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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国际物流内容

发布时间: 2020-11-28 13:38:03

1、国际物流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物流又称全球物流,是指生产和消费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独立进行时,为克服生

产和消费之间的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对物资进行物理性移动的一项国际商品交易或交流活

动,从而完成国际商品交易的最终目的,即实现卖方交付单证、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接受

单证、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贸易对流条件。

2、物流管理包括哪些

物流管理的划分有以下分类标准:

一、宏观物流与微观物流

宏观物流是指社会再生产总体的物流活动,是从社会再生产总体的角度来认识和研究物流活动。宏观物流主要研究社会再生产过程物流活动的运行规律以及物流活动的总体行为。

微观物流是指消费者、生产者企业所从事的实际的、具体的物流活动。在整个物流活动过程中,微观物流仅涉及系统中的一个局部、一个环节或一个地区。

二、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

社会物流是指超越一家一户的以整个社会为范畴,以面向社会为目的的物流。这种物流的社会性很强,经常是由专业的物流承担者来完成。

企业物流是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它由企业生产物流、企业供应物流、企业销售物流、企业回收物流、企业废弃物物流几部分组成。

三、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

国际物流是指当生产和消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独立进行的情况下,为了克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

而对物资(货物)所进行的物理性移动的一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因此,国际物流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这种物流是国际间贸易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

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最终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国际物流是现代物流系统中重要的物流领域,近十几年有很大发展,也是一种新的物流形态。

区域物流是相对于国际物流而言的概念,指一个国家范围之内的物流,如一个城市的物流,一个经济区域的物流均属于区域物流。

四、一般物流和特殊物流

一般物流是指物流活动的共同点和一般性,物流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涉及全社会的广泛性,因此物流系统的建立及物流活动的开展必须有普遍的适用性。

特殊物流是指在遵循一般物流规律基础上,带有制约因素的特殊应用领域、特殊管理方式、特殊劳动对象、特殊机械装备特点的物流。

(2)下列属于国际物流内容扩展资料: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3、国际物流专员具体是做些什么工作

国际物流专员主要工作内容: 1、指导、带领操作部发展,合理化员工工作分配,协调公司内部各项操作事宜。2、积极开发和维护客户,与船公司、代理保持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3、规范工作流程,监督管理操作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4、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4、国际物流的作用是什么

国际物流:
国际物流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物流。例如意大利有一家专门经营服装的公司,它有5000家专卖店,分布在60个国家,每年销售的服装约5000万件国际物流。其总部在意大利,所有的工作都是通过80家代理商进行。若某一专卖店发现某一款式的服装需要补货,立即通知所指定的某一代理商,该代理商立即将此信息通知意大利总部,总部再把这一信息反馈给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便根据专卖店的需求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打包、组配、送货。整个物流过程可在一周内完成,包括报关,清关等。
作用:
国际物流最大的特点是物流跨越国界,物流活动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所以国际物流的存在与发展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物的合理流动,可以使国际间物资或商品的流动路线最佳、流通成本最低、服务最优、效益最高,同时由于国际化信息系统的支持和广大的世界各地域范围的物资交流,国际物流可以通过物流的合理组织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改善国际间的友好交往,并由此推进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良性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朝着和平、稳定和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5、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常识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
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者作为
独立经营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的。由此,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仅作为代理人时,则其接受货主的授权委托而依法代理事项所对应的法
律责任应当由货主承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限于发生无权代理或者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时需要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当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如作为独立经营人时,则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对其自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单证的签发人,以及运输
合同的履行人)时进行的相关法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扩大,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实务中,需要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通过具体的约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明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合同中实际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中国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需要拟定相关方面的合同还是让律师去拟定更放心些的,例如:http://tieba.baidu.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6、那种物流方式属于国际快递

五大国际快递公司
1、EMS
邮政特快专递服务[1] 。
它是由万国邮联管理下的国际邮件快递服务,是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主要是采取空运方式,加快递送速度,根据地区远近,一般1-8天到达。该业务在
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它以高速度、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际、国内紧急信函、文件资料、金融票据、商品货样等各类文件资料和物品。EMS特快专
递业务自1980年开办以来,业务量逐年增长,业务种类不断丰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除提供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服务外,EMS相继推出省内次晨达和次日
递、国际承诺服务和限时递等高端服务,同时提供代收货款、收件人付费、鲜花礼仪速递等增值服务。
2、DHL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是由全球快递[2] 、物流业的领导者DHL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各注资50%于1986年成立,是中国成立最早、经验最丰富的国际航空快递公司。作为德国邮政全球网络旗下的知名品牌。DHL的服务网络覆盖全球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285,000名员工,为客户提供快捷、可靠的专业化服务。
3、UPS
起源于1907 年在美国西雅图成立的一家信差公司,以传递信件以及为零售店运送包裹起家。由于以“最好的服务、最低的价格”为业务原则,逐渐在整个美国西岸打开局面。到30 年代,UPS 的服务已遍布所有西部大城市,并开发了第一个机械包裹分拣系统。50 年代,UPS 取得了“公共运输承运人”的权利,将自己的包裹递送业务从零售店扩展到普通居民,从而成为美国邮政的直接竞争对手。
4、FEDEX
联邦快递是全球最具规模的快递运输公司[3] ,为全球超过235个国家及地区提供快捷、可靠的快递服务。联邦快递设有环球航空及陆运网络,通常只需一至两个工作日,就能迅速运送时限紧迫的货件,而且确保准时送达。
5、TNT
全球领先的快递和邮政服务提供商,总部设在荷兰。TNT快递成立于1946年,其国际网络覆盖世界200多个国家,提供一系列独一无二的全球整合性物流解决方案。此外,TNT还为澳大利亚以及欧洲、亚洲的许多主要国家提供业界领先的全国范围快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