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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审核信用证

发布时间: 2021-12-05 01:13:52

1、听说国际贸易单证员证和国际贸易业务员证已经被国家取消认证被国家取消认证了,是真的吗?

国际贸易单证员证和国际贸易业务员证,已经被国家取消认证被国家取消认证,是真的。在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41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1、国际商务单证员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根据销售合约和信用证条款从事审核、制作各种贸易结算单据和证书,提交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或委托银行进行收款等工作的人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外贸业务量迅速增加,各类应用型外贸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状况已初见端倪。

2、以外贸单证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国际商务单证员是各企业开展外贸业务的基础性人才之一,目前不论是学历教育体系还是职业教育体系中针对该岗位的职业培训较少,现有的少量培训也存在内容单一,覆盖面狭小等问题,大量岗上人员未经过较系统的职业培训,企业也很难招聘到符合业务需要的人员,使得外贸业务风险大大增加。

2、国际贸易单证实务 信用证翻译喜欢翻译哪段 信用证翻译哪部分是重点

当然是单据的要求部分咯,不过最好都得认真看一下

3、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单证员的工作基本就是处理出口过程中涉及交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的各项单据、证书,对其进行审证、制单、审单、交单与归档等—系列业务活动,具有工作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与要求高等特点。单证岗位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

1、制备货物出运前的基本报关文件。比如,根据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制作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文件。

2、商检: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将来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审核信用证扩展资料:

国贸特点: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得多。

4、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的区别

单证实务是整个国际贸易中一部分,就是专业处理各类贸易单据。两者之间属于从属关系。

5、外贸实务信用证中通常会出现什么样的不符点?能提供一个详细的案例叙述遇到不符点是怎么处理的?

最总要的是保持你的单证一致 1 提单要求是已装船清洁提单 2 提单必须是在有效期内 3 信用证上的规定要与合同中的规定一致 如果不一致 需要改正 总之要求严格的相符 对你使用百利无一害
如果发现不符 要及时想开证申请人要求其改正 切记 要等改正完事后 确定能够符合要求后再发货货 一定不要边改证便发货 祝你成功

6、谁能帮我解决下这题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与实验信用证销售书审证改证

整体感觉这题出的不严谨,原因是合同上并没有明确指出付款方式是信用证,即使从该条款中判断出是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即期还是远期。一般来说,如没有特殊说明,默认为即期。
第一、50、中信用证申请人(买方)地址、59受益人(卖方)名称、地址均有误;
第二、31C信用证开证日期应为20080831,31D信用证到期日应为20081115(做题时严格按合同需改,实际操作中21天可以),到期地点应为CHINA;
第三、32B金额币种有误、42C应为DRAFTS AT SIGHT FOR 100PCT....
第四、43P、43T应为ALLOWED;
第五、45A货描中币种有误;
第六、46A第三款应为"FREIGHT PREPAID";第四款中投保加成应为110%;第六款为软条款,应删掉;
另外47A第二款要求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客户,理论上讲是有风险的,但是实际操作中银行只负责单证一致,并不过问你是否真的寄出,所以这条可以保留。
大抵就这么多吧。

7、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的风险分析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最多。根据国际商会(1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

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l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唯一依据。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个“s”。“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苏宗祥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发票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最后,ICC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E”,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攒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为此,对国外来证应及时严加审核。以便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尽早妥善处理,遇有难于理解的条款应咨询银行求得解答。

另外,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清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迫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8、怎样学好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这门课

主要是要理论结合实际进行操作,通过具体的业务操作,把涉及到的国际贸易相关的单据通过自己的实际操作,把合同或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做出来。其实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就是需要实际操作,做单据!实际操作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