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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中背箱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3-03-26 13:41:49

1、外贸专业用语上"外箱"是什么意思,如何用英语翻译?

1. 一般外贸用语谈及外箱与内箱时,及在一段句中叙述外箱一词在用词上是有区分的;
(1) 同时谈及外箱与内箱时:外箱(master carton)、内箱(inner box, inner carton)
(2) 在一段句中叙述外箱时:the master carton 或 the export carton
2. 以上供您参考之!! 愿您顺心如意!!

2、外贸中的提箱是什么意识?这个可以工厂自己提还是必须要让货代提?天津青岛这边的.

提箱也叫背箱,就是把集装箱拉到你们工厂装货。否则就要把货送到场专站。

工厂在青岛,就找属青岛当地的司机给你背箱
工厂在天津,就找天津当地的司机给你背箱

哎,再没法解释了。

别告诉我,你从来没有见过公路上跑的集装箱车。

3、国际货代中的背箱问题。

背箱的话就是 客户在目的港装箱 你要找车队 然后车队拿着你给的箱号 去场站背箱 背箱到工厂 在工厂装完货然后在送到场站去 然后在到码头 背箱回来就是到场站放下箱子了。

4、外贸出口中的调柜和背箱是什么意思?

背箱就是拖车拖箱的意思,一个拖车拖一个20GP小箱叫单背,背两个叫双背;或者叫单拖或者双拖 调柜的地方就多了一般是说明船公司放了舱位给货代,如果货代也撤单不出货,,但占了舱位不出货,就会白白浪费船公司的舱位,如果这家货代以后还想跟船公司合作就需要了!还有是船公司箱子在某些目的港空箱堆积时间长了浪费箱子,别的目的港又用箱紧张。这种情况就需要空箱调运回来!

5、外贸中出现的术语

GP--General Purpose Container
HQ/HC--High Cube Container
RF--Reefer Container
RH--Reefer high cube Container
HG--HIGH General Purpose Container

集装箱(又称货柜或货箱)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简称40尺高柜。(1A型)
20尺柜(20'GP:20 feet general purpose):内容积为5.89米X2.33米X2.38米,装箱限重22吨,,实际装货体积为28立方米左右
40尺柜 (40'GP:40 feet general purpose):内容积为12.02米X2.33米X2.38米,装箱限重26吨,实际装货体积为58立方米左右.
40尺高柜(40'HQ:40 feet HIGH CUBE)高柜:内容积为12.02米X2.33米X2.69米.装箱限重26吨,实际装货体积为68立方米左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6、外贸中的 背箱 与 送货

背箱是指货代公司订舱后从船公司得到一个号,安排拖车根据这个号去集装箱堆场提取空箱,然后去工厂装箱。送货是指工厂选择自己送货到场站。

7、外贸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背书

在支票转账过程中,转账人必须在支票背面签名(或盖章)。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录相关事项并签名,以便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背书人民将在某种程度上负责偿还这张支票,类似于担保,这种担保将在以后扩大到担保和保证,为你的东西或你所说的保证。

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做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7)外贸中背箱是什么意思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