包裝銷售產品);
4、國外薰蒸證;
5、國外廠家成分檢測報告;
6、進口批件(國內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
7、合同、發票(享受產地優惠需提供原件)、裝箱單(享受產地優惠需提供原件)
7、中文標簽;
9、提運單;
10、其他海關需要的資料;
三、進口中葯材/葯食同源清關流程:
國外備貨(植物准入查詢:允許進口的國際及地區、允許進口的品種等)--國外起運港和清關--國際海運(批量進口建議選擇海運,成本較低)--到目的港--換單--報檢--報關(出稅--交稅--查驗--放行)--派送--出衛生證--銷售(流向監管)--代付外匯

5、想從國外進口中葯材,請問都需要什麼手續等?

要找有葯材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幫代辦進口手續.很多葯材要進口許可證的,還要那公司有葯材進出口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