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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有法吗

发布时间: 2022-01-21 01:16:56

1、国际贸易与商业法

据我看就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组织法等等。这个commerce大概是“商事”的意思。而“国际商法”的英文有“bussiness”字样。

个人看法而已。具体还是自己作进一步调查。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就业方向?

一、内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关系不同

1、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三、作用不同

1、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4)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四、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

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

3、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4、关于国际贸易法方面的~

答案

一, 否.做为贸易主体的国家进行国家间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现在国际上绝大多数为相对国家主权豁免

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二,军 事政 变 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但是本案例中,订货量大量超过尼日利亚海港的卸货能力,造成美方交货延迟后遭遇不可抗力,买方尼日利亚要承担全部责任,即对该合同不能履行而给美国造成的损失.
简单地说,就是违约或者不能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在后的,不可抗力就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5、什么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它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

6、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7、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晓得能不能帮到你,但是一般来说惯例是长期积累形成的一种习惯,属于在道德上面的约束,法律就更加严谨了,业务和责任都是受到保护的。

8、中国的对外贸易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要求: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