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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错地检验

发布时间: 2022-10-23 14:59:08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
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 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
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
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四)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2、在对外贸易合同中,需要增加"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的检验条款以明确检验机构吗?为什么要明确?不明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货物检验的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检验,即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以出口地检验的情况为准。这当然对出口商有利,进口商不利;2)进口国检验,即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以进口地检验的情况为准。这反过来对进口商有利,出口商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即货物检验两次,出口国的检验证书用于交单索汇,进口国的检验证书用于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由于这种方法同时考虑了出口商和进口商实际操作的需要,所以受到行业中的普遍欢迎,现在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检验条款上都采用这个方法。在合同中写上"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的检验条款就确定了出口地和进口地的检验机构出示的证书都是有效的。

3、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就是国际商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突破某些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首先要了解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和规则。食用菌属于农产品,其出口贸易大体经过以下程序:

1.签约前的政策咨询 出口国配额制度、进口国配额或许可证制度、货物是否来自限制的国家和地区、输出国和输入国家间的双边协议、国外通关所需手续,如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熏蒸证书、放射证书、产地证等。

2.订立合同开具信用证 由贸易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成交确认书),开具信用证,在合同中描述产品属性、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日期、保险、检验及通关用的证书等。

3.生产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或注册的加工厂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按照输入国的有关法律(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进行加工生产,经厂检合格后出厂。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追求无可挑剔的产品质量,这在质量管理上要求企业应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或推行GMP(良好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料生产到消费者餐桌都得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以使绿色食品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4.外贸验收 外贸公司对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报检。

5.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一道国门。出口企业按照规定,持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工厂检验合格单、和外贸公司的商品验收单、包装性能结果单等手续进行报检。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与输入国的双边协议、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办理《换证凭单》或《通关单》,然后报关。

6.报关 出口企业办完报检手续后,持《通关单》、《产地证》、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办理报关手续。这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二道国门。

7.船运 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商品,委托船公司装集装箱集港,经港口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后装船出运。

8.国外检疫 国外动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一般是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检疫职责分明,检疫范围明确,没有多部门的交叉、重复现象。有些农业发达国家的口岸动物检疫与植物检疫机关是合并在一起的,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荷兰等等。输入国的检疫机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动植物检疫法)查验有关单证,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

9.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是根据输入国制定的各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查验该批货物是否符合输入国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来自认可的加工厂;食品是否安全,比如农残、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标;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标签等检查。这些职能各国的主管部门也不相同,美国由FDA执行,日本由医药局食品保健部执行,口岸检疫所具体办理。欧盟15国由欧盟委员会食品兽医办公室负责对外谈判,各国口岸部门联合预警的机制,也有的国家与海关联合执行。国外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查是输入国家的官方行为,如被对方检查出问题,对方一般采取检疫处理、退货、销毁等手段处理该批货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货。

10.国外检验 国外的检验有部分国家是官方行为,也有部分是民间的中介行为,如公证等形式,他们检验政府强制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如数量、重量、品质、规格、性能等检验项目。

11.通关 交纳关税货,提货出港。

12.买方验收 买方根据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结算,出现规格不符、短重、混有异物情况,由贸易双方协商解决,或提出索赔或做退货处理。

通过上述由买到卖的过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在于,每一票货物,不管数量多少,不管货值多少,都有输出国和输入国政府的强制参与,一旦货物被对方官方检出问题,除本批货物受到损失外,还有可能对输出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甚至封关,乃至形成两国的贸易争端。

我国菇类食品加工厂的卫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2000年,河北省石家庄某厂和宁晋某厂出口意大利的盐渍平菇被检出微生物超标,遭到退货,在欧盟各成员国预警并两次照会中国官方。

在食用菌产品检疫方面,除韩国与我国签定了双边协议外,其他各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动向,但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另外就是包装检疫的问题,如果使用的是木质包装,就应该符合输入国的有关规定。比如大部分国家不允许带树皮,有的国家不允许有大于3毫米的虫洞,有的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等等,有关内容请参见附录中关于《外贸检验检疫对食品生产的规定》。

4、国际贸易进出口品的一些相关检验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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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贸易的流程

国际贸易通常有十个流程: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1、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2、订货: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

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4、备货 :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5、包装 :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通关手续 :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7、装船 :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8、运输保险 :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

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9、提单 :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10、结汇 :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5)国际贸易错地检验扩展资料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

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6、国际贸易流程

7、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写错了怎么办

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7)国际贸易错地检验扩展资料

进口报关单的填写要求有以下: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以及虚报。

2.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填写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3.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4.报关单填报要准确、齐全、字迹工整,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5.报关单除填写有关项目外,还应填写有关项目的代号。

6.预录入的报关单与手工报关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报关员在打印报关单上签字盖章前,应认真核对,防止录入错误。

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8、国际贸易中为什么如果货物部分损失要以装货港检验报告为准

一、概述
商品检验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在国际贸易合同磋商中,如何确定检验条款是双方讨论沟通甚至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合同的签订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公平合理地订立检验条款,选择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进行验证和实施,这对双方维护合法权益,达到互惠互利的良好贸易氛围和互信尤为重要。
二、在国际贸易检验条款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合同磋商中,为确保所交易的商品附合合同规定品质,我们应注意以下检验条款的确定:(1)索赔期和索赔有效性;(2)检验权和复验权的有效性;(3)最终检验权的归属、检验标准、检验机构;(一)索赔期和索赔有效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索赔期限时,实际上也是同时在限定检验期限,因为只有实行了检验,才能发现交付的合同货物是否附合合同要求的质量。做为买方,应尽力按照不同货物情况,制定不同的索赔期来保证买方的利益。时限要以到货港后计算,同时考虑清关、内陆运输、保险认定和申请商检程序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一般商品索赔期限应在货到港口60天,货物属大型设备等尤其有压力、探伤等特殊检验,索赔期则更应更长时间。 做为买方一定要在索赔期内进行检验,在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和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索赔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进行的是单证买卖,且均为大额贸易,一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补偿将损失巨大。在索赔期内进行检验和提出索赔,索赔提出后,根据有效的证据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这样才能无争议的取得有效的索赔权,最大限度的将损失降至最小,甚至不发生损失。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防范,否则会直接导致索赔失效:
(1)对货物检验不及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致使商检报告不能被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依据,提出的索赔也不能成立。
(2)未按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得检验结果和出具的检验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其做出的索赔无效;
(3)未明确约定检验机构,导致当事双方对检验证书的有效性产生分歧,致使索赔无效。
(4)由与买方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证书无效;
(二)检验权和复验权的有效性。国际贸易中的许多合同在履行时经常忽视对合同发货时和到达目的港后行使检验权,而是货物使用后出现问题才去进行商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方是中间商,收到货后直接发给他的用户。例如有一个案例:中化公司与KEM公司签订销售40吨化工品合同,就货物品质和索赔问题规定如下:货到目的港后,由当地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复验,如果发现品质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在卸货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负责赔偿的除外)。卖方对于与合同不符部分的货物,应予以无偿换货或降低价格,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换货运费、买方检验费和利息等一切损失。
而KEM公司在船到汉堡收到货物后,并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在中化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货物出售并发运给了瑞士第三方。第三方使用了部分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提出退货,KEM公司这才请商检机构做了检验,但此时已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到目的港后的90天检验期。KEM公司的这种行为便属于与中化公司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因此失去对货物的复检权。而且客户已使用部分货物,KEM公司的以上行为被视为已接受货物,从而丧失了对货物的拒收权。
(三)最终检验权的归属、检验标准、检验机构。在进出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权的规定一般是装货港检验一次,装货前的检验是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第一关,在此发现问题也是使损失减至最小有效措施之一。货到目的港买方可以复验,这就意味着,装货港的检验不是最终检验,那么谁享有最后的检验权呢,为防止争议,在合同中应规定最终的检验。如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条款有这样的规定:“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60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可拒绝收货或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可对货物抽样,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这个合同检验条款明确约定有检验的标准、检验的地点、检验的机构和最终检验权的归属。从表面上看好像只在目的港经中国商检局一次检验,实际货物是经过了三次检验。即第一次在装运港检验、由于合同规定复验权为买方在目的港检验,则第二次检验系在目的港,使用中国标准,并由中国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因此,其检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次检验系卖方抽取样品经第三方再次检验,根据合同规定:“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予卖方再交第三方检验”。实际上,最终检验权归卖方。因此,买方在目的港使用中国标准,并由中国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不能认为是确定货物品质的最终检验。买方的检验机构发现品质问题的情况下,卖方有权依照合同对货物品质重新进行检验确认,由于此次检验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因此后两次检验结果均能表明货物品质。
这样的检验条款会存在争议而不利于双方问题的解决。曾经有一合同规定了上述条款,发生质量问题后交由仲裁解决,两次检验的证书均有效力,均被引用而使双方都承担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在规定检验条款上应明确规定检验的最终判定。做为出口合同卖方应争取以装货港检验为准,做为买方应争取在目的港检验为最终检验,如果双方对此有分歧,可以这样规定“ IF THERE IS ANY DISPUTE,BUYER AND SELLER MAY NOMINATE THE THIRD-PARTYINSPECTORS (SGS OR INTERTEK) TO INSPECT, THE THIRDPARTY RESULT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根据实践经验,这个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写出,如瑞士的SGS,这样可以防止有争议时选择检验机构上又起争议。
三、总结
以上是对外贸易中就商品检验条款是及其重要的,关乎收到的货物是否与所支付的价款相等价,因此上章节研讨了商检和索赔易出现的问题以及防范措施,我们要重视合同的商检条款和履行检验,这样才能有效的执行索赔权,最大限度的规避对外贸易合同中商品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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