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进口出口 » 进口药水
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宁波外贸网站制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驿全球购 2020-08-26 04:14:27

进口药水

发布时间: 2020-09-02 17:26:04

1、进口美瞳线药水名

来我们官网 可以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会对你有帮助的

2、外用进口药品''''进口药品名称

名称:强力博士-无敌癣膏 【成份】:去炎舒松,新霉素,制霉菌素,克霉唑【主要特点】:具有抗炎,止痒和收缩血管作用及局部抗菌作用,能抑制各种格兰氏阳性和阴性细菌,有效地对抗和杀灭致病性皮肤真菌,酵母菌及其它霉菌。对一切皮肤病都具有强力的抗过敏,止痒,消炎,杀菌的功效。【功能主治】:适应于顽癣,湿疹,香港手,香港脚,皮肤炎,皮肤搔痒,神经性皮肤炎,牛皮癣,金钱癣,疥癣,烂肉,脓疱流水,股癣,股沟癣,阴部皮肤癣或痕,龟头包皮炎,剥脱性皮肤炎,奶癣,暗疮,头癣,汗癣,汗斑,白癣,及蚊蚤咬伤等症.其它皮肤病:由于化学品,化妆品,药品及有刺激性物质如洗洁精等引发之过敏性皮肤炎尤为有特效。【用 法】:洗净及抹干患处,用适量软膏涂于患处,按摩抹搽使药物充分渗入皮肤,每日一至三次,情况改善后再继续使用数天以达至完全根治效果,或照医生指示用。【规 格】:每支装15g

3、什么是进口药品?怎样识别进口药品?

1.不是中国大陆生产的药品,产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从外国或港、澳、台进口的都叫进口药品。

2.港、澳、台进口的药品在包装上都标有“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比如止咳药 念慈庵)。从外国进口的药品在包装上都标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比如治疗胆结石的药爱活胆通。

3.在药品的包装上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的是指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比如3粒装的达克宁栓。

凡是进口药品,按规定都必须在包装盒上标明,你仔细看药品包装盒(当然说明书上也有)。

4、进口药品与海外代购药品有什么区别

进口药品是指在中国境外生产的药品取得中国的进口药品许可证之后,可以在中国上市销售后的药品。而海外代购药品可能一般是没有取得中国的合法资质而一些病人需要的海外药品。这两者在中国来讲有法律意义上的差别。
进口药品一般通过医院或药店,拿到医生处方就可以买到了。海外药品现在可以通过找一些可以做远程会诊的第三方机构,由国外医生开取处方才能拿到。

5、进口药和国产药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生产国家不同,进口药是在国外生产,国产药是在国内生产。

2、价格不同,进口药价格贵,国产药价格相对低。

3、包装显示语言不同,进口药包装显示国外的语言,国产药包装显示中文语言。

(5)进口药水扩展资料

进口药品分两类:

1、一类是港澳台进口的药品,在中国大陆注册销售,发给的是《医药产品注册证》。该证号的格式为H(Z、S)+8位数字,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2、一类是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药品,在中国大陆注册销售,发给的是《进口药品注册证》。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5年。

国产药相关建议

1、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致性评价是推动医药行业提升产品质量、鼓励新 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的必由之路。

2、让优秀国产创新药物及时进入医保目录和优先采购,实行招采药品优质优价,真正体现市场调节作用,让仿制药企业从自身内在需求主动提高产品质量以获得更好的市场回报。这样才能够惠及患者,尽快实现对昂贵进口药的替代,这将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速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转型目标的实现。

3、积极制定有利于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激励、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大对医药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同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有创新能力的医药企业集聚,使新药能优先进入国家及地方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建立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市场风险机制等。

6、进口药品的流程是什么呀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选择。其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必须经由国家特别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十二条 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

(一)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

(三)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有关口岸药品检验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抽样的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只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6)进口药水扩展资料: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

(一)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

(二)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

(三)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四)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对不予抽样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2日内,将《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品种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检验时,可以适当延长检验期限,并通知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当明确标有“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口岸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同时发放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进口单位。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时发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八条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存时间。索赔或者退货检品的留样应当保存至该案完结时。超过保存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予以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7、进口药品的真假怎么查

查询进口药品的真假,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8个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点击“药品”。

(3)点击“药品查询”。

(4)点击“进口药品”。

(5)在快速查询中,选择以及填写需要查询进口药品的信息。

(6)点击“查询”。

(7)查询页面下方会显示对应的药品信息,点击其中的药品查看。

(8)点击药品名称会显示化学药品的公司地址等相关资料。

保证进口药材的质量采取的措施:

(1)严格药材执行的标准,对于标准具有不同出处的品种,其标准执行的先后顺序为:中国药典现行版、进口药材标准、部颁标准等。少数民族药材可执行相应的省、自治区药材标准。

(2)加强溯源管理,进口药材须经口岸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流通使用。药品使用、生产方采购进口药材时,应当查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和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

(3)提高信息化水平,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整合进口药材审批、备案、口岸检验等多个环节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智慧监管,并公开违法违规情形,实现社会共治。

8、进口抗生素名称

1、青霉素类:为最早用于临床的抗生素,疗效高,毒性低。主要作用是使易感细菌的细胞壁发育失常,致其死亡。

人、哺乳动物的细胞无细胞壁,因此有效抗菌浓度的青霉素对人、哺乳动物机体细胞几呼无影响,因而对人体副作用较少。临床常用的青霉素类药有:青霉素G、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阿莫仙)、苯唑青霉素等。

2、头孢菌素类:本类抗生素自60年代应用于临床以来,发展迅速,应用日益广泛。习惯上依据时间及对细菌的作用。

分为一、二、三代。常用的有:头孢氨苄(先锋霉素Ⅳ)、头孢唑啉(先锋霉素Ⅴ)、头孢拉定(先锋霉素Ⅵ)、头孢呋辛(西力欣)、头孢曲松(罗氏芬)、头孢噻肟(凯福隆)、头孢哌酮(先锋必)等。 

(8)进口药水扩展资料:

管理规定: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药材除外),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授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材,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属于食品添加剂和药品合成前体的非药用物品,海关验核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