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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16增值税退税

发布时间: 2021-03-06 10:49:10

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

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同时,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外贸企业退税后,是否还要交增值税啊?

出口货物是免增值税,不用交增值税,申报表有一个栏目专填“出口货物销售额”的。退税是要进项转出的,所以内贸部份不是要交税的。

3、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退税率16,增值税率17,请问现在给外商报价时的汇率是怎么计算的?请提供公式

以报FOB价为例: FOB价=货物含税价/(1+0.17) * (1+0.17-0.16) * 利润率 /6.2843
根据这个推算,含税价直接除以7的版报价应该还是有权一定的利润的,如果考虑到还有各种费用需要支付的话,含税价除以比7小一点的数会更对你有利一点.
你的给客户的报价的高低是让利给客户的问题,跟工厂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你在国内结算给工厂的钱应该是人民币而不会是美金.

4、我们公司的产品退税率是16%,我在网上查到的公式是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给你个复清楚解释:
1、明确,增制值税税率有17%、3%等几种;产品退税率有17%、16%等几种。增值税发票上内容,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发票含税金额。
2、在出口退税中,外贸企业免退税模式下,应收出口退税额=发票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模式下,出口退税额需要根据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计算。
3、其他情况退税,请参考其各自办法。

5、增值税出口退税怎么算

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由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退付前道环节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总的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具体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前环节免税的)、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限制禁止出口的)。

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在财务上作为销售处理、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不满足这四个条件,但可以免税并退税的特殊项目包括:对外承包工程运出货物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运出货物用于修理修配业务等等。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以及运费中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记入产品成本。

“免、抵、退”税与“先征后退”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独立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征后退”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一)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的应退税额=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否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对这一套复杂公式的理解:〖原理分析〗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内销的应纳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
外销进项税额中,由于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存在着不一致,中间的差额部分不予退税,我们称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要在上边的公式中剔出该部分数额,公式变为:
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举例来说,某公司6月份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出口货物适用税率17%,退税税率13%,那么免抵退税额就是200*13%=26万元,如果该公司6月份内销100万元,那么内销的货物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100*17%=17万元,如果6月份购进原材料200万元,取得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34万元,5月底留抵税款3万元,那么内销的货物在6月份应纳税额就是17-[34-200*(17%-13%)]-3=-12,其中200*(17%-13%)意味着出口货物退税率13%低于增值税率17%的差额4%,属于出口货物所含税额中不得抵扣的部分,在计算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应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出的6月份应纳税额是负的12万元,意味着该公司已经多缴纳税款12万元,税局应当退还。免抵退税额是26万元,大于12万元,那么将26万元免抵退税额分解成12万元、14万元两部分,12万元属于税局退还给企业的金额,14万元属于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部分(17万元-3万元)。

如果该公司6月份购进货物比较多,取得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8万元,其他情况相同,那么6月份应纳税额=17-[68-200*(17%-13%)]-3=-46万元,意味着截至6月份该公司已经累计多缴纳税款46万元,税局应当退还。免抵退税额仍是26万元,小于46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税局在6月份只实际退税26万元,另20万元留到以后再抵扣。

如果该公司6月份内销货物200万元,购进货物200万元取得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34万元,其他情况相同,那么6月份应纳税额=200*17%-[34-200*(17%-13%)]-3=5万元,意味着该公司在6月份仍应当缴纳增值税5万元。免抵退税额仍是26万元,全部用于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34万元,加上6月初有以前留下的3万元税款也可以抵扣,26万元+3万元全部抵顶完,仍有5万元税款需要在6月份缴纳。

如果该公司6月份有进口免税进料加工料件,其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那么6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这4万元在计算当月应纳税额时要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中扣除,6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4]}-3=-16万元,6月份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这13万元在计算当月免抵退税额时要扣除,6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因此6月份应退税额为13万元,6月底留到下月继续抵扣的税额为16-13=3万元。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或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其支付的收购出口货物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按退税率给予退还。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购进货物已缴纳增值税额与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企业成本。由于先征后退政策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或小规模纳税人本身自营出口,因此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退税率为6%或5%。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原辅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按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6、关于外贸退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我是做进出复口代理的
1.要确定购货制方是否能够开17%的增值税票,你说的5%是含税价(开票成本),还是5%票面的票,如果是5%的票面,则不能够退税
2.如果确定是5%的票面,对出口来说是没用的,中间商不会让你开票,就按照不含税的计算,该加多少利润就往上加

7、外贸公司退税怎么计算

外贸公司的退税=工厂买入价格*退税率

如果你从工厂买入的价格是1元,也就是如果工厂给你开的增值税票上的价格是1元。 那么你的退税就是1*16%=0.16元。 

现在有专门的退税代理, 可以找代理帮你退税, 不过他们要从中收取费用。 拿到退税的时间一般为2-3个月。 

(7)外贸16增值税退税扩展资料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8、一个采购合同7.5万人民币(含16%增值税),出口销售报关9000美元,这种产品退税15%,这个退税没问题吧?

一、政策性问题
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
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3、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
答: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在出口退(免)税方面,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已退税的追回已退税款。
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补税计算公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金=补税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税当月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补税当月总销售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征收率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二)消费税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5、对于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电子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的处理
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在“免、抵、退”税申报方面,应按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汇总虚拟一至数份负数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冲减原已作“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额。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并在“附表二”第17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所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免、抵、退”税申报方面,应按不同的进料加工手册及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汇总虚拟一至数份负数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冲减原已作“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额,并应按其对应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未完成合同核销)或实际分配率(已完成合同核销),虚拟冲减其对应的进口料件金额。
(2)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处理
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对于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后,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申报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不予抵扣。凡当期发生凭《证明》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出口企业,必须采用上门申报方式,不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相应冲减当月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相应冲减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期数。
6、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计算应交税金的,对应的进项税金应进行相应转出。
7、六类型企业与非六类型企业是如何划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方可计算出口退(免)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不属于上述六类型企业的,即为非六类型企业可先计算出口退税,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核销单。
8、转厂的定义,转厂出口货物如何申报纳税?
答:转厂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不离境,对货物出口方来讲就是转厂出口,对货物接受方来讲就是转厂进口。转厂出口货物暂免征增值税,作免税申报,其进项不得抵扣和退税。
9、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后,外资企业在国内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参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计算?
答: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参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
10、出口旧设备如何征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凡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他单证齐全的,可申请退税,若购买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11、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征税还是免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12、关于“三来一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的定义及在税务上的区别。
答:(1)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俗称,三来一补企业主要从事对外的加工装配服务,所取得的加工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2)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贸易是指以购销方式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实耗法与购进法有什么区别?
答:购进法与实耗法的主要差别是两者在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计算方法方面有所不同,“购进法”对进口料件在购进当期全部给予计算模拟抵扣,而“实耗法”对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是按出口货物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再在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调整。
15、三来一补转为独资企业后仍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所取得的加工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继续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仍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办理免税,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6、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能否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关单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7、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是否不能享受退税?
答: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在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产生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企业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18、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能否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不属于的则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9、样品出口,无报关单,应如何处理?是视同内销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申报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20、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如何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在申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录入出口报关单时,其核销单号应为空;录入进、出口报关单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标注“KJ”,以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1、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应如何向国税局作黄单收齐申报?
答: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再据此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2、何谓“四自三不见”业务?
答:“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二、操作性问题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问题
23、已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已办理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按月进行申报,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退税申报期内(每月的1-15日)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4、一般纳税人的三资企业当月发生进口和出口后,是否必须在当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比如2月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在4月份才向国税申报,属不属于超期申报?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2月进口料件的应在所属期2月份申报,逾期申报的需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后再补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如2月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内申报“免、抵、退”税。
25、如何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登记手续? 有没有时间规定?
答: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的,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6、进料加工手册因故延期,如何到国税局办理延期手续?新的合同有效期是否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还是修改原来合同的有效期?
答: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已办理延期的,在出口退税申报方面,企业应持海关核准延期的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延期手续,申请变更原登记手册的有效期。税局变更手册有效期,将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读入税局提供的全部反馈信息后,即可更新企业申报系统的数据,因此,企业无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新的手册有效期或修改原手册的有效期。
27、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在国税办理核销手续时需要交哪些资料?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1)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销证明后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后再给予办理核销手续。
28、出现报关单号码录错、核销单号码录错、出口发票号码输错时,该如何调整?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录错的,可在收齐前期单证录入时录入正确的单证号码。具体操作方法:在向导第一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模块中找到该份号码错误的单证,在录入“单证收齐标志”标志后,激活“出口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栏,此时录入一个正确的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即可。
(2)出口发票号码录错的,在申报时附一说明解释有关情况,税局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人工跳过。
29、报关单号错误导致信息不齐,是否采用虚拟报关单进行调整?
答:报关单号录错的不要虚拟调整。如果企业收齐该报关单申报后,企业可以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核查正确报关单是否有信息且内容是否相符,如果有信息且相符,企业可以在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并处理后,手工撤消其信息不齐标志,直接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同时附一书面说明讲明有关情况,以便于分局正审时能相应对该报关单进行人工挑过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
30、取得进料成品退换、进料料件退换、进料余料结转的报关单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1)进料成品退换:作为成品退运和复出口的报关单,应分别作为负数出口报关单和正数出口报关单申报。(2)进料料件退换:以负数进口报关单录入申报冲减免税进口料件。 (3)余料结转:转出的料件可在手册核销申报时,作为应调减料件申报,转入新合同的料件,可以作为正常的进口报关单录入申报。
31、边角料和废纸箱缴进口增值税的报关单要不要输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答:边角料和废纸箱缴进口增值税的报关单不能作为免税进口报关单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已录入申报系统的应在合同核销时于“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应调减料件”模块中录入有关数据以作冲减。
32、贸易方式为"进料料件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如果免税进口料件之前已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料料件内销后海关补征税的,应在当期申报时作冲减免税进口料件处理。如果属于企业直接征税的进口报关单,则不能作为免税进口料件申报。海关征收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可以申报抵扣。
33、现有一已核销手册的余料结转出口报关单漏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需虚拟手册按负数进口录入,金额为=该负数金额X该手册直接出口额÷该手册所有出口额。那么该手册直接出口额和该手册所有出口额指的是什么?
答:该手册所有出口额包括转厂出口、直接出口;该手册直接出口额仅指直接出口,不包括转厂出口。
34、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时,“剩余边角余料”价格是以“海关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录入,还是以“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录入?
答:有征关税的,应以“海关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录入;无征关税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录入。
35、在核销手册的当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模拟免税证明中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负数,请问这个负数是怎么来的。
答:核销证明出具的是一个"调整金额",它是根据“应参与计算金额”-“已参与计算金额”对比自动计算出来的一个调整数。
“已参与计算的进口金额”=平时该手册申报录入的进口报关单金额,“应参与计算的进口金额”=该手册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
“已参与计算的免抵抵减额”=平时该手册申报录入的进口报关单金额*该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应参与计算的免抵抵减额”=该手册出口产品1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1的退税率+该手册出口产品2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2的退税率+...。
“已参与计算的不免抵减额”=平时该手册申报录入的进口报关单金额*(该手册登记时的征税率-退税率),“应参与计算的不免抵减额”=该手册出口产品1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1的征税率-退税率1)+该手册出口产品2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该出口产品2的征税率-退税率2)+...。
36、我们公司以直接出口为主,但本月有一手册是用于转厂出口,且本月该手册只有进口没有出口,请问:(1)在本月做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时,用于转厂出口的进口材料可否用作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2)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是根据每一商口编码来计算还是根据整个月所有的免税进口材料合计数来计算?
答:平时进口报关单录入申报时是直接参与“两个抵减额”计算,但在手册核销时,其转厂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已参与“两个抵减额”计算的,会自动给予冲减出来。不可抵扣税额抵减额平时是根据每条进口报关单金额*手册登记时的征退税率差计算的,手册核销时是按该手册真实的直接出口额*该手册实际分配率*(直接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差)进行重新计算的,当两者有差异时,手册核销计算的抵减额实质上就是平时计算与真实计算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调整额)。

9、出口退税增值税怎么个退法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9)外贸16增值税退税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0、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需要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中:“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