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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nra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7-11 13:36:58

1、公司委托我去银行开NRA账户,有什么风险吗?

这有什么风险的,这个帐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银行开设的人民币帐户,方便境外企业与国内企业结算。

2、离岸账户和NRA账户

主要有如下几点区别:
1、离岸账户(osa)的本质是境外账户,nra是国内的外币账户。
2、osa国内有四家银行(深发,浦发,交通,招商)可以开户,nra基本上在国内的所有银行都可以开户。
3、nra有rmb的共功能,osa没有。
4、osa账户在国内没有外汇管制,nra有外汇管制。
总之从账户功能上来说osa的功能更全面些。

3、nra账户对外支付的限制

nra账户对外支付的限制如下: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外币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确保外汇收支的合规性。
2.NRA外币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3.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NRA外币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4.NRA外币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5.以NRA外币账户资金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

4、nra客户只能办理什么类型福费廷业务,并需遵守人民银行

中介性福费廷。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1、nra的全称是境外机构机内账户,是指在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境内企业和个人无法开立。
2、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管理办法。NRA账户的资金仅可以办理活期、定期存款,暂未允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难以满足资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未经批准,外币NRA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虽然自贸区银行外币NRA账户可以结汇,但结汇资金仅限于境内使用,不得划入人民币NRA账户。履行相关手续后,人民币NRA账户资金可以即期购汇汇出境外,暂不能办理远期购汇,境外机构无法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远期外汇需求提前锁定汇率风险。除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QFII等业务之外,人民币NRA账户不能从境外同名账户划入资金。

5、人民币大反攻之际 理解人民币如何跨境套利的最新相关信息

 事实上自2014年下半年起,汇差方向逆转,CNH汇率持续低于CNY,套利方向较更早时候发生反转。例如在2013年人民币升值通道内,套利方向为外汇热钱流入,人民币流出;2014下半年至今,人民币贬值预期下汇差方向逆转,套利方向变化,人民币由离岸流回境内,外汇流出。

根据海通证券宏观研究部门姜超、顾潇啸、秦泰等在9月30日的报告中的总结,基于CNY和CNH存在汇差、且CNH低于CNY的背景下进行无风险套利主要有5种可能路径:

1 RMB NRA账户套利

套利基础:RMBNRA账户可购汇汇出,与境外账户之间可自由划转。2010年起,境外机构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非居民账户(RMB Non-Resident Account)”,进行人民币跨境支付。根据现行规定:1)RMBNRA账户向境外账户,以及RMBNRA账户之间可自由划转资金,不需审批。2)在履行相应手续后,账户内资金可购汇汇出。但未明确审核内容,操作空间较大。购汇汇出的自主性和便利性,令套利交易成为可能。

套利路径:境外主体在RMBNRA账户中实施境内购汇,将外汇转出至人民币离岸市丑结汇。之后通过构造贸易安排等方式,以合法收入形式(经常项目、经批准的资本项目收入、同名NRA账户划转等)将人民币再次转回,具有重复操作的可能性。假设CNY报价6.40,CNH报价6.43,若在RMB NRA账户以640万元人民币购汇100万美元,转移至香港结汇可得643万人民币,扣除极低的交易成本,可获利约3万元。

这一套利操作手段将导致境内市场人民币抛售压力增加,扩大美元等外汇流出规模,导致境内人民币汇率承受更大贬值压力。

2 上海自贸区FT账户套利

套利基础:上海自贸区FT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可自由划转,与境内区外账户可在规定范围内资金渗透。上海自贸区FT账户(FreeTrade Accounting Unit)2014年5月正式开展人民币业务,2015年4月启动外币服务功能,令套利成为可能。根据现行规定,居民FT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非居民账户(如NRA账户等)、其他FT账户之间资金可自由划转。

而居民FT账户与其在境内区外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自由进行四类资金划转:1)经常项下业务;2)偿还自身名下存续期超6个月的上海市商业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3)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上述四类渗透同样不作为资金跨境业务。综合FT账户资金划转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上图。

套利路径:居民企业境内购汇后,将资金渗透至FT账户内,划转至离岸市场结汇,或直接在FT账户内以CNH汇率结汇,可实现汇差套利。FT账户于今年4月同时开通人民币与外币结算业务,汇差套利通路打通。同时,FT账户内可实现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资金可兑换,实践中商业银行对FT账户结售汇以CNH报价为基准,从而企业可直接在FT账户中结汇实现套利。

FT账户汇差套利同样对人民币形成贬值压力,但影响较校由于涉及在岸抛售人民币购买外币,FT账户套利同样对在岸即期人民币形成贬值压力,但由于FT账户仅限于上海自贸区内,同时该业务仅开展一年多时间,规模较小,且对资金流动的真实背景监管较为全面严格,因此对境内即期市场影响有限。

3 通过构造贸易进行套利

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构造相反方向的进出口交易,境内购汇境外结汇套利。构造贸易套利是较为传统的一种套利方式。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构造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国际贸易,借助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贸易便利,或直接构造转口贸易,实现境内购汇、境外结汇套利。

套利基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贸易便利,以及转口贸易“两头在外”的特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关外的贸易便利,使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和运输成本大幅降低,提供了低成本货物流动的渠道,一定程度上为套利活动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所谓的“保税区一日游”)。而转口贸易,即我国企业作为中间商,从境外进口货物再售至境外第三国的贸易形式,亦为套利活动提供了与货物出入境报关手续相分离的可能性。

套利方式: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往往是关联企业)同时签订一份进口货物合同和一份出口货物合同,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离岸人民币贬值程度更高时,企业在境内购汇,以外币支付进口合同货款,境外关联企业在离岸市场结汇,以人民币支付出口合同货款,从而实现汇差套利。借助转口贸易形式套利原理相同,进口合同支付外币货款,出口合同收入人民币货款,即可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和套利。

4 出口货款经中介境外结汇

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出口收款,经商业或银行中介,境外结汇后人民币汇回国内,获茹差收益。此类交易的特征是具备真实出口贸易背景。在离岸人民币贬值幅度更大时,境内出口商与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签订人民币出口合同,中间商或关联公司再与实际境外进口方签订外币出口合同。出口形成的外币收款由境外中间商在离岸人民币市场结汇后汇回国内。

另一渠道是商业银行提供的“过渡账户”或“人民币转收款业务”渠道,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渠道,将企业外币出口收款直接在离岸市场以较高的汇率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回国内。

尽管有真实贸易背景,但该类交易仍会扭曲贸易结售汇情况,减少境内外币供给,一定程度上对人民币贬值形成间接压力。但该类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明确,交易渠道合法有效,难以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5 人民币远期与NDF套利

离岸人民币远期汇率贬值幅度大于在岸时,可通过境内远期购汇,离岸持NDF远期外汇空头平仓的方式实现套利。汇改之前,境内远期购汇价格高于离岸市场,而汇改后,境内外远期价格倒挂,NDF远期报价高于境内远期售汇报价,令境内远期购汇,境外远期结汇套利成为可能。

商业银行的操作模式将远期贬值压力传导至即期银行间市常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银行间远期交易量极小,为避免流动性风险,代客远期售汇后,银行将在即期市场购入美元并持有至售汇合同到期。从而企业客户的远期套利行为将传递为即期银行间市场的外汇流出和人民币贬值压力。汇改后8月银行代客远期售汇签约规模达到789亿美元,是1-7月均值的3倍,与银行间市场即期外汇交易量扩大趋势相同。

综上所述,在CNH低于CNY的基础上进行的汇差套利会导致外汇持续流出,并对在岸即期汇率形成贬值压力,进引发CNH更大程度的贬值预期,导致套利空间扩大,从而陷入套利和贬值的恶性循环。

所以为打破这一循环,央行近期密集采取多项举措抑制套利导致的在岸贬值压力。

海通认为央行和外管局近期采取的政策可以总结为三类:加强真实贸易投资背景审核、提高套利成本、以及扩大外汇供给和人民币需求。

海通认为央行的政策已初见成效,近期仍将严控。银行间市场交易量下降,CNY汇率企稳,跨境汇差缩窄,抑制套利初见成效。海通预计近期对跨境套利导致CNY贬值压力仍将保持严控态势。

6、NRA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等。
十三、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规定除外,其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