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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国际贸易降价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9-30 04:24:51

1、国际贸易案例

1、合同中应规定对方应在装运期前发出有效的信用证,且信用证的装运期不得早于合同规定。审证时应注意处理对方的软条款或欺诈条款即得到对方授权后生效,应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及时授权!了解当地海关规定,开出符合要求的产地证和相关单据!

2、扣除费用不合理!

2、列举两则贸易案例

1.我国某企业紧急出口一批服装到迪拜,共计300公吨,对方企业也已经开好信用证,信用证上要求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但由于我方企业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提供300公吨的服装,因此,我方企业按对方企业的要求,在国内组织了其他同类货源,并于青岛、上海和宁波三个港口各装运了100公吨的货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同时在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鉴于该种情形,我方企业是否违约?银行最终能否议付?
2.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面粉,双方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面粉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2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面粉袋包装破裂,损失达2500美元。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请问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中国A公司向澳大利亚B公司发盘,销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条件外,发盘表明,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交货。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但A公司未做答复。随即B商开来即期信用证,并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我A公司以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农产品,双方在合同检验条款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港检验,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是A公司委托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A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按时向英方开出信用证。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东南亚市场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市场销路较好。俄罗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订货,说明最终市场在上海公司从未涉及的中东国家,并以开拓新市场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价20%,上海公司考虑到开拓新市场同意俄罗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术语成交,价值10万美金,并在合同中注明俄罗斯公司不得将货物卖至东南亚。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俄罗斯公司直接把货物销往印度,于是向俄罗斯公司索赔20%的优惠款,俄罗斯公司以FOB项下目的地由买方指定,卖方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试问: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符合水渍险的赔偿范围,而后面的2500美元损失因为不是直接由海水进舱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发盘中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就是说明这个要约是个不可撤销要约,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开立了信用证,说明其已经采取了实质的行为,也表明此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发出并且对方做出来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产生了。赖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规定出口装运港检验那么就得以出口国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如果证书证明该票货物达到了检验要求那么也是不能索赔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不能!都说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既然全套单据合格,银行不能拒付。剩下的双方间解决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经规定了不能卖给东南亚国家了,那么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东南亚国家,否则谁要给你那个20%的优惠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3、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4、四道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非常感谢50分奉上~~

第一题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题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于8日要求降价,是对原发盘提出修改的表示。属于还盘。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发盘。A方的发盘经过B方的还盘后即失去效力。

第三题
合同不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此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所以甲公司可将发盘撤回。

第四题
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此题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5、国际贸易专业案例分析题

1.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案例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忠告:
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 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 UCP5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5.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6、急用!国际贸易举例

我们不难想象和体会,国际贸易的确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生意场本来就是个尔虞我诈的战场,更何况面对的是遥远陌生的客户。

如果像菜市场买个西瓜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然方便,可是国际贸易不行,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深圳港口海运到欧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须知国际贸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卖方备货费时费力,万一届时买方毁约,大批货物积压在手里可就头疼了。更何况很多时候货物是按照买方要求而定制的,想转售他人都很麻烦。其次,担心把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拖延付款甚至赖账。毕竟海运费用不菲,比如一个20尺标准集装箱的货物从深圳运到欧洲港口,单程的海运杂费就远远超过1万元人民币。即便能保住货物不被骗走,往返运费也吃不消。因为有这些担心,卖方自然希望买方能在签订合同以后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预付款,或者在交货运输之前把货款结清。

作为买方,则担心卖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同时,也不愿意提前就把货款交给卖方,一来占用资金影响生意周转;二来万一卖方出现纰漏,买方隔着万水千山地也很难费力追讨。因此与卖方相反,买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货,查验无误了再付款。

当然了,理论上是有国际贸易惯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万不得已,打官司实在是劳民伤财,胜负难卜。再者说了,现在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注册一家公司玩儿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谁去?归根结底,国际贸易最头疼的就是一个“信用”。而货、款的问题,光凭双方的商业信用是很难协商解决的,尤其是刚接触没多久的客户。

怎么办?找居中的担保人。找谁做担保人?找银行。为什么找银行?因为银行有钱呵,实力雄厚比较信得过,出了事情能担带得起。而且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说垮就垮说跑就跑,相对稳妥安全一些。于是,国际贸易中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做法:买卖双方磋商交易以后,由买方出面,把交易的内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数量、品质要求、金额、交货期等等条款开列清单,交给某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方的开户行),请银行做居中担保人,根据这些条款开立一份证明给卖方。只要卖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银行就监督买方付款。因为买方本身在此银行开户,或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所以这种银行监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过来对于买方而言,在卖方交货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预付款,卖方交货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绝付款,也很稳妥,双方皆大欢喜。这样一来,

国际贸易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就得到了银行的担保证明。这份证明“信用”的文件,就是传说中的“信用证”,英文全称Letter of Credit,行话简称L/C。
用一套单证来代表货物,这样就使买卖双方、银行之间的运作成为可能。在信用证中,对需要哪些单证来代表货物作出详细规定。卖方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把代表货物的这套单证交给银行,就等于是把货物交给了银行。银行不需要跑到仓库去验货,只需要检验这套单证即可。单证符合要求就意味着交货合格,就必须付款给卖方。

可见,对于信用证来说,单证是最核心部分。一份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也正是细致入微地规定单证的。包括需要哪些单证,每种单证需要几份,单证由谁出具,何时出具,甚至详细到单据上的字句如何表述。这样谨慎的做法,就是为了能够使这套单证最大程度地准确反映货物本身和交付过程的情况,制约卖方造假的可能。

信用证简单地说就是这么一个东西:列明了交易事项条款要求,由银行居中做担保,卖方拿到信用证以后,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交货并准备好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证,交给银行,就能安全顺利拿到货款。

7、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要求合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的数量为100公吨,没有数量增减条款,所以卖方交货必须为100公吨
2、银行可以拒付,因为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但是,是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的,而我方装出22公吨,货款应为8800美元,超出了信用证金额,银行有权拒付

8、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同意楼上的。A公司不违约。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法律称为“要约”),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价格,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条件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经构成了还盘(法律称为“反要约“),所以原来的发盘已经失效了,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又何来违约呢?

9、CIF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时间太紧,应该提前做倒签提单.
2.降价5%虽然不是合同的具体条款,但涉及的事件确实可以让进口方以此作为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并没有列名在进口方和趁运人的合同里,要求全额赔偿法律上难胜利.
综上,为避免纷争,在签立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时,请附加发生以外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