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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4-05 19:48:01

1、微商是什么??

微简昌芦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1)自建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哪些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拦带登记,迅拆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2、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网站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

1.电子商务网站设立的法律法规
      企业自建自营电子商务网站是一种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企业司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服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法律法规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耳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法规简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9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8日以国嫌裂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二十七条
      (2)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法律法规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第三,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型腔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3)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服务的法律法规
      (1)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接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2)亮证经营或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芹租闭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违反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额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3)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合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城名:万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未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3、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哪芹塌: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
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包括百货、包装材料、工艺品、化握扒族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五金交电、电子首瞎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预包装食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家具、纺织品、酒店设备李圆、化肥等。
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代理发布广告;电子段弊产此孝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及服务;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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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如蠢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镇橡搭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御拿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5、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何写?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3、包装材料等;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用品、汽车饰品、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9、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10、预包装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16、酒店设备、酒店用品等;

17、化肥等;

18、初级农产品销售等;

19、户外用品等;

20、运动器材、健身器材等;

21、医疗器械(1类、2类、3类)。

二、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

1、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

2、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

4、互联网运营和推广,或肆旅代理发布广告;

5、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

6、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

7、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及服务;

8、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

9、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5)自建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哪些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雹猜,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衫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资料来源:中小企业政策与维权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6、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

根据所销售的产品种类进行分类,电商平台商品类目分为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比如说轿谈日化用品-洗护类-洗头膏。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歼昌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6)自建网站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哪些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闭改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歼昌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商事主体闭改碰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交易目的的营利性,以此区别于参与交易的消费者及其他非经营用户。二是交易具有经常性和一定的持续性。偶尔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也通常不会被当作经营者,如出售自用闲置物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这里的提供服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作为交易轿谈标的本身的服务,也包括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支付、物流、推广、咨询等相关服务。

7、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电子商颤伏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悔答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茄前携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8、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什么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机制如下:1、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线上登记、线下登记之中任选其一进行即可。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亮侍消进行登记的主体,可以不进行登记。自然人网店(例如淘宝卖家)之前向所在平台登记即可,但依据现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自然人网店也必须进行登记。2、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3、经营对象合法。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要敬知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商品或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谈好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是法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是法人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0、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枯肢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和敏则上不受限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内容?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个性化搜索结果的同时提供非个性化选项,立法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定向推送搜索结果本身,而是为了制止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不平等对待消费者的行为,即主要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

综上所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查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唤败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