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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大米10000吨国际贸易

发布时间: 2020-11-29 21:49:26

1、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英国B公司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

我来试试
发货方=A 收货方=B 运货方=C 保险公司=D A和B都是货主
现在的问题是买了保险水渍险 因自内然灾害延迟到达容目的地价值下跌,船员偷窃货物损失3分之一。B公司向向有关部门索赔。

首先说明一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自然灾害并没有对货物造成损失,市场价格导致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还有,货物被偷被抢,也不再保险范围之内,因为你们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被偷被抢的险种,被偷被抢应该投保一切险,所以,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哟。
A在D买了保险,找D赔付,D是拒赔的。
A又找C公司,货是在C公司出险,又是C公司船员偷货,

备注:什么谈判过程和详细分析我模拟不出来,这需要专业人士现场分析,毕竟,出险和每次事故需要的资料或者沟通都是不一样的,
以上是偶的理解,或许不对,或许不专业,毕竟我也不是专业的,仅供参考,不能实践
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一点您,

2、私营外贸公司不能做白糖和大米的进出口

可以的。不过食品是需要在质监局做备案才能进出口的,然后又批文;还要在商务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这两个证书能拿到,其他就好办了。

我们进口出口冻肉、大豆蛋白就用私人贸易公司。

3、为什么本国出口大米进口钢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生大米价格上升,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的价格是供需双方供求关系的结果,也与国际贸易体制和税收结构有关,粮食安全始终是一个国家的战略性安全,与石油钢铁一样是战略物资,受市场波动影响非常正常。

4、甲外贸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大米100吨用于装船出口,每吨单价26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甲公司支

我是贸易新人,想来分享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乙公司将原本打算给甲公司的大米发货给了丙公司。本质上看,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合,甲要货,乙没按约履行。
1)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退回定金
2) 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到货,可能造成的损失,乙公司要做一定的赔偿,不能退了钱就了事
3)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交付100吨大米。但是从你的表述当中已经说了,乙已经给货给了别人,甲要乙给,他也给不了。只能商量能不能推迟。或者给予一定补偿了。
4)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甲乙都坐下来好好谈谈。看能不能把货赶出来。或者按合同约定,给予一定补偿,砍些价格下来。和气生财。

5、泰国某进出口商向日本出口大米1000包,共10公吨,向泰国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货物由泰国某船运

不合理。
因为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中不包括的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而本案中1000包大米的损失原因在于货轮行使过程中触礁后,货物因此造成的部分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6、大米主要进出口国有哪些

世界大米出口主要集中在7个国家。2007年世界大米国际贸易量约3000万吨,其中最大出口国为泰国,为870万吨;其次为越南,出口量为450万吨;印度为440万吨;美国大米出口量为330万吨;巴基斯坦大米出口量300万吨;出口量超过100万吨的国家还包括中国和埃及。上述7个国家的大米出口量约占世界大米出口总量的88%。

世界大米进口国则相对分散。2007年进口相对较多的国家依次有菲律宾(190万吨)、尼日利亚(160万吨)、印尼(150万吨)。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口110万吨。中国、伊朗和伊拉克也分别进口100万吨。
亚洲地区既是大米的主要产区,又是主要消费区。2007年亚洲大米产量3.9亿吨,占世界大米总产量的91%。其中,中国为最大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30%。其次是印度、印尼、越南和泰国等国家。

7、做进出口大米需要什么手续

因为我在北京这边,所以,请参考北京这边的相关要求:

、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希望上述信息对LZ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