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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杜绝买卖银行账户

发布时间: 2021-03-01 23:26:56

1、境外提现额度调整,对境外消费有影响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1月1日后,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

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通知》出台后,个人如果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的情况,外汇管理局将对此采用延时控制手段。该负责人称,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的情况。

总之,本次调整境外提现年度额度目标在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

2、外汇局规范个人持银行卡境外提现有什么限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外汇局坚持支持个人持卡跨境合规使用。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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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银行卡

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必须要限制。

3、我把银行卡卖了然后转走了里面的50万 请问我有罪吗 抓到判几年?

你真的胆大,去自首争取主动,说不定破获案件之后不判刑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以桢介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到境外参赌,不仅会被罚款,还会被纳入征信系统,留下信用污点。钟以桢表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消费者应当坚决抵制赌博、“跑分”等非法平台活动,对自身财产安全负责。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因为一时图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4、在香港用香港的银行卡取现有什么规定,有限额吗,要手续费吗

每个银行收取的手续费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免费,有些收费高昂,以下是几个常用银行的收费情况:

取款需收费的有:

1、中国工商银行:同城本行借记卡取现免手续费,同城跨行取款4元/笔;信用卡异地存款免手续费,取现收取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元/笔,最高50元/笔;

2、中国农业银行: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广东省4元);信用卡取现收取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元/笔,它行加2元跨行费;

3、中国建设银行:同城跨行取款4元/笔+取款额的1%;

4、中国银行:同城跨行取款4元/笔;

5、交通银行:同城跨行取款2元/笔;

6、中国民生银行: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3笔免费,以后2元/笔;

(4)防范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杜绝买卖银行账户扩展资料: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银行卡目前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但是在非现金支付日益普及和便利、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情况下,境内个人在境外大额提现并不正常,涉嫌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3年起,外汇局对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规定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同时,人民银行、外汇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在反洗钱、账户分类、银行展业、外汇检查等领域持续加强监管力度,防控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渠道。

“通知规定的每卡日累计1万元人民币和每人年累计1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远高于目前实际的取现水平,足以满足信用卡用户正常的境外取现需求。”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张东表示,由于境外有着较为完备的用卡环境,目前信用卡的境外消费99%都是通过刷卡支付完成,只有在一些无受理终端支付或紧急情况下才会使用信用卡取现。

据统计,2016年81%的银行卡境外提现低于等值3万元人民币。此次新增每人每年等值10万元人民币限额,在有效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现的同时,可以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现需求。

5、卖了一张银行卡,卡上流水有六千多,公安局的叫我去录口供了,后期会判刑么或者拘留什么的?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这关键要看个人方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知不知情,或是否属于隐瞒违法所得等情况如何了,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体判刑多久要视情况而定。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5)防范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杜绝买卖银行账户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财务损失的会判刑,对银行卡数量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6、如何加强银行卡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各发卡银行发卡量大幅度上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随之而来的是,发卡银行面临的业务风险也日益显现,特别是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自助设备作案活动猖獗,给银行和持卡人造成了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寻求对银行卡风险识别、分析、监控和管理的有效办法,希望能进一步降低银行卡业务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当前,在各类银行卡风险中,外部欺诈风险的危害最大。欺诈的渠道主要有三种:ATM机取现、POS机套现(消费)或网络(电话)转账。欺诈的手段主要是伪卡欺诈、直接骗取客户资金和利用ATM机骗卡三类,具体表现为: (1)假冒银行名义在ATM机上张贴“紧急通知”,要求持卡人依规定操作步骤将账户资金转入不法分子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 (2)利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虚假获奖信息,要求持卡人首先以转账支付方式缴纳所得税等费用。 (3)当持卡人在银行柜面、 ATM机、特约商户进行存取款或支付结算时,犯罪分子偷窥持卡人密码,然后利用持卡人丢弃的凭条获取卡号等信息制造伪卡;或乘持卡人卡片在 ATM机上退出时,转移持卡人视线,掉换卡片;有的犯罪团伙还以合作买卖为由,先通过以上方式得到密码,再以核对卡号等理由借用持卡人卡片进行卡片复制。 (4)在ATM机、门禁上加装读卡器、摄像机,或在密码键盘上加装假的密码键盘,用来复制银行卡信息、拍摄和盗取银行卡密码,在ATM机出钞口粘贴干胶造成吞卡假象。 (5)持卡人在卡片被盗或丢失后,因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设为电话号码、生日等数字,造成卡内资金损失。 (6)分散持卡人注意力,对卡片进行掉包;采取假装提醒持卡人遗落钱物、询问ATM机使用方法、故意推撞持卡人等方式,干扰持卡人正常操作,转移其视线后,在卡口插上假冒的同类银行卡,然后用留在机具内的真卡继续操作。 (7)中介机构交易风险,主要是指特约商户非法交易或违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资金损失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两类:部分不法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交易,引发交易风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规范(甚至是非法)的信用卡营销行为引发风险。 对于银行卡业务诸多的风险乃至发生的案件,银行内部往往存在机构延伸管理有缺失与疏忽、临柜人员合规操作意识淡薄、授信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操作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网点人员配备不足等管理上的漏洞。银行理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 首先,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银行要通过柜面指导、发送宣传手册、用卡指南小卡片,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并发挥大堂经理、保安和引导员的作用。 其次,不定时对ATM机进行巡查和管理。ATM机管理人员要认真地检查摄像机摄录和回放是否正常、ATM机周边的用卡环境是否安全、有无张贴不法广告、ATM机出钞口有无异物、摄像头有无被堵塞、密码键盘上方和出卡口有无海绵或干胶痕迹。一旦发现有海绵或干胶痕迹,要立即调取监控录像确定作案时间,打印出在此时间里在该台ATM机上操作过的银行卡明细清单,本行卡立即进行止付,他行卡通知他行卡部或他行银行卡客服中心。同时,建立远程实时监控中心,在异常行为发生时及时预警,防范制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再次,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大受理、审查、授信、催收等业务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将风险防范重心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防范。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断创新和完善产品功能,满足客户需要。 第四,加大对银行卡不良透支的催收力度。打击违规套现行为,建立系统模型,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分析数据特征,锁定违规套现商户,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通过系统性、针对性催收不良透支方法,提高催收工作的效率,降低催收成本。 最后,完善银行卡风险管理平台和机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系统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银行的数据分析能力,通过对客户群体、还款能力、消费信息、消费习惯的分析、动态分析客户风险状况,提高信用额度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对客户群体、高风险客户的系统跟踪功能,提高银行卡风险预警能力。

7、自己银行卡是否允许买卖,是否构成犯罪

个别组织和个人见利忘义、不劳而获,以开办公司、参与摇号、给付钱财等名义诱骗他人办理或买卖个人银行卡、企业对公账户,既给卡主本人造成信息泄露和信用风险,也使得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与金融管理秩序。

关于非法买卖银行卡,你了解多少?

一、买卖银行卡是否违法违规行为?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违反了银行卡相关法律制度,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二、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主要违法行为?

目前,网上买卖银行卡的“来路”和“去向”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贴吧、论坛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进行银行卡买卖。(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网上买卖的相关标的有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银行卡,这些行为都违法违规。

三、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1、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我的银行卡里没钱,卖出对自己也有危害吗?银行卡里即使没钱,卖出也有很大的危害:

1)如果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开卡人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3)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资金损失。

四、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8、如何防范利用银行卡洗钱犯罪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中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关问题具体如下:

1.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

2.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

3.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4.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

5.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

6.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

7.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

8.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

9.善收单协议和商户档案管理。

10.严格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

11.遵守收单市场秩序。

12.加强ATM巡检、监控。

13.落实POS机安全技术标准。

(8)防范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杜绝买卖银行账户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中国法院网今日发布《解释》全文。《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9、银行将严审开户资料:这几种人不能在银行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银行将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银行将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会拒绝开户。开户时会被拒绝的情况包括: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谈及出台上述通知的背景时,《通知》披露,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一方面,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