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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用提单

发布时间: 2021-03-06 16:40:09

1、国际贸易中关于提单的问题

elroy85810不懂不要乱说。
楼主问题里,付款方式是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那么大致的流程是:
1. 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发货
2. 发货后卖方备好全套单据,开具远期汇票,连同正本提单交银行
3. 银行把单据转往国外开证行
4. 开证行通知买方前来承兑远期汇票,并把单据交买方
5. 买方凭正本提单提货
6. 远期汇票到期后,买方到银行付款
7. 开证行收到货款后转往卖方银行
8. 卖方银行把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2、外贸中的出现的“提单”是什么意思

一.提单是拥有货物的凭证,拥有提单可以提货。提单确认件是船公司签发真正提单前的最后一次确认,确认发给客户确认上面的收货人是否跟客户要求的一样
二.提单确认是件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事情:
1.shipper: 公司名称中:co.,ltd.中的标点经常有货代会出错. 公司地址中:有格式错误,换行错误 电话传真:很多货代会打成: tel;+86 574 63218692 ,tel后面的标点符号是错误的.或者86前的 + 是没有的. fax后也常有.

2.consignee: 对方公司名称与地址电话是极其重要的.货代的错误经常有,最严重的是缺少了一个单词或打错了一个单词. 例如 :正确为:rm.170tung ning building,货代打成:rm.170 tung building

3.place of receipt,portof loading:最常见的是只打ningbo, 不打"ningbo,china".最好都打

4.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如:hamburg,germany. 货代经常会缺germany

5.place of delivery这是目的地,实际的目的地,要注意,防范货代打错或缺少国名

6.marks and numbers有时候由于mark太长,一行打不下,货代会打到下一行

3、谁能讲解一下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相关知识?谢谢!

1) 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 MASTER 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 ORDER ),列名指示( 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 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

批注。

16)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8)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I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9)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

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20) 分提单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单。

21)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2)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3)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4)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5)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

(一)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了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须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同,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须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

(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同上,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

(三)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定的装运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标明实际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二)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运。但是,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23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生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转运,信用证还须注明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

(三)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是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五、装船批注

(一)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规定明确了何为提单日期(B/L 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根据第R284号意见,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须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六、清洁提单

(一)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二)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示“清洁”字样。

(三)如果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七、提单的签署

(一)正本提单必须以UCP500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时表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经标明了承运人。

2.如果由船长签署提单,则其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

(二)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运输行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L)”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也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但是,上述运输行提单仍应满足除第23条a款i项以外的第23条的其它规定的要求。

八、更正及证实

(一)对提单的更正必须加以证实。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提单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对提单的更正予以确认。根据第R344号意见,对提单更正的确认可以由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该签署人是否签发了该提单和/或证实过提单的任何其他更正。

装船批注并非对提单的更正,无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单独的签名或小签,即,无需证实。

(二)不可转让的副本提单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九、全套正本

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标明“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接受为正本。参见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的确定》。

4、国际贸易中的提单及如何交货

具体要看你使用什么贸易术语结算了。
FOB:提单有两份,一份随船走,一份在卖方那里, 一般情况下卖方需要拿着下列文件到议付行结算:海运提单、原产地证明、形式发票(其他看合同时怎么签的,如果要求卖方提供质量证明、重量证明、保险单等,则提供)。

5、谁能讲解一下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相关知识

什么叫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英文名BILL OF LADING 简称B/L,一般指的是正本提单,提单上注明有“Original”字样,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提单也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提单还是发货人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

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海运代理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

提单分类,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船舶公司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上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划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在提单上未批注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受损或包装不良等的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划分:“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

指示提单(Order B/L)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

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

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4.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运提单(Direct B/L)是指中途不经换船直接运达指定港口的提单;

转运提单(Transhipment B/L)是在货运过程中至少经过两艘轮船运输的货运提单。即装运港船舶不抵达指定交货港,在中途卸货交另一艘船舶继续运输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由第一程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并能在目地港提货的运单。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又称繁式提单,是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提单;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基本情况的提单。

6.根据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倒签提单、顺签提单、过期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顺签提单(Post-date B/L)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的作用提单具有以下三项首要作用

1、提单是证实承运人已接收产品和产品已装船的产品收条,关于将产品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产品收条的作用。

不只关于已装船产品,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并且依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便产品尚未装船,只要产品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标明承运人已将产品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收。提单作为产品收条,不只证明收到产品的品种、数量、标记、外表情况,并且还证明收到产品的时间,即产品装船的时间。原本,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产品和产品的情况即可,并非一定要求已将产品装船。

但是,将产品装船意味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实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单来证实产品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产品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关于正当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正当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交换来提取产品,而承运人只需出于好心,凭提单发货,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并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赞同而让转让给其他人,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正当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录产品的正当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也跟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蒙受损坏或灭掉,也因产品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补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产品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并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产品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

然而依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有经济合同应具有的根本条件:它不是两边意思表现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两边的提单条目是承运人单独拟定的;它实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承受托运人托运产品和将产品装船的有关产品运输的各项任务。

所以,与其说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假如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两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管提单条目有何规定,两边都应按原先签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没有任何商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因为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究竟不同于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单持有人能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目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海运提单特别提示

一套提单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见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因此买方应向卖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单。

发货人发货后,可通过银行(跟单L/C或托收结汇)将提单交给收货人,或者直接通过邮递,或者通过人转交收货人。

收货人应注意提单上的通知方。提单所列货物到港后,船方会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货人持提单去港口提货。 交货人收钱的时间根据你们商定的结汇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提单以及其他议付单据交付银行后,银行审核无误就可以将货款议付给发货人。如果是远期信用证或其他结汇方式就要具体分析了。

6、国际贸易中提单日具体是在什么时候?

提单日一般就是装船的日期也就是On board date.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7、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海运提单是哪种?

首先要弄清楚你是从哪个方面将海运提单分类的,比较常见的是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予以分类,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该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定(To order)”字样,在提单的背面只写上背书人的名称。

8、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提单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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