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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 2020-11-28 19:47:14

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保险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是: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相当于对货代“免责”。
货物保险,如果是货代的责任,可以被追偿

2、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第二类,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免赔部分越大,保险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第三类,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津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 SVS 和 AREX 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都 保证金责任保险与货代企业责任险是一回事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配合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申请而推出的,等效回替代保证金形答式的一种保险产品,作为申请无船承运资格的方式之一,为财务担保的形式而存在;
货代企业责任险,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综合责任险,是为了降低货代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的错误、疏忽遗漏而对实际托运人造成损失而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推出的风险转移类保险产品,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风险

4、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必要的防范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发生,如何化解和转移风险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面对和思考,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实践中,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是转移经营风险较为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转化一些无法预料和无法规避的经营风险,减少重大或突发风险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我国的《货运代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要参加保险,但目前国内货运代理市场还不规范,国内保险企业经营相关责任险种缺乏经验风险较大,暂时没有涉及这一领域。
据了解,在中国市场目前只有一家外资互保组织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 Club (简称TT Club)提供专业运输业经营人责任保险。

TT Club 拥有丰富的运输行业责任保险经验。目前在全球承保超过3500 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等。

TT Club运输经营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责任:由于货代,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的疏忽和过错,处理客户货物不当而造成货损,货差,灭失导致客户的索赔。

2、错误与疏忽责任:错误填写单证资料,延迟或错误交货,提单诈骗,无单放货等。

3、第三者责任:操作经营中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索赔。
4 、罚款与关税责任:运输经营人在业务操作中可能由于职员的疏忽违反了有关政府规定或货主过错遭受海关或行政部门的罚款。

5、额外费用责任: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损失处理费用,连带费用等。
TT Club核定保费收取标准的依据是企业规模,业务量,业务种类,盈利水平,风险防范制度是否健全,企业管理是否规范,过去5年有无诉讼记录等。

投保责任险可能会增加货代企业的营运成本,但为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提供了保障,维护了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的利益。投保责任险不仅是货运代理企业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是对自己信誉的承诺。
三、不在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但是,并不是投保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就可以万事无忧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只是企业在完善自身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的补充,是一种将无法预见的风险转移的权宜策略。如果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上,最终受损的将是货运代理企业自身。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降低和减少其承担的赔付责任,会制定出相应免赔条款。

如下列风险一般不在承保范围:

(1)凭借私人或银行保函,而不是提单或物权凭证交付货物,对这样的意外事故,货运代理应向客户而不是保险人索赔。

(2)为损坏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或预借提单,以求得赔偿(这样的赔偿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是欺诈,并且对托运人或保证人是不可实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错误申报货物的种类和体积,这实际上是欺诈,产生的后果保险人不予赔偿。

(4)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运费,(这是货运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担的信誉风险,除非其有信誉保险或运费保函)。

(5)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责任,如放射性、核辐射、被保险人的破产以及走私等不法贸易引起的危险,以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的行为。

货运代理企业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侥幸心理,同时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只能是以加强自身防范能力为主,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为辅,企业才能健康长久发展。

保运通货运险为您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5、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都有哪些

来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源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5.蓄意或故意行为。
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6、你好,如果没有跟货代公司买保险,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搁浅,那么货代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你是货主,把货物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去运输,其实货代也不是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船公司那边。你要看你们的协议,或者合同里面的利益划分,一般像搁浅这种情况造成货物损失如果是没买保险的话一般不会承担责任,很难找货代或者船公司责任进行索赔的。
其实你们以后走货的话还是尽量买保险,毕竟,现在货代和船公司有很多运输的除外责任,并不能完全的保障货主的损失和风险,只有出货投保保险,保险保障的毕竟比较全面,保险费率现在很低的,费用相当优惠,可以委托货代代买,也可以自己找保险公司,谢谢

7、有没有知道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与货物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吗?

1、性质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

货物保险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2、理赔原因不同

货物保险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才进行的理赔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因为被保人由于其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理赔行为。

3、产品的类型也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有: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

货物保险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7)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扩展资料:

货物保险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8、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第二类,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免赔部分越大,保险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第三类,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津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 SVS 和 AREX 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费用。这种体制尽管对国际货运代理及客户都有利,但目前仅在欧洲流行。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这种集体保险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优点是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