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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时候的漏项如何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1-26 03:27:12

1、清单漏项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图纸上有,但清单中没有,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1、看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有没有相关,有相关就用已有的项目在结算时进行增量;2、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没有相关,通常进行认价;3、认价分为材料认价、做法认价、包工包料认价,看你需认价的是哪一类;4、有的认价由于图纸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确,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认质(材料认价或包工包料认价),需要认质的,先认质后认价,全称为认质认价;6、认价完就可以进行报价了,就是确认的单价乘以工程量的总价。7、报完价,进行工程量的核对,最终确认这一项的总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漏项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漏项,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则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如果投标漏项并未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澄清,根据澄清结果、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是否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量化。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投标人如何处理清单漏项的问题?

针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具体要看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要求,需要投标人提出答疑,不提出会不会中标后默认不调整等等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几个关键点要抓住:
一、投标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人,所有人都必须听他统一调度,他对结果负责,一分散就容易靠,就容易出问题。

二、不管多么熟的标,主责人都要将招标文件打出来,至少通读三篇,并将每一个要求标出来,并列成清单。

在招标文件中有很多描写不是很清晰的要求,读一遍很容易漏过,某次电信招标被废标,没有一家企业符合要求,原因是投标人因多次投类似标,看目录要求都一样,就用以前的复制,结果是招标人对一些内容的格式文本换了,谁也没发现。

三、标书文件要提前,一定要有投标复核人员
做标书,一定要向前赶,一忙就会出错,在标书做好后,负责人一定要按清单逐项核对,而且找一个人进行复核,因为越是常规的越容易漏掉。

四、宁可多带、不可少带
有的要求是说的不清晰的,很容易产生偏差,这个一是向招标机构确认澄清,另一个是能带就带上,说不定就用上,不要图省事,这种情况在投标中都遇到过。

4、对于投标人漏报价的情况如何处理方法

所谓投标漏项,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做出响应而投标文件未予响应的事项。
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漏项,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则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如果投标漏项并未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澄清,根据澄清结果、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是否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量化。
通常情况下,如果投标漏项只是细微偏差,且投标人已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补正的,则不应在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不利的量化。

对于报价漏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
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5、清单报价中漏项的如何处理? 比如市政工程中路面没算钢筋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7.3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分包人确认后执行。
请对比以上三条结合你的工程确定结算方法。

6、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处理?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6)报价时候的漏项如何设置标准扩展资料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以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结算的依据。

2、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发生工程变更、索赔、增加新的工程项目等情况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几家项目与合同单价来确定变更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相关费用。

7、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怎么计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双方在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条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该规定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范下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待商榷,即使是《标准化法》规范下的强制性规范,也还要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将漏项、计算偏差都据实结算,必将构成对条件实质性的变更,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是必须要增加费用的。发包方为承包方规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如果你们没有及时按照约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利的话,按照约定就等于放弃了对增加项目计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议以后再签订时,尽量不要让对方对你们的权利作出过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对方的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话,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承包方会陷入被动。

8、清单招标漏项了怎么处理?

《计价规则》中规定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参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

《计价规则》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拟建工程及企业实际、施工方案等在投标报价中调整措施项目(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标明),一旦中标,则所调内容、费用即被接受。对于由于工程变更连锁引起的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则按《计价规则》第4.2.9.条办理。

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

如果图纸上有,但清单中没有,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

1、看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有没有相关,有相关就用已有的项目在结算时进行增量;

2、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没有相关,通常进行认价;

3、认价分为材料认价、做法认价、包工包料认价,看你需认价的是哪一类;

4、有的认价由于图纸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确,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

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认质(材料认价或包工包料认价),需要认质的,先认质后认价,全称为认质认价;

6、认价完就可以进行报价了,就是确认的单价乘以工程量的总价。

7、报完价,进行工程量的核对,最终确认这一项的总价。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这里牵涉到一个承包商内部部门协调的问题。

分析相关约定的效力,尤其是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如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则不应认定为无效。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虽然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该规范仅为国家标准,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即违反该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因此,原则上,关于由投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同时应当注意,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的转移不得明显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在个案中对相关责任的分担予以调整。

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的缺陷等,尤其是采取固定总价计价的项目,招标人为转嫁风险,不乏约定投标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提出异议,超出该期限或中标签订合同后,则不得再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该约定客观上确实有一定的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