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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法律

发布时间: 2023-03-25 17:59:00

1、联系实际说明在全球化时代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我国已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涉及到民主政治领域。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生什么影响?我们应如何应对?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外力
如果说,加入WTO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主要来自国内的民主诉求的话,那么,加入WTO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多了一种外来的客观要求,增加了一种强大的外力助推。
1.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促进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既是人类历史进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WTO的宗旨是倡导经济贸易的自由化,由此出发,它必然要求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必须适度,反对政府过分干涉市场经济。显然,我国目前的体制还不适应WTO的要求。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国家-社会”一体化,“国家本位”的特征十分明显。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打破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国家权力的分流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权力逐渐增强,但从总体上说,国家权力一元化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适应WTO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理顺各种职权关系,推动国家权力合理分权,还政于社会、还政于民,使社会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2.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度和增强自主化。
WTO要求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发展是自由的,包括企业的投资自由、进入自由、退出自由、生产自由、经营自由、买卖自由,公民的发展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等。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程度距WTO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市场主体的贸易自由和公民个人发展的自由还受到许多传统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因素的障碍: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仍在严重地阻碍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公民活动的自由;国家在一些行业、领域的垄断阻碍了国内外市场主体的自由进入;过度行政干预妨碍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部门和地方为了局部利益而设置的市场壁垒限制了外单位和外地市场主体进入的自由;过去形成的户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限制了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经过这些年来的改革,上述限制有所松动,但未根本改观,适应WTO的要求,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自由度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改革任务。
3.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我国政治生活的公开化。
公开性是民主应有之义,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WTO要求各成员方遵守“透明度”的原则,包括:(1)要求各成员方公布所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协定、条例、决定、政策、司法判决等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和条约。(2)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设立信息咨询点,给其他成员方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及公民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3)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向WTO的有关机构报告其所采取的有可能对协议的各成员方产生影响的贸易措施。(4)规定对各成员方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以增强各国国内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使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制度符合WTO的需要。
过去由于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权力的行使具有内部性、隐秘性。政策、文件等政治信息自上而下内部传达,政治行为“暗箱操作”,决策过程秘而不宣,公众对重要政治信息知之甚少。这使政治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导致“幕后交易”、“寻租”等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同时也助长了不良的政治文化,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政治被神秘化,民众对政治疑惑、猜忌。这种状况既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接受WTO的透明度原则的约束,我们必须加快推行政治公开的进程,让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
4.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平等化。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上,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重公轻私,未给予国内非公有经济一个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待遇。非公有经济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税赋、进出口、人才使用、司法保护、享用公共服务以及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享受不到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发展问题上,采取允许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倾斜政策,客观上带来了政策上的不统一,造成了竞争条件的不公平和发展环境的不一致。在吸引投资上,重外轻内,内资和外资存在着不同的待遇。这些都与WTO规则相距甚远。加入WTO,就应兑现“国民待遇”原则,确立平等对待国内外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公民或组织的机制和观念。
5.经济全球化要求政治过程的程序化、法治化。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和法治政治的统一。程序的民主价值就在于它通过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把权力的运作、民众对政治参与纳入到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渠道,实现现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法制化。WTO的规则理念对我国政治的程序化、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WTO是由一整套规则体系构成的,它要求各成员国的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按通行的程序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树立规则观念和法制观念。我国传统的政治和行政方式是以权力为中心运作的,其运作的程序化、法治化程度较低,无序运作、非规范运作、随意运作、违法运作严重,这是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快从以权力为中心的运作方式向以规则为中心的运作方式的转变,建立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对接的管理模式。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1.入世后我国民主需求的迅速增长与民主制度化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
一方面,加入WTO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力助推,要求我们进一步扩大民主。同时,随着这些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期望大增。国内外的民主诉求呼应、叠加使我们的民主诉求在这个特定的时期骤然增加。另一方面,我国民主制度化的有效供给不足。这是因为在现代政治中,政治参与需求的增长速度总是快于创设政治参与渠道(即制度化)的速度。我们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健全WTO所要求的一切制度,再加上我国原有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渠道不多、不完善。这一切造成我国目前不能满足民主需求的“瓶颈”。如果不能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就可能对政治稳定构成威胁。正如亨廷顿所说:“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结果只能是政治不稳定和无秩序。”[3]这是因为,如果参与渠道不畅通,公民的参与欲望得不到渲泄,就会导致公民的挫折感,民众对政府就会产生离心离德的倾向,社会缺乏凝聚力,政府权威和合法性就会缺失。同时正常的民主渠道阻塞,民众就会寻求体制外的政治参与,这势必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2.经济全球化增大了西方民主观念和模式传播蔓延的机会,“西化”的威胁性增大。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建立其主导的世界秩序,历来强调其民主的普适性,力图按照它们的观念来塑造世界。而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为西方民主观念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当今世界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地球成了一个网络化的空间,这十分有利于西方价值观的传播。中国加入WTO后,西方可能会借助于WTO的组织形式对我国实施“西化”影响。西方国家会通过自己控制的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及游戏规则,打着“贸易自由化”的幌子,推行其全球治理模式。同时,入世后,随着西方企业更多地进入中国,随着旅游、服务、文化等产业的逐步开放,中外人员往来更加方便、频繁,西方敌对势力可能会运用这些交流方式进行“西化”渗透,对此,我们要有所防备。
3.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主权、人权构成现实威胁。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削弱值得注意,跨国公司为实现其市场目标和利润目标,必然会利用其超强的经济势力去影响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如此,跨国公司还经常以其强大的“经济主权”去影响母国和东道国的“政治主权”。我们看到,跨国公司直接介入国家政治、外交甚至军事领域的事屡见不鲜,进行院外活动、行贿政府官员的丑闻时有披露就是有力的证明。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所谓的“全球主义”思潮在西方兴起。它贬抑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原则,鼓吹“国家主权过时论”、“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其实质是借经济全球化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现全球政治的一体化、西方化。少数发达国家以“人权”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肆意践踏别国主权就是对“全球主义”的实践。主权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平等的前提,也是一国人民当家作主、内政自主以及人权保护的前提。破坏了主权原则,不仅导致国际关系的混乱,也使民族国家的民主难以实施,人权难以保障。事实上,由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风险加大,客观上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强化国家主权,而不能淡化主权,贬抑主权。全球化时代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要捍卫国家主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4]
三、应对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观
全球化时代、我们需要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和全球性的思维来考虑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自觉地把我国民主建设置于人类文明和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从中把握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方向,从中改革创新,吸取营养,建设世界上最先进的民主政治。
1.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
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两大潮流,我们既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也要追求政治民主化。但我们的民主化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而决不照搬西方民主模式。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曾针对国内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主张照搬西方民主的错误观点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5]我们之所以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就在于,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说要比资本主义民主优越,它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代表了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先进方向,并且适合我国的国情。一些发展中国家不顾自己的国情,盲目接受了西方民主,结果多党制和议会民主引发了这些国家持续不断的政治动乱和社会危机,经济停滞倒退,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些教训足以值得我们记取。
面对全球化时代西方民主观影响加大的现实,我们首先要牢牢把握舆论阵地,进行正面宣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教育,除了要利用传统的媒体,如广播、报纸、电视外,尤其是要利用好网络这一新的媒体,积极抢占网络这一新的思想阵地。其次,加强对互联网等媒体的管理,积极寻找抵御西方价值观渗透的技术,强化对西方媒体传播信息的屏障能力。再次,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当代有效性,坚决批判和抵制“主权有限”、“人权高于主权”的霸权主义论调,揭露少数西方国家“西化”、“分化”我国的企图,坚决同侵害我国主权和人权的现象作斗争。
2.适应WTO的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创新。
(1)推行公开政治。首先要扩大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有关会议、法律、决策、人事、审批、收费、许可、发证、登记、收支、招标、采购、评议等信息都应及时向人民公开。为此,需要强化信息公开的“刚性约束”,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的目的、原则、适应范围、限制以及不公开的法律责任等都明确予以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其次要完善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应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公开制度,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公开制度,社会保障公开制度,社会评议政府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以及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群众代表议政制度等等。再次,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可在公共信息网上设立“政务公开栏目”和“公众评议政府栏目”,以增强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2)倡导参与政治。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以委托的形式治理国家上,还体现在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上。为此,政府首先应根据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准确定位自己的权能,减少过度干预,理清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将不属于自己管的事全部交给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扩大社会的权力,给社会更多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其次,吸纳公民全方位参与政治过程。一是赋予公民、基层、下级组织群众团体及中介组织以参与决策的权力。国家应通过建立重大决策的建议制度、提案制度、咨询制度、公众讨论制度、听证制度、公决制度,把公众纳入决策过程,使决策民主化。二是要加强公民对执行过程的参与。在国家法律、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应吸收公民参与执行的监督,防止执行不力,执法混乱、行为不规范。三是加强公民对执行后果评价的参与。要允许公民对执行结果、执行绩效发表意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执行后果评价的根本指标,改变执行绩效由“官方”自我评估的趋向,以及由此带来的虚报浮夸,“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不良风气。
(3)强化服务政治。从人民主权来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它与人民之间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关系,而不是一种“管制”关系、“命令-服从”关系。过去,我们虽然确立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并不强,政府提供服务时,总是一副“施舍者”的姿态。加入WTO凸显出政府服务至上的理念,这要求政府的角色要来一个转变,由原来的“管制者”的角色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重塑政府服务者的新形象。“民主政府是为它们的公民服务而存在的。”[6]政府应抓住入世的契机,走出“管制”的误区,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使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管僚机构”,而是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4)健全责任政治。责任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把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得到人民授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公仆”的责任,它们必须对人民负责,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民主政治必然是责任政治。过去我们的责任政治观念不强,国家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多,承担责任少,要求公民履行责任多,政府尽义务少,甚至不少执法部门和执法者滥用公共权力,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导致权力异化,严重背离了人民民主。加入WTO呼唤着责任政治的回归。第一,要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经常性的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责任教育,强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观念,第二,理清各种政治主体间的职责关系。从大的方面说,要党政分开,划清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和责任关系;要分清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权责关系。各政治主体之间的职责搞清楚了,才能各负其责。第三,健全党政机关首长责任制。这是建立责任政治的关键。第四,健全责任体系,包括道德责任制、政治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及法律责任制。第五,健全对国家权力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好其职责。
(5)厉行法治政治。在我国的国家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治现象。加入WTO要求我们进一步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治国,由权力政治转向规则政治,由任意裁决转向依法办事。特别是针对一些执法者头脑里存在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治事”的观念,更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要依法立法、依法执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
3.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中,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某些文明成果。
全球化时代要求我们打破封闭保守落后的政治发展观,树立开放的发展观,吸取世界上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高类型的民主不可能脱离世界历史潮流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道而独立发展。它必须继承以往人类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对以往政治文明的超越。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向,不随“西化”逐流,并不意味着我们全盘否定资本主义民主的某些进步因素,相反,对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那些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民主政治共性和普遍性的某些具体形式和做法,我们应大胆的吸收和借鉴。具体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些原则,如主权在民原则、自由权利原则、人权原则、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法律制度等都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当前应对入世的要求,我们还急需要引进WTO的一些规制,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们应承认和遵循经济政治和行政领域里的国际惯例,包括各国协议的形式、谈判的形式、行为的规范、决策结果的公布和实施方式等;遵循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的标准,包括行政行为标准、行政道德标准、行政决策优化标准、行政效率标准、行政考核标准等;借鉴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行政体制和法律制度。只有以开放的姿态,博大的胸怀,善于借鉴和吸取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才能建设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成为世界最好的民主制度。

2、论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运行的影响;论全球化趋势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法治与人治的矛盾
人治的思想太根深蒂固了
还有,老百姓对于“打官司”的恐惧,不利于法律的普及。
伦理道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一的家庭伦理道德,自古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近代以降,我国法制改革吸收引进了西方的一些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但这不能否认传统伦理道德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传承.其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影响.从历代先哲中的法律思想中便可略窥一二。
论全球化趋势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这里有一篇论文,自己看吧
http://www.ilib.cn/Abstract.aspx?A=shszxb200202009

3、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革新的不断深入、各国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以及国际分工深层次的细化,经济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走向的必然趋势,所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实践是法律能否实现全球大融合的关键。
一、国内法概述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只能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一般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我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断案时一定要在弄清事实的情况下以法律为唯一准则。其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有国家司法机关享有执行国家的司法权的权利,并不能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所干涉。最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从实际出发,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二、国际法概述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法律主体主要是国家[1]。国际法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其主要是各国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逐步形成的,或者是被各个国家所认可的,用以协调各国意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概括为七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主权意味着,依照国际法,共处各国一律平等,不得超过自己管辖范围管施行权利;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同意是指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信实是指有约定的双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国际责任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任何国际法的主体都必须无条件遵守。自卫是指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对应的两个法律体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主要是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其次,制定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国内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的。而在国际社会中不像国内法一样存在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国际法,而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才能生效。
再次,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然而,国际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2]。
最后,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的执行主体为一国国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由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的执行主体则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反政府武装团体等,并且一般都是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上讲,个人的总体是国家,国家的总体是国际社会,所以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来看,国际法是具应该有优先性的。从国际方面来看,其与国内法的主要关系如下:
第一,国际法上所做的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还是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3];因为国际社会中的各个国家因为风俗和习惯的各不相同,各国的国内法会对不同的罪行,处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但是各国均承认该罪行,并且各自对于该罪行施行处罚,这点是与国际习惯相吻合的。所以说国际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引导国内法结合国内的道德风俗习惯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4];可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立法层次上讲是相互独立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通过的约定性条约,不受个别国家国内法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法较国内法是有优先性的,并且不能被个别国家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所改变,因为在国际大环境下,对于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顺从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的,少数成员国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从国内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是有限的,毕竟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的案件主要是以个人为主,所以应用国内法较为合理,所以,就国内来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在国际上来讲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
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认为国内法理应优于国内法,有的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对于此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不管怎样,国际法在国内的适应完全是由一国自行裁量的,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
五、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以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标志,中国开始加入了全球范围内的无国界经济的浪潮[6],并且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在经历着一个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国际法是国际上的处理冲突的法律准则,国内法是国内一切法律行为的衡量标准。所以为了法律全球化的实现,必须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
理论上讲,国际法作为国际通用的准则,国内法的修订过程应该以国际法作为指导。但是,实际上,国内法的成立是早于国内法的,所以当国际法形成的时候,国内法早已成形,所以要想以国际法来规范国内法是不太容易的,在我国,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主要持尊重的态度[7]。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即凡是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经过国务院审核批准的,都可以在中国国内发生效力,并且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经过其他特别的程序。例如《种花人民共和国外教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可见,在中国的立法上,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当国内法与国内法有所冲突的时候,是建立在对国际法尊重的基础上的,即对于国际条约是优先适用的。
然而,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中国的现行宪法没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在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以,我国对于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
(二)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正如前文所述,国内法早于国际法形成,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差异很大,国际法的制定无法权衡各个国家,所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作为成员国的各国是有权对某个条约提出修改意见的,但是国际法的修改需要条约的签署国同意才可以进行修改,国际法的修改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所以更多情况下所采取的是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法,从而消除冲突,促进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8],即当二者不一致时,在没有太大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补充说明,这样才能求大同存小异达成宏观的统一。
第三,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也就是说,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二者在法律问题上的直接碰面,避免了两者间的冲突。
第四,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种做法如今正成为一种趋势,因为我国本着尊重国际法的原则,目前很多条款都已经规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目前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用该方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三)尊重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个国家对于国际惯例的态度直接反映了其对于国际法的态度。
对于国际惯例,我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肯定了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重大意义。对于一些国际公约,我国也会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国际习惯规则,就比如我国在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前早已自觉遵循相关的国际习惯规则,这足以说明我国遵守国际习惯的决心,认真履行国际习惯规定的国际义务。这一点在我国与世界各国所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中得到了体现。
可以说,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国际号召,严格遵守国际习惯,并谴责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已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尊重。
结语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更是关系到法律全球化进程的重要课题,所以如何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和如何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诸多问题都是我国未来需要处理好的,当然,经历过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巨大成功,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全球化必然会给我国带来更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一定会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 曾令良.国际法[M].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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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长富.浅议法律全球化[J].吉首大学学报, 2008, 29(3):107-111.

4、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

法律的本土化的含义及其意义如下:
法律文化的本土化,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发挥其内在的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必须与其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成为该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当前中国学者们主张的“法律本土化”术语在其应用层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其一,就是将理论研究的目光投射到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的实践中间,主张到中华民族的实际生活中去寻找社会和法律的关联域,侧重于研究制度的历史传承,研究由民间社会和社会公共体自发创制与选择法律的法制建设模式。他们反对脱离“本土”实际而奢谈对法治理想的理解和信仰,强调对法律规范作用的实用化理解和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视和理解,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法治的经验。这种“本土化”观点又可理解为学者的“法律本土化”。
法律的国际化的含义及其意义:
法律文化的另一个运动方向是国际化,它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
随着人类公共交往的场域日益超越国家的边界,法律国际化亦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尽管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哈贝马斯把其对话理论作为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如何推进法律全球化极具参考价值。对话,亦应当做为法律全球化的路径倚赖。我国参与全球化对话,要克服法律"失语"现象,从传统中寻找"谈资",并注重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如何借助法律全球化的"东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同样需要各个层面的对话。

5、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啊,不过我也感兴趣,分析如下:
1.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以前历年来作为世界大工厂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越来越高昂的物价,越来越严格的国家人力资源政策,越来越复杂的企业成本,这都将使外资对我国沿海外贸加工企业投资或建立稳定贸易往来的选择望而却步,相反,亚太地区很多周边国冢急于发展经济,给予更宽松的投资政策,也正是把这类行业吸引往他国的原因之一。
2.但有些行业在周边国家难以发展,原因是东南亚国家的人民数千年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力量让他们本来就很易满足,很易生存,比较起勤劳的中国人民,他们不见得能承担所以行业的世界工厂的角色,所以还是要考虑行业细分才能进一步讨论发展策略,但从宏观角度讲,中国沿海作为世界工厂的格局绝不再存在,从东莞等地的萧条可见一二。
3.如果要说转型升级,应该参考中山的做法,但是这一步要早做准备,而不是在危机发生时来临时抱佛脚。加工业的好处是自有工厂,对于设计、生产什么产品,产品的质量控制可以进行最前端的控制,面对市场的变化,也可以很快的调整产品。所以在转型上重要的是,获得准确的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有足够力量的新产品研发设计力量、有自己培养的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这些将是转型策略的重点关键。

6、法律全球化是什么?

一、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点,以法、德两国民法典为主干遍及欧洲、亚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的民法法系。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当属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以及宪法的全球化。1787年美国宪法创立了分权型政府体制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成为美洲、欧洲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亚洲的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制宪模本,这些国家不但创制了成文宪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型政府体制,而且很多国家还直接照搬了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律全球化的第三次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之后。1945年10月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国家代表签字并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成为一部公认的世界性法律。其后,联合国又先后于1948年和1966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建立健全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目前参与签署和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有100多个。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年10月,23个国家和地区同时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的《关税减让总表》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等等,从而初步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生效至今,经过了8个回合的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项单独协议;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个,另外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
二、法律全球化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因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不容置疑的。也因如此,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也是必然的。
1.国家主权的弱化。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之先导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权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冲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这样一来,过去在一国范围内,由该国所有并受该国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受到跨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因此受到挑战。针对这种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并签订和批准有益于维护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国际公约,承诺在某些领域的让步和妥协;另一方面变革本国传统的经济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跨国资本的准入并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国家管理职能式微。在传统的封闭式的国家中,国家是国民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和全能管理者。相对国民来说,国家就像一个奶妈,管吃管住,国民的生、老、病、死一管到底;而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则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成了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的横向联合,尤其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依据全球化的法制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抗内国主权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又为该国国民的就业、劳保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了机会、条件和保障,弱化了国家职能,也减少了国家对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3.地方法律体系的泛化。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不容置疑的。

7、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

法律分析:法律全球化是时下比较时髦的一种话语,是建立在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的一种上层建筑的架构,是各个国家和文化间不同实力和话语权的一种碰撞和交流.大抵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本文力图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立足于历史渊源和全球社会现实,逐步呈现和分析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克服一种片面性的极端,将其限定在适宜人类社会秩序和地球家园良性发展的范围内,旨在寻求一种"和谐共存"的全球法律观. 全球大社会的形成,给了我们新的研究空间和维度.在全球范围内,法律承载着对国家,政府间国家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各种公益性的国际社会团体,跨国公司以及个人等复杂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良好秩序的调整和规划,更重要的,在时间的维度中,法律也承担着解决各个民族国家在发展工商业过程中已经衍生或者正在衍生的各种全球性的问题.本文是基于当前全球化的现实的基础上,对法律全球化做一辩证的看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人类法律文明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现代通讯,交通,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一体化(趋同化)与多元化的矛盾统一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和梳理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的限度,对法律全球化这一现象进行"家谱式"的截图分析.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作者倡导正视现实,立足传统,以和谐世界为宗旨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凸显全球范围内的主体性中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