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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以货抵债

发布时间: 2022-08-19 02:49:35

1、以货抵债方式销售货物时,需要什么原始凭证

视同销售,开局正常的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抵免债务数额借记应付账款,按货物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同时按发出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以货抵债的增值税如何计算求答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所以A、B单位应将该汽车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以货抵债的会计分录

收到抵债资产,需要根据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及已计提的折旧编制分录
借:固定资产
(对方帐面固定资产原值)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净值少于债务金额的差额)
贷:累计折旧
(对方固定资产帐面所计提折旧)
贷:应收帐款
贷: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净值多于债务金额的差额)
对税务方面的影响: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当交企业所得税
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应当多交企业所得税

4、国际贸易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履约过程中)
1)进口国的局势是否稳定,政策是否变动;(是否拒收,调高进口税,是否提高质量标准等)
2)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是否出现大的变化,足以影响已定合同的履行;
3)进口商银行的实力;
4)汇率的变动;(升值对出口不利,而对进口有利,贬值则反之)
5)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在质量,交货期,数量的控制能力(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运输过程的风险。(战争,海盗,油价上涨,港口罢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变。(特别是退税率的变化,调高有利,降低不利)
8)结汇单证的准备(在LC条件下是否单证完全相符)

以上风险,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约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尽人事,顺天意。

5、如何看待国际贸易欠款如何追讨?

当客户找各种借口不归还货款时,企业催收人员要采取灵活的催收技巧。 首先,可以向对方表明自身的困境,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让对方动恻隐之心,支付货款;其次,可以通过谈判向对方施压;最后,法务部可以发送正式的催收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如果客户仍不还款,可以对其进行施压。表明如果对方继续拖欠货款,将会联合他的客户一同抵制,同时告诉客户会登上信用黑名单,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企业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欠款的催收。美国法律规定,欠款必须直接付到债权人账户。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在美国欠款超过一定,被认为是已经放弃追偿,催收难度将非常大。所以美国欠款催收,尽量控制在一年内,国内企业如果内部催收无果,切记尽快联系第三方机构,及时追收。关于美国外贸公司欠款不付,可以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马霏律师团队,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国际调查和国际贸易纠纷处理方面比较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了。也可以去百度上面查一下。

6、以货物抵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以货物抵付应收账款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债务方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应付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债权方视同购进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库存商品以及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以物抵债的账务处理范例:
假设A公司欠B公司1500元,A公司先用1000元货物抵消这笔借款。后来A公司又补给B公司510元的货物,B公司为了平账,补给A公司10元钱(假设收到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请问,B公司如何做账?
答:B公司收到A公司1000元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
贷:应收账款1000
B公司收到A公司510元货物,又付给A公司10元钱时:
借:库存商品43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4.1
贷:应收账款500
库存现金10。
拓展资料:
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借款人无金钱清偿债务,却有财务愿意抵债。贷款人也同意的。以物抵债戒立,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自愿以物抵债。我们这里讨论强制以物抵债。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302条的规定精神和强制以物抵债的特点,执行法院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被执行人有现金或者存款可供执行,应当直接执行其现金或者存款,使之符合金钱给付的基本要求。但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或者存款可供执行,其财产差无法通过变价程序取得价款清偿债务,这时,强制以物抵债也就有其必要。
(2)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先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只有在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后。才可以慢制抵债。而直接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给债权人抵债。
(3)申请执行人同意。强制以物抵债中的强制是对被执行人而言的。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强制问题。在金钱给付的民间借款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取得金钱并非财物,当人民法院将金钱给付变更为财物交付时实际上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因此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抵债物价款过高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价款过低不利于被执行人。而执行人民法院不具有专业估价职能和水平。因而,在以物抵债前,抵债物的价款要先经有关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然詹予以抵债。双方当事人如果就价款问题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经评估就予以抵债。但这种抵债往往是自愿抵债,而不是强制抵债。强制以物抵债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以抵偿部分消灭。

7、以产品抵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以产品抵债实质上卖个债权人产品,销售收入用于抵债,因此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税金,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五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生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7)国际贸易以货抵债扩展资料: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以物抵债

8、货物抵债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是用公允价值120万抵150万的债务其实是二个经济行为一是销售物资取得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清偿债务借:应付账款  1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1.17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9.6万债务重组利得是用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9、关于以货抵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问题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10、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单纯销售方式,如逐笔售定、包销、代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另一类是销售和生产融资结合起来的方式,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对等贸易、租赁贸易等。

一、包销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销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销的含义
包销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包销商达书面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力给予包销商。在这种方式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固的购销关系,有利于扩大出口。
2 .包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2) 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应明确规定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包销商不是卖方的代表或代理人,无权以卖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3) 包销权及其对等条件。卖方授予包销商包销权后,卖方在约定期限、地区内,不得自己直接销售或通过第三者间接销售约定商品,也不得将约定商品在同一区域内另选买主或代理商。作为对等条件,同时规定包销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区内不得销售或代理销售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其他来源的商品。
(4) 包销商品、地区和期限。在包销协议中,应将包销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5) 最低购买额。它是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卖方购买的数额,是卖方将包销权授予包销商的一个前提条件。

( 二 ) 代理 (Agency) 方式 1.代理的含义与性质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而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代理同包销的性质不同,包销商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在包销方式下,由包销商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而销售代理商同出由商之间的关系,不是买卖关系,故代理不垫资金、不担风险和不负盈亏,他只获取佣金。
2 .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l) 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名称。 ( 2 )指定的代理商品和代理地区。 ( 3 )授予代理的权利。若是普通代理协议,委托人应在协议中规定:保留委托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区,在代理人不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同买主进行谈判和成交的权利。若是独家代理协议,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绝对代理权,使其成为该地区唯一的独家代理人,而货主不能保留在该地区同买主进行交易的权利;二是委托人也可保留对买主直接供货的权利,但通常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计付佣金。 (4) 代理佣金。它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为推销商品而支付的酬金。在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佣金率、佣金的计算基础和支付方法等,

二、对等贸易

( 一 ) 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 (Counter Trade) 也称对销贸易或反向贸易,一般认为这是一种以货物或劳务 ( 包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 作为偿付贷款手段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组成相互联系的整体交易,交易双方都有进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 二 ) 对等贸易的形式 对等贸易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种,即:易货贸易( Barter Trade )、互购 (Counter Purchase) 和补偿贸易 (Compensation On Trade) 。 1 .易货贸易:传统的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 ;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政府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帐,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
2 .互购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或“回购”,它是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行进口国 ( 往往是发展中国家 ) 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 ( 如机器、设备等 ) ,并由先出口国 ( 通常是发达国家 ) 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3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公款及利息。
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 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 其他产品办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 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外商垫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给外商。

( 三 ) 对等贸易的国家管理。
对等贸易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并得到迅速发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这是因为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国际收支恶化,进口苦于无外汇,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对等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