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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进口征税

发布时间: 2022-10-01 01:21:51

1、从日本买了几盘cd,结果今天快递要我交清关委托书,cd的税率是多少?

按照海关现行规定,一、个人携带、邮寄自用进境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或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二、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音像制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三、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0盘或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光盘需要征税,税率为20%。

2、请问一下进口软件(就一张光盘)的关税是多少呢?

不要进口,用DHL等快递进来,小件东西可以不用报关,不收关税

3、请问进口CD和DVD的税率是多少?谢谢(光盘均为未被录制的,及空白CD和DVD)

商品编号:8523409100,其他未录制光学媒体,零关税,17%增值税。

4、韩国进口cd的关税大概是多少

是从韩国进,还是出口到韩国去

如果从韩国进的话,8523401000 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6% 130% 0 13% 0 张(千克) Z

增值税+关税=19%

大量cd进口的话,可以找我们公司代理,合理避税

5、我公司从香港一家公司进口软件光盘(可免税),然后销售。现一客户要求我办理免税,具体所需资料及流程,

载体抄为光盘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就是零关税,但是要缴13%的增值税。
海关那边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光盘的价格去征13%的增值税,软件的价值不做完税价格。
比如一张光盘,其销售价格为1W美元,而光盘本身的价格为20美元,软件价值9800美元,那么海关的完税价格仅为20美元,征增值税13%,这种办法是可行的,具体要去咨询当地海关。

6、蓝光碟是否属于免关税商品?根据9月1日新规定从国外邮购蓝光碟需要关税吗

不管是蓝光还是其它光碟,按照海关税则均属于光盘、光学媒体。
具体归类如下:
一、HS
85234010
仅录制了声音的光盘。
二、HS
85234020
数据光盘,经录制,但无声音、图像及视频。
三、HS
85234091
未录制的光盘。
四、HS
85234099
录制了视频内容的光盘。
其中:仅第一种光盘有10%关税(2010年暂定税率6%),其它三种均为0关税。
也就是说仅对于第一种,而且是货值大于833元人民币的光盘在入境通关时需付税,金额为总货值的6%。(货值小于833元的,需缴关税小于50元,免缴)
此外,对于个人邮寄或携带入境的第一、第四种光盘,即有声音、图像或视频的光盘:
若为单碟发行,不能超过100张。
若为成套发行,不能超过10套。
否则需要提供Z证,即《音像制品进口批准单》,这个证差不多只有音像制品公司或音像进出口公司才能办得下来的。

7、CD被海关扣了 要交多少税

CD光盘 HS归入85234020 进口关税率为14% 增值税率为13%
已9000人民币来算 大概需要缴1260元关税 还要加上1333元左右的增值税。
只要内容不违法 可以进口的。

8、蓝光碟是否属于免关税商品?根据9月1日新规定从国外邮购蓝光碟需要关税吗

不管是蓝光还是其它光碟,按照海关税则均属于光盘、光学媒体。
具体归类如下:

一、版HS 85234010 仅录制了声音权的光盘。
二、HS 85234020 数据光盘,经录制,但无声音、图像及视频。
三、HS 85234091 未录制的光盘。
四、HS 85234099 录制了视频内容的光盘。

其中:仅第一种光盘有10%关税(2010年暂定税率6%),其它三种均为0关税。
也就是说仅对于第一种,而且是货值大于833元人民币的光盘在入境通关时需付税,金额为总货值的6%。(货值小于833元的,需缴关税小于50元,免缴)

此外,对于个人邮寄或携带入境的第一、第四种光盘,即有声音、图像或视频的光盘:
若为单碟发行,不能超过100张。
若为成套发行,不能超过10套。
否则需要提供Z证,即《音像制品进口批准单》,这个证差不多只有音像制品公司或音像进出口公司才能办得下来的。

9、光盘能带出境吗

1、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需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