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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商业发票

发布时间: 2020-10-20 18:06:53

1、跨境电子商务单次交易是指一张发票吗

?

2、请问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贸易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一般贸易进口属于进口贸易,大多数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因此需要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基本商业单据,还需要提单等一系列货运单据。

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在一般是直接的消费者,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完成进口货物的通关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同时对于海关来说,也需要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

跨境电子商务从本意上是国家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现有效监管,消除“海淘”、“海代”等对进口市场的冲击,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二、税收制度不同

首先引入一个关键词“税制”,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在进出口环节实行的并非单一税制,对于进境商品,区分性质征收:货物税和物品税。

货物税就是针对一般进出口贸易行为产生的进出境货物所征税,其征税标准是《税则》,包括确定税号、完税价格、监管证件等一系列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双反税等等。物品税则是指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征收的税(《海关法》第46条),征税标准是《进境物品税目表》,分商品类别,确定几档征税,征收的税种就是进境物品税(行邮税)。

跨境电商常接触的一个词“保税备货”,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规范的说法是“保税进、行邮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有详细解释),简单说就是商品免税进入保税区,出区时候征收行邮税。关于进境货物税和物品税,孰高孰低不能一概而论,但总体从税额上来说,物品税可能较低。

三、监管方式同

新政提出要在跨境电商邻域推行一般贸易监管模式,在跨境电商行业引发了一场强震,并有可能成为压死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正规军”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般贸易进口的监管更严格,手续要求更严格、更繁琐,耗时更长。

关于一般贸易检验检疫的繁复,以食品为例:办理通关单需随附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食品成分分析表、进口许可证、企业首次进口食品类的进口声明、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安全性评估材料等10余种单据。

还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备案等前置性审批,不仅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且未能满足前置性审批条件的商品将无法进口。

四、环节不同

外贸电商时代,进出口的环节并没有任何缩短或改变,而跨境电商则要求尽量减少或缩短各种环节以尽量降低中间成本。

五、交易方式不同

在外贸电商时代,交易都是在线下完成的,而跨境电商则大多在线上直接完成交易。

六、税收不同

外贸电商体现的是传统的一般贸易,涉及到复杂的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等,而跨境电商面临的税收一般就要简单很多,如很多只涉及行邮税而已。

七、经营模式不同

外贸电商的基本模式是B2B,而跨境电商的主流模式却是B2C。

显然,跨境电商的确不等于外贸电商,跨境电商体现的是一种与传统的外贸电商有极大不同的新型的运行模式;只不过广义的跨境电商也包含了外贸电商而已。

(2)跨境电商商业发票扩展资料

跨国电子商务贸易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

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

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

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 已经拥有1.5 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 亿美元。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

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

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开具vat发票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票到底怎么开?J&P税务专员给的回答是:买家不同,开具方式不同。
如果是欧盟的个人买家,则卖家的INVOICE 中要包括VAT税,按正常VAT INVOICE格式开即可,需写明买家信息。
如果是欧盟商业买家,根据欧盟的免税优惠政策,卖家开出的INVOICE中不包括VAT税金,针对此类买家,开INVOICE时需写明商家信息,注意一定要写上此商业买家的当地VAT号码。
欧洲VAT合规化势在必行,跨境电商进驻欧洲市场,VAT合规化是首要任务。

4、请问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贸易的区别是什么?

你很外行啊,混淆了很多概念。
1、按照跨境商务的业务,都属于跨境贸易范畴,都需要走跨国物流和海关通关手续;
2、电子商务和电子贸易的区别就是电子商务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而贸易需要合同、担保等商务手续;
3、都有必要的网站、结算、物流、供应链管理、订单管理、crm管理等信息系统。
我这样讲你懂了吗?

5、一般进口贸易方式为什么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1、一般贸易进口属于进口贸易,属于企业间的商业行为,所以需要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基本商业单据,还需要提单等一系列货运单据;

2、跨境电商的兴起是由国内消费升级带来的,它面对一般是直接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不仅需要品质高、多元化的商品,还希望购买性价比高、时效高。如果采取一般贸易进口的形式,就要耗时耗力的解决货物通关各项流程,不仅失去跨境电商优惠、高效、便捷的优势,同时还会因市场逐步扩大占用越来越多的海关行政资源。

一般进口贸易的手续比较繁多,而跨境电子商务优势在于直邮,胜在速度和数量上。当然一般进口贸易对外贸朋友来说,是很好的进口选择。

6、跨境电商是什么?和传统的电子商务有什么区别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境地域的交易主体之间,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达成交易,溯源在线订购、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递送商品,清关,最终送达,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传统的电商,其交易买卖双方一般属于一个国家,即国内的商家卖家在线销售给国内的买家;

而跨境电商是不同国别或关境地区间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从业务模式上简单来看,多了国际物流、出入境清关、国际结算等业务。

跨境业务包括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同样,跨境电商也包括进口跨境电商和出口跨境电商。

电商的运营模式都是大同小异,运营模式理论都是一样的。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拓宽我们本身的业务,好不好做,那肯定是要看团队运营和选品的。

(6)跨境电商商业发票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7、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8、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会计分录:

1、代收跨境电商综合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缴综合税

2、向征税机关上缴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缴综合税

贷:银行存款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8)跨境电商商业发票扩展资料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计算规则如下:

税费 = 购买单价 × 件数 ×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消费税率 + 增值税率)/(1 - 消费税率)× 70%

9、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