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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分析德国

发布时间: 2021-12-05 06:24:41

1、德国对外贸易基本特征

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政策 德国政府强调:“联邦政府应始终将发展对外贸易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考虑。”号召要使德国经济“走向世界”。贸易活动主要由企业自主进行、政府的职能重点在于实行宏观调控,同时在保证企业外贸充分自主前提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一、建立并扶持以出口为主的企业集团和大财团。尤其是促进以化学、钢铁、电气、汽车和航空、石油加工、机械制造等工业重头产品的企业集团和财团。《公司法》中规定:禁止设立资本额低于50万马克的股份公司;加强大企业之间的合并和对小企业的收买、兼并,同时对这些收买和兼并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德国中小企业大多从属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而这些大企业集团和财团日益向多样化和跨国经营发展,成为德国“走向世界”的先锋。二、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鼓励出口。实行优惠税率或免税,给予出口津贴、发放出口信贷、建立国家担保出口的贷款制度,以及对遭遇风险的出口商给予补偿,多次运用汇率杠杆促进出口贸易。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国家间签定双边和多边互惠协定,为本国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创造有利条件。德国加入了如国际清算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国际互惠组织,并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四、引导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更新出口商品结构。消化吸收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促使生产能力迅速提高,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五、建立外贸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向世界服务,这些机构大致有三类:进出口银行、外贸保险公司、外贸商情咨询机构。总之,由于德国政府在上述各方面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环境中比较有利因素的综合作用,德国对外贸易发展很快,成为世界的外贸大国。

德国最大贸易伙伴 联邦德国进出口区域主要在欧洲。1991年欧洲各国在德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0.4%和72%。德国头12个主要进口伙伴国依次是: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美国、英国、日本、奥地利、瑞士、西班牙和独联体。头12个出口伙伴是法国、意大利、荷兰、英国、比利时和卢森堡、美国、奥地利、瑞士、西班牙、独联体、日本。其中10个国家在欧洲。法国是德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从法国进口额达789亿马克,向法国出口额共875亿马克,德国通过西欧伙伴国解决了它的部分农产品和矿产资源不足的矛盾。例如,1989年联邦德国从西欧各国进口的食品和肉类占本国消费总量的52.3%,饲料和烟草的55.l%,矿物燃料的31.7%,联邦德国主要向西欧各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美国商品在德国进口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同时德国的汽车、钢铁、机器和化学品出口到美国的数量越来越大。德国与日本的贸易逆差越来越大(1991年逆差达335亿马克)。对于日本的挑战,德国一方面要求日本采取“自行节制”措施,另一方面加强本国工业技术实力,增加对日本的出口。此外德国同东南亚、南非、东欧各国有较多的贸易往来,中国和德国的贸易虽不是很多,但逐年增加。

对外贸易结构 德国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在各个历史时期有所不同,近年来联邦德国以制成品出口逐步代替半成品出口。进口方面制成品比重也越来越大。在联邦德国的出口总额中主要由原来的食品、原料等初级产品逐步过渡到制成品,尤其是它的工业制成品在世界市场上很具竞争力。机械设备、化工品、电子技术产品、汽车、钢铁,在出口商品中居首位。进口商品以农产品和纺织品为主。德国商品成本高,出口竞争力受到削弱,因此德国集中力量发展高质量和高技术的产品生产。加上全面周到的服务和信守交货合同,使得“德国造”商品享誉世界。从1952年起,至今多半是贸易顺差。1989年德国出口余额达到1345亿马克,1991年降到208亿马克。

外贸服务机构 德国对外贸易服务机构比较健全,这些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类:进出口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贸商情咨询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具有半官方性质,对推动德国的对外贸易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进出口银行。主要从事对外贸易的结算和国际金融业务,参与德国的出口信贷业务。二、外贸保险公司。其业务分两类:一类是国家办理的出口信贷保险业务;另一类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在国家控制下承保的普通商业保险。在德国必须由这类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取得2年以上的出口信贷。三、外贸商憎咨询机构。1949年11月,在联邦政府授意和资助下,建立了以联邦德国五大经济研究所作为主要成员的德意志经济学研究联合会,主要目的是观察、分析对外贸易和世界经济问题,对外贸易地区,价格、汇率和商品结构井为企业提供咨询。所有这些机构的服务使政府和企业界能迅速地掌握世界市场变化的大趋势和具体的商品行情、及时地采取对策和措施,对促进德国的企业走向世界起了重要作用。

赫尔梅斯担保 德国政府为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和商业银行提供的官方担保。赫尔梅斯是希腊神话中商神的名字,故以此命名。设在汉堡的赫尔梅斯信贷保险公司受联邦政府委托,专门对德国商业银行发放出口信贷,给予风险担保。如果由于国际政治、军事等原因、德国的出口企业或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收不回货款或贷款,政府即通过保险补偿其损失。赫尔梅斯担保只对马克贷款担保,而且主要用来购买德国的工业设备。由于德国近年财政困难,当局对申请者审查越来越严。

高技术工业品出口 德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它的高技术工业品在世界市场上所占份额很高,1989年下列产品占到1/4至1/3:蒸汽发动机40.7%,印刷机38.3%,焊接技术33.3%,纺织机32.l%,测试机31.8%,包装机和食品机器31.8%,精密机床29.5%,车床29.4%,轧机轴承27.6%,天秤26.8%。这只是部分出口商品。德国商品以质优取胜。

(《西方七国知识辞典》)

2、德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

截至2018年,中国出口商品结构:

一是进出口更趋平衡。进口增速快于出口4.3个百分点,贸易顺差收窄21.8%,中国市场向世界进一步开放、共享。

二是贸易伙伴多元化积极推进。对东盟、拉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进出口分别增长13.7%、14%和12.4%,共同拉动同期外贸增长3.1个百分点,我国外贸多元化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

三是市场主体表现更加活跃。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14.5%,对我国进出口总值增长的贡献率最高,达到56.5%。其他各类型企业进出口也实现增长,市场主体参与外贸发展的动力更趋强劲。

(2)国际贸易分析德国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的流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商务过程。仅以出口贸易过程为例,即可分为四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出口计划的编制,按计划进行收购或调拨出口货源,并采取各种方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对国际市场和客户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当的市场和客户;制订出口营销方案、宣传等工作。

第二阶段为出口交易洽谈。就是通过函电或谈判洽商每笔出口也的具体事宜。一般要经过询价、发价、还价和接受四个环节。

第三阶段为签定合同。按中国政府规定,若企业没有直接进出口权的话,交易必须找到一个进出口商作为中间商来进行。

第四阶段为履行合同。此阶段将涉及备货、领证、排载、报关、报检、装船、投保、议付、结汇、退税、索赔等环节。

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条件下,卖方只有保证按时发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何时达到。
2、交易没有达成。我方22日的回电中修改了价格条款,属于还盘,即成了新的发盘,意方原发盘即随之无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电并不能使交易达成。
3、我方应坚持向代收行索赔。在凭信托收据借单时,若代收行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擅自让买方借单,应负付款责任。
4、我方应向买方协商,征得买方同意。银行只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无规定。我方没有按信用证规定交货,银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只能赔8000美元。因为船只触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在其范围内。
6、交易未达成。法方来电规定7月份交货,而德方回电要求6月交货,已对法方的发盘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法方未复电同意,因此交易没有达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欧元,或重新与法方达成交易。

4、国际贸易专业案例分析题

1.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案例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忠告:
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 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 UCP5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5.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5、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求高手帮忙...

本题付款方式未明确是电付或信用证或承兑及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保险公司赔付需要明确损失原因等情况,如因产品生产工艺原因造成损失,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如因运输途中海损造成,则保险公司酌情定损赔偿。

出口商需提供证明非生产因素至损要素,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取证及联系进口商处理索赔事宜。

6、国际贸易 中的一个案例分析

.(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上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被发价人,发价可以撤销,但本案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上商已作出承诺人商撤销不能成立出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