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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對單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8-19 09:25:59

1、貨代中什麼是單放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影響:一 關於無單放貨的性質有很大爭論,本文認為無正本提單放貨屬於違約和侵權的競合。一方面,承運人簽發提單,不僅是收到承運貨物的證據,同時與提單持有人形成運輸合同,承運人必須把貨物安全送到目的港並正確交貨,才屬完全履行運輸合同;而無單放貨,承運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貨給收貨人,未履行正確交貨的義務,應屬違反提單所體現的運輸合同義務。另一方面,無單放貨也侵犯了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的物權。對於賣方,其享有貨物所有權,若買方不付款贖單,貨物所有權並未轉移,賣方對其貨物享有中途停運權和處分權;對於質押銀行,其享有對貨物的擔保物權,提單成為買賣合同貨款的擔保憑證,若買方不付款,銀行有權對提單項下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承運人將貨物交給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於貨物享有的合法權利,不但違反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貨義務,同時也構成侵權。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 Hai Tong Bank V.Rambler Cycle Co.[1959]一案中指出:"航運公司沒有將貨物交付給對此票貨物享有權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擔違約責任。如果他沒有憑正本提單付貨而將貨物交付予無權享有此票貨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有債權之責。" 4二 無單放貨是否屬違法行為?有人認為,將無單放貨認定為"違法行為"是不正確的,理由是根據提單上對收貨人的記載交付貨物,僅是承運人的合同義務,是一種保證責任,不是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海商法》第95條對於"租約並入條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雙方如在卸貨港不一定憑正本提單交付的約定;如果將無正本提單交貨認定為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的擔保應為無效,但這類擔保在司法實踐中卻得到普遍認可,我國國內有關部門也曾制定了允許一定情況下副本提單加擔保提貨的文件5。本文認為無單放貨確屬違法行為。首先,《海商法》第71條明確規定,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憑單放貨是一項法定義務,也是各國接受和公認的國際貿易慣例,第71條並未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因此,即使承運人與托運人在租約中約定可不憑正本提單交貨,也會因違反第四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根本不適用於第95條"租約並入條款"的情況。其次,1983年下發的允許以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的國務院文件不僅在法律上難以找到依據(僅是起協調作用的規范性文件,只能對國內船舶及與此有關的專業部門發揮協調作用,對國外當事人不能構成任何法律約束力),而且在實踐中也容易產生許多消極作用(該文件的確為解決疏港問題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無單提貨現象日趨嚴重,常常出現承運人憑副本提單加保函交貨後,又出現了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交貨,使承運人無所適從,常常發生糾紛,導致當事人的經濟損失)6。至於無單放貨屬違法行為而無單放貨保函卻有效的"悖論",在於無單放貨保函並不是擔保無單放貨本身,而是擔保無單放貨後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請求權的實現;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主債不是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合同或侵權之債,而是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債權關系。認為無單放貨保函產生於一種無效民事行為——無單放貨行為,因而保函無效的觀點,混淆了上述兩種債的關系,混淆了債的效力(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之債權)與債的發生的原因(無單放貨)的效力二者的區別。就是說,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主債是承運人與無單提貨人之間的不當得利之債,該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7,而不是無單放貨這一本身違法的行為,上述觀點以為保函擔保無單放貨而擔保有效,從而反推無單放貨本身不屬違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若保函無效,無單放貨的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請求權無法實現;保函有效,承運人也不能以此對抗正本提單持有人,保函的效力不影響無單放貨違法的性質,承運人仍需對無單放貨行為本身承擔責任。

2、海單和貨代單有什麼區別?

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L),具有三種功能:一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貨物收據,二是承托雙方運輸契約成立的憑證,三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與海運提單相對應的是租船提單(CHARTER PARTY B/L)和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海運提單大多認為船東單,我認為海運提單包括貨代提單(HOUSE B/L)、船東提單(MASTER B/L)。(我在相關的書上沒有找到,也沒查到,這點我不確定)

貨代提單(HOUSE B/L),和它對應的是船東提單(MASTER B/L)
這兩種提單差別不大,只是簽發人的資質不同 H B/L 在目的港會多換單費(有時不只一個換單費噢)
H B/L 簽章顯示的是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或類似的字樣;
M B/L 簽章顯示是 AS CARRIER 或類似的字樣(UCP500號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不是以提單的抬頭來區分的,出船東提單簽代理的章的多了
如果L/C中沒有特別要求,兩者效力相同,都是有價單據,都可背書轉讓。
不可轉讓,不是貨權憑證的是 海運單(SEAWAY BILL),
**無船承運人(NVOCC)提單也是HOUSE BILL OF LADING ,是承運人簽發給它,它再以自己的名義簽發給客戶,這種情況的提單不是物權憑證。** 現在貨代出的提單大多打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即使出貨代的名頭,簽自己的章,顯示AS CARRIER 銀行基本也會收的,(銀行沒有義務審核單據的真偽)

3、請問貨代單和船東單有什麼區別啊?

船東單和貨代單的抬頭是不同的,光看抬頭就可以知道兩者的區別。看提單抬頭,是船東的還是船代的就知道了.船東=M/BL,船代=H/BL.船東單是船公司出的提單,只要有船東單,任何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貨。貨代單是貨代基於船東單出的提單,需要在目的港的指定代理或者分公司換取船東單。如果你想預付運費並快捷提貨,就出船東單,還可以省十幾美金的換單費。如果你想控制貨權,運費到付等,你就要出貨代單,貨代可以幫你代理這些,當然這不是免費的。如果你的貨物不是整櫃的,而是零散的貨物,就只能出貨代單,因為船公司是不會幫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會幫你分貨的,這種情況下只能出貨代單。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規定的交貨期生產不出來,上不了船,那麼你可以選擇出貨代單,並且要求貨代幫你倒簽提單。當然這個也是不正規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擔保函!總之,船東單是基本是物權憑證,但是死板,裡面的許多條款你無法左右!!

4、貨代說的直單、套單是什麼意思?

套單一般是貨代公司自己印的提單
公信力不如直單,
直單又叫主單 MASTER BILL
比套單更能為客戶接受,
但套單價格可以低點

5、前輩們,我是貨代,當貨到齊後要求我們對單,對那些單據啊,為什麼!

件重尺

6、貨代中什麼叫提櫃,什麼叫放單?(回答具體點,謝了)

1、提櫃即是提單,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它是收貨人提貨的憑證。

2、放單叫做電放, 在貨物裝船、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必須交出一份經適當背書(lyendorsed)的正本提單(在變更卸貨港時或在其它特殊情況下,通常應交出全套正本提單)

註:

這是提單作為繳還證券的性質,即提單上請求提貨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交還提單為要件,並且還應付清所有應支付費用,然後方能在卸貨港取得提貨單(DeliveryOrder,D/O),提取貨物。

(6)貨代對單件是什麼擴展資料:

貨代過程中突發情況的處理方法:

1、由於貨主原因要求更換到下一航次

將原先訂艙的確認回傳通知船東退載該票,並重新訂下一航次的艙位,若運價有所變動應及時告知業務員,與貨主協商。

2、貨主要求申請目的港10~14天免櫃期

與船東聯系,確定可以申請到免櫃期的具體天數N,並出具一份申請目的港N天免櫃期的申請書(加蓋提單上SHOPPER公章),FAX給船東。再由其向目的港申請,直到確認。

3、非危說明

如若貨物品名為化學物品,但是非危險品,而船東有要求說明,則需出具非危險品說明, 加蓋提單上SHOPPER公章。

4、提櫃後,船東換船或貨主要求換船

憑原訂艙確認向船東退載,重新訂艙,取得新訂艙確認,並向船東出具一份套櫃申請,加蓋貨代公章。

註明原資料的船名航次(MV。、提單號(OB/L)、啟運港/目的港(POL/POD)、集裝箱號/櫃型(CNTR#)需套櫃至新船名航次、新提單號。

7、貨代中的 小單 和主單 分別是什麼意思啊 ?

小單是指貨代自己的提單,英文 house bill of lading
主單是指船公司提單或者航空公司提單。英文 master bill of lading

8、貨代說的出海單和出小單分別是什麼意思

貨代說的出海單是船公司提單,到目的港可以直接拿這個提單提貨。貨代說的出小單是貨代自己出的提單,到目的港需要找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換提單才能提貨。
貨代,從字面來看是貨運代理的簡稱。從工作內容來看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環節,涉及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找貨代來完成,以節省資本。根據貨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貨運代理是指在流通領域專門為貨物運輸需求和運力供給者提供各種運輸服務業務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