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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9-01 13:24:55

1、国际贸易合同有哪几部分及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类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它们都有着各自特点,但也都有其共同点,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内容分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2、国际贸易中品质规定的方法

做题之前,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品质的规定是对于商品的信息不能含糊不清;也就是不能出现例如:“大概”“大约”的词语````、还有就是应该把所规定的商品信息尽量容括在内,且简单明了```
所以对与这到题而言答案应该是:3

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3)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6)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4、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则

为了避免纠纷与误解,保证银行之间处理业务的一致性,以及获得对贸易相关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规则。
如:贸易术语的Incoterms2010,之前的版本还有Incoterms2000,这个规则就是用来定义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价格术语(类似FOB、CIF、CFR等等); 信用证处理的UCP600,之前的版本有UCP500,这个规则是用来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定义了信用证中的专有名词、各个相关方的责任等等; 银行间偿付规则的URR725,这个规则是用来解决在涉及国际贸易中银行之间怎么处理关系的规则;还有诸如URC522等等。。。
其他一些可参见之前的百度知道“http://.baidu.com/link?url=URuC4_uEK4Pd10l_”

5、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些?

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源自公制或米制,旧称“万国公制”,是现时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标准度量衡单位系统,采用十进制进位系统。

是18世纪末科学家的努力,最早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1799年被法国作为度量衡单位。国际单位制是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单位制,于1960年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通过,推荐各国采用,其国际简称为SI。

(5)国际贸易规定扩展资料:

构成规则

国际单位制按一贯计量单位制的原则构成,采用十进制构成其倍数和分数单位;只能通过SI词头构成倍数和分数的单位,其基本单位及其定义只能由国际计量大会决定,SI导出单位的专门名称及其符号只能由国际计量大会选定。

根据上述规则,诸如体积单位升、质量单位吨、光亮度单位尼特(nt,1尼特=1坎/平方米)等都不是国际单位制的单位。

两类SI单位:在国际单位制中,7个基本单位以及按一贯性原则从基本单位导出的单位,总称为SI单位。例如:SI导出单位中既包括那些由国际计量大会赋予专门名称的单位,如牛顿、瓦特、伏特、流明等;也包括那些没有赋予专门名称的单位,如米每秒、焦耳每开尔文、弧度每秒等。

SI词头:当单位前加了SI词头后,即构成了一个新的整体。因而当有指数时,是指这个整体,并非只对未加词头的那个单位。例如:表达为cm³时,是指立方厘米;表达为μs⁻¹时,是指每微秒;表达为mm²/s时,是指二次方毫米每秒。

SI词头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单独使用,例如不能用k代替kg或kΩ,或10³。

无量纲量的SI单位。有相当一批物理量的量纲是“1”。例如:折射率n,动摩擦因数μ,线应变ε,相对原子质量Ar,质子数Z,功率量级Lp,平面角φ。

所有这类量的SI单位是两个相同的SI单位之比。例如:折射率的SI单位是两个速度的SI单位之比,即m·s⁻¹/(m·s⁻¹)=1;动摩擦因数的SI单位是两个力的SI单位之比,即N/N=1。

其倍数和分数单位不是用SI词头构成而是用10的幂,例如10、10³、10⁻⁶、10⁻³等,也可用数学符号%代替10⁻²,但也可以用诸如微克每克(μg/g),毫升每立方米(mL/m³)这样的单位来代替10⁻⁶,但不应使用ppm这类的缩写符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单位制

6、国际贸易中索赔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明确规定索赔期限的。在索赔期限内,买方才可就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向卖方索赔。另外,对于某些商品,特别是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和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和性能方面问题的商品,合同中还规定有品质保证期。这里的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和使用期发生质量问题向卖方提赔的期限。索赔期限以及品质保证期的长短,一般都由合同双方根据商品特点、运输方式和验收条件协商确定。此外,索赔时效(索赔期和品质保证期)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通常应订为“货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货到买方最终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从进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从“发运之日起”。
在合同约定了索赔期的情况下,买方应抓紧检验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因立即请检验机关复验出证,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提赔。而在对货物订有品质保证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出在保证期内,买方都可向卖方索赔。

7、如何界定一个贸易行为是国际贸易?

边境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在一定范围内边民或企业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边民或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有两种形式:一是边民互市贸易。它是基于边民个人之间买卖行为的一种贸易方式,两国双方边境居民在规定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过规定的金额,买卖准许交换的商品。二是边境小额贸易。指边境地区的外贸公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贸易机构或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贸易。

8、国际贸易中都有那些条款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8)国际贸易规定扩展资料:

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将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引进到该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该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其他国家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A国的商品经过C国境内运至B国市场销售,对C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双方而言,对于卖方而言,就是出口贸易,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口贸易。此外输入该国的商品再输出时,成为复出口;输出国外的商品再输入该国时,称为复进口。

9、国际贸易中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的问题,求高手帮忙解答

1、既然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么,则合同的约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货物数量不超过5%,即最多交105吨,最少交95吨货物,并由卖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关于多交或少交货物的价格另外计算。一般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这样自找麻烦地约定多交或少货物的价格,即实际操作时,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降时,由卖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货。而多交货或者少交货的数量,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溢短装的数量范围内就不算违约。

10、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