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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跨境为什么管控的严格了

发布时间: 2022-10-05 20:03:25

1、跨境支付的资金监管一直是我比较挠头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呢?

汇支付有跨境支付的功能,也解决了资金监管的问题,建议了解一下,试试能否解决你的问题。

2、向境外汇款的规定

1、额度规定:
个人境外汇款(包括收汇结汇)规定,每人每年向境外汇款不能超过5万美元,如果超出金额,多余部分要到下一个年度才能结汇,也可以将多余的美金转入他人账户结汇或者取出美金现金以别人的名义以现钞的方式结汇。
2、资金申报
目前我国对外汇跨境支付在资金用途方面是有严格监管的。
所有跨境汇款需要申报,包括个人跨境汇款也要申报。
申报的内容包括:收款人信息、汇款的用途、汇款的金额;
3、资金用途申报说明
国家规定中,有许多用途是可以汇出境外的,比如说个人出国旅游、公干、留学、购物、赠予、赡养费等,这些资金用途的话都是可以汇出去的。但是资本项下禁止在国外购房、买人寿保险、买基金和股票。
个人要对自己申报的信息负责,如果被查到申报虚假信息会被上报。
拓展资料
跨境汇款是指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向大陆以外地区银行开户的收款人进行外汇汇款的业务。跨境汇款既有电讯费,又有手续费,操作比较费时。
由于跨境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建议在最高限额内尽量增加单次汇款金额,以减少汇款笔数,省去每笔汇款的电报费。
跨境汇款—--国内银行手续费一览
中国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50rmb,最高260rmb,电讯费80rmb。 网上银行:按柜台手续费的8折收取。
工商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50rmb,最高260rmb,电讯费150rmb。 网上银行:按柜台手续费的8折收取,手续费最低16rmb,最高160rmb 工银速汇:按柜台手续费的8折收取。
招商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100rmb,最高1000rmb,电讯费150rmb。 网上银行:手续费1‰,最低100rmb,最高1000rmb,电讯费150rmb。 注:需开通网上银行专业版,才能在网上银行进行换汇和境外汇款。
建设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20rmb,最高300rmb,电报费80rmb。 网上银行:手续费1‰,最低20rmb,最高300rmb,电报费80rmb。
注:用网银做境外汇款,手续费是换算成外币进行扣除,所以换汇时可多换出一部分作为手续费。
交通银行:
柜台: 手续费0.6~1‰,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电讯费80~150元。 网上银行:
普通汇款:手续费0.5‰,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免电报费。
快速汇款:手续费0.6~1‰,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电讯费减半收取。 注1:开通有U盾的网上银行,才能做跨境汇款。
注2:手续费根据汇款币种不同,有一个浮动范围,具体资费标准可与银行柜台咨询。

3、何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银行属于资金池类产品,归类于中间业务中的流动性产品的大类。最新的一份文件是2014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该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问题中所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的文件仅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内的资金池的相关问题,而且关于资金池的部分仅有区区的半页,顶多算是个指导性文件。人行关于这块业务政策文件变迁我后续会说到。

因为这个产品国家还处于推行试点阶段,就是银行和企业向当地人行申报一个批准一个,所以各家的账户体系、系统设置都有所不同。具体到产品可以分为准入条件、账户设置、行内流程、系统设置。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资本项目项下,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是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集中处理,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

简单些说,就是资金池是属于资本项下的,不需要贸易背景,就可以划转资金。人民币集中收付需要实打实的贸易往来。同时,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相类业务就构成了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所以有关跨境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政策是放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6月实施)规定的。

啊,为什么会有这个业务呢?因为之前资金的跨境流动在我国是严格限制,只有经常项下的贸易往来才能实现资金的跨境支付和汇兑,而资本项下的跨境流动必须经过有权机构的严格审批,在核准的额度内才可以跨境收支。现在国家想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鼓励人民币走出去,所以想通过该项业务,微观上先提高跨国公司境内外关联企业自有资金集中调度和统一使用的便利性,使他们的人民币资金首先走出去。

4、禁止银行跨境资金转移意味着什么?

合法合规的银行电汇是不被禁止的,你这里说的禁止的应该是有洗钱嫌疑的,洗钱是违法的,是被国家禁止的。

5、严格执行什么有关规定,确保境外资产和资金安全

严格执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境外资产和资金安全,全文如下: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6、我国加强跨境资本监管有哪些措施

采取的举措包括:加大对境外投资热点地区的外汇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其中潜藏着洗钱、境外证券和房地产市场投资、境内个人投资移民等利用境外投资渠道汇出资金的虚假投资行为。严厉查处相关涉案企业,有效封堵异常资金跨境流出通道。

7、央行: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33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18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币种及折算汇率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二、建议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外币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的,不论币种均需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建议调整境外贷款使用范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主要考虑: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跨境担保的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涉及跨境担保业务时,银行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通知》不再提出额外要求。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将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内容和路径。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明确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是明确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七、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考虑到口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二是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细节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8、中国资本管制有效吗

对于资本管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资本管制只改变资本流动的方式,而不改变其总量。严格管理的人民币汇率表明,中国的货币政策很重要,需要对人民币短期利率进行管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有限浮动的汇率制度,但资本管制仍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使中国政府能够对短期利率适当进行调整。在目前全球金融动荡的背景下,以上两种观点的对比更加鲜明。由此,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影响,人们也有完全不同的诠释。对于资本自由流动,一种观点认为,资本项目自由化会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改变跨境资本流动组合,但不一定影响资本流动总量。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项目自由化将会影响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并最终迫使政策制定者在汇率管理和独立的货币政策之间作出选择。中国的货币政策,除了调节短期利率外,还采用了其他广泛的政策工具,包括对存款利率和最低贷款利率的行政管制,以及对储备需求、贷款配额、窗口指导和投资限制等方面的数量调节。这些措施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短期利率受到汇率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极大的回旋余地。我们发现,中国短期利率没有受到强大的制约,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进一步表明了人民币的独立性。这一发现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资本管制制度有两个重要的特点。首先,越不稳定的跨境资本流动,对其管制越严格;其次,随着时间推移,管理模式已从一味地防止资本流出,转向对跨境资本双向流动进行更为均衡的管理。对于后者而言,决策者更加倾向于“逆风”管制。中国跨境资金流量大幅增长,表明中国经济日益开放并融入世界经济,受全球市场影响的程度也不断扩大。在岸—离岸货币市场人民币利差较大,而且通过跨境套利交易不能使在岸—离岸货币市场人民币利差消失,表明资本管制是有效的,同时亦表明了中国货币政策的相对自主性。中国香港可以看做牢牢钉住美元的小型开放经济体。欧元区可以看做实行浮动汇率的大型开放经济体。中国由于持续实行资本管制,其短期利率的调整比香港地区或欧元区受美国的影响似乎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