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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時候的漏項如何設置標准

發布時間: 2022-11-26 03:27:12

1、清單漏項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圖紙上有,但清單中沒有,通常情況下的做法是:1、看這一項與清單中其他項有沒有相關,有相關就用已有的項目在結算時進行增量;2、這一項與清單中其他項沒有相關,通常進行認價;3、認價分為材料認價、做法認價、包工包料認價,看你需認價的是哪一類;4、有的認價由於圖紙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確,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認質(材料認價或包工包料認價),需要認質的,先認質後認價,全稱為認質認價;6、認價完就可以進行報價了,就是確認的單價乘以工程量的總價。7、報完價,進行工程量的核對,最終確認這一項的總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評標時對投標人的投標漏項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對於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漏項,主要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處理方式:屬於未響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條件的,則構成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應對其作出否決投標處理;如果投標漏項並未構成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可以進行澄清,根據澄清結果、招標文件或者法律法規等規定決定是否作出對該投標人不利的量化。

法律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並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並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於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3、投標人如何處理清單漏項的問題?

針對於工程量清單漏項問題的處理方式,具體要看招標文件里有沒有要求,需要投標人提出答疑,不提出會不會中標後默認不調整等等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有幾個關鍵點要抓住:
一、投標必須明確一個主責人,所有人都必須聽他統一調度,他對結果負責,一分散就容易靠,就容易出問題。

二、不管多麼熟的標,主責人都要將招標文件打出來,至少通讀三篇,並將每一個要求標出來,並列成清單。

在招標文件中有很多描寫不是很清晰的要求,讀一遍很容易漏過,某次電信招標被廢標,沒有一家企業符合要求,原因是投標人因多次投類似標,看目錄要求都一樣,就用以前的復制,結果是招標人對一些內容的格式文本換了,誰也沒發現。

三、標書文件要提前,一定要有投標復核人員
做標書,一定要向前趕,一忙就會出錯,在標書做好後,負責人一定要按清單逐項核對,而且找一個人進行復核,因為越是常規的越容易漏掉。

四、寧可多帶、不可少帶
有的要求是說的不清晰的,很容易產生偏差,這個一是向招標機構確認澄清,另一個是能帶就帶上,說不定就用上,不要圖省事,這種情況在投標中都遇到過。

4、對於投標人漏報價的情況如何處理方法

所謂投標漏項,是指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做出響應而投標文件未予響應的事項。
對於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漏項,主要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處理方式:屬於未響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條件的,則構成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應對其作出否決投標處理;如果投標漏項並未構成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可以進行澄清,根據澄清結果、招標文件或者法律法規等規定決定是否作出對該投標人不利的量化。
通常情況下,如果投標漏項只是細微偏差,且投標人已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補正的,則不應在評審時對投標人進行不利的量化。

對於報價漏項,《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作出了相應的處理規定,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在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標文件分項。
報價允許缺漏項的最大范圍或比重,並註明如缺漏項超過允許的最大范圍或比重,該投標將被視為實質性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並將導致投標被否決。

5、清單報價中漏項的如何處理? 比如市政工程中路面沒算鋼筋

GB 50500-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4.7.3條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單價確定;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分包人確認後執行。
請對比以上三條結合你的工程確定結算方法。

6、工程量清單漏項,如何處理?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6)報價時候的漏項如何設置標准擴展資料

工程量清單的作用:

1、工程付款和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單規定的內容以投標時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報的單價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和進行結算的依據。

2、調整工程量,進行工程索賠的依據。在發生工程變更、索賠、增加新的工程項目等情況時,可以選用或者參照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幾家項目與合同單價來確定變更項目或索賠項目的單價和相關費用。

7、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或偏差,怎麼計量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設計原則是承包商承擔價格風險,發包方承擔工程量的風險,這一點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里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畢竟不是法律,發包方往往藉助市場優勢把工程量的風險推給承包方,本案就是這樣的例證。雙方在中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部分屬承包范圍內不予另行計價」,這就要求承包方在報價時要仔細核實工程量,凡屬漏項、缺項、錯項均視為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算的,結算時要求調整一般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盡管,《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第4.5.3條規定「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屬於強制性規范。但是該規定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法》規范下的強制性標准還有待商榷,即使是《標准化法》規范下的強制性規范,也還要考慮《招標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將漏項、計算偏差都據實結算,必將構成對條件實質性的變更,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一般情況下,增加的項目是必須要增加費用的。發包方為承包方規定了嚴格的簽證程序,如果你們沒有及時按照約定的程序去行使權利的話,按照約定就等於放棄了對增加項目計價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議以後再簽訂時,盡量不要讓對方對你們的權利作出過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對方的不平等條件,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的話,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承包方會陷入被動。

8、清單招標漏項了怎麼處理?

《計價規則》中規定措施項目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於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實體的項目組成,因此清單編制人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並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參照《計價規則》中規定的通用項目和專業項目,詳細列出符合擬建工程實際的措施項目清單。

《計價規則》規定,投標人投標時可根據擬建工程及企業實際、施工方案等在投標報價中調整措施項目(但必須在投標書中標明),一旦中標,則所調內容、費用即被接受。對於由於工程變更連鎖引起的相關措施項目的調整,則按《計價規則》第4.2.9.條辦理。

工程量清單漏項,屬招標人責任。

如果圖紙上有,但清單中沒有,通常情況下的做法是:

1、看這一項與清單中其他項有沒有相關,有相關就用已有的項目在結算時進行增量;

2、這一項與清單中其他項沒有相關,通常進行認價;

3、認價分為材料認價、做法認價、包工包料認價,看你需認價的是哪一類;

4、有的認價由於圖紙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確,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

5、出完工程洽商,看是否需要認質(材料認價或包工包料認價),需要認質的,先認質後認價,全稱為認質認價;

6、認價完就可以進行報價了,就是確認的單價乘以工程量的總價。

7、報完價,進行工程量的核對,最終確認這一項的總價。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要及時與業主溝通,圖紙上不明確的地方主動提出要求設計確認,以免耽誤采購時間,延誤工期。這里牽涉到一個承包商內部部門協調的問題。

分析相關約定的效力,尤其是認定合同無效,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如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則不應認定為無效。而約定招標工程量清單的准確性及完整性由投標人負責,雖然有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但該規范僅為國家標准,並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即違反該規定並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因此,原則上,關於由投標人負責招標工程量清單的准確性及完整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同時應當注意,招標工程量清單漏項責任的轉移不得明顯違背公平與誠信原則,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亦在個案中對相關責任的分擔予以調整。

基於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存在的缺陷等,尤其是採取固定總價計價的項目,招標人為轉嫁風險,不乏約定投標人可在一定時間內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錯漏提出異議,超出該期限或中標簽訂合同後,則不得再以招標工程量清單缺漏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的情形。該約定客觀上確實有一定的現實基礎。