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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迟到进口商可以拒付吗

发布时间: 2021-10-27 18:30:23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关于信用证支付问题,求助!

问题一有以下来几种情况源:
1,信用证中规定的原油颜色与进口商要求的不同,那么有可能是开立信用证时的错误。可以查看开证申请书,如果是进口商自己写错,自己负责。如果是银行写错,可以要求银行承担损失。
2,开证时没有出错,那么如果单据中原油颜色与信用证不一致,进口商完全有理由要求银行拒付。
3,如果单据中的原油颜色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而实际货物颜色确不同,那么就存在欺诈,进口商可以以“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如果有第3方议付行已进行了善意议付,那么法院是不会下止付令的,进口商自认倒霉吧)
第二个问题:
银行是没有权利决定是否退单的,只能听凭指示。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发拒付电文给交单行,交单行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可以选择退单,或者与进口商接洽,让进口商接受不符点。所以是否退单是由出口商决定的,开证行拒付后,只是等待出口商的下一步指示。

2、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大家帮下我``

1. (1)船货均告失踪可以直接通过货代来找到这个船,这种失踪的情况基本上属于不可能发生回的事情。
(2)按照答ucp600惯例,银行进行单证审核并支付,所以进口方无权进行支付或者拒付,不过你这里有6项瑕疵,没有大问题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可以做担保,他们还是可以支付的,不过你的船找不到这个情况属于外星人的问题。所以他们可以拒付,我想你提单都没有拿到把?
(3)一般这种官司不是通过法院完成,而是通过贸易仲裁机构来判决,具体判罚还是主要看过错放在于谁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义务。

2.可以接受,对于客户来说cif更方便,对于我们来说cif能够为我们节约点运费,对提货的控制权更强,和乐而不为?其实关键看cif价格是多少。

3、国际贸易实务关税问题?

1、 实盘可否撤回?为什么?

可撤回。发盘人必须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收盘人,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否则不能撤回

2、 什么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发盘人,这在法律上成为“迟到的接受”,又称逾期接受。

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其发盘已经失效。

3、 简述FOB术语与CIF术语的区别。

1) 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 FOB中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中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CIF由卖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指定装运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简述FOB术语与FAS术语的区别。

1) 交货地点不同。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

2) 风险转移不同。FOB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FAS风险以船边为界,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5、 分析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的异同点。

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1) 相同点:

1 三者都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2 风险转移相同,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3 都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和费用。

4 都由买方在目的港办理收获和进口手续。

5 都在装运港交货,。

6 都是象征性交货。

2) 不同点:

1 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运费,CIF包含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2 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CIF、CFR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CFR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 CIF条件下,买方付款前得知货物已灭失,可否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不可以。

CIF从交货方式来看,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买方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收取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符合要求的,无论货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损失,买方都必须支付货款。

7、 按CFR术语成交卖方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办理保险手续。因为如果 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8、班轮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班轮运输具有航线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的4个基本特点。此外,班轮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班轮运价已包括装卸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班轮运输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一般在码头仓库即可交接货物。

9、按“件”为单位成交能否利用增减5%的惯例?为什么?

不可以。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溢短装条款则不适用。所以当以“件”为单位时不能用溢短装,即不能用此惯例。

10、什么是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

转船是指货物在装运后允许在中途转装其他船舶均达目的港。

11、出口时可否接受“选择港”,为什么?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几个要求:

1)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各个选择港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而且是一般班轮公司的船都能够停靠的基本港口;

2)应该在合同内规定由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选择港总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

因此,只要满足以上三个要求便可以接受“选择港”。

12、试述海运提单的性质。(论述)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支配该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货物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都列明在内,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应以此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装载是否作分批装运论?为什么?

不作为分批装运。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14、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危险必须是危及到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有意采取的。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或额外的。

5)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6)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15、超过签发日期21天的提单银行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日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的提单为过期提单,银行不在其信用证项下予以议付。

16、除外责任及其范围。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基本险中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品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7、托收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论述)

含义: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受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诺,或者凭付款/承诺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特点:

1)对出口商来讲,付款交单的方式比承兑方式更为有利。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代收行不能将有关的商业单据交付进口商,因此进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处置权仍属于出口商。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只要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以从代收行处取走商业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汇票到期却拒不付款,或者进口商破产倒闭无力偿付,出口商会因此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在先,进口商付款在后,等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者仅需要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18、战争险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有什么区别?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运在内,直至该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

19、出口时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控制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制单环节要谨慎。托收项下银行只检查单据,并不审核单据。进口商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要仔细审核单据,以保证出口的货物与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于制单的错误导致 进口商拒付货款。

3)要特别注意远期付款交单,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4)从保险方面控制风险。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P或CIF术语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风险。

20、以托收方式进口,向银行付款取得单据,事后发现单据是假的,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银行无责任。因为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仅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对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商业单据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规定的义务。

21、说明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论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因此银行也就代替了开证申请人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证是独立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了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到原来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各方,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22、什么是对开信用证?它所适用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的结算。

23、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1)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业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2)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其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

4、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和出口商要做的事情分别是什么

5、国际贸易专业问题 进口方以货物晚到为由拒收货物的理由是否充分?

进口方有权拒付:
1、时令性的商品,如:火鸡,圣诞商品等等,这类进口方有权拒付,且出口方要赔偿全部货款和进口方可能获得的利益。
2、货物是进口方关键性的商品,给进口方造成损失,进口方有权拒付。但一般由进口方做出足够的补偿,然后继续合同。
3、一般性的商品(非必须,非紧急),进口方也有权拒付,但一般是出口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双方继续合同。

6、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收到的货物与同不符银行如何处理?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

7、关于国际贸易在进口货物时的问题

FOB条件下,定船由进口方办理,不管支付方式是信用证还是电汇;运费一般是进口方直接和船公司或者货代结算,跟信用证无关。

8、国际贸易中,为什么进口商大多不愿意开信用证?

1. 手续复杂:首先要和银行沟通确认融资金额(可开证金额),自己专还要办开证手续,必要时还属有改证手续和确认不符点的手续。
2. 耽误时间:上面那些手续都是需要时间去办理,银行开出LC后再发给通知行,通知行再发给受益人,时间有些滞后。中间涉及四方,光是通知这个过程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有时候会耽误报关(货到了单据没到)。
3. 费用繁多:对于进口商光是涉及信用证的费用就有开证费、改证费、赎单费、电报费、单证处理费,合起来有时候会达到货物总价值的0.5%或更多。
4. 诈骗风险:LC项下,只要满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会付款赎单,很多情况下,卖方欺骗买方已经发货并将假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审核单据符合规定后就会将货款付给卖方。

9、国际贸易的风险有哪些?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1.汇款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2.托收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3.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我是做外贸的,希望这些对您有用
09年更是要规避风险,一定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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