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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发布时间: 2020-12-01 12:34:57

1、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地

一般来说 贸易双方在合同里规定的仲裁机构 如果双方在存在所在地分歧的话,相互让步选择第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这个没什么问题。
问题是你要了解第三方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一个纠纷在法律制度不同的地方可能会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还有就是 千万别上对方的套, 意思很简单,就是一方怀疑另一方规定的仲裁地对方"关系"很到位.

你说的问题不存在是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那看谁强势了

商品畅销的时候,几乎合同怎么订都是卖方说了算.
商品滞销的时候,同样,合同都是买方订.

2、急急急,十万火急!!!1在哪可以找到最近的正在审理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件?

查找法院的案件审理公告,或者去你所在地的法院看开庭安排,一般都能找到的。

3、两工厂诉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走向如何?

虞军红

案情简介

2002—2003年期间,外贸个体户甲某通过香港某公司承接了金额为50万美元左右的服装订单。甲方通过与杭州乙进出口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的方式,委托乙公司代理甲方将货物出口至国外。而在国内的服装生产环节,甲方通过自己以及雇佣的人员将50万美元的订单交由大约8—10家生产工厂进行生产。

在众多的生产厂家中,A工厂共计为甲某生产了价值人民币34万元左右的服装,B工厂为甲某生产了价值约为人民币53万元的货物。货物通过乙公司代理出口后,甲某共计从国外客户收到款项约为人民币200万元。甲某通过乙公司将上述款项分给了各个生产厂家,但由于国外客户没有将全款汇入,导致各个生产厂家均没有收到足额货款。2005年,A工厂、B工厂以开具给乙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乙公司支付款项的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已经申报退税等证据在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为乙公司与工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家,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

此后,又有四家生产工厂先后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上述两个案件以及其他四家生产工厂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争议的焦点是A工厂、B工厂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是否需要向A工厂、B工厂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上述争议焦点可以延伸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涉及外贸出口代理合同的纠纷中:(1)在委托方(本案中的甲某)未向第三人(本案中的A工厂、B工厂)告知受托人(本案中的乙公司)情况下,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受托人承担买卖合同责任?(2)受托人乙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以应当由委托人甲某承担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3)存在受托人乙公司、委托人甲某、第三人A工厂和B工厂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现有证据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4)增值税发票在证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问题上的证明力如何?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对抗增值税发票的证明效力?审理判决

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A工厂、B工厂分别起诉乙公司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后,均作出驳回原告即A工厂、B工厂诉讼请求的判决。其主要理由是A工厂、B工厂尽管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且乙公司也已经将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和出口退税,但是乙公司提供的包括甲某的验货报告,甲某出具的证人证言,甲某在业务过程中与A工厂、B工厂的联系函件等证据,足以说明A工厂、B工厂并非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或者加工合同关系,A工厂、B工厂应当向甲某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后,A工厂、B工厂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两个不同的合议庭分别对两个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经二审法院审理后,A工厂与乙公司的案件,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公司支付货款的判决。该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A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由乙公司收取,且乙公司已经用于抵扣和退税,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乙公司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B工厂与乙公司的案件,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二审判决的重要理由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抵扣与退税只是外贸出口代理中的操作惯例,并不能说明B工厂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说明其只是代理人的身份,且货物的生产、交付等过程均未参与,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4、外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应提供的证据

首先肯定是买卖双方的合同,包括合同的补充等文件。然后是买卖双方的往来邮件,现在电子邮件也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接着是货代和船务公司的运输单据。如果是信用证等与银行或第三方担保相关的付款方式,那还应该有于此相关的银行或第三方的相关文件。如果有投保过信保通等外贸保险的,还包括投保的相关文件。如果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那还包括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有些国家必须是国家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5、国际贸易中有关合同纠纷的个案分析与讨论

合同成立——因为接受在先(10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而撤回的通知晚于接受到达受盘方(十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

所以,合同成立。

6、外贸公司合同纠纷

有几个问题你还得说明一下:

1。 跟外商的合同,是怎么签的,违约责任等,还有就是打官司细节是怎么规定的,在哪打?
2。 你朋友的收据是怎么写的,你们之见有没有什么代理协议?
3。 如果都是以你公司的抬头出面的,你就等着吃官司吧

找个好点的律师咨询一下,只做咨询。 律师都是骗子。

7、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中原告需提交什么证据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中的的证据,与其他合同纠纷的证据是一样的,凡是能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起诉时,都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
下面是证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8、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第二,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第三,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第四,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第五,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异议,纠纷,采取什么方法解决。

国际贸易中,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如果合同中,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

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到底什么时候买。

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设备也生产好了,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结果中方不收货,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要注意逻辑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铸钢件,双方约定采用D/P结算方式,同时合同中还规定: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

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去催促买方,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所以不能去赎单;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没有可操作性的。

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要本着平等的原则,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8)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中,许多争议需要首先根据适用的法律及国际公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际仲裁的过程和结果 一个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订立。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一项可履行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合同

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数量条款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灯泡2000个。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开来不可撤

《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不准分批,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数量增减比例这个规定主要回针对的是散装答货,而对于有包装的货物是不适用的。本案中的货物是灯泡,不可能是散装货,所以不适用此条款。因此银行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