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前沿 » 外贸企业外购视同自产
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宁波外贸网站制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驿全球购 2020-08-26 04:14:27

外贸企业外购视同自产

发布时间: 2021-12-05 03:44:38

1、如何理解可以视同自产的产品给予退税?

视同自产产品字面意思是不是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可以看做是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注意事项:不是所有的产品都可以视为本公司产品用来退税,是有条件的。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第二条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举例:
公司生产智能电视。
外购音响、DVD及相关配件。
自产与外购组合成家庭影院成套产品出口。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2、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属于视同自产,但是未取得发票,能申请退税吗?

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如果符合财税2012 39号附件4和国税公告2013 65号所规定的视同自产,可以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但由于未取得发票,没有进项抵扣,也就是说期末留抵减小,那么就算免抵退申请退税了,也是没有税额退回的(除非原来的留抵和其他进项就很大)。同时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按政策对外购视同自产货物没有取得发票是不得办理退税的,但是实务操作中,这类业务是不是取得了进货发票税局是不得而知的。

3、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能视同自产进行退税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4、什么是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5、生产企业视同自产有哪些规定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小盖提示:按国税函〔2008〕8号相关规定,正式投产前符合相关规定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不受该项限制】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6、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

这个情况应该要你出具产品的组成结构说明书之类的,说明一下这个产品要用到几个这样的配件,生产组装的工艺流程等等,要是一比一的,你这样应该只通退1000个配件的税,要是一比二就行。具体还是要以你当地税局退税专管的答复为准。

7、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要符合那些条件才可以按视同自产申请退税呢?

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符合退税的有两类:1:列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可直接办理免抵退,这类列明生产企业是财税2012 39号附件5所列的74家企业;另一类是一般性质的生产企业,这类生产企业正常是必须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才可以退税,但是对于一些外购货物如果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也可以按免抵退办理退税。根据财税2012 39和国税公告2013 65号,符合外购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这一硬性条件,在满足这一条件的前提下,共有10类视同自产货物;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在录入退税数据时业务代码选择STZC-01(2)外购货物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与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客户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已购买过自产货物的老客户。业务代码选择STZC-02(3)外购的属于与自产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3这个要看外购和自产产品是否具有必然性,如自产床,外购床垫,这两个是必然在一起使用的;再比如生产化妆品的,自产眼霜,外购洗面奶,出口后客户把这两个组合成化妆品礼盒,这类的外购产品是否符合条件,需要跟主管税局协调。(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业务代码为STZC-04(5)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与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自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已购买自产货物的老客户;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代码选择STZC-05新办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货物根据国税函20088号的规定也是可以视同自产退税的,但需要注意投产后必须生产该类货物。(6)外购的用于中标机电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6(7)外购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7(8)外购的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8(9)外购的用于境外捐赠的货物。业务代码选择STZC-09(10)出口“用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业务代码选择STZC-10出口设备和原材料必须是用于生产自产出口货物所使用的,不能把不是生产出口货物的设备和原材料出口按视同自产操作,如生产企业是生产轮胎的,生产轮胎所直接用的机器和原材料出口时按视同自产退税,如果把其他车间里用于生产其他非出口产品的设备和材料出口出去是不能按视同自产退税的;还有生产企业出口的取得专票但按税法规定没有抵扣的旧设备,该类旧设备不按视同自产退税,而是按免退办法办理退税。以上10种外购货物符合视同自产,可以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外购货物出口但不符合视同自产的,免税处理。

8、生产型企业外购非自产产品出口(不属于视同自产)的原材料,不能退税,需要怎样处理?

外购的原材料出口做免税处理,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退税。同时外购原材料的增值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

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

你所提出的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4种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一是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外商的;二是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维修与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是已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四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 如若符合标准,请按照出口退税的相关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并报国税管理科核实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同时按出口退税的相关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我公司本期( 年 月)申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为______________元,当期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为_____________元,本期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销售额占当期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为__ __%。请审批。兹声明上述申报数据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附: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征税机关县(市、区)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章)注:本审批表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征收机关一份,县局退税机关一份,市局退税机关一份

10、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什么情形下会视同内销?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详见国税函[2002]1170号)。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