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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0-11-29 09:49:42

1、报了FOB美金价给客户,付款方式TT 30%定金,是对方指定货代,有什么方面注意呢?

FOB下,一般情况是起运港这边的人民币费用都要由卖方承担。
付款TT 30%当然是要签合同以后 让买方付内30%定金到容你账号,收到以后再生产。
客户问你体积,我估计是他要自己核算海运费。

指定货代条件下,必须注意货权安全,你最好和指定货代沟通,不经你允许,不得擅自放货给客户。最好能拿到指定货代的书面保函。

2、使用FOB交易的几种付款方式

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无非是T/T和L/C方式,我们先谈/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为CIF,那么我们通常为客人先30%预付,等我们安排货物装船出运后让客人付70%货款,当然提单我们都选择船公司提单如果没什么特殊原因,我认为这种付款方式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条件,国外客人指定货代,但是这些指定货代一般都只出他们或者国外货代的货代提单,我们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传真提单后客人再付70%)做过一些订单都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对这样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痹了。 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国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价格的,这样指定的货代就很多,而我们出口商对这些货代几乎不怎么了解,信誉底细也不清楚,我们也听说过国外客人与货代串通诈骗,毕竟货代提单可靠性无法与船公司提单相比,我们现在担心在FOB条件下,先付30%预付款,余款在传真货代提单给客人后,客人再安排70%给我们,最坏考虑,我们担心有些货代会直接把货放给进口商,这样我们出口商就会货款两失,大家认为在FOB条件下,这种付款方式妥当吗?FOB条件下,你们的一贯妥当做法是什么呢?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条件下对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权,因此我只在这里说说FOB条件下情况,大家都知道L/C是银行信用,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与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内交付开征行就可得到货款,但FOB条件下,货代出的是货代提单,真正的物权在国外货代手里,只要客人与货代达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货物,这里面就有个问题了,如果货代提单有些细节与L/C不相符,那么产生不符点,银行拒付,那么出口商仍然面对货款两空的风险。 以上是我本人的一些认识体会,可能有些不妥之处,还望大家能指正。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想法和实际经验,不防说出来互相交流下。

3、信用证项下的文件 哪些是货代交银行 哪些是出口方交银行的

信用证是通知行复通知到发制货方(出口方)的,所以发货方需要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条款制作提交单据,即使是涉及到船代那边的提单,船证之类的,也是货代按照发货方的指示出单然后给到发货方,然后由发货方同其他信用证单据一起提交给议付行,如果提交的单据数量或者描述和信用证要求的不一致,议付行会通知发货方改单重新提交的,这也是为了发货方考虑,尽量不出现不符点,避免单据到了国外因为不符点扣费或者严重点出现拒付就更麻烦了。
总之,没有什么单据是由代理去交给银行,你想啊 他都没有信用证怎么提交啊,信用证通知给谁的,谁就要负责提交全套单据。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就是你交单来不及了,要求货代不要将船证提单之类的寄给你了 直接寄给银行,前提是你一定要和银行确认好这样是可以操作的,因为一般银行不会答应,要你亲自送去或者寄去才行,因为提单毕竟是物权凭证,如果丢失了,需要承担责任的。
希望上面的解释可以帮到你,工作顺利 :))

4、FOB交易的几种付款方式

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无非是t/t和l/c方式,我们先谈t/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为cif,那么我们通常为客人先30%预付,等我们安排货物装船出运后让客人付70%货款,当然提单我们都选择船公司提单如果没什么特殊原因,我认为这种付款方式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条件,国外客人指定货代,但是这些指定货代一般都只出他们或者国外货代的货代提单,我们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传真提单后客人再付70%)做过一些订单都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对这样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痹了。 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国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价格的,这样指定的货代就很多,而我们出口商对这些货代几乎不怎么了解,信誉底细也不清楚,我们也听说过国外客人与货代串通诈骗,毕竟货代提单可靠性无法与船公司提单相比,我们现在担心在fob条件下,先付30%预付款,余款在传真货代提单给客人后,客人再安排70%给我们,最坏考虑,我们担心有些货代会直接把货放给进口商,这样我们出口商就会货款两失,大家认为在fob条件下,这种付款方式妥当吗?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条件下对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权,因此我只在这里说说fob条件下情况,大家都知道l/c是银行信用,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与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内交付开征行就可得到货款,但fob条件下,货代出的是货代提单,真正的物权在国外货代手里,只要客人与货代达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货物,这里面就有个问题了,如果货代提单有些细节与l/c不相符,那么产生不符点,银行拒付,那么出口商仍然面对货款两空的风险。

5、外贸中不管什么付款方式 是不是都要提单

什么是FCR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编辑本段]FCR的特点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编辑本段]FCR与提单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在FCR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份订单很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客户的运费低得多。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除非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而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
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或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的签发人为货运代理人,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仅表明货运代理人将根据约定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权,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四、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不同。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转让,可转让性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过提交单证来获得货物所有权,而不论此时的提单持有人是否是和货物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FCR与提单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并不依赖FCR的转递,原因在于FCR不具有与交付相关的固有属性即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6、货运代理 付费方式CC 和PP 什么意思

  PP和CC是英文FREIGHT PREPAID和FREIGHT COLLECT的缩写,PP的意思是运费预付,CC的意思是运费到付。
运费到付,也就是FOB价,即只需要付国内费用,其余费用由客人承担,一般是客人指定船公司。
运费预付,也就是CNF或CIF价,你需要付全部的运费,自己指定船公司。 一般情况下FOB是到付的,但是也有少数情况是我们付了之后客人再付给我们的。这是少数情况。

7、国际货运代理中“T/T”是什么支付方式?

电汇
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fer,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

8、关于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指定货代问题

使用信用证,货代私自放货的事情倒是不必当心,再说如果是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少有这种事。
贷代单与船东单的问题视信用证里的条款而定。

1 这是什么国家的客户?如果是较穷国家的,就要注意一下,因为不知道那个银行情况怎么样。
2 既然客户指定货代,那么如果他不去命令货代收你的货,你没得运输就得不到提单,这样就不能议付了。
3 开信用证之前,要客户把草稿先给你确认,这时你要保证所有单据要求你都能做到,什么地方做不到就得提出来让他改。 这一步是很重要的。
4 掂量一下客户一直以来的信用如何,就算有什么突发情况也能有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